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国计与求道之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明代中叶以后,中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一系列显著变化。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及其群体活跃于国内外。①就社会商业思潮变迁而言,学界尤其关注晚明有关商业及商人观念的新发展,并着重指出商业“本业”地位的逐步确立。②其中,对工商为“本业”的论说,研究者十分倚重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财计三》中“工商皆本”的提法。③一般认为,黄宗羲将工商业视为“本业”,动摇了传统的“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观念,甚至超越了“农商并重”论。与强调黄氏之说的创造性不同,一些学者则注意到其与传统观念的承续。④“重农抑商”与“工商皆本”是不是截然对立的观念,明代经济观念是否发生过从前者到后者的转变?本文试图通过解析明代“本业”观解答这些问题,并进一步观察明代社会变迁在商业观念等层面的体现。 一、民众的生计:工商皆“业” 据王尔敏考证,至少自春秋战国起,中国已基本构筑起以士农工商四民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大约到了汉代,士农工商的四民观已成为一种通识。⑤翻检此后历代史料,这种以士农工商组成有机社会的四民观始终存在。在生活水准上,商贾的生活境遇往往优于农、工。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已提到“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的现象。⑥顾炎武的说法为今日学界所熟知:“吴中风俗,农事之获利倍而劳最,愚懦之民为之;工之获利二而劳多,雕巧之民为之;商贾之获利三而劳轻,心计之民为之。”⑦在通常情况下,商业不仅被作为一种生计手段,甚至受到一般民众的青睐。从民众的立场出发,商业即便是与农业相对的“末业”,也首先是一种“业”。嘉靖《六合县志》“民业”条载:“古以百亩之田为常生之业,故逐末有罚。井田既废,业始不一。士不可尚已,其余大者务以居积致富,小者日糊其口,事虽不同,要皆辛苦艰难始克济。”也就是说,自从井田制废除以后,百姓所从事的职业各有不同,而非独农业一种,乃是自然而然之事。就六合县而言,“滁河由六合入大江,通舟楫,易致远近货物,故民多逐末为商贾。其乡民则力田,田事隙则为土木工,或结草破竹为蓑笠箕箒履席之类,以规利城市间。子弟多事诵读,衣冠文物彬彬矣。若游手游食之徒,百无一二”。⑧虽然商贾仍被称为“逐末”,但这只是标签而已,并不妨碍人们承认从事商业为“资生之一策”的地位。明代方志有关地方风俗、民业的描述口吻,大都从侧面展现出这一点。如太仓人龚时宪的《太仓考》称本地“民服农贾,蔑游手游食之习”。⑨弘治《昆山县志》称昆山县“民务耕织渔贾,鲜游手游食之习”。⑩不论这些描述是否有美化本地的嫌疑,农贾并称,且将之与游手游食相对立的描述方式,足以体现时人排斥游手游食(而非排斥商业)的态度。与四民观相对应,以士农工商四业为代表、百姓赖以生活的生计手段都是“业”,而与之相对立的概念一般是“游手”“游食”。 推而广之,不独商业是被承认的职业,其他一些百姓赖以生存的职业也被视为“业”。众所周知,王士性《广志绎》曾谈到杭州的奢华习俗,“城中米珠取于湖,薪桂取于严,本地止以商贾为业,人无担石之储,然亦不以储蓄为意”。对于杭州游观之业的兴盛,王士性认为,“游观虽非朴俗”,但当地百姓却赖之生活,如果为官者妄加禁止,“渔者、舟者、戏者、市者、酤者,咸失其本业,反不便于此辈也”。(11)实际上,类似的议论在王士性之前即已出现。对于非农非商的“细民”来说,以游观为代表的产业发展有其社会意义。进一步而言,传统上所认为的奢靡风气甚至部分地得到认可,陆楫《蒹葭堂稿》中的论述即是如此: 论治者类欲禁奢,以为财节则民可与富也……今天下之财赋在吴越,吴俗之奢莫盛于苏,越俗之奢莫盛于杭。……盖俗奢而逐末者众也。只以苏杭之湖山言之,其居人按时而游,游必画舫、肩舆,珎羞良酝,歌舞而行,可谓奢矣。而不知舆夫、舟子、歌童、舞妓,仰湖山而待爨者,不知其几……不知所谓奢者不过富商大贾、豪家臣族自侈其宫室、车马、饮食、衣服之奉而已,彼以梁肉奢则耕者、庖者分其利,彼以纨绮奢则鬻者、织者分其利。(12) 这段曾被傅衣凌、杨联升等学者引用的论述,被余英时认为“在中国政治、经济思想史上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3)站在百姓生计的立场上,此种论述不足为奇。人们甚至应当肯定奢靡在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社会功能。顾公燮言:“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14)“苏郡五方杂处,如寺院、戏馆、游船、青楼、蟋蟀、鹌鹑等局,皆穷人之大养济院”,一旦迫使这些穷人改业,必使其沦为游棍、乞丐、盗贼等游食之徒,为害非浅。(15) 由上可见,士人在论述工商等职业时或用“业”,偶尔使用“本业”。明中后期许多士人谈及四民时,常在无意间展露“生计即本业”之说。如东林学人赵南星“士农工商,生人之本业”的说法。(16)不过,“业”与“本业”的差异只是表面现象,所谓“本”也主要是“本分”“本职”的意味。赵南星也曾提道:“夫天下之民,不过农工商耳。而士为之首,是天下之民所待以治者也。……故士之以天下国家为事也,非自任也。犹农之服田,工之饬材,商贾之牵车牛而四方也,其本业然也。士不以天下国家为事而反害之,是三民之不若也。”(17)赵氏意在强调士的社会责任,甚至反映出士较农工商的优越性,也在无意间展现出士农工商皆为“本业”在当时已经是自然而然的说法。但这种说法并非对传统农本商末的逆转,而是指出了四民各自的本职工作。 在明代,一些族规、家训也明确将工商业作为“业”或“本业”。余英时曾提到《课子随笔》卷2收录的一则明人家训:“男子要以治生为急,农工商贾之间,务执一业。”(18)明代中叶以后,这种情况更为常见。(19)福建莆田人林俊曾在其《联桂族范》中称:“凡林子孙,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士农工商,各守一业”。(20)而与以士农工商为业的四民相对立的,是不事生业的“废业游荡”者。万历间所刊《湖南长沙檀山陈氏族谱》中提道:“业儒习武、农圃树畜、商贾经营,凡精一艺以用世,各当勤其本业,未可无思无谋,废业游荡。”