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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8]6—0112—04
社会保障涵盖了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和文化的意义,是多学科的综合。从法律的角度讲,社会保障体现为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为价值追求,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作为部门法,其法理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视角来认识。
一、社会生存思想——基于社会成员个体的视角
社会生存,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基本以上的物质保障,个体得以存续的条件和状态。社会生存与人权紧密相连。社会保障法是人权保障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人权的范围不仅包括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就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ral Rights),除了对劳动者应得的权利如工作权、享受公正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等作出规定以外,对社会保障权利也作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这些规定无疑大大促进了人权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
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其第2编第5章《共同生活》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秩序必须与公平原则及维护人类生存目的相适应”。此外,法国1946年的《第四共和国》序言中宣称:“对于全体人民,尤其对于孩童、母亲及老年劳动者,国家应保障其健康、物质上的享用、休息及闲暇。凡因年龄、身体、或精神状态、经济状况不能劳动者,有向国家获得适当生活方式的权利。”日本1946年的《宪法》第25条亦规定:“凡国民均有营养健康及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通常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据此,生存权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生命权,另一方面是生命延续权。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享有应当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的权利,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保障。社会保障法社会生存的思想所关注的是个体的生命延续权。社会保障系统里的社会救助就典型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对个人生命延续权的保障。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性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包括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救助制度、优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司法援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等方面的内容。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接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社会救助深刻地体现了社会保障法社会生存的法理思想。
二、社会连带思想——基于社会成员相互关系的视角
社会连带,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即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社会连带的概念是19世纪末法国学者爱弥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和蒲日惹(L·V·A·Bourgeois)等提出的,法国著名法学家莱昂·狄骥(Leon Duguit)① 进一步发展了社会连带思想。狄骥认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始终是联合的,这种联合的基础在于人类共同的需要。一方面,人类在共同的生活中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以实现共同的需要,这就是“同求的连带关系”;另一方面,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和能力,因而必须相互交换服务,每个人贡献自己特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并由此从他人手中获得报酬,从而产生社会分工,这就是“分工的连带关系”。社会连带关系是一种事实,而不是道德观念,它随着社会状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形态。在现代社会,占首要地位的是分工的连带关系;在原始社会,占优势的是同求的连带的关系。狄骥还认为,连带关系越加强,个人活动就越发展;不同的社会需要越是得到满足,社会连带关系就越坚固。被这种连带关系结合起来的个人,都有一种追求幸福生活的个体愿望,就是愿意成为既有个性又有社会性的愿望。个性和社会性是包含在连带关系中的人类基本属性。基于个性,人类要求分工和公平;基于社会性,人类要求合作和交往。这样,人类就形成了在合作基础上的各种社会集团。
社会连带思想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有着直接的影响,按照社会连带的思想,社会中的人们必须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为实现共同需要彼此之间要相互援助。一个人如果在社会生活中出现问题和困难,从社会连带的角度看,这并不仅是他(她)个人的问题和困难,也是社会每个人的问题和困难,每一个人都有一种天然的义务帮助他人解决问题和困难,有义务照顾社会所有的人。因此,照顾社会所有的人,既是个人的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这种思想就其产生的根源来说,除了有高尚的“利他”动机外,也有自己遭遇困难时希望他人给予帮助的“利己”动机。社会连带的观点认为,只有社会每个人都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准,社会才能安定。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和功能看,社会保障无不渗透着强烈的社会连带思想。最早的社会保障形态——互济基金、互助组织,实际上也是源于社会连带思想。互助互济最初存在于血缘共同体,后扩大到地域共同体或职域共同体。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以后,国家成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负有保障的责任。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社会保障系统中的社会保险制度典型地体现了社会连带思想,社会保险是工业化社会的产物,德国于19世纪80年代首创社会保险立法,至今社会保险已经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社会保险借用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将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联系在一起,保险基金由三方按比例共同筹集,形成社会保险社会办的机制,显然带有浓厚的社会连带思想。
三、社会公平思想——基于社会利益分配的视角
社会公平是指社会利益分配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状态能对社会基本结构产生积极影响,并能促进社会合作与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公平是现代社会公平的六个方面之一(其他方面是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②。在单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效率的最大追求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平,导致一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危机。单纯的市场分配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不足与缺陷,由于社会成员拥有的要素(资源)数量或质量不同,他们的竞争机会也就不均等,从而他们的收入也就不平等;而要素的差别,体现在拥有的财产和个人天赋的差别,而财产和个人天赋的差别所产生的机会不均等和收入不平等是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其结果可能是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水平,以及那些没有财产的年老、残疾和失业的社会成员因无法取得收入以致不能生存。市场分配导致分配不公平的内在缺陷,需要借助外在的力量来加以弥补和矫正。这就要求在市场之外能有一种法律制度来弥补市场的缺陷,矫正市场的偏差。这种法律制度便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障通过对“市场分配”缺陷的弥补和矫正来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由国家出面组织,通过各种具体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来实现其功能的。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的税收收入,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障基金都是来源于社会成员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是社会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它同分配正义的社会要求具有内在的联系。”[1](P11) 因此,社会保障实际上是借助国家的力量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国民收入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既有横向转移也有纵向转移。横向转移即国民收入在富裕者和贫困者之间、健康者和病残者之间、在职者和失业者之间的转移;纵向转移是一种代际转移,是后代人的国民收入对前代人的转移。无论是横向转移还是纵向转移,就整个社会而言,社会保障都呈现出强烈的社会公平思想。从更高的层面上说,社会福利是一种全社会的资源共享,这种全社会的资源共享本质上同样体现了社会公平思想。
