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革命影响下的图书情报科建设_情报学论文

信息技术革命影响下的图书情报科建设_情报学论文

信息技术革命影响下图书馆学情报学分支学科的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情报学论文,图书馆学论文,分支论文,学科论文,技术革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 G250

CLASS NUMBER G250

信息技术革命的影响已经渗透到各个科学门类的学科建设及其学科体系的构建过程。综观当代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发展轨迹,我们发现在信息技术革命的影响下,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体系成长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与信息技术有关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分支学科正处于较快地形成与发展之中。

与信息技术有关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分支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近年来,与信息技术有关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分支学科和交叉学科不断产生。这些新的研究领域和分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1 传统研究领域拓展的结果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媒体及其采集、处理、传递和服务方式的变化,图书馆学情报学体系中的一些传统研究领域也随之发生变化。现在已经发展起来的信息资源建设就是在传统馆藏建设的基础上拓展的结果。从传统的图书馆藏书建设到20世纪80年代的文献资源建设,再到现在的信息资源建设,都是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产生的新的信息环境和新的工作实践要求在传统研究领域的基础上更新学科知识的必然结果。在文献资源建设逐步进化为信息资源建设的过程中,计算机网络技术进一步渗透到图书情报工作的实践中来,有些学者不仅关注信息资源建设,还进一步研究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虽然网络信息资源建设还未确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迄今为止,已经作出的研究和探讨,为迈向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的科学殿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关于网络信息资源组织[1]、网络信息资源服务、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信息资源网的建设等专题的研究就是在新的网络环境中传统研究领域新的学科生长点,这些新的学科生长点带动了对传统理论、原理和概念研究的深入和创新,这是创建新的学科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由于网上信息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信息资源缺乏管理已是事实,良莠不齐、杂乱无序的网上信息必然影响利用,开展网络信息资源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呼声日益高涨[2]。积极发展与更新传统研究领域的表现有很多,如1997年召开的新信息环境下情报学科建设研讨会上就有学者提出要发展信息传播学、信息服务学、信息咨询学、信息系统学、数象信息学(Cyber informatics)等。1999年《情报学报》增刊专门以信息经济和网上信息资源为主题刊发了专辑。这些不懈的努力和追求对图书馆学情报学传统研究领域的拓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促使本学科的体系结构日趋丰富和完善。

1.2 交叉学科发展的结果

近年来,图书馆学情报学理论体系的发展特点之一是理论体系结构在高度分化的同时又向高度综合的方向发展,新的分支学科不断诞生,分支越分越细,分支学科交叉性突出,各分支学科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3]。这些交叉学科的共同特点是它们同处于信息世界,与信息、知识密切相关,它们是现代信息技术与图书情报理论相结合而创造出交叉发展的学科优势。如信息经济学、信息政策研究、信息伦理学、信息法学等。就信息法学来说,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为信息交流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政府、企业等机构和个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很容易被偷窃、破坏和其他形式的非法侵入,以及信息垄断、信息污染、色情、侵犯个人隐私、知识产权、诽谤等有关的非法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行为,这将威胁到个人隐私、企业情报,甚至是国家安全。这方面的案例正在不断增多,这必然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和原有社会关系的变革。用法律调整由此形成的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矛盾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些与信息生产、传递与利用有关的矛盾,防止不正当信息行为是信息法学形成的根本原因。

信息技术革命作用下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社会环境构成了图书馆学情报学新学科产生的时代背景。在这些交叉学科形成的过程中,现代信息技术的决定性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这些交叉学科的不断建立最终将促进信息管理学科群的形成,活跃了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的学术气氛,这是对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对图书馆学情报学内涵的极大丰富。

2 主要分支学科的体系与内容

2.1 信息伦理学

2.1.1 信息伦理学的形成

信息伦理学与计算机伦理学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渊源关系。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Walter Maner发明了计算机伦理学这个学科术语。当时他所指的计算机伦理学是指在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的伦理问题,是伦理学理论的应用。澳大利亚查尔斯斯图尔特大学(Charles Sturt University)信息技术研究专家John Weckert等一些学者开始把计算机伦理与信息伦理结合在一起研究,并称为计算机与信息伦理(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Ethics)[4]。1996年英国学者Simon Rogerson和美国学者Terrell Ward Bynum在两人合写的一篇文章《信息伦理学:第二代》中提出计算机伦理是第一代,第一代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有限,研究的深度也不够,经常是对计算机现象的解释,而缺乏更全面的伦理学理论,没有更深层次地研究、识别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有关的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20世纪90年代中,第二代计算机伦理学,也可以说是信息伦理学出现了。

