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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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04)01-0039-04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生产力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马克思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此,正确认识现代生产力要素与我国在新的生产条件下社会劳动的新变化,是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和关键。

一 现代生产劳动分析

1.现代生产力要素

现代生产力要素,由以下四类要素构成。

(1)独立的实体性因素。这是以物质实体的形式相对独立存在的因素,包括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其中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合称生产资料。

(2)渗透性因素。它不是生产力的独立因素和独有因素,它在应用于现实的生产过程之前,并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只有把它应用于现实的生产过程之中,渗透到生产力和其他各类因素中去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具体地说,这类因素主要指自然科学。

(3)准备性因素。这类因素与渗透性因素有共同之处,它也不是生产力的独立因素和独有因素。准备性因素本身并不是生产力,它的独特作用,在于为继承和发展生产力作准备。准备性因素主要指教育。

(4)运筹性综合因素。这类因素,既不是生产力的独立因素,也不是生产力所独有的因素,而是既涉及生产力系统又涉及生产关系系统,甚至有的还涉及上层建筑系统乃至社会意识系统。具体说来,运筹性综合因素,包括经济管理、分工协作、预测决策等。

现代生产力系统的上述诸要素,在应用于现实的生产过程之前,只是潜在的生产力。然而,这些要素,一旦应用于现实的生产过程,它们便会在整个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以不同的形式与途径,对劳动产品的创造与劳动价值的形成,产生并发挥着直接作用。

2.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范畴的分析

生产劳动的范畴最基本含义,实际上是一个最抽象的规定,它所概括的是劳动的基本要素、基本要素的结合、劳动成果三者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最基本的生产劳动的定义,马克思是“从简单劳动过程观点得出的”,在这种简单劳动过程中,“同一劳动者把后来彼此分离开来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的。”从形式上讲,这种简单劳动形式向后来的资本主义的劳动形式的转变,进而引起劳动成果归属关系的变化,使原来单纯属于个人劳动的成果转变为现代集体劳动的成果,劳动过程因此而具有了直接的社会性质。这一转变的深刻意义有二:其一,从形式上看,劳动者不再需要非得有形劳动产品出现,才能证明自己的劳动是否是劳动;其二,从实质上看,一个人的劳动能否成为生产劳动,关键在于它能否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

马克思指出:“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过去产品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产生的生产关系。”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能否成为生产劳动,核心是看他是否处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之中,并通过他的劳动能够不断地使这种生产关系再生产出来。马克思对生产劳动范畴的分析,对于正确认识现代生产劳动,特别是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集体劳动中,那些在劳动过程中直接和生产资料结合的工人是劳动者,不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经营管理者也是劳动者。集体劳动所形成的生产力,能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就不再像简单劳动那样,取决于单个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而在于参与生产的全体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其次,衡量具体社会生产劳动的重要标准,是劳动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社会劳动的基本动机。在同一劳动集体中,不仅扮演不同劳动职能的劳动者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即使是不同的劳动集体,不论劳动的具体形式,只要它符合具体社会的基本劳动动机,就是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切劳动,也都属于生产劳动的范围。再次,当一种生产关系已成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后,不论劳动形式如何,只要它受到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体制的制约,从事这种形式的劳动,就是符合社会需要的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各种形式的非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劳动,都是符合社会主义需要的生产劳动。

二 我国社会劳动变化述评

马克思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把生产劳动仅仅限定为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当然,马克思还提到流通领域的一些劳动,如包装运输等),其他劳动则被视为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随着科技进步,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内容和劳动形式不断发生变化,这样界定生产劳动,显然不能解释现实;不说马克思去世后一百多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劳动形式的巨大变化,单就我国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比较而言,劳动亦有如下新的变化。

其一,劳动主体(劳动者)和劳动形式趋于多元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流动和劳动形式的多样化。他们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其二,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作用日益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主要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它们在同一单位个别时间内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在市场的竞争,现在主要不是取决于工人操作劳动的数量,而是取决于这种劳动的效果。这就是为什么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这里的人才主要是指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它们的创新劳动在发展生产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其三,活劳动含量日益减少。随着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社会生产要素的内容大大超越马克思当年描述的劳动、资本和土地的范围,知识、技术、管理和信息等要素已经成为独立的商品形态,在生产与经营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这导致社会产品中活劳动含量日益减少,同样多的活劳动可创造出比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时代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产品。

