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教育的需求与供给_教育论文

论民族教育的需求与供给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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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经济系统中,教育是一种产业。教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虽然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归根结底可以被认为如同其它产业一样,是由教育需求和教育供给决定的。并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发展必须在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共同作用下进行。民族教育也应如此。本文拟引入供求概念,从经济学的角度,对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影响和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探索供求契合的途径。

一、民族教育发展的需求约束

教育的对象是人,因而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的教育心态、教育投资行为,将会极大地影响和决定着教育在这个国家、这一地区、这一民族的实现程度。

民族教育发展的滞后,来自需求方面的约束之一,就是少数民族人口对教育的需求程度过低。在经济贫困地区,个人接受教育的主要动机一般不在于教育的非经济功能,而更侧重于其经济收益或在城市社区谋求一份更好更体面的职业。如同贝克尔指出的:在这里,唯一决定人力资本投资量的最重要因素可能是这种投资的有利性或收益性。家庭与社会不同,在任何社会体制之下,家庭在组织和分配家庭可支配资源时,效用目标都是明确而肯定的。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家庭是教育费用支出的主体,年幼的、经济不能自立的受教育者个体在入学退学选择上,几乎完全取决于家庭中成人(主要是父母)的意志,而且,越是在封闭落后的地区,学龄儿童在这一选择上的自主性、影响力越小。而在经济贫困的地区,家庭教育投资行为的决策根据,往往更多地是家庭效用而不是受教育者个人在接受教育后所获得的个体效用。这样,下列诸因素的存在及其所造成的接受教育的成本高昂而效用偏小的结果,必然要妨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私人(即个人和家庭)教育需求程度的提高。

1.教育投资的迟效性。个人从接受教育服务到能够为家庭、为自己作出实际贡献之前,要在一个长时期内持续地、不间断地付出大量的人力劳动和资本投入。因而极易使包括私人在内的各教育投资主体,对一切“凡属与眼前和切身利益无明显关系的教育、学术研究都不加重视或予以蔑视排斥,轻视文化知识和教育的价值和效用”〔1〕。

2、家庭教育支出与家庭教育收益失衡。 现行教育费用通常是由受教育者家庭负担而不是受教育者个人承担。家庭在进行教育消费决策时总是要掂量一下教育投资究竟能增进多少家庭收益。而事实是:家庭个别成员在未来阶段取得的教育收益很少作用于家庭其它成员。这一事实与部分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人口中仍然顽固存在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和愚昧婚俗相结合,往往成为决定男童而非女童成为受教育者的重要因素。因为儿子是传宗接代者,儿子接受教育,可以光宗耀祖,也不至于使教育收益外流,而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女儿接受教育无异于为他人作嫁衣裳,男女教育机会不均等,造成了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女童入学率、巩固率的长期低落。例如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1990年对全县瑶族学龄女童入学情况调查的结果表明:全县部份瑶族女童在各年级该民族中所占比例分别为一年级32%,二年级38%,三年级15.8%,四年级2.2%,五年级4.2%。

3、接受教育的间接费用高。 教育的间接费用是影响教育消费需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当孩子的年龄到了能够为家庭经济收入出力的时候,就产生了教育消费的间接费用。经济越是贫困、生产劳作方式和家庭收入的增进越是依存于人力数量、教育供给越是低效从而教育消费效用越低的地区,教育消费的间接费用即机会成本就越高。

