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与“德治”结合机制初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治论文,法治论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02)01-0061-04
江泽民同志在几次讲话中都指出,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从而提出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这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在新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奋斗目标,代表了正确的前进方向。法治政治在中国的发展是很曲折的。一方面,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另一方面,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但在相当时期内我们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却忽视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教训使人们深刻认识到,要发展和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正如邓小平指出,我们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加强法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1](P163)。
应当说,法治在中国主要是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理形式而确立起来的重要政治发展目标。随着这一基本方略付诸实施,法治观逐步深入人心,并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法治在中国不能单兵突进,还必须与德治相促进,在推进法治过程中需要加强德治。法治是一个长期建设过程,德治也需要付出艰苦努力。那么,为什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又提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这样一个命题呢?
这主要是因为,积极向上的、高尚的思想道德体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独特方面。一个政权如果拥有来自人民的认同、支持以及共同的社会经济政治理想,就会拥有种种有力的社会制裁和忠诚来维护社会政治的规范运行;相反,一个只能依靠法律制裁的政权便处于近乎致命的劣势,事实上这样的社会也是很令人悲哀的社会。显然,这种法律之外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方式主要就是以思想道德来体现的。
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德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历史时期和特殊环境下,要求更为迫切。
“初级阶段”本身就意味着社会总体发展水平还很低,特别是思想道德等精神领域,脱胎于旧的社会,还带有许多旧的痕迹。马克思在论述共产主义不可避免地要经过一个“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时指出,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它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消除这种旧社会的“痕迹”,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必须在坚持发展社会生产力这一根本任务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到两手都抓、两手都硬。
同时,改革开放,又带来一个更加复杂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在增强社会活力、产生积极性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加上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市场经济的一些消极影响也容易反映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来,容易诱发自由主义、分散主义和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如果不注意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这种倾向加以“制导”,则很可能产生社会的整体畸变。正如邓小平所说,经济建设有成绩,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1](P154)
为此,我们实际上面临着这样一个重大课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与教育是推动事业前进的两个基本手段。其中,法制落实为行动,就是法治,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1](P163);而教育的根本问题,就是对人的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从另一角度看,这一思想就是说:“法治”与“德治”是相互统一、互为促进的,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二、结合状态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与“德治”的突出特点
显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使二者均具有新的内涵,获取一种“合目的”,并表现出新的特点。就结合状态下的“法治”来看,有两个特点及其突出:
一是这种法治强调道德教化的积极作用。这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这种法治所赖以推行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途径就是教育。列宁指出,意识形态斗争与拿枪的斗争不同,无产阶级“在战争中,几个月就可以取得胜利,但是在文化方面,要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从问题的性质看,这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我们应该使自己适应这个较长的时期,据此规划我们的工作,发扬坚忍不拔、不屈不挠、始终如一的精神。”[3]道德教育“决不是向他们灌输关于道德的各种美丽动听的言词和准则”[4],而是要落实到行动中去;不只是停留在学校的书本中,而要贯穿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实践中,这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另一方面,这种法治追求的是最终形成一种具有深厚群众基础的法治政治文化。“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1](P163),就是这种法治政治文化建设追求的生动论述。这种教育就是一种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是对公民进行全方位塑造的过程,按照强化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意识;增强法制权威,深化法制观念;开发核心价值,创新意识形态;吸收先进文化,突出中国特色等要求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政治文化。
二是这种法治对法律、政策的具体施行者——“治者”提出了较高的德行、德性要求。法制教育的一般对象是全体人民,但我们不能、也不需要对所有的人都设定相同的标准,而应视情况有所侧重。这种法治对“治者”——领导干部提出了较高要求。一方面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尽快掌握法律武器。另一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是对“治者”提出了较高的德行、德性要求。道德教化,包括“言传”、“身教”两个方面。“身教重要言教”,必须重视领导干部的表率示范作用,这在社会公德的培育养成上,更是如此。这种较高的德行、德性要求主要包括:坚持法治立场,排除人治思想干扰;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不畏权贵,不徇私情,执法不阿,甚至勇于为捍卫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惜以身殉职。
