商检劳务二重性:商检改革的经济学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务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加强,许多属于第三产业的部门,尽管它们不一定生产具有实物形态的产品,但它们越来越对社会发展和财富的增长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直接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生产目的,同样创造价值和社会财富,因而许多劳务的生产具有生产劳动的性质。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商检长期成为国家统制外贸政策的一种工具,被视为纯粹的行政机关,商检业务活动一直被当成政府行为。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照产业分类,商检属于第三产业部门,那么,商检劳务的性质是什么呢?是生产性劳动,还是非生产性劳动或者是兼而有之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实质上就是对商检改革理论依据的把握。
一、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 认识商检劳务性质的理论前提
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范畴。虽然自从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这个有争议的问题后,争论达两个世纪之久,最具有科学性和方法论作用的,还是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理论,马克思从两个方面考察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第一,从一般劳动过程来考察,即从劳动的物质规定性来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凡是能创造一种物质的使用价值,并有人们的一般劳动物化在其中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除此之外的劳动则是非生产劳动。这种划分方法实质上是将人们的劳动活动分为物质生产劳动和非物质生产劳动两大不同领域。这种划分方法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有益于分析一定社会形态下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表明人类征服自然获取物质资料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第二,从具体生产方式考察,即在具体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形式下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也就是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生产系统来考察、体现这种生产方式的生产目的。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劳动不只是一个自然范畴,同时也是一个历史范畴,仅从一般劳动过程来考察是不够的,还须从劳动的社会性考察。因为“劳动的物质规定性,从而劳动产品的物质规定性本身,同生产劳动和非生产之间的这种区分毫无关系”(《马恩全集》第26卷,第150页)。因此, 并非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即生产劳动不一定和物质生产有必然联系。于是作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务或服务活动,就可以有生产劳动的性质。
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思想,是我们研究分析当代社会各种劳动和劳务的生产性质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方法论。那么,如何确立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劳动的界限呢?根据上述观点,分析现代社会生产应从一般劳动过程和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相统一的角度考察。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仅从一般劳动过程即劳动成果的物质规定性来认识生产劳动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当人类社会处于愚昧和文明程度较低阶段时,社会财富主要表现为物质财富,在商品价值中则主要表现为物质形态存在的商品。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不断进步,社会分工不断扩大和加深,新的行业和产业层出不穷,人类拥有的社会财富,在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基础上,以社会劳动和精神产品形式存在,物质财富以外的精神财富、知识财富等在全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扩大,它们对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起着决定性作用,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满足文明社会里人们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享受需要的重要保障。于是生产劳动的职能逐步从物质生产领域扩展到非物质生产领域的第三产业行业(主要是生产性服务部门)。大量提供非物质产品的劳动不仅成为当然的生产劳动,而且作用愈来愈大,创造的价值在GNP中比重不断提高。
二、商检劳务二重性:对商检劳务性质的新界定
商检是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又是分层次的,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性质。我国对第三产业划分的标准是这样的:第一产业为农业,第二产业为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第三产业又划分为四个层次;流通部门;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在我国第三产业中的四个层次中,除了第四部门即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的劳务(公共劳务)不创造价值和国民收入,不计产值以外,其他三个层次一般应视为创造价值和剩余劳动的生产性劳务。”(张国藩 主编:《第三产业价价格》〈中国计划出版社1988年12月版第4—5页〉)根据商检服务活动的特殊性和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商检劳务划分为两个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劳务,一是商检公共劳务,二是商检检验劳务。我们把商检检验劳务(生产性劳务)和商检公共劳务(非生产性劳务)称之为商检劳务的二重性质。
1.商检公共劳务
所谓商检公共劳务,是指商检系统为社会公共需要或履行政府宏观管理与调控职能所提供的那部分非生产性劳务。这部门劳务的提供不考虑它与其他商品(劳务)交换的量的比例或关系,也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考虑通过自身交换获得所需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而主要是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运行的宏观环境,维护本民族和主权国的独立、进步与繁荣。商检公共劳务在商检劳务中是宏观层次的,间接层次的,与直接的社会再生产过程距离较远。这部分劳务是由商检领导机关提供的,商检公共劳务部门在商检体制中主要是商检部门的行政机关,其任务是明确它作为国家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好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主要是制定贯彻商检方针、政策,加强商检法制建设和统一管理问题。商检公共劳务本质上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在商检系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它带有浓厚的法定性的色彩,它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他不提供现成的、可供社会直接消费的物质产品和劳务。并且它与进出口商品使用价值的生产、保存、移动没有直接联系,不会使被检验的商品中价值发生增值,而只是为其使用价值的运动和价值形态的转化提供了一个其他任何商品和劳务都同样可以受益的宏观环境(外部条件)。由此可见,这部分劳务是社会公共需要的部分,是非生产劳动性质的,不创造价值和国民收入。因此,这部分劳务的费用不能以商品价值的增加即靠提高商品的价格来得到补偿,而应该从社会财富中给予扣除,即按公共劳务(公共产品)性质处理,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渠道,由社会集中予以解决(如通过财政预算)。提供这部分劳务的商检工作者应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