4、升学转化概率低。 我国独特的户籍制度将人群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两大社会群体,并赋予非农业人口以各种优惠的待遇和权利,使城市人口形成了职业、身份、社会地位上的优越感,也使取得非农业人口、成为城里人一直构成乡村社区人口接受教育的强大动力。因为农业人口无论以何种途径转化为非农业人口都必须以该个体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的知识和接受一定级别的教育为条件的。而在舆论和周围人群的价值取向中、升学转化对个人而言,仍是其中的最佳途径,那些以“打工仔”、“打工妹”身份在城市社区工作生活的农民,充其量是准城市公民,他们的物质待遇、精神状态以及与城市社区居民的融合程度,与通过升学转化进入城市的农民家庭的子女是不能同日而语的。然而,现行制度下,能够实现升学转化的只是考上中专、大学的农业人口。那些成功地完成了中小学普通教育的农业人口,则并不能实现这一转化从而不具有在城市社区现代部门进行广泛的就业选择的权利,他们中的绝大部份必须回乡村社区就业。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由于农村工业化、商品化程度低,现代经济活动量少,职业单一,人口就业选择面只能集中于传统农业领域。而当地传统农业中世代亘古不变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需传统技能的掌握,在当地文化素养普遍偏低的家长们看来,并不需要接受教育或接受很多教育为条件。事实上,由于现行教育供给与当地社会需求间存在距离和矛盾,回乡就业的知识青年非但没能发挥生力军的作用。相反,他们的生存还必须依存于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从目不识丁的父辈兄长那里重新学习和掌握那些传统技能。这一现象为家长们的上述观点提供了支持,使许多感到升学无望的家长更有理由在严格的升学考试面前知难而退,早早让孩子弃学回家。

5、民族地区地域辽阔、高山阻隔、人口稀疏、居住分散。 这一地理因素和居住特点在增加民族教育供给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教育需求。它使学生花费在往返路途上的时间长,减少了学习时间,降低了学习效果;家长得担心孩子的安全,而接着孩子上下学既费时又费力;采取寄宿制办法,家长为此又要多承担一笔开支,且对年仅七、八岁的孩童,也是勉为其难的事。

6、非教育制度内的社会经济信号和刺激。 它“在很大程度决定整个私人对教育需求的数量、结构和方向”〔2〕。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推论,我国是人力资本供给严重缺乏的国家,人力质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要素,这本来应该表示一个人受教育年限越长,就越可能获得一份稳定而收入更高的职业;市场竞争机制又提供了私人对教育需求的压力机制,因而应该形成大量的刺激私人需求的信号。然而,由于体制正处在转轨过程中,还没能建立起对各类劳动力价值及其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的评价体系和分配机制,教育的个人收益递减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在经济生活正从旧的有序到无序、再从无序到新的有序的时期,最容易产生管理的“真空”和陷入经济上的“道德无政府”状态,部分先富起来的人并不是靠诚实劳动所得,而是通过各种“寻租”行为、吃回扣、偷逃国税、蒙骗消费者取得“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实现的。这些社会现象传递的信号和刺激都会极大地降低个人和家庭的教育消费需求。

民族教育发展滞后,来自需求方面的另一约束,是部份少数民族家庭和个人无力投资教育即对教育的有效需求不足。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还不是完全的免费教育。接受义务教育所需支付的费用,虽然对绝大多数家庭并不构成负担,但对于贫困少数民族地区的许多家庭来说,仍是一道难以跨过的经济门槛,相对于其收入、子女上学的直接费用是极其巨大的。家庭贫困、生活困难,而教育需求相对于温饱需求置于需求后面,常常使教育费用成为家庭缩减开支的首选项目。

二、民族教育发展的供给约束

由社会教育投资形成的教育设施、教育服务和规范教育产业运行的教育制度,对接受教育者而言是一种供给,我们不妨称之为教育供给。社会能够取得多大数量的教育产品,以及是否能够取得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教育产品结构,不仅与个人和家庭对教育的需求程度、需求能力有关,而且还受制于教育供给。并且,由于私人对教育的需求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对受教育者的吸引力;而社会经济发展客观存在的人才需求的满足程度又取决于教育供给能否契合社会需要,所以说,供给约束是教育发展的根本性约束。民族教育发展滞后,来自供给方面的约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教育供给严重不足。表现在诸多方面, 以贵州省水城县的调查为例,首先是教育经费短缺:经济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决定了当地政府为民族教育事业提供资助的可能性弱小。水城县1993年,若按全县7—12周岁各族学龄儿童总数80277人计算,人均教育经费尚不足120元 。其次是教学设施简陋、缺乏:1993年全县教学仪器设备达到省规定标准的只占0.33%,全县人均占有图书0.1册; 在该县野仲乡境内的常明地区仅有3个教学点,共12间教室,且均为破烂不堪的木房,教室小而窄,从10m的平方—24m的平方不等且阴暗潮湿,室内无课桌板凳,除少部份学生自带凳子外,大多数学生或以石头为凳或蹲着甚至站着上课,室内无黑板而以硬纸板代替;最后是教师数量少,且总体水平不高:全县师生数量比为1:21.4,常明地区共有10名教员,其中具有合格学历的只有1人,教学质量很难保证。结果,水城县学龄儿童入学率为80.3% ,小学学生按时毕业率为70.2%,升学率为61.2%;常明地区学龄儿童入学率只有31.6%,而辍学率高达75%。