信息伦理学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全球信息伦理问题的出现。信息社会中出现了很多伦理问题,而这些问题不是仅仅靠法律就能够解决的。一个最为突出的事例莫过于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签署的《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这项立法源自快速发展的因特网技术及该技术的日益普及所带来的因特网色情问题,该法案的支持者认为需要保护儿童免受因特网上的色情信息的侵害,然而就是这个要求保护儿童的规定已经以违反第一修正案为由而无效[5]。显然立法在消除因特网上的色情信息上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对信息伦理的关注就日益增多。1989年美国匹兹堡大学图书情报学院院长Toni Carbo开办了“信息伦理学院长论坛”(Dean's Forum on Information Ethics),并在1990年与Stephan Almagno教授共同主讲信息伦理学。这门课程是在匹兹堡大学首次开设,也是在美国图书情报学院首次开设。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INFOethics网站,还逐年召开以信息伦理为议题的国际会议。研究信息伦理学的机构更是不胜枚举。在这样的形势和多方努力下,信息伦理学应运而生。

2.1.2 信息伦理学的发展现状

我们从表1—表3所列情况中可以了解到信息伦理学的发展现状[6]。

表1 信息伦理学有关专著一览

作者

专著

出版年

Anne P.Mintz

 信息伦理学:图书馆与信息产业的考虑

 1990

F.W.Lancaster

伦理学与图书馆员1991

Effy Oz  信息时代的伦理 1994

R.Mason  信息管理伦理

1995

Martha M.Smith

信息伦理学:一个应用伦理学领域分析

 1996

吴慰慈 张久珍:信息技术革命影响下图书馆学情报学分支学科的建构

Wu Weici,Zhang Jiuzhen:On the Construction of Branch Disciplines of 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under the Impacts of IT Revolution

续表1

作者

专著

出版年

Mark Alfino和Linda Pierce图书馆员信息伦理1997

Simon Rogerson和T.W.Bynum 信息伦理学读本 1997

Richard James Severson

信息伦理学原理 1997

T.W.Bynum 信息伦理学导论 1997

表2 信息伦理学有关会议

年份 地点会议 会议主题

1997 摩纳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FOethics

电子信息的伦理、

第一届国际大会法律与社会问题

1999 德国

 信息伦理学研讨会

1999 罗马

 第四届ETHICOMP国际会议信息与传播技术的

 社会与伦理影响

2000 昆士兰

第7届澳大利亚应用伦理学年会  新技术与伦理

表3 信息伦理学有关课程(以美国为例)

学校

 课程名称

授课老师

杜克大学

因特网与伦理学 Wendy Robinson

麻省理工大学电子前沿的伦理与法律

Hal Abelson

普林斯顿大学计算机、伦理与社会责任 Helen Nissenbaum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因特网伦理学

Yale Braunstein

肯特州立大学图书情报界的伦理问题

Thomas J.Froehlich

长岛大学

信息伦理学

 Martha M.Smith

匹兹堡大学 信息伦理学

 Toni Carbo

2.1.3 信息伦理学的研究体系与内容

从信息的活动周期看,信息伦理学包括对下列问题的研究:信息生产中的伦理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信息的共享等;信息收集与组织中的伦理问题,包括信息审查制度、知识自由等;信息传播中的伦理问题,包括信息获取的自由与平等、误传信息(misinformation)等。

美国南部卫理公会大学(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商学院(Edwin L.Cox School of Business)管理信息科学专家Richard O.Mason提出信息时代有四个主要的伦理议题: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正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及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Mason提出的这四个伦理议题通常被称为PAPA[7]。

台湾学者、“国立”中山大学资讯管理研究所教授林东清认为规范资讯人员的道德系统,称为资讯伦理(information ethic),即我们说的信息伦理,他将“资讯伦理”定义为:决策者对于资讯相关之伦理议题上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赋予决策者对此伦理议题在决策或行动上之是非善恶判断之基准。

因特网上的行为规范(Netiquette,网络礼仪,由network和etiquette合成)也是信息伦理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网络礼仪是对在网络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do's and don'ts)所作出的规范。例如Arlene H.Rinaldi的《因特网用户指南与网络礼仪》(The Net:User Guidelines and Netiquette)。

