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失业所导致的社会排斥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研究论文,青年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青年失业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据《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青年失业率16.1%;青年失业率同成年失业率的比为2.5;青年失业人数占总失业人数的比例为34.5%;青年失业人数占青年人口的比例为9.1%。据《劳动统计年鉴》所做的1997至2001年的青年失业原因的分析:第一,初中文化程度的失业者是失业主流。比重从1997—2002年分别为48.7%、55.7%、49%、60.8%、47.3%。年均在50%以上。第二,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占一定比例,而且呈上升趋势。16—24岁大专以上失业者所占比例虽然高低交错,但呈上升趋势。高学历失业问题日益显现。2001年底,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从2000—2007年我国青年失业率一直呈上升趋势。人力资本投资具有累积性特征。青年失去工作机会意味着缺少将一定知识转化能力的组织环境,意味着自身处于社会生产系统之外,知识的沉淀,能力的退化导致被排斥于生产组织之外。由于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已有的人力资本贬值更加要求人们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与能力的储备。因此,失业者可能随着失业状况的持续将出现一个正反馈的恶性循环,因没能力而找不到体面的工作,脏、苦、累的体力活儿又不屑一顾被迫选择失业。失业导致社会排斥,而社会排斥引起能力缺失,从而就业更为困难。失业意味着失业者游离于社会生产系统之外,失去了社会交往的基本平台,在经济、社保政策、娱乐、时间安排、社会交往以及人生转型等方面的不平等。所以,失业青年在和社会的其他主体交往的时候也不会体现独立性和平等性。失业会给失业者带来各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影响身心健康,另一方面还会使失业者处于多重的社会弱势(social disadvantage)之中,如导致贫穷、排斥出消费市场、家庭关系紧张、社会网络分割、排斥出社会福利制度。长期失业者甚至可能成为低下阶层(underclass)中的一员,形成不同于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青年失业所导致的排斥问题实质是引发了我们关于社会公平的思考,现阶段我们关于经济建设效率和社会公平的政策也是效率和公平同等重要的,所以,研究青年失业现状,为解决青年失业问题提供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建设公平公正的现代社会所必须的。解决青年就业,减少社会排斥不仅要从经济向度去考量,还要从社会、文化、政治等多维向度分析社会排斥的深层原因,从而为国家就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二、理论回顾
社会排斥一般定义为因社会公正失衡导致的个人、团体和地方由于国家、企业(市场)和利益团体等施动者的作用而全部或部分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曾群,魏雁滨,2004)。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e Lenoir)首次提出了“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概念,强调的是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断裂。早在1950年,T.H.马歇尔曾在《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一文中指出,公民资格由市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三部分组成。契约公民建立在公民有行使财产权的自由、有享受司法公义的自由等等;政治公民有平等参与政治权力运作的权利;社会公民则强调公民有享受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权利。个人被社会排斥,是个人作为公民参与国家、社区、市民社会活动权利没有实现的问题。理查圣和格安德对于社会排斥的解释强调了社会排斥的相对性和被社会排斥人主体的重要性。社会参与的不足是社会排斥的表现。社会政策的制定就是要帮助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吉登斯(Giddens,2001)认为,社会不同地位的人都有可能被社会排斥,社会地位高的人和社会地位低的人可能位于社会排斥的不同向度上(dimensions)。吉登斯在两个意义上使用社会排斥的概念,即广义的和狭义的社会排斥。前者将社会视为一个大的系统,后者将社会视为和经济、政治并行的子系统。托瑞纳(Touraine,1991)指出,在后现代社会中,一些人被社会排斥成为相对于主流的、中心社会的边缘,我们现在生活在从一个垂直社会(vertical society)向水平社会(horizontal society)转型的时代中,过去我们知道的社会是一个有些人位于社会的顶层,有些人生活在底层的阶级社会,现在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你在社会的中心还是在社会的边缘。今天人们不再说他们在上层还是下层(being“up or down”),而是关心他们在主流社会里面还是外面(being“inorout”)。