(21)张永明则在“家训”中称: 天下之民,各有本业,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货财。此四者,皆人生之本业。苟能其一,则仰以事父母,俯以育妻子,而终身之事毕矣。不能此四者,谓之浮浪游手之民,衣食之原无所从出,不为盗贼,必为流移,一旦陷于刑辟……方此之时,欲为四民之业,何可得乎?(22) 早在北宋元祐初年,两浙路台州天升县知县郑至道就曾作《重本业》一文。(23)将该文与上引张永明“家训”进行对比,我们基本可以断定,后者抄录前者。两者所面临的教化对象略有不同,一为家族内部,一为辖下的百姓,但性质实则不差,均强调不得自陷于“浮浪游手之民”,沦于为非作歹的盗贼或流民群体。 有学者指出,明代中后期以后许多地方家族的生存与发展,尤其倚重家族内部各种职业并存的弹性特征。这种生计方式的多元结构,非但不会在内部发生冲突,而且可以产生互补效果,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有利于整个家族的发展。因此,家族或家庭往往采用农、商等多种生计手段,形成“包容士农工商为一体的家庭经济结构”。(24)在这方面,徽州许多商人家族的生计模式也十分典型。例如,海阳程氏几代人曾综合利用士、商等职业来维持家族发展,至程惟清时,其在临终前嘱咐后人:“若为儒,务力学以待举;若为贾,务力本业以取赢。”(25)不独明代,作为一种经营与发展的策略,对于多种职业的认可在明代之前早已有之。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进士袁采《袁氏世范》云: 士大夫之子弟,苟无世禄可守、无常产可依,而欲为仰事俯育之计,莫如为儒。……如不能为儒,则巫医僧道、农圃、商贾、技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至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子弟之流荡至于为乞丐盗窃,此最辱先之甚。然世之不能为儒者,乃不屑为巫医僧道、农圃、商贾、技术等事,而甘心为乞丐盗窃者,深可诛也。(26) 余英时曾引此说明宋代儒者“坚持为士之意”,与16世纪以后的四民观有所区别。(27)但从另一角度来看,作为面向家族子弟的“世范”(与面向士人的道德规范不同),袁采也不得不承认“巫医僧道、农圃、商贾、技术等”不失为可资凭借的生计手段。 二、国家的立场:以农为本,游手当逐 明朝沿袭传统的本末观,将农本商末作为重要国策。毋庸置疑,农业作为当时国家的根基,比商业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当商业与农业处于竞争条件下时,国家势必强调二者的本末地位。不过,所谓“重本抑末”绝非“灭末”,农本商末也并非明朝本末观的全部内容,商业不必然与“末”相联系,甚或能够获得“本业”的地位。 (一)立国之本:农本商末 在明代,撇开其实质不论,重农抑商的思想标签始终存在。农业历来被视为“本业”,其之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曾任户部主事的冯应京撰写《国朝重农考》一文,专门叙述了有明一代对农业的重视。(28)早在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就已反复强调农业的重要地位。大乱未平之际,发展农业尤为重要。“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其本业,而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田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若年谷丰登,衣食给足,则国富而民安,此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29)国家以农为本,不仅因为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农业生产关乎百姓生计与社会安定。 重农的另一面往往是抑商。永乐元年(1403),西洋剌泥国使者来华朝贡方物,因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永乐皇帝不允,称“商税者,国家以抑逐末之民”,不应侵“夷人”之利而“亏辱大体”。(30)明代沿用了传统的困商、辱商政策,重农抑商的言说与政策始终存在。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农者天下之本,谷者民之大命,乃帝王之先务”,(31)而在农商相较的情况下,农业自然处于优先地位。无怪乎雍正会说,“朕观四民之业,士之外,农为最贵。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以故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32) 从徭役的角度来说,商人役轻而农民役重的问题也受到国家重视。(33)正统初年,江西参议夏时建议制“均徭册”,以税粮多寡为差定徭役。(34)此后,朝廷有意在各地推行均徭法,但推行过程并不顺利。(35)天顺元年(1457)八月,四川重庆府永川县邓奏称: 切见四川民间赋役俱有定制,其徭役临期,量力差遣。近者官司轻于更变,造成均徭册,以民间税粮多寡为差,分上中下三等,预先定其徭役。且川蜀之民有税粮多而丁力财帛不足者,有税粮少而丁力财帛有余者,今惟以税粮定其科差,则富商巨贾力役不及,而农民终年无休息之日矣。臣恐数岁之后,民皆弃本犚末,为患非细。(36) 且不论邓等的真实意图,其反对均徭法的理由则是明确的,即“以税粮定科差”的均徭法导致农民负担沉重而商人免于力役。邓氏此说引起明英宗的重视,“命行其说于天下”,供群臣讨论、反思。隆庆年间,吏科给事中贾三近也提到,“务本者孑立之身并应租庸,逐末者千金之子不占一役”。(37)到一条鞭法推行后,有人认为,富商巨贾役使穷人,自己反倒因为没有田地而免于徭役。万历《修水县志》即云:“富商大贾蹛财役贫,赀或累万计而竟以无田幸免。”(38)另外,有两种社会现象被作为一条鞭法造成农民负担重、商人负担轻的佐证。一种现象是百姓逃离土地。嘉靖四十四年(1565),给事中周诗称,“豪宦连田阡陌,其势力足为奸欺,而齐民困于征求,顾视田地为陷阱,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贫者货产而僦庸,又其甚则弱者逃、强者盗矣”。(39)第二种现象是商人不置田土。林希元曾建议征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榷酤虽唐之弊政,然今富人避赋役而不殖产,并力于市坊以牟利于四方者皆是。若榷之以稍代农征,亦抑末趋本之意也,何不可乎,此皆因天时地利人事而制用之术也。”