国内学者研究信息伦理学的不是很多,有学者研究信息伦理的概念及结构、信息伦理的内涵及功能,与时代同构的信息伦理规范应包括的内容[8]。国内有些学者已经开始关注网络伦理(cyberethics,或称赛伯伦理)。华南师范大学哲学所的戴黍著文考察了计算机网络中的伦理现象、伦理问题,对网络伦理研究的必要性和当前的一些重要研究成果及研究趋向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展望了网络伦理研究的未来[9]。青年学者严耕、陆俊等出版的专著《网络伦理》[10],比较全面地论述了网络伦理有关的内容,把网络道德问题归结为8对全新的矛盾,包括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网络开放性与网络安全等。另外,我国还新建了一个名为“赛博风”(cyberphone)的网站,该网站以加强计算机网络伦理、法律与文化的研究和建构为宗旨,为加强国内网络伦理学研究及为该学科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

在对信息伦理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中一直贯穿着这样一个主题——信息伦理问题的解决方案。研究者各有侧重地提出了多种解决办法,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立场。总的来看,目前讨论到的解决信息伦理问题的模式有下面几种:(1)信息自律,即通过网民的自我约束能够实现对信息伦理问题的解决;(2)信息立法,认为信息社会需要强有力的信息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来规范人们在信息活动中的行为,保障正常的信息交流秩序;(3)技术手段,即通过过滤软件(filtering software)、分级系统(rating system)来把成人资料屏蔽在儿童所能获取的信息范围之外;(4)伦理守则(Codes of Ethics),即制定各个行业的信息伦理守则以约束各个机构、组织、企业人员的信息行为。

2.2 信息法学

2.2.1 信息法学的研究现状

信息法学主要研究在信息产生、传播、收集、处理、存贮、应用、交换等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不同的信息主体之间转让信息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信息法学研究引起了多行业、多领域研究者的关注,研究内容与体系逐渐成熟。从美国信息网络法律法规的课程就可以看出信息法学研究的繁荣局面(见表4)。

表4 美国高校开设信息法学课程一览

学校

 课程教师

开课时间

芝加哥大学

 赛伯法

Todd H.Flaming

 1996年秋

乔治敦大学

 信息隐私法Marc Rotenberg

 1998年秋

哈佛大学因特网与社会

 Jonathan Zittrain  1998年秋

麻省理工学院

电子前沿的伦

 Hal Abelson 1998年秋

理与法律

西雅图大学

 因特网法律Margaret Chon

  1998年春

斯坦福大学

 赛伯空间的法

 Margaret J.Radin

1997年秋

律问题

加州大学伯克

赛伯法

Pamela Samuelson

1998年春

密歇根大学

 赛伯空间与法律

Julie E.Cohen

  1999年冬

耶鲁大学言论自由、电信

Jack Balkin 1997年春

与赛伯空间

国内信息法学的研究与信息伦理学相比要成熟得多,1995年北京大学学者张守文和周庆山合著的《信息法学》是我国信息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11],对人们普遍接受“信息法学”这个概念及其研究体系起到重要作用。

2.2.2 信息法学的研究内容

信息法学的研究内容中,有对信息法律现象的研究,有对信息法律规范的研究,还有对信息立法的价值研究和运行研究等。信息法学的研究内容又是复杂的,信息管理学者侧重于利用信息管理理论研究信息法律的特征、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立法建设等,法学家对信息法律关系、信息违法案例等研究较多,还有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研究人员对信息法学有不同角度的研究[12]。

从信息法律体系的构成可以具体地看出信息法学的研究范围。有学者提出信息技术发展问题、信息产业发展问题、信息资源管理问题、信息安全保密问题、信息产权问题等10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信息法律加以规范。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有信息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信息技术法律制度等[13]。

从当前学术研究的现状看,信息法学研究有下面几个热点研究领域:信息自由与平等、信息共享与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信息犯罪、信息网络中的法律冲突、信息法律制度建设等。对这些重要研究课题的突破将会对信息法学的内容体系和学科建设起到关键的支撑作用。

2.2.3 信息立法的进程

信息立法的进程是信息法学研究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信息立法的进程首先需要面对的一个焦点问题是信息法是否应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如何构建信息法律体系。有人认为信息法不是现有法律体系中产生的新的部门法,勿须制定一部新的信息法典。就因特网的法律管制问题美国有三种不同观点[14](见表5)。

表5 美国因特网法律管制的不同观点

观点

 代表作者

现有法律或立法体系已经足够 Donald T.Stepka,Dennis W.