我国社会政策研究专家唐钧认为,社会排斥是游戏规则造成的。而社会政策研究的目标就是要修订游戏规则,使之尽可能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从而趋于更合理、更公平。所有的游戏规则都是双刃剑,它使一部分人成为“赢者”,另一部人成为“输者”(唐钧,王婴,2002)。石彤等认为,社会排斥是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群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这个过程具有多维的特点,并表现为被排斥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及心理诸方面的长期匮乏。在某种意义上,社会排斥是社会分化研究的延伸。在一个社会中,解决社会排斥,是为了社会的整合,参与不足的社会排斥和整合不足的社会排斥是不同的。在社会整合的话语上,思尔威(Silver,1995)提出社会排斥可以分为三个范式:团结范式(solidarity paradigm)、专业化范式(specialization paradigm)及垄断范式(monopoly paradigm)。每一个范式表示不同的原因引起的不同排斥。“团结型”范式认为,社会排斥是指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诸纽带的削弱与断裂过程。“特殊型”认为是一种歧视的表现,是群体性差异,这种差异否定了个人充分参与社会交换或互动的权利。
三、青年失业后的多向度社会排斥分析
社会排斥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社会排斥可以分为经济排斥(包括劳动力市场排斥、贫穷和消费市场排斥)、政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文化排斥和福利制度排斥5个维度,以及个人排斥、团体排斥和空间排斥3个维度。社会排斥是一个动态过程,主要表现在社会排斥各维度之间的互相影响。以下论述将从多向度的视觉对我国失业者的社会排斥进行分析。
1.青年失业后的福利制度排斥
我们首先假定一些制度是外生的,这里主要涉及青年失业保险制度性排斥。基于传统的效率学派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应得的权利应以工作和绩效为基础,因而与劳动力市场无联系的人就无法得到社会的保障(Esping—Andersen,2002)。这对于一个还未就业就面临失业的青年来说是无法获得失业保障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即工人所享有的保障与其贡献相当(宋晓梧,2001)。所以,从未有过工作经历的青年可能遭到一些制度性排斥。另据我国《低保条例》第2条规定,只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而非个人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可以享受低保。这表明,政府在设计低保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已隐含了一个基本假设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相互赡养、抚养义务的。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必须进入就业推荐中心,接受中心为自己推荐的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设计其目的是激励失业者努力实现就业,但就业机构所安排的工作失业青年又不愿意去做,所以失业青年很少能领取到低保。由于为数不多的低保金或失业保险金不足以支撑独立生活之所需,失业者最终的选择是回归家庭,家庭事实上行使了对失业保障制度的替代功能。这样,青年个人可支配收入就完全取决于家庭经济状况,青年在经济上基本失去了自主权。而经济的非独立性又可能导致社会排斥,这就是说,社会排斥内生于某些制度安排,也表明制度设计的复杂性。
2.青年失业后的经济排斥
由于失业青年可支配收入同家庭经济状况挂钩,青年的消费选择空间也受到限制。青年消费往往处于撑面子的心理需求,所以失业青年的消费多讲究“门面消费”。门面消费不仅是一种消费行为,也是一种社会取向的行为。在这样一个阶层日益分化而又以貌取人的社会中,失业青年良好的外部形象可以获得应有的尊重,避免受到排斥和被歧视。而实现这种消费,虽然可以购买得起一些必需的商品和服务,但由于收入所限而改变了购买方式,从诸如亲戚、朋友或者私人广告等获得的,这样的消费被称为“被排斥的消费”。如果家庭经济拮据,那么门面消费也是难以维系的。职业搜寻是有成本的,其中出入社交场合与人沟通是寻找工作的有效途径之一。缺少经济支撑而无法出入社交场合,使自己被边缘于社交圈之外从而阻隔工作信息渠道,其最终结果使自己无法有效利用社会网络进行工作搜寻,也就无法实现就业。
3.青年失业后的社会关系排斥
社会关系排斥是指个人被排斥出家庭和社会关系。豪斯等人从三个方面来考察社会关系。首先是社会关系存在(existence),包括交往的人数多少、交往的频率如何。其次是社会关系的结构方面,主要指社会网络(socialnetworks)的密度(density)、同构型(homogeneity)、多样性(multiplexity)或分布(dispersion)。第三是社会关系的质的方面,即社会关系所能提供的社会支持如何。依据以上框架,社会关系排斥或社会孤立是指交往人数和频率下降,社会网络分割和社会支持减弱。中国的社会交往关系是以单位为基础的,以家族血缘、朋缘、学缘等社会网络关系展开的。工作对于人来说不仅是一个促进人成长的因素,而且还为青年人提供了社会交往的平台,包括工作在内的日常生活是青年社会交往的主要途径(埃姆勒和麦克纳马拉),失业也意味着失去了构建社会关系的最主要的途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没有通过工作建立新的社会关系,二是减少了与在工作时候建立的社会关系的交往途径。需要花钱来维持的关系多因为经济关系而中断这种社交文化是需要花钱的(边燕杰,2004)。维持工作中的关系也需要工作场所那样一个特殊的场地要求,失业之后难以满足。中国是一个高关系,高情景文化的国家,失业后往往碍于面子使其社会交往频率大大减少,而且交往结构、交往层次也发生变化。由于娱乐水平和自身的面子问题,失业青年之间很容易形成交往,共同的失业经历构成失业青年感情交往和相互支持的基础,这使得失业青年的社会关系网络结构发生变化:一方面与以前的朋友关系疏远,另一方面有了新的失业者朋友。总之,失业青年面临社会关系排斥和被孤立的风险。在旧的社交关系的维持上,缺乏经济支持,在新的关系的开创上又没有渠道。失业子女在交往对象的选择上也缺乏广泛性,往往只是失业青年内部的交往,这样容易导致网络分割和孤立风险。