2、现行教育供给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脱离。 我国相对统一的教育制度使民族教育供给也表现出强升学偏好:一方面,在教育结构安排上重文化教育、轻技能教育、职业教育。但为了与教育供给的经济基础(主要是政府财力)相适应并保证教育产品的质量,现行教育制度又必须通过严格的升学考试对受教育者的数量进行控制和调节。这样每年都要有一大批文化课学不下去的或且虽已成功地完成了初高中学业而又不能继续升学的人口,带着失败者的心态充实劳动大军。另一方面,从校长、教员,到家长,学生乃至社会取向对升学率目标的事实上的强认同,使教育供给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的安排上仍然是围绕着为继续升学作文化知识准备来进行,很少考虑那些将不能继续上学的学生,对他们该设置什么样的课程、教授何种实用技术,才能增加他们获得就业机会的能力及提高他们对工作的适应性。这批带着失败者心态的人口,因为学非所用,而难以很快在他们所在的社区中,作为当地经济变动力量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时光流逝,那些在校时为升学作准备而接受的文化知识,由于不适用而在实践中不能运用便会很快忘掉,而接受的先进的社会准则、思想观念和理想抱负的教育,也可能在若干年的平庸中被当地传统落后的力量同化,以至于这些曾多少接受过一些现代教育的乡村人口。长期以来仍然几乎原封不动地因袭着祖辈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3、教育内部的低效和惰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席曾这样描绘过第三世界国家的教育:学习方法一成不变,即作笔记、死记硬背、然而,考试一过,这些无用的包袱即刻就会忘光,这种考试制度不能评价学生思考和论证的能力。他进一步分析认为学习方法和开设课程上存在的缺陷与大部份教师缺乏教育竞争和动力有密切联系〔3〕。 我们今天的状况何尝不是如此呢?在各社会群体中,教师经济地位过低,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无法解决,加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工作条件、生活条件都十分艰苦、因而,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不愿补充进教师队伍,在职教师队伍极不稳定,他们中的很多人没有热情也没有机会来提高他们自己的知识,更何况,长期以来实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又没能为教师提供竞争的压力和动力,结果,民族地区特别是其中的乡村社区普通教育的师资队伍,根本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各级学校教师的最低学历要求。

显然,这样的教育供给没能为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私人教育需求提供足够的诱导。

三、教育供给与社会需要的契合

教育必须适应社会需要,这是教育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出发点和目标。社会需要指的是教育的社会需求而不是指教育的私人需求。教育的社会需求是由当地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当地社会对人才从而对教育供给的客观需求。它与教育的私人需求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客观存在的社会教育需求一般地、多数地要通过私人教育需求表现出来,但由于私人教育需求更侧重于教育的私人经济效用,因而在一定的发展条件,体制条件和教育供给条件下,客观存在着的社会强教育需求却未必表现为强私人需求。只有当教育供给契合教育的社会需求从而显示出教育的效用,并且,社会的分配体制也肯定了教育的效用时,才能激励起私人的强教育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改良民族教育供给,使之主动与社会需求相契合,是刺激教育的私人需求,从而繁荣民族教育,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民族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1、打破教育系统的封闭性,建立开放型的教育体系