Moore Jr.

现有法律与立法不够充分,应该建立

D.James Nahikian,Dawn L.

新模式

 Johnson,Johnson,David R.,

Post,David G.

不需要管制,任其发展John Perry Barlow,Jason

Kay,Keith J.Epstein,Bill 

Tancer

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在信息立法上都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从下面的立法项目和法案中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外信息立法的现状及研究取得的成果。

美国的信息立法涉及到很多方面,近几年来有关信息网络立法的成果就有:《电子传播隐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因特网保护法案》(Internet Protection Act)、《因特网自由与儿童保护法案》(Internet Freedom and Child Protection Act)等。

欧盟也积极推动欧洲国家信息立法的进程。1996年10月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安全使用的多年度统一行动计划”,这项计划的首要目标就是打击非法和有害信息(Illegal and Harmful Content on the Internet)以及促进执法和立法的合作。该计划界定了非法或有害信息的范围有8类,包括危及国家安全、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威胁信息安全、不利于隐私保护等。

亚洲国家也逐渐重视信息立法工作。为了加强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韩国政府也提出要制定一部《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信息通信秩序》的法律,将实行“信息内容等级制”;马来西亚政府开展了“多媒体超级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项目,并在这个项目的基础上制定了《传播与多媒体法案》(1998),确定了促进信息服务的发展、保证信息安全等10大目标。

我国的信息立法已取得可观的成果,据不完全统计,1982至1997年间我国已陆续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性的信息法律法规达30余件,范围涉及到知识产权、信息保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方面,为我国的信息法制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总的来看,当前信息立法体系中的立法重点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犯罪等,其中几种典型的信息犯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信息犯罪、有关证券的信息犯罪、虚假广告的信息犯罪、侵犯公民隐私权罪、计算机信息犯罪。对此,应该尽快通过加强信息立法来加以控制和预防。

2.3 信息政策研究

2.3.1 信息政策的产生背景

国外信息政策研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70年代开始逐步发展,80年代之后,各国竞相研究,成为热点。信息政策产生的根本动因是要求制定一种有利于促进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信息战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信息时代的人们提出了许多问题,诸如信息安全、保密、污染、犯罪、冲突、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尽管人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来处理这些问题,但至今还不能完全彻底地解决。为此,各国政府根据不同的国情,力图以信息政策来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和关系,解决信息社会所带来的一系列信息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深刻认识到信息政策研究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信息政策的研究、制定愈来愈重视。

2.3.2 信息政策研究的内容

信息政策本身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日本学者滨田纯一对信息政策的内涵演变作总结说:信息政策的源头是通信政策,后来“通信政策”这个概念就逐渐被“信息通信政策”所取代。随着大众传播媒体与电信事业的结合,使得原来以大众传播事业为主要政策对象的“传播政策”和“信息通信政策”之间,出现了一些跨界性的政策问题,比如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为了包容这些政策问题,作为上位类概念的“信息政策”就应运而生了。这样就可以推定信息政策包含了通信政策、信息通信政策、传播政策的全部内容[15]。

有学者通过检索《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上1972~1996年间有关信息政策的771篇文章来分析信息政策的学术发展与知识积累、知识老化、文献分布规律,结果发现信息政策研究具有发展快、吸收快、老化快、文献分布低(low documentary scatter)的特征[16]。这就说明信息政策的研究主体来自多个学术领域,具有跨学科研究的特征。

在信息政策研究中比较集中探讨的问题包括信息政策概念内涵、信息政策的内容及其作用、国家信息政策建设策略、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信息政策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信息政策的体系结构、国外信息政策研究、不同国家信息政策的比较研究等。就信息政策所面向对象问题看,有学者曾经归纳出17个信息政策问题群[17],包括信息产业、电信通讯、信息安全与保密、知识产权问题、国际信息流通、图书馆、大众传播问题等。