其四,生产劳动的市场依存度明显增强。我国已基本告别短缺的“卖方市场”而走向“买方市场”,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劳动对市场需求的依存度也就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一股劳动产品的生产销售依存于市场,而且广大劳动主体即劳动者能否就业,直接取决于市场是否需要他们的劳动力;不仅一般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依存于市场,而且科技教育等劳动形式也在更大程度上依存于社会需要并受到市场需求的影响。

其五,服务劳动不断扩展。马克思在当年研究中是“微不足道”、可以“置之不理”的非物质生产领域,今天已经发展成为非常庞大的产业了,即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提供一切服务劳动的第三产业。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的物质产品的价值及价格下降的同时,社会享受到的非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的服务劳动量越来越多。服务劳动的价值量,在社会产品总额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为此,我国已改革了MPS国民经济核算方式,而以西方国家通用的SNA核算体系所取代。

三 我国分配制度改革思考

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与探索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则任重而道远。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第二阶段重点是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城镇居民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第三阶段进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期,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等要素获得了较快发展,并在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目前的分配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滞后,这在国有经济内部尤为突出;收入分配差距拉开较大;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税收征管体制和手段欠佳;非法收入、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权钱交易等现象比较突出;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等。如何理解生产要素与价值分配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是关系到如何正确看待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的理论前提。1.按劳分配的实现是有前提的,包括: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社会条件要能够保证劳动者各尽所能;商品经济已经消亡;社会可以统一对社会总产品做各项扣除。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时,必然要求其它的分配方式并存。2.价值创造过程表明价值分配不能抛开各种生产要素。没有各种生产要素的参与,价值创造也就成为“无源之水”了。3.资源稀缺性决定了价值创造者必须向生产要素所有者分配价值。资源稀缺性是指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需要、欲望的无限性。假如在一个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都十分富裕的社会,每个劳动者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各种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自然就不会有价值分配的问题。但是在各种生产要素稀缺的现实条件下,劳动者要进行劳动生产,就必须与一定的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创造出使用价值和价值,而且必须将所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支付给生产要素所有者以作为补偿。

按照“十六”大精神,深化分配制度改革,解决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适应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分配制度与合理的分配格局,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坚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完善按劳分配制度。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分配制度上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应体现一般劳动者的价值,也应体现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以调动和激发广大劳动者、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活力,还应体现包括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的价值,以集中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经济建设。

第二,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效率优先,实质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紧密结合起来,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奖勤罚懒,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创新精神和奋斗精神。同时也要提倡“献爱心”、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行机会均等,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次分配须注重公平,统筹安排,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多方面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防止过分悬殊和两极分化。

第三,改革分配制度,规范分配秩序。必须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建立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适当拉开不同岗位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收入水平。改进国有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收入分配方式,推行年薪制、职工持股、技术知识产权入股、股票期权制等分配制度,建立“阳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杜绝“暗箱”操作,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手段,加强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对石油、电力、电信、民航、金融、保险和自来水、煤气供应等行业的过高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钱权交易等各种非法收入,要坚决依法取缔和惩处。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工资化,合理拓展工资范围,在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同时,逐步将职工的交通通讯等福利待遇和职务消费纳入工资,实行公开化、透明化。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法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第四,加大改革力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安定的稳定器,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也是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现实而紧迫的任务。目前,社会保障面临着六个方面的严峻挑战:(1)城市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大量城市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民工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社保资金筹措困难,逃缴拖欠保费现象严重,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对中央财政依赖性较大,一些补充社保基金的渠道尚未畅通;(3)人口老龄化对养老和医疗保险提出更高要求,资金积累和保障服务功能仍不适应;(4)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以及加入WTO,一些产业受到冲击,失业人数增加,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5)农村和小城镇社会保障刚开始探索,大部分地区社保仍然还是空白;(6)社保基金管理不善。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伟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子系统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根据“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基金管理机制科学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坚持广泛覆盖,标准适当,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结合,建立健全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巩固成果,总结经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完备社会保障体系,理顺分配关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比较合理的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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