四、社会安全思想——基于防范社会风险的视角
社会安全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存中得以抵御各种社会风险,保障个体基本生活条件,从而避免整个社会陷入动荡的状态。社会保障法追求社会安全。社会由个人所组成,个人生活安全与否,必然影响到整个社会安全。因此,个人生活安全是实现社会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个人生活安全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安全则无法维护和实现。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通过保障个人生活安全来实现社会的安全。”[2] 社会保障具有抵御社会风险的基本属性。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即通过累进税及转移支付等手段将富人手中的部分财富再分配给那些遭受年老、失业、疾病等风险的社会成员,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说,遭受年老、失业、疾病、自然灾害或特殊事故的社会成员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获得最起码的生活资料,确保个人生活安全。其次,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影响个人生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主要潜在风险,给个人生活安全和社会安全以较全面的保障。影响个人生活安全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失业、年老、疾病、伤残、生育等,这些因素同时也是影响社会安全的主要风险。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消防”措施较全面地消除了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安全因素,从而使个人生活安全和社会生活安全的目标得以实现[3]。第三,社会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起公民的生活保障体系,当公民在遇到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灾害等危险而失去收入或生活来源时,通过提供社会性的物质帮助,实现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五、社会福利思想——基于合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视角
社会福利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在一些学者的著述和国家的做法中,社会福利是一个包容甚广的大概念,而“中国的社会福利其实是专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4](P20) 本文赞同上述观点,将社会福利看作社会保障的一个子概念。社会福利是国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使社会成员除劳动收入以外,可以获得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因此,社会福利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一种社会政策。社会福利包括公共福利、职业福利和特殊福利等形式。公共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主体,是指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及团体举办的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市政建设、住房保障、社会服务等,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职业福利是指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享受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特殊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举办的福利事业,包括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等。
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是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和舒适,但在单纯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中上层的优势群体得以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的诸多福祉,而大部分处于社会下层的一般群体和弱势群体却较难享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好处。在这种情形下,国家和社会一方面有责任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另一方面应尽可能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福利。这正是社会保障法中社会福利法理思想要求的体现。我们不能将社会保障仅仅理解为一种解决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制度,社会保障不仅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待遇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在社会保障法法理思想中,如果缺失了社会福利思想,那么这种社会保障是不全面和低层次的,也有违社会共同进步和社会成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主旨。
六、社会和谐思想——基于社会总体状态的视角
社会和谐,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社会和谐的核心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比较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和谐是至关重要的。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机制来调控经济,通过自由竞争来达到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模式。市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市场追求的目标是效率。市场机制虽然能使经济效率得到较大的提高,却可能隐藏着更多、更大的社会风险,如贫困、失业、贫富差距扩大化、收入分配不公等现象,都可能使一部分社会成员陷入生活困境,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市场体制不会自动消除贫困、失业、贫富差距扩大化、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也无法化解社会阶层分化带来的不断激化的矛盾。一个成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第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作为现代国家依法建立、政府主导实施的旨在为社会成员在遭遇各种生存风险、个人及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自己的理念基础和奋斗目标,其在公正理想变成公正现实方面发挥着桥梁或中介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社会发展。社会保障面对社会公众的生老病死残等问题,使社会成员至少基本生活有保障,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以清除或减少社会动乱和不安定的因素,从而缓和社会冲突,减少社会震荡,促进社会安定和社会发展。第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创造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缩小了贫富之间的差距,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通过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而获得自己应得的社会经济利益,并对未来的生活有良好的心理预期,安居乐业,从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正如我国著名社会保障专家郑功成教授所指出:“可见,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存在着一种正相关关系……社会保障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以及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符合并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5]
注释:
① 狄骥(1859—1928),法国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创始人,主要著作有《法和国家》、《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宪法论》、《从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变迁》、《公法的变迁》等。
② 对社会公平六个方面的论述,请参阅肖玉明《社会公平与和谐社会》一文,载《光明日报》2005年4月26日理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