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_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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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经济法是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及通行规则的一种反映或描述。国际经济的历史发展以及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领域发生的四件大事表明,国际经济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和特点,其重要性也日益增强,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也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 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时间不长,因此,对于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是一件自然的事。国际经济与国际经济法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国际经济法实际上就是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及通行规则的一种反映或描述。因此,本文拟从国际经济这一角度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法律部门问题谈一点看法。

国际经济是最古老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关系,甚至可以说最初的商品经济就是“国际”经济。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经济的起源时曾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1]这里所说的“共同体”就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国家”。在原始社会里,共同体内部的成员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但在不同的共同体及其成员之间则存在交换,而且正是这种交换带来了现代意义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原始氏族社会的解体与消亡,商品经济不仅在国际间发展,而且在各国国内发展,并且后者发展的速度和规模逐渐地超过前者。在漫长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整个社会经济形态基本上是封闭性的奴隶经济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市场局限于国内,个体生产者以自己的有限剩余与他人交换,这种交换很难形成规模并跨出国界,此阶段的国际经济基本上是以满足奴隶主和封建王朝的奢侈宫廷生活及战争需要而进行的国家间的贸易。而且此时的国际贸易是与海盗掠夺和殖民扩张紧密联系的,所谓的国际贸易仅仅是“海盗国家”向外掠夺和扩张的一种手段,谈不上任何的规则和秩序。[2]

1640~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标志着世界开始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伴随各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从简单的国际贸易向国际航运、国际金融等领域扩张。但此时的国际经济仍带有浓厚的恃强凌弱、暴力掠夺的殖民色彩,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重要手段。此时出现的一些国际经济规则带有同样明显的强权和不平等性质。例如,英国政府在17世纪后半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航海条例,规定非经英国政府许可,外国商人不得与英国殖民地通商;英国殖民地向英国输出商品,必须用英国船只运载;外国向英国殖民地输出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方准转销;殖民地输往欧洲的商品,也必须经过英国再转销欧洲市场等等。当时,英国在世界市场上的主要对手是荷兰,英国在1652~1674年间,经过三次战争,才迫使荷兰承认它的航海条例。[3]这样的一种状况,整整延续了300多年。可以说,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交往实际上是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半殖民地伴随着剑与火的经济侵略,以及列强之间的相互倾轧和争斗。

世界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一方面是社会大生产的迅猛发展,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日益加深。随着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和结束,整个世界格局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殖民体制开始走向崩溃,弱小民族和国家纷纷独立,并开始团结起来为自己的民族和国家利益而斗争,开始追求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交往。由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通讯手段和交通工具的飞速进步,国际经济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极大的变化,开始真正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形式或领域,国际经济活动从贸易向投资、劳务提供、技术转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金融交易扩展。在20世纪的今天,已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宣称它能够不依赖任何其他国家而独自发展。由于上述政治与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发展,国际经济规则也出现了相应的变化,一方面是大量的不平等条约及规则被废止,另一方面是大量新的条约和规则产生。应该说这一时期(主要是二战以后)产生的国际经济规则虽然仍带有某种不平等的因素,但与殖民时代相比已有了质的区别,开始成为国际经济运动规律的一种客观反映。

世界进入70年代以后,在国际经济领域发生了四件大事,至今令人们记忆犹新。

第一件大事是美元浮动和金本位制的最终崩溃。1971年8月15日,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一次引人注目的电视讲演中,宣布了一项新经济政策,震动了美国和整个世界。在国内方面,他宣布冻结工资与大部分物价,再加上一些税收变动,其目的是想在一夜之间控制通货膨胀而不增加失业人数;在国际方面,他宣布以其他国家的货币和黄金折算的美元值必须改变,从而最终结束了延续了数个世纪的金本位制。这一变动,带来的实际结果是美元与其他货币的汇率渐渐向其他货币币值升高而美元币值降低的方向移动。这一变动立即对各国的经济产生了影响——美国企业发现在国外销售他们的产品更容易了,因为外国人感到,他们拿得出较多的美元,从而买得起较多的、以美元标价的商品。一向对美国销售大量商品的外国企业,却感到有一种新的压力,他们发现其在美国销售商品所得的美元只能换到较少的本国货币去支付本国工人的工资和股东的股息,他们不得不提高产品在美国的售价,因此一些生意被美国的竞争对手抢走了。汇率波动对国际投资及金融交易的影响就更大了,汇率波动使得投资者面临极大的汇率变动风险。汇率波动成了各国政府、金融界和企业界所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在国内经济中是不存在的。