(40)后来,明儒吕坤也说,“条编法行,富商大贾不置土田,粮无分毫,差止一丁”。(41)从这种角度出发,重农抑商是保证国家税赋、维持社会公平与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种站在国家立场上对重农抑商的认识,得到士大夫的支持,而其立足点也不外于保证国家赋税、社会安定二者。袁摈曾在德州税课局重建之时指出,明朝田赋远较“古之田税九一”为轻,田赋之外另征商税是“重本抑末之举”,而且“今立课税之法比古之税商大重,正以补田税九一之弗足,重本抑末之良,又有古人之所未及焉者”。(42)袁氏强调的是,重征商税不但可以补田税之不足,而且兼收重农抑商的好处。崔铣着眼于社会风尚,明确以“重农、抑商、道俭”为治国关键。从社会负担上看,“农苦以获粟,商坐而取赢,农业布野,商藏财笥,故一切之征,农靡孑遗,商若罔知”,如果不能“挈商积以敌农产而均之”,则“转移风尚,浇淳散朴”,天下人趋而从商,国家统治的根基被动摇。百姓不愿从事农业,加以工匠不能安于本职工作,必将乏食,国家在饥荒、战乱等灾祸面前将束手无策。(43)反过来则如周忱所言,“耕稼劝则农业崇,而弃本逐末者不得纵。由是,赋役可均而国用可足”。(44) (二)社会控制:士农工商皆本,游手为末 如前所述,从百姓的眼光出发,“本业”是指以士农工商四业为代表的、百姓赖以生活的生计手段。这一认识显然得到明朝政府的认可。在政府看来,与士农工商四种“本业”相对立的“末”,往往指“游手”(无正当职业者),与“盗贼”“奸民”“无赖”“惰夫”“游食”“生事之徒”等字眼联系在一起。这种本末观不仅着眼于民生,更建立在便于社会控制的考虑之上。 明朝建立以后,朱元璋一方面鼓励百姓垦田,发展农桑业;另一方面,又推行以整顿户籍等为核心的稳定社会秩序的措施。洪武十八年(1385)九月,朱元璋曾谕户部大臣:“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尔宜申明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庶民之家,不许衣锦绣,庶几可以绝其弊也。”(45)朱元璋虽强调农业的根本地位,却未宣示商业为“末作”,而以禁止游食、禁止僭越服制、实现四民各安其业为迫切任务。朱元璋推行里甲制度的目的也不外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在里甲制度下,邻里必须互相知晓丁数、职业,即“某民丁几,受农业者几,受士业者几,受工业者几,受商业者几”,从而达到“市村绝不许有逸夫”的状态。朱元璋又特地指出,业商者“商本有巨微,货有重轻,所趋远迩水陆,明于引间”,而邻里务必周知其返归本地的期限,商人“若或经年无信,二载不归,邻里当觉之,询故本户”。(46) 明初的户籍登记以元代为基础。洪武二年,朱元璋曾下诏百姓不得擅自变乱各色户籍,“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47)而从百姓职业上说,朱元璋认为,四民应当各自守业,不得随意变更。即使商人也是如此,“是农是工,各守本业,毋许闲惰。巨贾微商,供报入官,改古之制,常年守业,消乏不堪,复入官报,更名某业,不许在闲。”(48)商人要弃商业而改行,必须是在亏乏不堪并经官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赵俪生认为,这种立法的用意,是禁绝一切游手好闲和为非作歹之人。(49)因此,洪武二十六年编定的《诸司职掌》明确规定“游食”之徒充军。显然,“游食”与业商不同: 其市井之民,多无田产,不知农业艰难,其良善者将本求利,或开铺面于市中,或作行商出入,此市中之良者也。有等无籍之徒,村无恒产、市无铺面,绝无本作行商,其心不善,日生奸诈,岂止一端,惟务勾结官府,妄言民之是非。此等之徒,设若官府差为吏卒,其害民之心,那有厌足。(50)不事农业的市井之民,分为两种:行商坐贾的业商者,是“市中之良者”;无籍之徒,干一些为害百姓的勾当。后者便属没有本业的“游食”之徒,是朱元璋意欲打击的对象。 尽管官府极力限制“游食”之徒,但明代中期以来,流民与游民问题仍趋于严重。何良俊曾云,由于“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正德以后人民不能“安于田亩”,大批百姓转而为“乡官家人”、蚕食于官府、改业为工商者、游手趁食,直接导致作为政府赋役的来源的编户齐民减少。(51)谢肇淛则称,古时人口稀少而人人有田可耕,至明代人口增加了十数倍,没有足够的田土供百姓耕种,故游食者众多。当时所谓的“游食者”,在京师有阉竖、宫女、娼伎、僧道等十余万人;在地方则除僧道、娼妓外,尚有“巨室之苍头使女”、“绿林之亡命巨驵”。谢氏认为,游食者众而耕作者少,远过于前人所说的“谓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的情景。(52)隆庆六年(1572)八月,兵科给事中李熙题五事,其中有“驱游民”、“禁末作之民”两条: 先王于民,辨之以四,士农工商,各勤其业,故衣食足而储蓄裕也。方今法玩俗偷,民间一切,习为闲逸,游惰之徒,半于郡邑;异术方技,僧衣道服,祝星步斗,习幻煽妖,关洛之间,往往而是。夫游惰日众,生理日废,饥寒切身,则必转为非义,刑法禁令莫可如何矣。臣为游民当驱者,此也。 先王之制,百工也,奇技淫巧,必严其禁。盖以逐末者多则力本者少,此自然之理。今之末作可谓繁伙矣。磨金刮玉多于耒耜之夫,藻绩涂饰多于负贩之役,绣文刎彩多于机织之妇。举凡可以耀耳目淫心志者,罔所不施其巧,财安得不糜而费安得不竭也。诚使今之司民者,程课百工,各按其度,诸有造作,一依会典,毋得逾越。若违式不法,则服用者罪,而制造之人亦必并坐。如此,则作无益者不摈而自消,恣无涯者不戢而自敛,俭朴日敦而民知力本矣。臣谓末作当禁者,此也。(53) 此疏经户部讨论,得到肯定。我们从李氏的说法中也能看出:其一,士农工商四业为百姓生计,不事此四业者为不务生理的游民,包括闲逸游惰之徒、僧道等;其二,从事“奇技淫巧”的百工是应当禁止的末作之民;其三,“藻绩涂饰多于负贩之役”一语,尤能反映以商业不同于末作的肯定态度。 诚如李熙奏疏所言,“游手”还常指涉寺观中的僧道。林聪《修德弭灾二十事疏》“汰僧道去游食”条称: 先儒有曰:国无游民则生者众矣。甚矣!游食者为国之碹也。盖一夫耕之,十人聚而食之,虽欲不饥,其可得乎?一妇蚕之,十人衣之,虽欲不寒,又可得乎……虽曰朝廷未尝给以粮饷、散以衣布,然其所服食者皆军民之衣粮也……况此辈既无室家之忧,又无名役之扰,服夷狄之服,心禽兽之心,奸盗诈伪,又有不可胜计……(54)僧道乃不耕而食、不蚕而衣的游食者,不仅流于异端之教,而且妨害国家生财之大道。这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明代许多方志在“寺观”条下批判僧道之属“游手游食”、“瑄财耗国”。如嘉靖《仁和县志》“寺观”条即云:“然吾杭之寺观独甲于海内者,盖以东南财赋之地,杭号繁华,游手游食者易相汇集。