以往在国家集中计划和政府直接管理的办学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教育系统是一个封闭保守的系统。这一系统长期脱离社会其它系统的自我封闭式发展,造成了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脱节,以及教育自身在今天面临的种种困境。因此,教育产业只有尽快转变观念,建立起直接面向社会经济发展的教育开放体系,使教育系统与社会其它各系统间保持经常的相互支持、相互渗透,才能有助于教育系统及时地了解并适应社会对教育产品在数量、质量、结构上的不同要求。同时,也只有当教育供给主动适应了其它产业部门和社会经济组织对人才、熟练劳动力以及技术、信息的需要,所提供的教育能够使受教育者有较好的收益预期,才能通过联办、委托培养、自费、或企业自办等多种形式,从其它社会系统和私人手中争取到更多的经济资源用于教育产业,增强教育产业维持和发展自我的物质动力。

2、发展区域教育,增强民族教育的区域适应性

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以及民族地区内部各区域彼此间炯然不同的文化氛围和经济结构,既提供了区域教育发展的不同基础和条件,也决定了不同区域对教育需求的差异性。民族教育供给理应适应和反映这种教育需求的区域差异。然而,以往的相对统一的教育制度并没有为民族教育供给提供一种可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和需要而作适当调整的机制,从而在民族教育与非民族教育间、民族地区的乡村社区教育与城市社区教育间,形成了几近一致的教育供给构局,特别使少数民族的乡村社区教育输出的人才所学知识对本社区经济发展的意义不大,也加剧了该社区教育效应向其它社区的溢出。鉴于此,强调民族教育走区域教育发展的道路,根据各区域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不同的教育发展战略,提倡教育为本社区培养人才,提高民族教育的区域适应性是十分必要的。

3、适应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建立多层次、 多门类的结构合理的民族教育体系

(1)在义务教育中努力实现教育机会均等, 让每个学龄孩子都能获得最起码也最基本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青少年文盲比例。

根据各国的实践,教育产业中的基础教育通常是由公共供给的。由于国力和部份贫困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我国公共供给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还只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统一的免费教育,并且,到1996年也只能完成40—45%的普及率〔4〕。在此状态下, 既要顾及地方财力和国力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济可能性,又要克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家庭学龄儿童入学的经济障碍。近期可行的做法只能是:多方筹资,保证初等教育的公共供给,实现初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其必要性在于:初等教育是提高民族教育质量和民族人口素质、开发少数民族智力资源的基础和前提:一个连初等教育都不具备的人,根本不可能实施和接受其它任何更高层次和不同形式的教育;初等教育的普及给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知识水平,同时也为每一个人的智力潜力提供了一次公平的、基本的检验,让个人、家庭和社会可据此判断和选择今后继续学习的方向,而不至于让财富来支配天赋。公共供给通常是由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公共部门向每一个受教育者提供完全或相对意义上的统一的免费供给。这种供给很少接受具体消费者个人消费能力的调节,更多地属于市场调节领域之外的经济范畴,因而更有利于贯彻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均等化的社会原则和目标。向社会公众特别是最贫困者提供起码的教育机会和条件应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因而,政府的教育投资预算应首先保证初等教育的投入要求,而不是高等教育;同时,政府还应千方百计地缩减其它不必要、不合理开支,增拨小学教育经费;多渠道筹资,吸引社会力量加入到初等教育的公共供给事业中。虽然,义务教育具有地方公共物品特征,适宜由地方供给,但是,当地方无法保障和维持社会公平和社会发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初等教育供给时,作为一国社会公平的最终担当者和维持者的中央政府,就应以中央财力和国家所能动员的更为广泛的社会力量来予以支持。

(2)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实现中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

