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从起诉到诉讼完结要经历几个阶段,其中诉讼完结笔者认为是诉讼判决之执行完毕。本文从乡村强制执行之现状入手,通过现状查找成因,通过成因看对策,从而达到助推我国乡村司法执行进步之目的,切实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推进乡村法治不断进步。
关键词:乡村;民事诉讼;强制执行
一、乡村民事诉讼司法执行的现状
在现实司法中,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司法执行难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中,依照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挠度及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司法强制执行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执行难度一般,未达涉嫌犯罪
1.在民事诉讼中,起先拒绝履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授权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经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后,表示愿意履行相关判决义务。
2.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授权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抗拒执行,但经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后,虽然过程中充满抵触性,但执行结果在可控范围内,不违反治安管理及刑法相关法律规定。
3.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并且对法院执行人员有进行围攻辱骂或者限制自由等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经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公安机关处置后,按照相关法律处以司法拘留或者治安拘留后,危害后果在可控范围内,强制执行得以完成。
(二)执行难度大,可能出现涉刑犯罪
发生这种行为,主要是涉嫌刑事犯罪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在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经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公安机关先期处置后,依然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并且无法完成该强制执行行为,构成相当的危害后果,已经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
二、乡村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一)被执行对象法律意识普遍不高
被执行对象法律意识不高,基本处于不懂法或者法盲状态。在执行到来之后,这种当事人会以一种无所谓的心态存在,当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后,这种人很大程度上会迫于法律的强大压力,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予以履行。
(二)被执行对象缺乏对法律之敬畏
这种被执行对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其法律知识是严重不全面或者片面的。在其认知的法律世界里,只要不违反刑法,都不算作或者是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其只认可刑法,畏惧于刑法,其余法律对于这种类型的执行对象来说,犹如“空头文件”一般。基于此认识,这类被执行对象就会大胆甚至是肆无忌惮的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并且基于我国社会人情实际情况,煽动和组织亲属朋友甚至是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聚众阻碍执行职务,导致执行无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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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执行对象确实存在客观困难
此类被执行对象可以分为两类去看待:一是存在客观上的困难,难以克服,又不知道法律相关规定去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在此种情形之下应该如何去正确对待已经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判决和履行裁定判决的相关义务。在不知的情况下,这类执行对象只好等待即将到来的强制执行,其心理是认为反正我一不跑二不躲,法院工作到来之后我再摆出我的客观困难,实在不能履行的东西我也没办法,大不了坐牢抵义务。二是客观上具备执行法院裁定判决的能力,也具备履行法院裁定判决的意识,但此类被执行对象心理认为:这官司不在理,明明是我赢的道理,为什么要判决我输。此类对象认为,上诉要花钱和其他代价,我拒绝去上诉二审,但我也拒绝履行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因为我是占理的。那么到哪里说理去,这类人往往会认为一个道理,一旦裁定判决生效后,若民事诉讼的原告一看被告人不履行相关的义务,经过多次找寻,被告人仍然拒绝履行相关判决裁定义务,原告人会知道事情难办,也许就会所谓的知难而退,这样的话,自己又占理,又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相关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
三、乡村民事诉讼执行中的几种应对方法
民事诉讼执行难,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是问题都是可以有方法去进行合理应对,合法处理的。在民事诉讼的执行中,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也要掌握多方面能力知识及方法,才能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从容应对,游刃有余。
(一)执法普法,一路同行
司法执行,严格说来只是人民法院的法定授权,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领域的问题解决中,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和科学性。由此可见,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普法建设,在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中依然具有基础性和必要性、有效性。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普法工作,将能从根本上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进而通过长期性持续性的普法宣讲教育活动,加之将相关法律知识融入结合群众息息相关的现实生活中去,必将达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法律知识水平,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意识,根源的问题一解决,那么势必会形成相当的力量,进而推动人民法院司法执行难的问题解决。
(二)严格执法,工作落实
执行难,是依法治国中的现实问题。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结合人性化执法,但此方式的大前提必须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的无理取闹,胡搅蛮缠,甚至是暴力抗法,又或是大打苦情牌,还是实际存在客观上无法客服的困难而无法履行人民法院裁定判决义务的。解决的前提必须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应该理解支持的,理解支持,对于阻碍执行职务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宣讲教育,不配合宣讲教育的,应该处以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等相关强硬措施的,坚决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要树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营造相应的执法大环境。
(三)联动机制,优势互补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就法定授权来说,仅仅是人民法院一家之事。但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大前提下,应该有相关部门统筹,建立相应的司法联动制度。通过联动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形成司法执行方面的相关合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执行效果,同时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司法执行活动中,通过实实在在的案事例,可以有效的震慑被执行人,达到更好的执行效果,从而更好的完成执行任务。在这个问题上,公安机关应当充分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尤其是乡村派出所,更应当充分发挥人熟地熟之优势,充分结合平时社区村社警务工作中的资源积累,在寻找被执行对象,确认被执行对象经济财物境况上,帮助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获得第一手现实数据,从而更好的推动乡村民事诉讼中司法执行工作开展。
论文作者:石振涛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30
标签:人民法院论文; 民事诉讼论文; 司法论文; 判决论文; 强制执行论文; 被执行人论文; 对象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