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杏琦
广东海纳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516005
摘要: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是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随着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及水土保持相关法规体系逐渐完善,监督管理队伍及人员素质和能力逐步提高,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也得到加强,人为开发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依然存在大量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不理想,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薄弱,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过程技术服务缺位等现象,从而导致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过度开挖扰动地貌,过度进行土石方开挖、回填,施工场地长期裸露、不及时恢复,弃渣随意丢弃,永久弃渣和临时堆渣未防护甚至占用河道水域、行洪排涝通道等,严重危及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
关键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服务方案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但部分项目技术难度较高,单纯依靠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难以全面发挥监督检查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拟定相关工作内容及方法,委托中介服务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评估,有助于水土保持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效落实,能有效弥补地方监管能力不足,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提供重要技术支持。
1.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含义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水土保持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水土保持管理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等各种手段,做好各项水土保持工作的活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作为水土保持管理一项重要工作,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府授权,对所辖区域内各类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防治以及影响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实施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活动。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也行政管理的具体体现。首先,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属行政管理,是公共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需使用国家行政权力来维护基本建设领域的水土流失防治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的利益,制裁违法行为;其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含有行政执法的意思,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必须依法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再次,监督管理属于法定职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不是任意扩大的,其权力应是法律和国务院赋予的,不能超过法律和国务院所规定的职权违法行事。
2.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我国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在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
做好新时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适应加大生态责任追究的新形势,切实履行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二是要适应中央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和考核的各项工作;三是要适应我国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形势,以信息化支撑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现代化。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手段。水土保持法修订施行以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不断完善制度、提高能力、规范审批、强化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部署,这些都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适应新形势,把握新机遇,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坚持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要求,积极引导,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和属地管理,以县级为重点,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切实减少生产建设活动中的人为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可持续维护,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主要目标
宣传普及水土保持法,建立完善配套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提高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做到全面、正确地履行行政职能,维护和塑造行业形象;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定期公告水土流失动态;规范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工作,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
5.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监督管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哪一方不得利用其优势压制对方,损害对方利益。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没有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就谈不上公平。但公平原则不是从个人本位出发的,“公”有公共性、一般性和公开性之含义。公平原则侧重于从社会一般角度判断某一行为合理性,它兼顾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所确认的标准和规则公正,同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不得因人而异;二是管理行为公正,监督管理人员对任何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执行同一规则,禁止一切不公正行为的发生。公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是规则公正,没有规则公正,就无行为公正可言。
公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公众披露监督管理的有关信息资料,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监督管理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联系方式等。二是监视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开原则的基础是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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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职权法定,所谓“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力均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监督管理人员行使权力都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非依法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权限,非依法行使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职权法定与公民权利是不同的。公民权利是其本身所固有的,从法律的角度讲,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和法人才不得为之;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但是,公民要在社会公共道德范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职权法定是监督管理机关和监督管理人员行使权力的第一要义,意味着法律、法规、规章未授权的,监督管理主体不得为之。对于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权力,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授予的,监督管理机关不得行使。
(3)协调原则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要做到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惩治违纪违法行为与维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相协调。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主体,还是河道管理、防洪和水资源管理的主体,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坚持效能和便民原则,对涉及《水法》、《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等违法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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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做到内部管理的协调统一。
(4)服务原则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管理权时,要坚持方便相对人的原则,不能妨碍或干扰被监督管理对象的正常工作,以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在做到文明监督的同时,做好服务工作,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检查,指导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的自查初验工作。同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公益性的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6.技术服务方案
6.1项目分类
为了更好地控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并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将开发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土石方挖填量、建设地点敏感性、项目动态变化情况等,分为三类。
1类项目:动土面积≥50万平方米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或位于河道、水库上游、居民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内,且处于主要土石方工程作业期的开发建设项目;
2类项目:50万平方米>动土面积≥5万平方米且50万立方米>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的,且处于主要土石方工程作业期的开发建设项目;
3类项目:1类项目和2类项目以外其他开发建设项目。
6.2技术服务内容
6.2.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编写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流失及危害情况、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历次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非汛期:1类项目每个月1次,2类项目每两个月1次,3类项目每季度1次;汛期:1类项目每个月2次,2类项目每个月1次,3类项目两个月1次。监督检查项目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采购单位进行调整。每个项目应单独建立档案,每次监督检查都应制作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已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应当日书面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合同验收时,同时验收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一并移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3)按周、月书面提交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报告,合同期满提交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总结报告等;
(4)完成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相关资料的统计和整编;
(5)配合完成与水土保持监管相关工作,包括配合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分类进行动态管理、涉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各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协助等。
6.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现场核查
(1)对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现场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及隐患、各水土保持设施是否达到验收要求,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2)完成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的统计整理;
(3)配合完成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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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志刚,孙浩.推行水土保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几点思考和建议[J].中国水土保持,2015(9):24-25.
[3]王雯雯,赵强. 政府购买服务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中的应用[J].浙江水利科技,2017(1):36-37.
论文作者:艾杏琦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7
标签:水土保持论文; 监督管理论文; 主管部门论文; 监督检查论文; 建设项目论文; 行政论文; 项目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