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水电作为重要的新能源之一,开发利用的历史已达几百年,作为扶持地方经济发展、优化地区能源结构的重要手段,后被不断推广与发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与能源结构优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生态流量;水资源;水量;生态补水;应急补水
小水电本是产生新能源,却变成了“环境杀手”,之所以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生态环境所需流量的充足保障。在全球能源结构优化的时代背景下,关停小水电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计,而数以万计的小水电该何去何从成为了困扰业主与政府的难题。只有妥善处理好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问题才能真正使小水电成为环境保护、产业扶贫的推动力。通过考察我国小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破坏问题,可以发现监管问题是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的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制度中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手段不力等问题。
1.我国小水电现状与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现状概述
1.1我国小水电现状概述
小水电作为一种经济可靠的新能源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据推算全球小水电总装机容量将在2023年增长至146.65GW。2014年,欧洲占全球小水电市场份额的12.91%,预计未来仍将保持领先。[1]随着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份额不断上升,小水电的需求量将在未来不断增加。
我国水资源丰富,加上梯级地势,为小水电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天然的优势。“且水力资源的分布与退耕还林区、贫困人口区、自然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天然林保护区基本一致。”[2]这使得我国的小水电开发不仅可以提供清洁能源,而且与环境保护、地区脱贫相联系,成为连接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纽带。2016年6月,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试点实施方案》,要求选取部分水能资源丰富的国家级贫困县,开展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试点。此后国家选取了重庆、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等省(市)开展了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根据水利部发布的《2017年农村水电年报》: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水电站47498座,农村水电装机容量达到7927.0万千瓦,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的23.2%,占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4.5%。这些小水电站广泛分布在全国各个省份,为地区供电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数量如此巨大的小水电也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根据审计署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底,10省已建成小水电2.41万座,最小间距仅100米,开发强度较大。5个省‘十二五’期间新增小水电超过规划装机容量,8个省有930座小水电未经环评即开工建设,6个省在自然保护区划定后建设78座小水电,7个省有426座已报废停运电站未拆除拦河坝等建筑物,7个省建有生态泄流设施的6661座小水电中有86%未实现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过度开发致使333条河流出现不同程度断流,断流河段总长1017公里。”在建有生态泄流设施的小水电中绝大多数未实现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导致生态流量下泻不足。原本于环境有益的小水电成为了“环境杀手”,在环保的压力下,四川、安徽、湖北等各省市针对小水电进行了专项整改。
1.2当前我国法律和政策关于生态流量的规定
2015年开始施行的新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①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确定下来。其中第30条②则提出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小水电站作为开发利用自然之一的人类活动理应在生产过程中承担环境保护的义务,保障足够的生态流量既是对国家政策的落实也是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水法》第4条③规定将生态环境用水与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相并列。第21条④第26条⑤的规定为我国小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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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流量管理的主要模式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地理与水文气候状况的区域性差异很大,不同地区河湖的生态保护要求千差万别,其生态流量状况也存在显著差异。
2.1以生态保护目标为核心的生态流量管理
河湖中的水生生物都有各自的生存环境需求,一些特有水生生物还有产卵洄游等特殊需求。对于存在具有特殊需求生态保护目标的河湖,如长江(中华鲟)、黑龙江(鲑鱼)、青海湖(湟鱼)等,其所有的生态流量管理措施都要根据生态保护目标的需求制定,不仅保证足够的水量、清澈的水质,还要保障其生殖繁育的流速、水温等条件。这种情况下,生态保护目标对栖息地的要求就是生态流量管理的目标,水量配置、流量调度、监督管理等都要围绕生态保护目标的要求开展。
2.2维持基本水量(水位)的生态流量管理
对于没有特殊生态保护目标的中小河流或湖泊,河湖中的生物对于流量过程基本没有特殊需求,只要能够保证河湖生态系统的基本需求,就不会发生脱水现象而造成河湖水生生物灭绝。这种情况下的生态流量管理相对简单,只要根据上游来水情况,科学制定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方案,保证基本流量下泄,维持河湖生态系统基本需水量即可。对于福建等地已筑坝拦截的大量山区中小河流上游,需要根据河湖水文状况调整工程调度方案,保证基本下泄流量。
3.完善我国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建议
3.1明确监管主体与职责
在制定的《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条例》中,应当对小水电的监管主体与职责予以示明。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监管主体应当是水利部门。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属于水质水量监测的一种,在我国长期的水质水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水利部门一直承担着此项工作,有着健全的监管体制与完善的监测设备,将该项职责划归为水利部门,可以较为便捷的实现对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监管,减少建立监测网络的费用支出。
3.2明确监管内容
在制定的《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条例》中应当对监管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设定监管程序,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监管应当遵循合理高效的程序,避免监管部门的“选择性执法”。二是评估当地生态环境容量确定合理的下泻量,确定每个小水电站的下泻量。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对小水电站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实时评估,并对小水电生态流量及时作出调整,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3.3加强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依法、及时、高效公开环境信息是公民享有环境权利的基本要求。在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监管工作中应当注重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工作的重要性,使公众知晓环境信息、监督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3.4加强环境宣传教育
环境教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视为解除环境危机的根本途径,在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监管工作中亦极为重要。我国当前的小水电站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山区,这些业主缺乏系统的小水电生态流量的知识,既不知如何设定引水设施亦不知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实际运行中因眼前的经济利益诱惑忽视了长远的环境利益。结语
发展小水电可以实现扶贫与优化能源结构的双重任务。虽然目前小水电因生态流量问题饱受争议,但可以通过完善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的监管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建立统一生态流量监管体系,保证小水电站下泻足够的生态流量,保护生态环境,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与扶贫提供助力,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金明,赵海涛,苗志国,等.赤水河鱼类资源的现状与保护[J].生物多样性,2010,18(2):162-172.
[2]吴金明,娄必云,赵海涛,等.赤水河鱼类资源量的初步估算[J].水生态学杂志,2011,32(3):99-103.
论文作者:吴杭燕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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