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逻辑研究_借款合同论文

经济纠纷的逻辑研究_借款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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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 8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262(2007)05-0001-06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往往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经济交往的障碍,甚至会引起经济纠纷。经济纠纷的逻辑缘起是什么,即为什么会产生这些经济纠纷?怎样避免经济纠纷?如何恰当解决经济纠纷,保证各种经济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本文从逻辑学概念论的维度,探究解决这一问题的至关重要的逻辑方法。

1 从银行一个逻辑错误损失千万的经济纠纷谈起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银行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案件,往往是百战不殆。然而,下述案件却因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一个逻辑错误,造成银行惨败,损失千万。掩卷而思,不禁发人深省。

案情简介:

A公司与某银行于2003年11月20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04年11月20日还款。在合同签订的同时,该银行又与B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B公司对A公司的借款向该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条款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该银行并于当日将款项给付A公司。借款期限届满A公司未还款。2006年3月28日该银行向A、B两公司催偿,但借款人A公司无力偿还,保证人B公司拒绝偿还。2007年1月24日该银行起诉A、B两公司,要求A公司还款,B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如何理解担保合同中:“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这句话中保证期间的起始之日,如果认定保证期间的起始日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则担保已过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若认定保证期间的起始之日为“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人则未过保证期间,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可以做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经过两年”以及“从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两种解释,从合同的文字表述中不能得出合理的唯一性解释,因出现歧义,对于格式合同应做出对格式合同提供人不利的解释,即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经过两年。因此,B公司已超过保证期间,应免除担保责任,故驳回原告对担保人B公司的诉讼请求。[1]

2 经济纠纷的逻辑缘起

借钱还钱,理所应当,银行索偿,本应胜诉。但在这一经济纠纷案中,银行为什么败得如此惨?其根本原因在于银行在制作担保合同文本时,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而且是在至关重要的概念“保证期间”问题上,定义失误,违反逻辑,因而只能自吞其苦果。

在银行与担保人B公司所签合同中,特别强调并专门下定义来明确“保证期间”这个概念,可见其重要性。但其定义“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却语义含混,正如法院判决所说,可以做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经过两年”以及“从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两种解释,从合同的文字表述中不能得出合理的唯一性解释,出现歧义,违反“定义不能含混”的规则。

概念“保证期间”作为反映对象(担保人)本质属性(时间属性)的最基本的思维形式,以其本质属性(时间属性)决定了一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使它与别的事物相区别。但在认识和运用这一概念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2.1 概念的主观性和客观性

作为概念的逻辑特征,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反映到概念中的对象的本质属性,是从“质”的方面来考察概念的;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总和,是从“量”的方面来考察概念的。由于任何一个概念都是主观认识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此,概念就其内涵和外延来说,就有了主观性和客观性。就其内容来说,它反映客观,来自客观,有其客观根据。因此,概念的内容是客观的。但概念是一种认识形式,属于意识的范畴,从其形式来说,它又有其主观的一面。概念的这种主观性和客观性分别体现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

体现在概念的内涵上就是,对象的本质属性和概念的内涵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其联系是,任何对象的本质属性都可以反映在特定的概念之中成为该概念的内涵。任何概念的内涵也都是反映特定对象一定方面的本质属性。其区别是,并非对象的本质属性就是概念的内涵。本质属性存在于客观对象之中,而内涵存在于概念之中。本质属性属于客观存在,内涵属于认识的内容,是概念的逻辑特征之一。只有当一种本质属性被反映在概念之中时,才能成为概念的内涵。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有其层次性,也有其时代性,是一定时期内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认识成果。

体现在概念的外延上就是,客观事物和概念的外延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其联系是,任何事物都可以反映在特定的概念之中成为该概念的外延。任何概念的外延也都是反映特定对象的范围的。其区别是,并非客观事物就是概念的外延。事物是存在于概念之外的,相对于该概念来说,属于客观存在;而概念的外延是该概念所反映的对象范围,属于主观的认识,是概念的逻辑特征之二。

2.2 概念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任何一个概念都是特定时代的认识成果,就这一时代来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确定的,都是确有“能指”和“所指”。惟有如此,概念之间才能相互区别,人们的思想交流才能有所确定。因此,概念的确定性决定了概念不能随便替换,也不能任意相互混淆。而概念“保证期间”的定义却将“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与“借款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相互混淆,这就必然犯错误。

但是,人类的认识与客观事物又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时代的认识不断地揭示着事物的新的本质属性,因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又随着认识的发展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于是概念又有了其灵活性的一面。例如,对于“死亡”概念的界定,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界定,即使是同一时代,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界定。即使就是“脑死亡”,不同国家对于脑死亡的判定标准、观察时间、判定的医生数,也是不同的。这就是概念的具体性,认识这种具体性,就是认识概念的灵活性。

