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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全委会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和本级党代会决议,领导区域性、部门性或全国性工作。如何充分发挥党的各级全委会的作用,是党的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导下,南京市白下区委就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成功经验,也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的有益探索
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白下区十分重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区委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改革的精神探索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的新路子,使它由过去主要听报告、部署工作转变到对全区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和监督上来,真正成为党的领导机关和工作机关,成为领导全区各项工作的坚强核心。”以此为目标,该区从实践与理论两个方面展开探索与创新。
首先,以提高全区党员和干部对党的全委会重要地位作用的认识为先导。他们在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在全区各级党组织中开展了如何正确认识党的全委会的地位作用和如何发挥全委会作用的大讨论,帮助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高对发挥全委会作用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他们做好发挥全委会作用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其次,把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作为发挥全委会作用的基础性工程。在抓好党内民主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的基础上,把尊重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突破口,健全和完善体现广大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用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
第三,把拓宽全委会作用的内容和途径作为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的关键点和着力点。在全委会作用的内容上,他们扩大了全委会决策范围,把原来由常委会讨论决策的一些重大问题,转交由全委会来讨论决策。近几年,除了重要岗位上的干部任免由全委会讨论决策外,一些涉及全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由全委会来讨论决策。同时,要求重要干部和重要部门向全委会公开述职和报告工作,从而实现了全委会的任免权和监督权的有机结合。在全委会作用的途径上,他们扩大了全委会作用的时间和空间,由过去每年两次会议增加到每年四次;实行全委会的票决制,一切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在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来进行;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全委会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全委会职责和履行职责的程序制度、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和述职制度、重大决策讨论和征求意见制度、常委会与全委会成员联系沟通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全委会的运作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白下区对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的探索是初步的,但成效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委会成员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许多委员反映,过去是区委领导在台上向我们布置工作,我们只管接受任务和完成任务,现在是他们在台上向我们报告工作,接受审议和监督;过去我们只是接受指令,现在是与他们平等地发表意见,参与决策;过去我们只要关心自己单位和本部门的工作,现在还要关心全区的各项工作。委员们纷纷表示,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努力行使好全区党员赋予的权利。
二是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十六大以来,全区先后有9批71人次的干部任免和调动是由全委会通过票决制决策的,较好地反映了民意。在公示期间,这些干部没有一个被投诉。他们到新的工作岗位,都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
三是全区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和党的建设取得了新发展。全委会领导核心作用的增强,为全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白下区今年上半年的地方财政增量和增幅、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增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总量等6项经济指标名列全市第一。截至8月底,区财政首次突破10亿元。党的建设也得到全面加强,全区各级党组织经受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区划调整、老城区环境整治和抗击“非典”的严峻考验,显示出较强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二、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的制约因素
(一)党内民主气氛不够浓厚,忽视党员民主权利的现象仍然存在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内民主重视不够,对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的培养和引导不够,党内民主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发展不够充分。勿庸讳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内民主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它仍然是党的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调查中发现,有些党员不知道什么是党内民主,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民主权利,甚至有少数党员不知道党委中还存在全委会这样的组织层次和领导层次;有些全委会成员不了解全委会的地位、职能和作用,不知道全委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更不清楚自己应该发挥哪些作用,有的把委员仅看作是一种荣誉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委会作用的正常发挥。
(二)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没有理顺,全委会被替代的现象普遍存在
党的各级全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虽有成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很难实现。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党内“三会”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全委会全体会议召开过少,其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许多应该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有的被常委会或书记办公会所替代,有的虽然在形式上经过了全委会,但实际上在会前已由其它会议决定了,全委会只是走走程序,履行一下手续,作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工作机关的全委会,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橡皮图章”。另外,全委会存在着组成人员的结构不尽合理,会议召开中存在着形式主义、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全委会在实践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的惯性作用还在延续,体制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长期以来,我们党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实行这种领导体制,既与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传统有关,也与我们党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和肩负的历史任务有关。它形成于战争年代,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得到强化和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对这种领导体制进行了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这种领导体制的惯性作用依然存在。诸如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家长制、等级制、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重视党员义务而忽视党员权利等旧体制的弊端在实践中仍然可见,这些都成为进一步发挥全委会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委领导的障碍。
(四)全委会作用内容和形式单一,缺乏健全的制度保障
过去,全委会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每年的一两次全体会议、听取报告、接受指令和任务、表态发言等内容和形式。这种单一的内容和形式与全委会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适应的。存在这些问题有思想认识原因,但主要是制度因素。在全委会的职责、党内“三会”的关系与权力分工、全委会议事决策和工作机制、在全委会闭会期间的作用发挥及全委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参与决策监督的途径等方面,都缺乏健全的具体的制度规定。
三、进一步发挥党的各级全委会作用的思考
(一)要充分发挥党的各级全委会作用,必须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的全委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其自觉性和责任感
党的各级全委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党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人们对其认识不到位甚至错误的现象普遍存在。例如,有的人认为,全委会说起来重要,实践中没有多大的作用,是多余的形式;也有的人对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认识不清,摆得不正,全委会应有的决策和监督功能得不到尊重和落实。因此,要充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必须从教育入手,帮助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高对党的全委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首先,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不断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历史使命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的新概括,是我们党的一切工作和党的自身建设的根本指针。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于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于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于坚持执政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现阶段的根本任务。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党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实践者和领导者,是中国人民的主心骨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党的各级全委会在党的领导体系和组织结构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快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其次,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改革作为我国的第二次革命,是我国的强国之路;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改革和发展只有在稳定中才能实现,稳定压倒一切。改革、发展和稳定是辩证统一的,始终是全党工作的大局。党的各级全委会在推进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中肩负着重大责任。只有充分发挥党的各级全委会的作用,才能保证改革和发展健康顺利地进行,才能真正实现稳定。