……岂知碹财耗国,莫此为甚。”(55) “游手”的危害不仅体现在财政方面,更在于其逸出官方控制,对社会安定造成威胁。值得注意的是,官方认为商贾与“游手”有着天然联系。尽管存在路引、商引等约束,但商业的流动性导致商人极有可能脱离官方控制。如永乐七年(1409)五月,永乐帝谕北京耆老时提到,“为乡坊之长者,教训其乡坊之人,农力于稼穑,毋后赋税;工专于技艺,毋作淫巧;商勤于生理,毋为游荡”。(56)将商人与游手相关联成为一种传统的思维定式,甚至在明中期以来商业经济活跃、出现商人侨寓与定居化趋向的背景下,(57)仍有人固执地认为应当抑制工商业,甚至将工商与游手相提并论。嘉靖《香山县志》对“民”的划分是典型一例,该志将“民”划分成农、灶、织、牧、园、渔、猎、市、矿九等,“而工商游手之徒不与焉”。(58) 三、以求道为终极目标的士大夫:求道与业读的分离 传统所谓“各执本业”,即士业读、农业耕、工业技巧、商业贸易。对读书人来说,“本业”核心是以求道为终极目标的读书,兼及与读书相关的事业。(59)但明中叶以后阳明心学的兴起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士大夫读书与求道合一、靠诗书谋生的观念。“异业而同道”、“业”(职分)与“道”(性分)间关系的调整为士大夫转变“本业”观提供了思想前提。如是,士大夫越来越措意于治生,士商合流等成为自然而然的社会现象,传统“士业读”的本业观发生变化。 (一)异业而同道 嘉靖四年(1525),王阳明在为商人方麟所写的《节庵方公墓表》中提到: 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于生人之道,则一而已。士农以其尽心于修治具养者,而利器通货,犹其士与农也;工商以其尽心于利器通货者,而修治具养,犹其工与商也。故曰:四民异业而同道。……自王道熄而学术乖,人失其心,交骛于利以相驱轶,于是始有歆士而卑农,荣宦游而耻工贾。夷考其实,射时罔利有甚焉。特异其名耳。极其所趋,驾浮辞诡辩以诬世惑众,比之具养器货之益,罪浮而实反不逮。(60) 余英时认为,此墓表提供了“弃儒就贾”较早的典型,反映了儒家伦理与商人阶层发生联系的渠道,展现了王阳明对儒家四民论所提出的新观点。因此,该文是“新儒家社会思想史上一篇划时代的文献”。(61)不过,余先生此论有拔高之嫌。(62)一方面,如前所述,士农工商只是职业分工不同(四民异业)的观点,是传统认识。另一方面,阳明的论述重点是“同道”“尽心”,即四民平等说的成立是以面对超越性的“道”为前提,士农工商均有追逐“道”的权利和义务。王氏既是以此鼓励列于士之外的社会群体勇于寻“道”,并有意将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作为讲学对象,(63)更是要表达对“王道熄而学术乖,人失其心,交骛于利以相驱轶”的社会风气的不满,以鞭策士人树立一心向学、成就圣贤事业的志向。 但不管怎样,王阳明对“四民异业而同道”的强调,都预示着一种新思想动向的开启。这种动向在王阳明之后表现得越来越明显。王阳明认为,日用百行均无妨于为学。如为商贾、从事举业,都无妨为圣学、成圣贤,(64)只要所有作为以“志于道”为大前提。阳明后学大都继承王氏这一立论前提,如王畿与邹守益都曾明确指出,士农工商四民异业而同道(学)。王畿《书太平九龙会籍》称:“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士以诵书博习,农以立穑务本,工以利益器用,商以贸迁有无。人人各安其分,即业以成学,不迁业以废学,而道在其中。……是故处则有学业,出则有职业,农则有农业,工商则有工商之业,卿相则有卿相之业。业者,随吾日用之常以尽其当为之事,所谓素位而行,不愿乎外者也。”(65)邹守益《示诸生九条》亦称:“自公卿至于农工商贾,异业而同学。闻义而徙,不善而改,孳孳讲学以修德,何尝有界限?古之人版筑渔盐与耕莘齿胄,皆作圣境界。世恒訾商为利,将公卿尽义耶?苟志于义,何往而非舜?如以利也,何往而非跖?故善学者易志不易业。”(66)同时,在阳明学人主持的讲会上,士农工商混杂的场景屡见不鲜。(67) 到了泰州学派那里,平民化的儒学伦理展露无遗。王栋曾评价其师王艮曰: 自古士农工商业虽不同,然人人皆可共学。孔门弟子三千,而身通六艺者才七十二,其余则无知鄙夫耳。至秦灭学,汉兴,惟记诵古人遗经者,起为经师,更相授受,于是指此学独为经生文士之业,而千古圣人与人人共明共成之学,遂泯没而不传矣。天生我师,崛起海滨,慨然独悟,直超孔孟,直指人心,然后愚夫俗子,不识一字之人,皆自性自灵,自完自足,不暇闻见,不烦口耳,而二千年不传之消息,一朝复明。先师之功,可谓天高而地厚矣。(68) 秦汉以前,士农工商“人人皆可共学”,而秦汉以来圣学断绝不传,个中原因乃“经生文士”垄断了圣学。王栋指出,直到王艮接续“二千年不传之消息”,打破士人对“道”的垄断,明示士农工商、愚夫俗子皆可共学的道理,这种圣学泯灭的黑暗局面才得以改变。又如何心隐曾在“四民异业而同道”的语境下提到“士农工商”,其《与艾冷溪书》称:“言心、言性、言道者,公之所熟言者也,似无俟于再言。但言心而未言心之所在,于大而学之,则士农工商莫非在、莫非心,心心各在,各在心足,终身莫知,此心之大学矣。言性而未言性之所率,于中而庸之,则士农工商莫非率、莫非性,性性各率,各率性成,终身莫知,此性之中庸矣。”(69)因此,在追求超越性的“道”的面前,包括工商在内的四民是可以平等前行的,而求道就不是士大夫的专属品。 与“异业而同道”相呼应的,是明中后期学者对性分、职分所做的区分。吕坤《呻吟语·品藻》云:“论性分,则尧、舜与途人可揖让于一堂。论心谈道,孰贵孰贱?孰尊孰卑?故天地间惟道贵,天地间人惟得道者贵。”(70)陈第《松轩讲义·放心辨》在批驳“专于静坐”的做法时则称:“且此学无分于士农商贾,皆可为也。故士而专于静坐,则士之业废矣;农工贾而静坐,则农工贾之业废矣。天下岂有废业而可以为道乎?”(71)讲到“性分”或“求道”、“为学”,“职”或“业”的不同是次要的,即职分的差异性并不妨碍性分的一统性,士农工商皆可求道。 (二)“士业读”本业观的动摇 表面上看,“异业而同道”的意义主要是承认农工商贾的“本业”地位。但在更深的层次上,其更为士大夫调整自身的本业观提供了契机。这种本业观宣称“士业读”(读书以求道),(72)至少在观念上对士大夫产生约束作用。然而在明代中期以后,这种束缚力量却逐步减弱。目前学界关于治生论、士商合流等现象的讨论,重点揭示了明人对商业的态度转变,本文将更关注传统的“士业读”本业观所遭受的冲击。 自从元代理学家许衡提出“学者治生最为先务”的命题以后,(73)后世儒家多有评说。王阳明曾称,“许鲁斋谓‘儒者以治生为先’之说亦误人”。(74)不过,王氏的学生对此颇为不解,“许鲁斋言学者以治生为首务。先生以为误人,何也?岂士之贫,可坐守不经营耶?”而王氏的回答则耐人寻味: 但言学者治生上,尽有工夫则可。若以治生为首务,使学者汲汲营利,断不可也。