第二件大事是日本产品的大量出口和贸易保护主义。日本在70年代成为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出口大国,日本产品无孔不入地销往世界的每个角落,从船舶、汽车、电器到纺织品等等,到处可见“日本制造”的字样。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专门拍摄了一部名为《日本制造》的电视记录片,该片的主题是要说明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将会由于外国的竞争而失去他们的工作。而在实际上由于外国产品的大量进口而引起某些制造业部门的失业率上升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汽车工业最为典型。因此,从70年代开始,贸易保护主义又开始抬头,许多国家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工业纷纷采取各种壁垒来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这种保护,在一国的内部则是非法和绝对不可取的,任何一国政府都不会允许国内一个地区限制或禁止另一地区产品输入现象的存在,因为这样可能会保护一个地区的就业机会但却增加了另一个地区的失业率,而且会带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等诸多弊端。

第三件大事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行动和胜利。1973年末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使世界石油经济爆发了一场革命。从1971年开始,石油输出国组织就提出要夺回石油销售的定价权。1973年10月阿以之间爆发“赎罪日战争”,这场战争促使阿拉伯石油输出国下定最后的决心。10月16日在科威特举行的一次历史性会议上,六个主要的阿拉伯石油输出国决定,从此以后石油价格将由每一国家自己制定而无需同西方大石油公司磋商。这个决定作出后,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石油输出国组织的13个成员国使原油的价格上涨了三倍,从每桶2.59美元涨到11.65美元。[4]消费石油的工业国陷入了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萧条困境。依赖石油进口的日本和巴西,其多年高速增长的“经济奇迹”也因此而中断。

这一世界经济发展史上最为成功的人为涨价,使得石油输出国组织获得的利益超过历史上其他任何垄断组织或卡特尔所得到过的利益。由于石油输出国是主权国家,任何一个石油消费国的法律都无法管辖它们,因此,尽管它们所实行的人为涨价带有明显的垄断和“非公平竞争”的性质,而石油消费国的消费者则无法借助政府的反托拉斯行动来限制或制裁它们,就像它们用这个方法来威胁国内的石油利益集团那样。

第四件大事是管理跨国公司。1973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一项法律——《外国投资审议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1974年,加拿大政府根据法案设立了一个“外国投资审议局”来专门管理完全由外国企业拥有或主要由外国企业拥有的加拿大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该局成立不久,即马上拒绝给予几个美国公司能在新设的或现有的加拿大企业中增加其股权的投资要求。由于实行了这一新的管理制度,外国公司在加拿大的投资步伐明显地减慢了。随着加拿大人对外国(主要是美国)控制的企业把利润汇回本国母公司时,会把加拿大的财富搜刮殆尽,以及这些企业可能成为颠覆加拿大政府的院外活动力量的担心日益增强,加拿大政府对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管理也日益严格。1980年,加拿大政府公布了要使得本国企业在美国控制的石油与煤气工业中拥有多数股权的计划。

对跨国公司抱怀疑态度的并不只限于加拿大,日本历来对美国企业与其他外国企业企图在日本设立子公司设置很多的障碍。几乎每一个东道国在制定自己的引进或利用外资的政策或法律时都站在本国的利益上,有着很强的国家或民族意识,一旦需要作出利益取舍的决定时,各国政府通常都是毫不犹豫地认为首先牺牲外国人的利益是理所当然和正当的。

从以上四件大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只要各个民族国家是主权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一套政策或法律。而对每个国家来说,这些政策或法律总是为其国内的某一利益群体服务的。可以说,各个民族国家永远是把本国人的利益置于外国人利益之上,甚至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各国的政策对外国人的利益是漠不关心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者,很少考虑他们对进口贸易设置的障碍,会对出口国的企业及工人产生何种不利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各国政府在制定限制外国投资的政策或法律时,并不会去考虑这一政策或法律的出台,会对投资国的企业及投资者产生何种不利影响。