但是,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确定性与灵活性是辩证统一的,在确定的时间、空间和确定的语境① 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必须是确定的;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和不同的语境内,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允许有灵活性。如果只强调概念的确定性,就会忽视了事物的变化与认识的变化,不利于人们的沟通交际;如果只强调概念的灵活性,就会使认识失去了统一固定的标准,同样不利于人们的社会沟通交际行为。例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一定的时期内(1981年至2005年底)必须是确定的,以800元为起征点。但在起征之后的20多年间,全国各地的平均收入差别很大,有些城市就率先将这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重新进行了规定,以适应不同的实际收入水平,这就使这个概念有了它的灵活性。但这个灵活性是相对于没有进行调整的城市而言的,在进行了调整的城市,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仍然具有确定性,只不过是新的确定性罢了。而在今天,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概念就又有了统一的内涵与外延。

逻辑学着重考察的是概念的确定性。它阐明了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必须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能相互混淆,更不能偷换。这是正确思维的重要条件之一,否则就要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造成思维混乱。例如,前两年《焦点访谈》曾播出,上海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康复专业的毕业证,在国内不被承认。但学校有关领导却辩解说,这个毕业证在英联邦国家得到承认。这就混淆了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关系。至于如今一些商家打出的“买一送一”的广告,其第二个“一”所指涉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买”一件某商品,“送”一件同样的商品;二是“买”一件某商品,“送”一件价格低许多的商品。许多消费者的第一感觉是第一种情况,而商家也正是利用这种“模糊”,诱导了消费者的第一种感觉,自己则是在做第二种解释。这就是在利用概念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在搞诡辩。

3 防止和解决经济纠纷最有效的方法是保持概念的确定性

尽管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人类认识的发展,概念的确定性是相对的,灵活性是绝对的,但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概念反映什么对象就只能反映什么对象。这是同一律的逻辑要求在概念上的体现。在经济活动中,只有概念保持了确定性,才可以继而保证思维论证的确定性和一贯性,才能有效地防止和解决经济纠纷。

但是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却有许多经济交往活动因概念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疑问,甚至造成经济纠纷,“令人信服”的论证过程往往被概念的不确定性所破坏。其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

3.1 对一组相互关联的不同概念内涵不清晰,以为是相同的概念

例如,有些人往往认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即“法人代表”。这种使用是有疑问的,它牵涉到三个不同的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所谓“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所谓“法人代表”,含义宽泛,只要有授权,法人的机关、法人的业务员都可以成为法人的代表,即法人代表。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将“法人代表”混同为“法定代表人”,就会或者限制“法人代表”代表“法定代表人”实施自己的代理行为,或者让一些不法之徒钻空子。

任何一个概念,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通过了解概念的确定内涵和确定外延,我们可以明确某个概念,并将这个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定义的方法就是通过简明的陈述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它可以使我们把对客观事物的认识直接巩固下来,可以用来检查人们使用的概念是否明确。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当遇到一组相互关联的概念时,我们务必要用定义的方法明确它们是相同的概念,还是不同的概念,从而使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双方对各种关键概念的理解趋于统一,在具体操作上不至于产生不同的结果。

3.2 认为同音的一组词其意义也相同

现在人们在购买大宗物品时,往往涉及到交“定金”或“订金”的问题。但由于概念的不清晰,也常常造成经济纠纷。

例如,某人与一房地产公司签定了认购书,并交了3万元定金。但在认购书与收款收据中均写成“订金”。后房地产公司因故无法及时交付成品房,此人便要求该公司按《合同法》中有关“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但该公司认为当初的3万元是“订金”,不能适用于定金规则,仅同意原数返还。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被告房地产公司的申述,仅返还3万元“订金”。

又如,某人与一家具厂签定了购买一套家具的协议,并预付1000元。家具厂在出具的收据中,注明“定金1000元”。后家具厂因故未能及时交货,这个人便要求家具厂双倍返还定金。但家具厂辩称该人所付的是预付款,是“订金”,只是由于自己笔误写成“定金”,因此只同意返还预付款。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初所付是“订金”性质,最终判定被告双倍返还收据中所注明的“定金”。