4.青年失业后的劳动市场排斥
青年失业后,在工作场所的学习是被迫中止的,技能、交际等的知识的习得处于停滞状态,与其他的青年比较起来,他们失去了“干中学”的机会。虽处于失业状态,但是时间却没有停止,所以从人的生命周期来看,青年由于习得性能力的缺失,所以在竞争职位空缺时往往处于劣势的。经常性的失业导致学习能力的下降从而增加了组织的培训成本同时降低了收益预期,因此,厂商往往不愿对其支付高工资。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过失业(被迫的)间隔的就业者的再就业薪酬水平难以达到正常水平(无失业间隔的水平)。尽管青年失业后客观上有了参加培训等学习的时间,为再一次的参加工作做准备,但由于经济困难和基础知识薄弱的弱点,许多青年也难以参加有效的培训。虽然有了学习的时间,但由于青年的基础知识缺乏(前面讲到,失业青年的70%以上都是初中及其以下的学历),进行一些较为复杂的培训(如计算机培训)时,仍然是有困难的。
四、对策建议
通过失业青年在社会保障、经济状况、消费、社会交往等方面社会排斥分析表明,失业青年由于社会排斥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困难,归根结底是由于青年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经济收入可以为我们的舒适生活提高物质保障,工作经历则可以为我们的生活提供必不可少的精神生活。所以,解决失业青年的社会排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解决青年失业问题,提高青年就业的质量。但这只是最宏观和最终的设想,而失业青年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上的困难,使得青年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交往在平等和独立的身份下进行。为了缓解由于失业所遭受的社会排斥带来的生活上的困苦,提出以下建议:
1.国家保障部门提高对失业青年救助的优先级别,通过实施减小社会贫富差距的政策,解决青年的生活问题。
通过再分配政策的实施,减小收入差距是很有效果的政策。我国需要救济的人口的规模较大,应该分为较多的等级,区分救济水平。根据资金使用的边际效率的大小,优先使用在失业青年的救济上,根据失业青年处于发展期的特质,应该多安排资金来帮助青年实现能力的提高,帮助其建立其内生的动力机制。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是重要的两个方面。
(1)失业保险方面
我国相关失业保险法律条文规定,员工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才可以在失业的时候得到失业救济。而失业青年由于种种原因(工作周期段、雇主非法用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没有购买失业保险,所以在失业的时候,只有极个别的青年失业者可以得到失业保险的救助,而且其救助的额度也只是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可谓杯水车薪。针对不给员工购买失业保险的情况,建议国家采取为每一个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档案,只要从事工作的,都要购买失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惯例。失业青年处于人生中的发展期,可以考虑高于平均水平的救济金,可以将多的部分以培训基金的方式发放,在固定的银行开户,在青年准备进行培训的时候,由培训机构开出证明,领取这部分基金,实现专款专用。
(2)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推荐就业问题
就业中心所推荐的工作往往跟失业青年失业前所做的工作是大同小异的,甚至更为差劲,对失业青年能力的提升作为基本为零。国家在这一点上应该更为大度一点,失业青年与其他失业群体有差异,失业青年在享受低保期间,国家应该将其编入再就业培训班,经过培训之后,重新进人劳动力市场。这样也能避免失业青年再度进行低质量的就业,避免因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的社会排斥问题。
2.建立健全适用的失业青年培训体系——从政策、开展形式考虑
通过培训提高技能是解决排斥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的治本的方法,即所谓授之以渔。在获得和其他人相同水平的技巧后,通过再就业,青年和其他社会主体的交往就处于平等地位了。实施青年培训项目主要有三个目的:首先,减少失业,促进就业。其次,储备人力资源。青年培训项目的实施,不单是为了解决某种具体技能的短缺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提高未来劳动力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第三,提高个人的就业能力。我国目前的职业培训多数是技工培训,专门针对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青年的很少。青年在学校里面学习的知识,由于学校的应试取向,很难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在全日制的学校学习和全日制的工作之间,迫切需要一个就职前的培训,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加强就业前培训