且天下首务,孰有急于讲学耶?虽治生亦是讲学中事,但不可以之为首务,徒启营利之心。果能于此处调停得心体无累,虽终日做买卖,不害其为圣为贤,何妨于学?学何贰于治生?(75) 王阳明的回答,可与《节庵方公墓表》“四民异业而同道”之说法相呼应。阳明心学尤其注重内在的心理动机与状态,故说若“心体无累”,即使从事商贾货殖之事(做买卖),也无妨于学。值得注意的是,许衡“学者治生最为先务”之说也有类似前提:“治生者,农工商贾而已。士子多以务农为生,商贾虽为逐末,亦有可为者,果处之不失义理,或以姑济一时亦无不可。若以教学与作官规图生计,恐非古人之意也。”(76)许衡以“处之不失义理”为商贾治生的前提,与王阳明强调“于此处调停得心体无累”不无相通之处。 明中期以后,学者却多为许衡的治生论进行辩护。如高拱对“鲁斋治生之说何如”的回答是:“治生之说,后世或非之,然亦未可非也。”(77)方弘静称:“许鲁斋言‘学者以治生为先’,阳明非之,以为‘大误人’。余谓阳明误矣。”(78)骆问礼说:“许鲁斋谓‘学者治生最为急务’……此真切平允议论。”(79)针对许衡的治生论,这一时期的学者多有讨论,且多反对阳明“许衡治生之说误人”的观点。虽说如此,这些学者却也基本承认阳明所言“心体无累”的前提,将其转变为设定治生的底线——不以谋利为目的。刘宗周称:“许鲁斋尝云‘为学以治生为本’。此言出,甚为世所讥议。后人当善会其意,知非教人谋利也。”(80)换言之,“非义无为也,非力无食也,可以为朝夕而已,无贪心也,是为治生之道,非货殖求富之谓也”。(81)在具体内容上,这要求士人把握好治生的尺度,既不应有过高的经济追求,但也要避免许衡所云“生理不足,则于为学之道有所妨”的严重后果。(82)诚如薛应旗、方弘静的反问,前者说:“彼登龙断、执牙筹,而厚自封殖者,适以罔其生耳,岂治生之谓哉!”(83)后者则说:“所谓治生者,岂必如白圭猗顿趋时若鹜者耶?”(84) 不过,明中后期士人经济窘迫的社会现实是其赞同治生论的主要理由。宋哲宗时,司马光任宰相,每每于朝下问及士大夫的经济状况,称“倘衣食不足,安肯为朝廷而轻去就耶?”刘宗周对此有所感慨:“贫穷之累人,甚矣!古今来有不为此败节丧名者几人?”(85)针对治生问题,高拱则有看似夸张、实则反映社会现实的说法:“后世田无所受,人自为生,苟无以治生,将遂粒米立锥之无有,父母妻子且饿以死,亦岂生人之理乎?”(86)这些感慨并非凭空而发,实际上反映出当时士人的经济现实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87) 回头来看,王阳明对治生论的回应虽立意于“心体无累”,但却在实质上冲破了“士业读”的本业观,使将“做买卖”作为治生手段成为可能。面对治生的困难,有些人坚持“士业读”的本业观,(88)但更多的士大夫选择“异业治生”。特别是随着明代中期以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士人的“异业治生”不仅常见,而且对“异业”的选择也逐渐偏离传统的“耕读相伴”模式,展现出一种重贾的倾向。(89)治生模式改变与“士业读”本业观动摇相互作用,求道与读书就不再是单纯的、一对一的关系,甚至“弃儒就贾”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 四、结语 纵观整个明代,“以商为本”和“重农抑商”两种观念并存,但其所处的“语境”有所不同。只有充分注意两种观念的“语境”,辨析民众、国家和士大夫的不同立场,才能理解两种看似矛盾的观念的并存。对于民间社会的百姓而言,作为一种标签性概念的“本业”并无实际意义,有意义的是与游手游食对立的“业”。一般百姓虽不能全然不顾及政府、士人有关“本业”与“末业”的区分,但“士农工商”等主要是职业的不同,虽有辛劳、获利的区分,但都是借以生活的生计手段。在社会现实中,不管士大夫是否承认工商等职业的“本业”地位,工商等都是民众实际从事的职业。但反过来看,正是“职业即生计”的社会现实在明中后期的凸显,至少促使士大夫在评判不同的生计手段时,反复强调这种基于民众立场、以士农工商皆为“本业”的提法。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本业”的含义包括两层。其一,“本业”与“末业”的区分,首先是一种国家立场上的观念与政策。在宏观上,农业是国家的根本,农业发展是保证国家赋税、社会稳定的前提。特别是在农业与工商业进行比较(甚至两者发生竞争关系)时,国家更要突出农业的优先地位,甚至明确标举“农本商末”或“重农抑商”的政策。对此,王阳明《禁约榷商官吏》“照得商人比诸农民固为逐末,然其终岁弃离家室,辛苦道途,以营什一之利,良亦可悯”的说法是很好的诠释。(90)其二,在控制之内,国家允许百姓从事各种合法职业,而职业分工也是必须存在的。对于商业,国家的态度倾向于规范而非完全抑制,因而不时出台保障商人权利、促进商品流通的政策。(91)不过,由于商业的流动性强,国家就不得不提防从商者转化为“游手”的潜在危险。 实际上,上述国计、民生角度的“本业”,更多沿袭了传统的观念。最能观察明中叶以来社会经济变迁的,是士大夫本业观的演变。概括而言,读书与求道在明代中期以后呈现出分离的趋势,即求道者不必为业读的士大夫,而求道的士大夫也不必只业读。湛若水尚本诸传统的耕读观念,称:“治生止于竭力耕田而已,外此加毫末,便不可入尧舜之道,更学何事?”(92)吕柟则提到经商的问题:“商亦无害,但学者不当自为之,或命子弟,或托亲戚皆可。不然,父母妻子养何所取给?”(93)吕氏之说有所保留,以士人自己不从事商业为底线,但王阳明等学者“能于此处调停得心体无累,虽终日做买卖,不害其为圣为贤”的观念,则进一步为士大夫调整本业观提供了契机。士商合流现象越来越常见,不但反映了明中叶以后士人生计窘迫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现实,还与士人本业观的转变密切相关。 注释: ①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张海鹏、王廷元:《徽商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范金民:《明代地域商帮的兴起》,《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3期。 ②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9-142页;张显清主编:《明代后期社会转型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8-442页。 ③即“世儒不察,以工商为末,妄议抑之。夫工固圣王之所欲来,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盖皆本也”(参见《黄宗羲全集》第1册《明夷待访录·财计三》,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1页)。 ④冯尔康、林丽月认为,黄氏之说与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一脉相承(参见林丽月《试论明清之际商业思想的几个问题》,“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下),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9年版,第711-733页;冯尔康《关于黄宗羲工商“皆本”思想》,《清史研究通讯》1986年第3期)。许敏则指出,黄宗羲此说既处于工商业发展、社会观念转变的特定背景下,又是黄氏“吸收前人先进思想的结果”。关于后一点,她曾列举南宋学者陈耆卿、晚明东林学人赵南星等人的说法作为例证(参见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133页)。 ⑤王尔敏:《四民名义考》,氏著:《先民的智慧: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经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1-224页。 ⑥汉文帝时,晁错上疏称“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也反映出商人的生活状态常优于农民的社会现实(参见《汉书》卷24上《食货志第四》,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3页)。 ⑦[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续修四库全书》第59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66页。 ⑧嘉靖《六合县志》卷2《人事志·民业》,《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7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807-808页。 ⑨嘉靖《太仓州志》卷2《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20册,第147页。 ⑩嘉靖《昆山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第9册,上海古籍书店1981年版,第5a页。 (11)[明]王士性著,周振鹤编校:《王士性地理书三种·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26页。 (12)[明]陆楫:《蒹葭堂稿》卷6,《续修四库全书》第1354册,第639-640页。 (13)余英时:《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氏著:《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14)[清]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苏杭奢靡》,谢国桢选编:《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15)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抚藩禁烧香演剧》,谢国桢选编:《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第21页。 (16)[明]赵南星:《赵忠毅公诗文集》卷10《寿仰西雷君七十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68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 (17)赵南星:《赵忠毅公诗文集》卷10《贺李汝立应乡举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68册,第265页。 (18)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氏著:《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第291页。 (19)这与明中后期宗族的发展、族谱等文献资料的大量出现有一定关系。 (20)[明]林俊:《见素集》卷28,《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7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9页。 (21)该家训还强调读书不可或缺、以农为本,称“惟读书明理,均不可缺,且人生心闲身健,不可常得,分阴瞬息,岂容虚度?尤思士当济时,非止容身肥家。农为食本,须知艰难稼穑”(参见[明]陈萃麓、陈寿麓《湖南长沙檀山陈氏族谱》,《家训·勤业俭用》,明万历刊本)。 (22)[明]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5《家训·力本业》,《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77册,第383页。 (23)[宋]应俊:《琴堂谕俗编》卷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5册,第241页。 (24)陈支平、郑振满:《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25)[明]汪道昆:《太函集》卷37《海阳长者程惟清传》,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800-802页。按:这类史料在《太函集》中尚多,蒙匿名评审专家提示,特此致谢。 (26)[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98册,第623页。 (27)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氏著:《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第305页。当然,16世纪以后是否出现四民观的大转变尚需论证,而16世纪以后儒者对四民的看法是否出现明显变化更有待进一步探讨。 (28)[明]徐光启著,石声汉校注:《农政全书校注》(上),台北:明文书局1981年版,第63-80页。 (29)《明太祖实录》卷19,丙午正月辛卯,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259-260页。 (30)《明太宗实录》卷24,永乐元年冬十月甲戌,第447-448页。 (31)参见[明]陈以勤《披哀献议少裨圣政疏》,[明]陈子龙等选辑:《皇明经世文编》卷310《陈文端公奏疏·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26册,第608页。 (32)《清世宗实录》卷57,雍正五年五月己未,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66-867页。 (33)工商业者与游手类似而逃避了徭役是传统的认识。如苏辙《民政》云:“然当今之所谓可役者不过曰农也,而农已甚困,盖常使尽出天下之费矣。而工商技巧之民与夫游闲无职之徒,常遍天下,优游终日而无所役属”(参见吴永哲、乔万民主编《唐宋八大家·苏辙》,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6页)。 (34)参见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食货二·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8页。 (35)均徭法的推行过程十分曲折,可参阅梁方仲、岩见宏等学者的论著。 (36)《明英宗实录》卷281,天顺元年八月丁酉,第6031页。 (37)《明穆宗实录》卷46,隆庆四年六月壬寅,第1146-1147页。 (38)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57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年版,第173页。商贾“蹛财役贫”的问题,司马迁已提及(参见《史记》卷30《平准书》,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第1425页)。 (39)《明世宗实录》卷545,嘉靖四十四年四月丙戌,第8803-8804页。 (40)[明]林希元:《同安林次崖文集》卷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7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480页。 (41)[明]吕坤撰,王国轩、王秀梅整理:《吕坤全集》,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032页。 (42)嘉靖《德州志》卷3《重建德州税课局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第57册,第515-516页。 (43)[明]崔铣:《洹词》卷8《政议十篇·本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67册,第563-564页。 (44)[明]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陈子龙等选辑:《皇明经世文编》卷22《周文襄公集·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22册,第289页。 (45)《明太祖实录》卷175,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第2663页。 (46)[明]朱元璋:《大诰续编·互知丁业》,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合肥: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795-796页。 (47)[明]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19《户部六·户口一》,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版,第350页。 (48)朱元璋:《大诰续编·松江逸民为害》,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794-795页。 (49)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57页。 (50)朱元璋:《大诰续编·市民不许为吏卒》,张德信、毛佩琦主编:《洪武御制全书》,第847页。 (51)[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13,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1-112页。 (52)[明]谢肇淛著,郭熙途校点:《五杂俎》卷8,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 (53)《明神宗实录》卷4,隆庆六年八月癸酉,第168-171页。 (54)陈子龙等选辑:《皇明经世文编》卷45《林庄敏奏疏·疏》,《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22册,第462-463页。 (55)嘉靖《仁和县志》卷11《寺观》,《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4册,第168页。 (56)《明太宗实录》卷92,永乐七年五月壬申,第1199页。 (57)对此,汪士信、王振忠、王日根、龙登高、祝碧衡、于运全、许敏等学者均有所研究(参见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第112-129页)。 (58)嘉靖《香山县志》卷2《食货》,《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16页。 (59)张居正《答南司成屠平石论为学》云:“士君子未遇时,则相与讲明所以修己治人也,以需他日之用;及其服官有事,即以其事为学,兢兢然求所以称职免咎者,以共上之命,未有舍其本事而别开一门以为学者也。”此所谓“本事”,正是读书人的“本业”(参见[明]张居正《张太岳先生文集》卷29,《续修四库全书》第1346册,第206页)。 (60)[明]王守仁著,吴光等编校:《王阳明全集》卷25,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6-1037页。 (61)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第296-297页。 (62)陈学文指出,“王阳明对方麟弃儒业商也仅是对个体而言,并不是提倡、赞扬弃儒业商的社会流风”,所以余英时的评价“似乎是过高了”(参见《明中叶以来“士农工商”四民观的演化——明清恤商厚商思潮探析》,《天中学刊》2011年第3期)。 (63)吴震:《明代知识界讲学活动系年(1522-1602)》“引言”,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64)《传习录》卷下载:“只要良知真切,虽做举业,不为心累”(参见陈荣捷编《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卷下第241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页)。 (65)[明]王畿著,吴震编校整理:《王畿集》,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173页。 (66)[明]邹守益著,董平编校整理:《邹守益集》,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728页。 (67)吴震:《明代知识界讲学活动系年(1522-1602)》“引言”,第12-16页。 (68)[明]黄宗羲著,沈芝盈点校:《明儒学案》卷32《泰州学案一》,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741页。 (69)[明]何心隐著,容肇祖整理:《何心隐集》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65页。 (70)吕坤:《吕坤全集》,第794页。 (71)[明]陈第:《一斋集》,《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57册,第262页。 (72)众所周知,对士大夫来说,历来“耕”的合理性不言而喻,故“耕”甚至可以被视为士人的“本业”。 (73)[元]许衡著,淮建利、陈朝云点校:《许衡集》卷13《国学事迹(耶律有尚)》,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28页。 (74)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卷上第56条,第54页。 (75)陈荣捷:《王阳明〈传习录〉详注集评》拾遗第14条,第237页。 (76)《许衡集》卷13《国学事迹(耶律有尚)》,第328页。 (77)[明]高拱著,岳金西、岳天雷编校:《高拱全集》,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6页。 (78)[明]方弘静:《千一录》卷7《子评三》,《续修四库全书》第1126册,第213页。 (79)[明]骆问礼:《万一楼集》卷56《治生》,《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74册,第665页。 (80)[明]刘宗周:《人谱类记》卷下,“记警不治生产”,《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7册,第246页。 (81)高拱:《高拱全集》,第1166-1167页。 (82)许衡:《许衡集》卷13《国学事迹(耶律有尚)》,第327页。 (83)[明]薛应旗:《方山先生文录》卷9《治生录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第102册,第319页。 (84)方弘静:《千一录》卷7《子评三》,《续修四库全书》第1126册,第213页。 (85)刘宗周:《人谱类记》卷下,“记警不治生产”,《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7册,第246页。 (86)高拱:《高拱全集》,第1166页。 (87)从生存状态来看,士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远低于其文化身份地位,形成一种“地位相悖”与“身份悬浮”的现象(参见刘晓东《晚明士人生计与士风》,《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刘晓东《“地位相悖”与“身份悬浮”——生存状态视角下的明代士人社会地位刍议》,《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2期)。 (88)以身殉明的温璜早年丧父,其母陆氏独力抚育他成人。崇祯十六年(1643)中进士时,温氏已年近花甲。陆氏察觉到治生的严峻,故曾教育温璜:“治生是要紧事。汝与常儿不同,吾辛苦到此,幸汝成立,万一饥寒切身,外间论汝是何等人。”但面对温璜“古人治生为急,一读书,生事啬矣”的抱怨,陆氏则安慰道:“士农工商,各执一业。各人各治所生,读书便是生活。”由此可见,虽然作为不事“异业”的读书人,温璜的生活处境较为艰难,陆氏仍希望温璜做到“读书便是生活”,在科举上寻找出路(参见[明]温璜《温氏母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7册,第525-526页)。 (89)刘晓东:《论明代士人的“异业治生”》,《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 (90)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卷16,第629页。 (91)张海英:《明中叶以后“士商渗透”的制度环境——以政府的政策变化为视角》,《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 (92)[明]湛若水著,钟彩钧点校:《甘泉先生续编大全》卷25《冼少汾问目五条》,第22页,台北:“中央”研究院汉籍电子文献http://hanji.sinica.edu.tw/index.html,2016年2月20日。按:《湛甘泉先生文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56册)未录此段文字。 (93)[明]吕柟:《泾野子内篇》卷27《礼部北所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14册,第742页。国计民生与求道之路_士农工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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