就结合状态下的“德治”来看,也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这种德治特别推崇法律的“准绳性”、“权威性”,树立起一种法治“信仰”。法治既是工具性的,又是价值性的,而且首先和关键是价值性的。其价值性,最主要的就体现为它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的普遍准则[5]。与“法治”同“人治”之间相对立的关系不同,“法治”与“德治”是一种相互结合和互为促进的关系,这种状态下的德治也不例外地把法治作为自身价值的一条标准、准绳和权威。因此,这种德治特别强调将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一准则内化为道德观念和要求,并有效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种德治,一方面把确立法律和制度在公民心目中的地位和权威具体化为法律本位和制度的权威地位,以取代传统的权力本位和官本位,以此作为道德本身的内在要求和内容,并且在法治推行过程中,通过很好地代表人民利益、保护人民的权利,引发人民更自觉和主动的认同和尊重,从而将人们对法“敬畏而不敬重”的态度转变为“敬重而又遵循”的态度。另一方面,这种德治又对法律的“治者”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就是党的任何组织和成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把它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从而具有德治特性。
二是这种德治要求把坚持正确积极的社会主义道德导向内蕴于所有法律行为活动中。任何宪法和法律都必须以一定道德性为基础。比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肯定,并努力地实现这个目标;政府的工作遵循一套非人格化的程序并对人民负责;等等。事实上,这种道德性往往成为宪法和法律具有权威性的一个依据。但是,这种道德性又是与特定社会环境相联系的,往往是带有一定倾向性的。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法结合状态下的德治来看,虽然现代法律的最基本理念是社会的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具有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理念。而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当中的不同人群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无论是先天的聪明才智、遗传天赋,还是后天接受的教育程度、掌握的知识技能、占有的社会资源等,都是如此。因此,我们的德治要把坚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充分注意保护弱势人群的权利和利益这样一种道德倾向贯穿到法律行为活动中去。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才能说是“良法”;也只有这样,我们的德治才会有真正的生存根基。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机制与途径
法律和道德是不同的范畴,但作为一种统治方式,法律需要道德基础,单纯的法律统治是行不通的,即使勉强推行下去,也是得不偿失的;道德需要法律支持和强化,单纯的道德约束是软弱无力的。二者需要结合起来,发挥合力作用。
那么,二者是否具有结合之可能性呢?回答是肯定的。简单地讲,法律和道德同为上层建筑,一是其作用和指向的目标相同,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二是其实现目标的手段方式互为联系、互为补充,形成了一左一右“两只手”。这种互需性和共同点使得结合成为可能,也显得必要[6]。
因此,重要的是找到合适的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具体的结合机制与途径。这种机制与途径,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在结合的目的上,其追求的是一种“合目的”——建设强烈体现现实主义精神的融会、贯穿着道德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说,在这一目的之下,二者之间是有着结合的要素基础的。一是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准则的权威性是无庸置疑的;二是社会主义本身即主张把全体人民的全面解放和发展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共同富裕原则即是其突出体现),这与法治的平等理念有天然的密切联系;三是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看,包含着丰富的德治思想观念,这种理念能够顺利地转化为法治成分;四是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更是为这种目的提供了许多新的结合点。因此,在这些要素基础上,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合目的”是完全可以获取的,是现实的。
在结合的途径和形态上,其追求的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方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德治结合,决不是以某一种合理方式来代替另一种方式,也不是“貌合神离”的板块型结合,而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融合的结合方式。在这种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体中,各个结合要素的独立性比较明显,其本质并未发生显著变化,但彼此间相互渗透,关系十分密切。比如,从独立性一面看,二者在一些结合点上的渗透,并未影响到法治根本原则在具体运用中完全道德化、人治化;从渗透一面看,法治原则内化为道德观念、道德要求以法律形式确立起来,都是渗透、转化的典型。
在结合双方的相互作用上,其追求的是一种互为推进和促动的作用。那么,这种结合是怎样获取的呢?简单地讲,是通过激活各结合要素,正确处理结合过程中各要素之间以及结合要素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而获得的。结合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竞争,一是协同。就竞争而言,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各自独立地培育、形成和发展,但又相互竞争、作用,特别是在相互激荡、碰撞中,把不合时宜的道德观念和过时的法律分别剔除出来,形成积极向上的主导道德观念和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就协同而言,通过法律规范与道德要求各要素之间保持和强化合作性、集体性的状态和趋势,实现二者的相互渗透、转化和部分融合。所有这些,都能够通过双方的相互激活,达到互为推进和促动,从而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继续结合的目的,统一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结合最终是形成一种体制化、扩展化、积极化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形成一种开放的、积极向上的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这种法治体系与道德体系,真正呈现出有机结合、统一发挥作用的状态,是既有权威性和强制作用,又以很强的劝导力和说服力为突出特色,从而很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造成一个既有相当活力、又良好有序的社会和谐局面。
收稿日期:200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