劳动预备制度和以前的大学预科班的性质是类似的,就是受教育后、上岗之前的一个准备过程。通过1—3年的职业培训使得他们具有劳动技能资格,并在国家的组织和帮助下,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劳动预备制度的关键在于:首先,在招生上,不要设置门槛,将劳动预备制度作为一项公益活动来推广。他们与技校中从事常规性学习的技校生不同,他们不用参加入学考试,劳动预备制专班向所有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城市初、高中毕业生和希望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敞开大门,为他们日后的就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培训结束时,成绩优秀者可以转为技校生,如果愿意还可以继续深造。其次,作为政府开办的职前教育,政府部门要做好供需调查。包括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对象的数量、素质、从业愿望,这项工作可以采用类似于人口普查的形式,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然后进行人力资源需求的调查,这项工作是调查所在城市的需求状况,国家对全国范围内统筹。第三,服务配套。培训后就业渠道是否畅通,是劳动预备制度的成果检验,也是动力基础。经过培训的人员虽然已经具有了相关的技能,但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因此政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管理。第四,实施资格证书制度。预备制是一项旨在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工程,对参加培训有着强制性的要求,如果不获得劳动预备制结业证书便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最后,在具体的管理上,开办预备教育应该和正统的文化教育区分开来。预备教育制度的生源大多是没有办法进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的无业青年,他们已经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显出了不能适应的特征。
(2)再就业培训的开展要注重提高质量
现代社会要求兼顾就业和个性发展,强调职业适应性,注重通用职业能力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对职业教育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我国当前的职业学校教育却恰恰在这些方面的改革还不够深入,还不具备提供优质教育的能力,很多职业教育的内容和科目设置不适合劳动力市场,没有以就业为导向。这方面的建议有:
首先,全面将职业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结合在一起,证书考核由国家掌控,以此将不合格的培训机构驱逐出市场。德国的职业培训值得借鉴,他们有数百个专业,职业教育为生产输送源源不断的高级技工。其次,职业培训学校要具备针对学生的特质选择培训种类和方向的能力。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志向选择职校,职校也可以通过考察学生的特质,给出培训建议。当两者发生分歧的时候,通过协商解决培训项目。第三,充分利用高校资源。现阶段,我国的教育资源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配,协议统一使用,这样也不至于使得教育资源闲置,也能解决职校资产购置成本过高的问题。此外,再就业培训和失业青年的福利挂钩。此举是为了防止冒领,也可以增加青年参加再就业培训的积极性。对参与再就业培训的青年予以救济。无故不参加的要剥夺其救济。
对市场需求旺盛的人才,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订单培训的机制,将再就业培训的规模效应发挥出来,降低成本,加强劳动力供求双方的沟通,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长期发展。
(3)培训收费水平要贴近群众
不同专业的培训收费不同,比如一个程序员的培训费高达几千元,这样,一些家庭困难而热爱计算机的失业青年也就没有办法公平的获得参加培训的机会,从而也被排斥在该行业之外。一些不法培训机构利用失业青年焦急的心理,对其实施乱收费的情况也有,这样的违法行为就要坚决取缔。国家对失业青年予以一定的贷款资助,签订协议,协议规定青年失业者在工作后的一定期限内还贷。
五、结语
我国现阶段的青年失业问题有日趋严重的倾向,而青年失业进一步导致的社会排斥所引起的社会公平问题,正威胁到我们国家的公平体系。所以现阶段我国在失业方面的研究和政策重点之一应该放在青年失业问题上。从宏观来说,青年是我国的未来,我国在今后的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现阶段青年的质量。在政策建议上,通过提高对失业青年救助的优先级,解决青年的生活困难。通过发展全面的培训体系,解决失业青年能力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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