2.3.3 信息政策的制定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信息政策的制定和研究非常重视,这也是信息政策研究能够成为一门专门的研究领域的原因。大型国际组织一般都参与信息政策研究,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信息政策指导性文件《信息政策目标》(1974年)和《信息政策准则:范围、规划和实施》(1985年)。另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是推动信息政策制定最活跃的组织之一,早在1965年就在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下设立了信息政策研究小组。从各个国家来看,不同国家的信息政策是有差别的[18]。例如:法国政府以“信息自立”作为国策,比较注重保护本国的信息主权和民族文化传统;日本在信息政策的导向上重视技术经济信息和专利信息,特别注重吸收和利用国外的技术信息;美国在制定政策时总是坚持两个原则:一是信息自由流动,二是信息市场自由竞争;而英国的信息政策表现出限制自由化倾向发展的特色,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采取集中控制的方法;我们国家的信息政策主要集中在科技信息政策、信息技术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三个方面。

2.4 信息经济学

2.4.1 信息经济学的起源与发展

信息经济学是在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信息产业的发展的时代背景中产生的。随着世界各国信息经济的成长壮大,研究经济活动中的信息因素,及对信息进行经济分析的学者不断增多。从1921年有学者最初确认“信息是一种主要的商品”到1959年信息经济学一词的提出,再到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被誉为信息经济学创始人斯蒂格勒(G.Stigler)于1961年发表的题为《信息经济学》的论文,信息经济学完成了它作为一门新科学研究领域的起源过程。其获得第一次发展则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这一阶段作出重要贡献的学者有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马克卢普(M.Machlup)、波拉特(M.V.Porat)等。研究成果包括:分析信息的成本与价值,研究信息不对称对市场的影响,对信息经济的规模和结构的统计测算,信息与物质比的探索,信息产业的发展规律等。随着这些研究内容日益深化和研究体系不断丰满,信息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学科的地位得到了公认。1976年,美国经济学会在经济学分类中正式列出信息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在我国的起源与发展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现有的研究机构是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主要著作有乌家培的《经济信息与信息经济》、张守一的《信息经济学》、张远的《信息与信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等。这表明信息经济学在我国也已经逐渐确立了独立的学科地位[19]。

除了经济学家的研究外,图书馆学家、情报学家也是信息经济学研究领域的积极投身者。通过检索《图书馆学情报学文摘》(LISA),发现较早论述信息经济的文章出现在德语文献中,即1971年《Informatika》第3期上T.V.Muranivskij撰写的《信息经济》。1981年《情报学杂志》(Journal of Information Science)就登载了一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信息经济比较研究的文章。美国密歇根大学信息学院(Michigan University,School of Information)在硕士研究生教育中设置了信息经济学、管理与政策(Information Economics,Management and Policy,IEMP)专业[20],还建立了信息经济研究项目(Program for Research on the Information Economy,PRIE),专门研究信息的经济学问题和运用经济学原理从事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学院在博士生教育计划中就专门把信息经济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我国近10年来社会经济的全面信息化为信息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提供了时代背景。信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产业等课题频繁地出现在图书馆学情报学学科发展的前沿。武汉大学马费成新近出版的专著《信息经济学》,代表了图书馆学情报学界在信息经济学研究方面的新进展。

2.4.2 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与体系

国外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有两条主线。一是最早的研究者斯蒂格勒和阿罗从微观的角度入手,研究信息的成本和价格,并提出用不完全信息理论来修正传统的市场模型中信息完全和确知的假设,重点考察运用信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种种机制。二是以马克卢普和波拉特为创始人的宏观信息经济学,以研究信息产业和信息经济为主[21]。

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微观信息经济学和宏观信息经济学。微观信息经济学主要研究市场信息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及其后果;宏观信息经济学主要研究国家和世界的信息产业和信息贸易问题。

乌家培认为构筑信息经济学的框架内容有三大方面:信息的经济研究、信息经济的研究、信息(或信息学)与经济(或经济学)关系的研究。信息的经济研究包括信息的费用与效用、信息资源的分配与管理、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的经济评价等问题;信息经济的研究则包括信息产业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对这两对关系的研究包括信息的非对称性对经济主体行为的影响、信息学与经济学的相互交叉与结合问题等。

从分布在各种文献上的学术文章看,有关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还有: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属性问题,学科体系的构建问题,信息经济的特质与功用,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的策略,信息经济与知识经济的关系,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国际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及主要方向,信息经济学与情报经济学是否同一的问题等[22]。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者把信息经济学研究作为情报科学研究有待加强的几个重点领域之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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