从概念的确定性角度讲,“定金”与“订金”是两个表面相似但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作为法律规定的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如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的内涵则是“预付款”,它不受法律的制约,消费者交付订金后,有权要求返还,若商家违约,只须退还订金而无须作出赔偿。因此,它没有“定金”的功能,一旦违约,不能适用定金规则进行处理,只能按照预付款的规则进行处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以前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只有“订金”一词的解释,为“定钱”,又解释为“也做定金”;对“定金”的解释则是“同订金”。而在《辞海》中,只有“定金”的词条,解释为“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应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应该说,以前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这两个词的解释,表明它们是同音(声、韵、调完全相同)、同义(理性意义、色彩意义和语法意义完全相同)的一组词,只是在书写形式上没有定规。而《辞海》对“定金”的解释表明它是一种承担风险的担保。虽然“定”、“订”都有“约定”的含义,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定金”是侧重于从订购的角度来使用的,“订金”是侧重于从预付款的角度来使用的。它们交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行为虽然相同,但内涵并不相同,所以是两个概念。所以,以前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模糊的。2004年版的《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定金”辞条标注为“履行合同的保证金”,“订金”辞条标注为“预付的部分款项,有某种承诺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② 而在2005年第5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则明确了“定金为预付款”;增加了“定金”的词条,为“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这就使人们对现实经济活动中的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的区分。

随着人们相互之间经济活动的大量增加,“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正日益走进老百姓。因此,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当我们遇到这种“似乎”是同音、同义,只是在书写形式上没有定规的一组关键词时,一定要弄清楚它们是否是理据性和通用性一致的一组词,一定要仔细核查并服从于司法解释,从而以各自内涵的确定性,避免经济纠纷。

3.3 对新概念的内涵规定不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新概念不断产生。在确定新概念的过程中,确定其内涵是确定其外延的前提。如果一个新概念的内涵规定不严密,其所造成的后果也是无法预料的。“个性化车牌”便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从2002年8月12日起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试点的个性化车牌,仅仅推出10天就被以“技术原因”紧急停止。究其原因,恐怕是对这个新概念的内涵规定不完善所致。

本来,“个性化车牌”概念的内涵是由三个字母和三个数字组成的“体现个性的车牌”,其外延即是所有“体现个性的车牌”。但这个概念的内涵除要求符合个性之外,还应该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即符合理性。但在注册的“个性化车牌”中,一是更多体现的是共性,如北京4002个车牌中,有430个含有“001”,有352个含有“168”;二是有些“个性化车牌”注册的是国名(CHN001、USA)、组织名(FBI007、WTO)、商标名(IBM)、机构名(BTV),这属于不属于侵权还有待分析;三是有些“个性化车牌”注册的是“SEX001”、“TMD(网络对话中的不文明用语)”,据说还有人抢注“USA911”,这就如同日本人要注册“CHN918”一样。显然,这些“个性化车牌”既不符合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不能突出个性的趋同价值观,实际上仍然体现的是共性),也不符合个性和理性的关系(没有理性约束的个性是不安全的;个性的发挥不能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的利益;既要发挥个性,又要培养健全的理性)。

又如,前几年,青岛有一市民给《半岛都市报》写了一篇文章,建议在公交车上设立“民工专区”。但“民工专区”新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合理不合理?合适不合适?能不能经得起解释?故而有文章认为,这是“体面人的不体面的思想”。

概念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是以一事物自身性质来区别与它事物的关系,亦即它是以概念的“质”的方面来规定一事物究竟是什么。上述新概念的情况表明,由于对它们的内涵规定不严密,所以才会产生要么外延不好控制,要么出现非理性的情况。这些事例也使我们有必要思考,在新概念产生的过程中,如何从理据性原则和通用性原则出发,真正完善确立概念的确定性,使之不能被人任意理解。

3.4 对概念外延的认识不确定

正确的划分可以使人们明确概念的外延,了解和掌握概念使用的范围,有助于正确地理解概念和准确地使用概念。但是,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对概念的外延认识不清,也会使认识模糊。

例如,某人被一家公司聘用,聘期为三年,公司也颁发了聘书。但一年后,新上任的领导却无故将其解雇。当其以聘书为据力争时,新领导却认为聘书不是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劳动合同”概念的内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而签定的书面协议。它包括劳动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期限。由于聘用合同主要规定了聘用人员的职责、待遇、期限等,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以聘书作为表现形式,所以,聘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的外延之内,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这个公司的理由缺乏逻辑根据。

这些事例也说明,经济活动中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也是统一的,通过概念划分的根据,可以使经济活动的主体进一步加强对概念内涵的理解,从而加深对事物属性的认识。在这方面,前几年成都武侯区浆洗街街道办事处取消了几百人领取“低保金”资格的事例,应该说是一个保证概念确定性的范例。当他们发现本地区有的“低保人员”开着小车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有的“低保人员”每月的手机费就三四百元,有的“低保人员”领取了“低保金”后转身就进了茶馆打麻将时,就以“低保人员”概念的内涵——收入达不到某种最低生活要求需要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来划分,凡是符合这种标准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就是这个概念的外延——“低保人员群体”;如果不符合“低保人员”概念的内涵,也就不属于“低保人员”概念的外延。为此,他们将几百名已经不符合“低保人员”概念的内涵,自然也就不应该属于“低保人员”的外延的人,从“低保人员”的外延中清除出去,取消了他们领取“低保金”的资格。