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是国家为了保证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所采取的行政管辖措施。从商检劳务性质划分,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应属公共劳务的范畴;商检机构执行公共劳务的投入或费用,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应由国家财政补偿。但是,目前中国商检在执行法定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这一公务时,却要按国家规定的费率向报验人收取规费,这种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含混不清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商检体制政企政事职责不分(有关商检劳务的收费或价格问题已超出本文范围,我们将另文论述)。通过这几年商检改革的实践,已经探索出改革的方向,从体制上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根据商检提供的不同性质劳务,规范商检收费行为和商检价格形成机制。
(2)商检检验劳务
商检检验劳务是指商检系统为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交换所提供的商品检验主要是委托检验、涉外资产评估和鉴定业务等方面的中介技术服务活动。这部分劳务是微观的、直接的、大量存在的。之所以说这部分劳务是生产性的,是因为从每一次具体的劳务活动来看,它都具备了生产劳动的性质。
从“生产劳动”的引伸意义上看,凡是能为人们提供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检除了提供公共劳务外,还生产商检检验劳务。即使是发生在流通领域里的商检中介技术性劳务,也都是进出口商品在进出口贸易活动最终完成以前的一系列劳动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对商品的使用价值的运动发生直接的影响,是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里的延续,属于增加或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性劳务。商检检验劳务的使用价值是它能满足贸易关系通关结汇、理赔索赔以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在客观的涉外经济活动中,商检的使用价值是大量存在的,并且广泛地为社会所需要,故其价值在国际商品交换中得以实现。
从劳动借以实现的社会形式看,凡是直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是社会再生产总劳动的一部分,因而是生产劳动。商检通过劳务的形态,把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排斥在国际贸易中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之外;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高质、安全、卫生的物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商检劳务的劳动者通过交换劳动而与社会成员建立起一种互助合作,相互交换劳动的新型物质利益关系,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发展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在知识经济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的今天,这种以高技术含量为基础的商检中介技术性检验劳务,其生产劳动性质和经济属性越来越明显,并将成为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新的增长点。
三、商检公共与检验劳务:商检改革的经济学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商检体制下,上述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商检劳务基本上都由各级商检机构来提供,造成人们通常所说的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这种情况不利于商检部门自身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业已确定的今天,区分商检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务就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正确地区分和协调两种不同性质的劳务已成为目前商检改革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重要理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将商检部门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检验经济职能分离,确立新型、高效的商检体制。中国商检作为《商检法》的执行机关,具有上层建筑的性质,同时,中国商检在对外贸易中又起着居间举正的第三方公证作用,具有经济基础的属性。于是一个体制既是政府意识及行为的一部分,又是社会生产和国民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环节,在理论上是含糊不清的;在职能上政府行政行为与民事经济行为混为一团。这样的体制既不利于发展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法律规范作用,又有碍于第三方公证作用和经济活动的真正体现。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是商检成为坐等家中的“官检”,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又因效率低下使本该通过自身劳动实现价值裣的那部分劳务难以充分发挥。解决的办法就是依据两种不同性质的商检劳务来区分商检的政府职能和经济职能,并使之在新体制中有明确界限和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其思路是:按照商检劳务的二重性质,对传统商检体制进行调整和改革,实行政企业分开,政事分离。国家商检局除工勤人员以外,各省及其以下各级商检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签证放行以及涉及安全、卫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验部门属于提供商检公共劳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对商检工作实行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这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其运行费用由财政资助。原商检系统中的检验、鉴定业务处室、实验室改为事业单位,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鉴定中介服务实体,逐步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原商检系统中的各级商检公司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实行企业管理,形成检验市场的竞争主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企事业商检实体所从事的是纯粹中介技术服务,属于民事经济行为,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
这种理论思路清楚、职能分明的新型体制,既有政府职能、又有经济职能,两者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界限与职责分明,各得其所。从而既能加强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体现政府行为属性,又可使检验实体顺应市场经济大潮和国际惯例健康发展,体现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有利于加强商检宏观调控和全方位建立检验实体。商检劳务二重性使人们从理论上澄清了商检劳务的性质,表明商检劳务具有二重性质,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都是不科学的。只有把握商检劳务二重性,才能既加强商检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的国家宏观管理职能,又根据国际市场和惯例大力发展检验市场,加强国家交流与合作,为建立完善检验市场体系而努力;才能使商检在宏观调控目标、调控力度和方式方面的劳务比例分配恰当,实现对内以行政管制为主转向经济服务为主,使检验实体健康发展而又充满竞争力。
第三,有利于中国商检参与国际检验市场竞争,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商检实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原则,讲究投入与产出之经济效果,提供更多“价廉物美”的商检产品,以发展壮大自己。这样除了国家商检部门对商检工作的宏观政策和调控以外,可以有针对性地放手建立一批不同所有制的专业性的检验实体,如检测、评估、鉴定方面的研究所或研究中心,组成跨国型检验集团,为我国最大限度地占领国际检验服务领域的市场份额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