在对国际经济的历史发展及若干典型的现实事件作了描述及分析之后,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际经济有着自己的运行规律和特点,当然,这种规律与特点从可比性的角度来说仅仅是相对于国内经济而言的。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是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劳务提供、技术许可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资金转移等等。国内经济活动也包含这些内容,只不过其活动范围局限在一国境内的区际或部门之间。从这一点看,国际经济与国内经济有着共同之处,二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国际经济不过是国内经济向境外的延伸。但是,在实际上国际经济有着完全不同于国内经济的运行规律和特点:

首先,在国际经济中,作为经济活动主体,虽然跨国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作用日益增大,但是国家仍是重要的主体,如政府借贷、政府投资及政府采购等等。在国内经济,国家一般不直接以经济活动主体的身分出现。

第二,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和经济中心,因而国际经济也没有统一计划、统一预算和统一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而这一切,对于一国的国内经济来说则是必不可少的,无论是完全市场化的国家,或是半市场化以及计划经济的国家,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都是存在的。

第三,一国只有一种法定货币,而世界则没有一种统一国际货币。因此,国际经济面对的是各国不同的货币金融制度,国际经济必须在国内经济所不会遇到的汇率不断变动和货币兑换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一国除了只有一种法定货币外,通常在财政和税收政策上也是统一的,国内各地区之间的政策差别很小。但在国际间则不然,各国之间的财政税收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别,譬如在资本所得、注册费用、出口补贴、关税及进口壁垒等等方面。因此,国际经济要在完全不同于一国经济的财税政策背景下展开。而由于这种政策的差异,会直接影响或左右资金和商品的流动,如果没有这种差别,这类流动就可能完全不存在。

第五,由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有着不同的社会政策(如移民政策)或经济政策(如劳动工资、资本所得、技术转让等),因此,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比国内流动要困难得多,国际经济活动所要考虑的因素往往完全不同于国内经济活动,例如国际投资与国内投资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国际贸易也不同于国内贸易。

第六,虽然国际社会进行了巨大的努力,力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世界市场,但这种努力的效果甚微。至今为止,各国的市场基本上仍是独立的、相互分隔的。这种状况即使是欧共体国家也不例外,法国的汽车输往英国,必须进行设计的改变,因为两国的驾驶位置不同。这些问题对于一国经济来说是不存在的,而国际经济则必须面对不同的市场,其运作要按照不同的市场体制进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国际经济有着自己的运动规律和特点,而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成为世界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的时代的到来(据统计,1992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已达20000亿美元,世界商品出口及无形贸易额已达40000亿美元,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创造了55000亿美元的销售额)[5],国际经济的比重或重要性日益加强,国际经济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

论述至此,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已是一点就破了。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必须受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调整或拘束,国际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亦不例外,而所谓的国际经济法就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法规、惯例、条约及规章、制度的总体。它既包括国际法意义上的规范,也包括国内法意义上的规范。

至于国际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认为这关键取决于国际经济是否已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因为我们知道,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所决定的。[6]根据这一法理准则,国际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取决于它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否是独立的社会关系,以及是否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方法。从我们前面所作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国际经济已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的相对独立性。当然,国际经济虽然是一种最古老的经济活动,但它的发展与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经济不发达、科技很落后的时代,它只能是各国国内经济的补充,处于“微不足道”的地位,不可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范畴。但在经济与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国际经济已逐渐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范畴,国际经济关系已逐渐成为一种有着自己运动规律的独立的社会关系,则是勿庸置疑的事实,尽管它是一种新的、尚在发展的社会关系。但如果人们以这只是一种“尚待完善”或“尚在发展”的关系为由,而不论它的独立性,进而否认与之相联的法律规范的独立性,则是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观相违背的。因为在任何一个法的体系中,法的部门的划分都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新的法律的不断制定,必然会出现新的法的部门。[7]而国际经济法正是这样的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6页。

[2][3]樊亢、宋则行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简史》,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46、52页。

[4]这13个国家是: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卡塔尔、印度尼西亚、利比亚、阿布扎比、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厄瓜多尔、加蓬。

[5]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跨国公司与中国》,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6][7]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4~85、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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