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 何昊阳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稳固发展,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中国也走上了民主法制的建设之路。彭真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创始人,他在主持政法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对于立法方面有了独特的见解和实践。坚持从群众出发,面向群众;坚持从实际出发,借鉴古今;坚持立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他的这一系列立法思想对我国民主立法理论和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彭真;立法;立法思想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社会地位的提高,这就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彭真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创始人,他亲自主持了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彭真在长期的政法工作中对立法有了独特的见解,对我国的立法理论和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彭真的立法思想
(一)坚持从群众出发 面向群众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制胜的法宝就是坚持群众路,正如毛主席讲的,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大家才能团结起来。只有正确的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心声,才能真正的领导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制定的法律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这是实事求是的,这样才能为群众所接受、才能够动员起群众,同时才能领导群众,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彭真对立法工作的理解也是如此,在论述立法工作时,彭真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这就是:“立法要考虑到农民、工人……有十亿人民群众,要面向他们,为了他们。”[1]立法内容也必须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群众路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离不开人民群众,立法工作也只有面向群众,维护群众的利益,坚持群众路线才能稳固发展下去。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 借鉴古今
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也要借鉴古今。彭真在工作中经常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脱离实际情况是不可行的。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工作, 解决中国出现的实际问题, 并要用社会实践来进行检验。每个地方的立法工作也要与实际情况结合,由于我国国家大,有些省份发展不是很平衡;还有我国人口多民族多,各民族有各自的习俗以致产生一些问题。假如一切法律、法规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 这样的法令、法规会定得很死板, 全国一刀切, 那就很难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 不是挂一漏万, 就是主观主义, 这样是不符合实际的,是行不通的。所以彭真也提出由地方依据中央总的方针,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一些符合大政方针的地方法规来更好地解决本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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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所以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尤其是当前的社会的实际情况,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解决社会发生的实际问题。但是,从实际出发也不是完全否认过去的实际和轻视未来的趋势,而是需要总结过去的经验,并且预测未来的发展。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应该采取分析的态度。符合我国国情、能为我国法制建设服务的,就在立法中加以吸收;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则不应照抄或模仿。
(三)坚持立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
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尽管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所表达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差异,但是它们都以共同原则为基础,反映相同的阶级意志,内部又协调一致,从而形成了一个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虽然每个国家的法律涵盖方方面面,内容形式充满差异,但是无疑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协调统一的。这也使得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显得尤为重要。彭真在立法工作中也是十分坚持立法体系的统一和协调。与此同时彭真也注重立法的完备性,他提出在立法之后的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不能轻率马虎地朝令夕改;另一方面,不合适、不完备的,要适时修订或作必要的补充。[3]
法律是应该遵循体系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立法, 遵循体系但是也不能忽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需要。限制只有一条, 就是同国家宪法、法律, 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在此前提条件下,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些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价值
(一)理论意义
彭真长期主持政法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从立法的目的、体制、立法建设等各个方面提出了许多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立法思路。在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长河中形成了独特的立法思想,这些思想是我们宝贵的法学财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起到了一定推进作用。
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中国宪法。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从彭真立法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彭真没有作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但他提出的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依靠法制管理国家,实际上已经包涵了依法治国方略中的许多重要思想,在理论思想上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做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彭真的立法思想为国家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彭真的立法思想是具有实践性意义的。在立法工作中彭真始终遵循一切从实际出发,面对的都是新中国法制建设上的实际问题。彭真的立法思想与西方法学家的抽象体系不同,他一向反对法学研究从书本、概念出发,而是主张法学理论要为实际法制工作服务。实事求是是彭真立法思想所体现的。彭真认为,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只有这样制定的法律才是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当然理论在实际践行中也会出现不足,我们也要在彭真立法思想中吸取实践价值,不断推进今后的立法实践。
参考文献
[1]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2]朱力宇.彭真民主和法制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51
[3]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论文作者:何昊阳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研究》2018年第7月
论文发表时间:2018/8/7
标签:彭真论文; 思想论文; 法律论文; 群众论文; 实际情况论文; 依法治国论文; 工作论文; 《文化研究》2018年第7月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