3.5 概念的约定俗成性

概念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还体现在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约定俗成概念上。对于概念的定义有一种说明的语词定义,但这种定义由于存在有一定的约定俗成性,因此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有时也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例如,某镇政府将其所有的一幢二层楼的公房经过招标拍卖,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某甲。五年后,这幢楼房拆迁,这个人领取了十几万元的移民搬迁补偿费。镇政府却以当年拍卖的不是整幢楼房,只是底层的四间房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10万元的“不当得利”。

经过法院调查,其一,当初招标拍卖、签定的合同都是整幢楼房。其二,当地房屋买卖有一个特殊的交易习惯,即在买卖整幢楼房时,习惯以底楼的房间数作为买卖登记的房间数,亦即买卖的是一幢楼,当地习惯只看底楼有几间。后来,法院判决镇政府败诉,某甲的10万元不属于“不当得利”。

人们的各种经济活动,都有着一定的场景。在特定的场景中,可能会有特定的语言环境,它包括了经济活动双方的时间、地点,以及经济活动双方共同具有的知识等因素。在这种“语境”中,一些概念的形成有其历史积淀,使之有了不同于普遍解释的特定词语。但是,这种可能存在有多种解释的多义词,在确定的经济活动的语境中,其含义仍然应该是确定的,这与它的约定俗成性并不矛盾,经济活动的主体在特定的经济活动的语境中,仍然可以知晓它所表达的是哪一种含义。虽然如此,随着经济活动地域的不断扩大,这种可能仍会带来多种解释的约定俗成概念,与概念所具有的灵活性还是不能等同的,因此,在要求没有歧义的经济活动中,这种具有地域特色的约定俗成概念还是应该杜绝使用为好。不如此,将可能被一些人利用这种概念的约定俗成性来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如近年来,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因延迟交楼的违约金承担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出现。购房者虽拿到房屋钥匙,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钥匙时并未具备法定的及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因交付了房屋钥匙而被法院认定双方事实上认可房屋符合交付条件的案例很多。因此,在这种经济活动中,如果明确了“交钥匙”不是“交楼”,就可以避免对于概念的约定俗成解释了。

3.6 概念的不当限制与概括

概念的限制与概括也是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它有助于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从一般过渡到特殊或从特殊过渡到一般,使认识具体化,概念表达更加准确。但是,这种方法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使一些概念失去确定性,从而在经济活动中造成认识上的模糊。

例如,几年前的“朔州毒酒案”,曾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但实际情况却是,毒酒致死人命案的发生地是山西朔州,而毒酒的产地是山西文水。“朔州毒酒案”的提法给人的感觉是“朔州生产的毒酒致死人命案”,这种习惯性的误解,给朔州生产白酒的厂家造成极大的损失,生产全部停顿。究其原因,冠以事发地名字的不当限制报道,是根本的原因。

如果“朔州毒酒案”是对“毒酒案”的不当限制,那么,2001年中秋节前夕的“冠生园事件”,则以一起独立的南京冠生园事件在不当概括的影响下,将恶名扩散到所有以“冠生园”命名的食品企业;而广东一家媒体的《进口涂料惊现致癌魔影》,也以不当概括,引起一些进口涂料公司的激烈反应。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在报道类似的经济案件时,必须要传播清晰的信息,杜绝信息的不确定性,将负面报道的负面效果减至最低。其概念的准确使用,是第一重要的。否则,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很难消除。

综上,经济活动中的概念,其含义准确、所指范围清晰是最为重要的。作为主观认识的概念,就其内容来说,它反映客观,来自客观,有其客观根据。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一旦被反映在概念之中,不管经济活动的主体以什么角度来认识它,其确定性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因此,为了保证各种经济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保证概念的确定性是第一重要的。而正确地运用明确概念的一些逻辑方法,也是必须的。

注释:

①人们在沟通交际、谈说论辩的过程中,表达思想感情,传达自己的主张,需要一定的语言环境,这种语言环境包括说话者、听话者、说话的时间、说话的地点,以及沟通、交际、谈说论辩双方共同具有的知识等因素。我们将这种语言环境称之为“语境”。

②应该说,这种解释虽然对这两个概念做了区别,但“有某种承诺的意思”仍然是模糊的,在经济活动中仍然会造成一定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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