第三,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党的执政地位和掌握着巨大的国家权力使我们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对党的各级全委会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实现“执政为民”这一本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的各级全委会的地位和功能决定了它在履行执政权力,实现执政本质中的重大作用。党的各级全委会是落实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实现、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根本保证,也是保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关键因素。因此,充分发挥全委会作用,既是“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执政为民”的根本保证。
(二)要充分发挥党的各级全委全作用,必须用改革的精神不断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发挥党的各级全委会作用的根基。党内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表现为以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内容的制度安排,其本质就是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十六大的论述深刻揭示了党内民主建设的内在规律,指明了当前发展党内民主的正确方向和主要任务,同时也为充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思路。
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体现和实现的。党员的各种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之一,离开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发展党内民主和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就是一句空话。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员对党内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对党的决策有讨论权、表决权,对党的工作有建议权;在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申诉权、批评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的干部有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等,保证党员的这些民主权利的实现,是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的内在要求和基本任务。因此,必须通过健全党内制度和程序,疏通党内民主渠道,丰富党内民主形式,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机制,使党员的这些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行使,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积极管理和有效监督。
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要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为重点。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的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是以党内民主为基石的,同时也是党内民主的产物和体现。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党内民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要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和政协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责权明确,相互配合,有效制约的科学领导体系;要改革和完善党员代表选举制度,优化党员代表结构,改革代表大会召开模式,探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党员代表作用的形式和途径,调动党员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本地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关键是要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从实践来看,党内民主发展不够,党的全委会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体制和机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不断推进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是发展党内民主,发挥全委会作用的根本点和关键点。坚持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必须进一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挥“敢闯、敢冒、大胆闯、大胆试”的精神;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体制、机制创新与理论创新紧密结合起来;必须尊重党员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为理论,并及时地转化为新的制度设计和机制构建。
(三)要充分发挥党的各级全委会作用,必须加强全委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党的各级全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作为一种集体领导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产物,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现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它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自身建设和自身素质的状况。因此,加强和改进全委会建设,不断提高其素质,是发挥全委会作用的根本前提和基础。
当前,要在加强党的各级全委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风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突出组织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优化全委会组成人员结构。要改变全委会成员由领导组成,结构单一,代表性不够全面的状况,在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占有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适当吸收一些优秀党员和相关的专业人员党员参加,使全委会成员在年龄、性别、知识、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上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要改革和完善全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改革候选人提名办法,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规范选举程序,从根本上扭转由主要负责人主导的形式性选举状况,避免和纠正以任命或变相任命、委派代替选举的现象。
第二,进一步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尊重和保障全委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扩大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范围,把原来由常委会讨论决策和实施监督的一些重大问题,要逐步转交由全委会讨论决策和实施监督。从发展趋势来看,凡是涉及到本地区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将会逐步由全委会来决策和监督。为此,必须用制度的形式明确全委会的责任和履行责任的途径、程序等。
第三,改革和完善党的全委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各级党的全委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格局。党的全委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方向、议大事、管全局上,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好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有效实施对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领导。同时,要根据执政的特点,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尊重和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能,统筹安排党委各个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等方面的工作,使各方面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相互配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职能分开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机制。其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党的全委会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在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较多,但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全委会的职责和适当增加全委会会议次数。凡涉及到本地区的“三重一大”的问题都应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由全委会决策并实施监督。为此,必须解决当前存在的全委会会议次数偏少的问题,由原来的每年一般两次会议增加到四次为宜;二是要丰富和改革全委会会议的内容和召开形式。改变过去全委会只是听取报告、接受指令和任务,发言表态的单一内容和形式,增加讨论、批评、建议、询问和质询的内容和形式,不仅要强化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权,而且要强化它的处置权。在降低会议成本的前提下,改革会议召开模式,提高会议效率,从根本上改变“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弊端;三是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党内票决制要实现“两个拓展”:即票决制的主体要由常委会向全委会拓展,票决制的适用对象要由“重要干部任免”向涉及该地区的“三重一大”问题拓展。全委会实行票决制,不仅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公正行为和腐败行为,而且更重要的是有效地落实全委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全委会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全委会实行票决制,一方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的两个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必须在充分发展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票决,防止和纠正只重视票决而忽视酝酿讨论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实行票决制的目的和效果;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主要是调查研究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领导集体和成员的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党的各级全委会的运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