对一个地区和民族的经济发展而言,人才并不是越高级越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民族对人才高低层次的不同需求。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低、科技应用水平低,而治穷富民任务极为繁重而艰巨。当地最缺乏也最需要的是能够引进、推广现有适用技术,具有较强操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进取心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的社会劳动者。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有投资少、见效快、人才生产周期短的优点,还有助于民族教育摆脱民族地区物质基础薄弱、教育投资不足的束缚。同时,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生产门类的多样性,以及由此决定的人才需求的多样性,也要求民族地区的中等教育供给由原来的单一化向多样化发展。除了中等教育门类多样化以外,民族地区在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形式上也应灵活多样。在办学条件相对优越的城市社区和部份乡村社区,可采取建立和发展各类正规化全日制职业中学、技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方式;而在不具备这种办学条件的广大乡村贫困地区,可在义务教育中渗透进职业技术教育,在普通中学中开设对当地和受教育者有实际意义的实用技术课程。在民族教育发展中,强调职业技术教育,并不意味着否定升学教育的必要性。实际上,向高一级学校提供合格生源,在任何时候都是民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本身就应是民族地区中等教育多样化发展命题的题中应有之意。只不过从少数民族普通教育的毕业生的实际分流和当地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看,少数民族的中等教育应倚重于为当地培养合格的劳动力后备军。

(3)重视和发展成人教育事业。

成人不仅是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担当者,而且也是民族地区学龄儿童入退学的重要支配力量。成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制约着民族教育事业和民族地区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族地区的现状,成人教育的重点应放在:①抓紧扫盲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文盲率很高,据调查,1993年贵州省水城县15周岁以上人口文盲率为24%,该县所属的野仲乡、花戛乡则分别高达42.4%和63.7%。女性人口文盲率更高,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有40个少数民族的妇女文盲率大大高于全国妇女的文盲率,其中有9个少数民族妇女文盲率高达84%以上〔5〕。这种状况亟待改变。②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科技致富的意识,形成相信科学、应用科学的新风气。③普及实用技术,加强岗位培训。民族地区受过初中等教育的劳动者,因受传统教育制度的制约,普遍缺乏现代化生产岗位所需的技能和治穷致富的知识,成人技术教育应通过各种培训补上这一课。④努力提高民族地区县乡村基层干部的业务素质。这些干部既是具体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人,在基层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只有他们站到改革与发展的前列,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才有希望。

(4)深化改革,建立起教育供给与社会需要相协调的机制。

一方面,在教育系统内部,要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增强少数民族地方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把对教员、学校、民族教育的教学教育评价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适合并能有效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科学的合理的、多样化的教学、教育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不同社区的教育部门,同一社区的不同学校,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同学生之间开展有效而有益的竞争,培植起奋发向上的生机和活力;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收费标准,反对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和市场利润评价原则作用于教育领域,制止一切乱收费行为。

另一方面,在教育系统外部,要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理顺各种经济关系,建立起市场经济新秩序,尽可能地保证各行业劳动者的劳动支出与报酬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公平分配的环境和机制,纠正行业分配不公问题,稳定教师队伍。因为教育系统内部引进竞争机制、拉开收入差距、建立奖惩制度等等措施,在作用效果上能否导出教师的工作热情,必须以收入或待遇在教师群体和社会其它群体间的合理分配为前提,否则,人才向其它行业流动的导向所形成的强吸力,将全面降低教育系统内部各项改革的效力。另外,还要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的劳动力市场使任何劳动者在岗位就业、职位升迁上都不得不接受优胜劣汰法则的调节,以此在民族地区培植起自觉地向往教育、努力地接受教育的积极的文化气氛和国民心态。

注释:

〔1〕智利科学领袖萨拉扎·班迪博士1971 年在维也纳发展研究所举行的“发展的选择”研讨会上的讲话,转引自冯增俊:1991年《教育人类学》,P145,江苏人民出版社。

〔2〕〔3〕〔美〕迈克尔·P·托达罗:1992 年《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文版,P338,P309,中国经济出版社。

〔4〕《报刊文摘》1995—08—17,第一版。

〔5〕任玉贵:《少数民族女童辍学问题的探讨》,1993 《民族教育研究》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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