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者要强化个人专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要强论文,领导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在领导活动中,“集体负责而又无人负责”的现象,是当前影响工作效率,败坏工作作风的一个严重问题。造成这种弊病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责清权明、完备的责任制度。因此,强化领导工作中的个人专责,是转变此风的关键所在。
个人专责,是在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下,领导者个人在决策的实施中所拥有的完全指挥权及其对此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列宁曾明确指出:“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一定的人对所管的一定工作完全负责”。因此,一个领导集团要正确地行使领导职权,就必须“最明确地规定每个人对一定事情所负的责任”。这里清楚地告诉我们,提高工作效率,实行科学领导,要求每项决策的实施,只能交给一个领导集团认为可以依赖的合适的人去负责,全权去执行,而决不应当同时交给几个人去负责执行。并且,一旦明确某一领导者个人在某一方面负有基本责任时,就应该认为他在这方面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而且他的决定也就是整个集团对这一方面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其他任何一个领导成员原则上都不宜对此插手和干扰。“领导唯一性”的原则也对此作了明确的阐述,并且告诉我们,作为领导者,一般不应该对本身不拥有决定权的事项有所决定。当他遇到他人权限中的事情时,应该交付给对此负责的成员。在我们目前情况下,对个人专责实行强化,就是按照领导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原理,使各级领导者的岗位职责和职权有明确的规范,既要防止“委员会取代了个人的作用”的“集体管理”,又要杜绝无职责权限规定的混乱指挥,同时使领导者的责任观念和进取精神得到增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清醒地看到,政出多门必然是一个扯皮体制,多头领导必然摩擦丛生。我们以前领导工作效率低下,其根源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专责制度不明,结果造成一方面“小媳妇婆婆多”,同一件事,谁都有权管,又谁都可以不管,势必彼此冲突,或者互踢皮球;另一方面又因“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绝大多数人往往不能独立负责地处理他所应当处理的问题,只好成天忙于请示报告,批转文件。”(《邓小平文选》第288页)这就必然带来作风疲沓,办事拖拉,上下推诿,互相扯皮的消极局面。
二
那么,怎样实现个人专责的强化呢?
首先,“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就是领导工作取得成功的科学前提。
事实上,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已对这个问题作过多方论述,如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深刻指出:“要明确哪些问题应当由集体讨论,哪些问题应当由个人负责……集体决定了的事情,就要分头去办,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要提倡领导干部勇于负责,这同改变个人专断制度是两回事,不能混淆。”(《邓小平文选》第300页)这里向我们深刻地阐明了一个道理:决策权是集体的,只有集体决策,才能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决策的执行是由个人实施的,只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才能保证全体被领导者“意志有最严格的统一”,整个领导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当前还要特别防止以“集体管理”混淆“集体领导”,否定个人专责的错误倾向。对于这种“集体管理”思想,列宁曾经深刻地批判它“往往贯穿着一种极其愚昧的精神”,因为其实质是要反对领导者个人的专家管理的作用。很明显,这同集体决策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集体领导”概念,是毫无共同意义的。
其次,专责的个人在负以全责的同时必须被授以全权,这是保证专责实施,发挥领导者职能的基本要求。
古典组织管理理论早期提出了“权责一致”的思想,现已被长期的管理实践所验明正确。在当今的领导活动中,强化个人专责,是要进一步使领导者有其职必有其权,有其权必负其责,保证其指挥的有效性和管理的统一性。为此,在强化个人专责时,不仅要明确领导成员分工负责,而且要强调向负责的领导者充分授权;没有充分的授权,就不应受到工作失败的指责。这里之所以这样提出问题,是因为个人专责是个人向领导集团负责。因此,当一个领导者在承担了某方面的工作时,他也就实际担负了这方面的全部责任,因而领导集团就必须同时授给他以相应的职权,使他拥有能够指挥和调动此工作范围内一切人、财、物和处理一切问题的全部权力。这是专责者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保证决策得以正常实施的必要条件。不然的话,责任在肩而手中无权,就等于让人过江又不给船,领导过程中就会对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能为力,望江兴叹。这不仅会使他的整个领导活动导向失败,进而危及更大的全局,而且还会使我们的领导者个人挫伤积极性,丧失进取心。美国管理界有一句格言“有责无权活地狱”,正是这个道理。
第三,要按照岗位职责规范对专责的个人实施考核,并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决定其升降奖惩,这是调动各级领导者积极性的根本措施。
工作实绩是评价干部功过是非的最主要标准,强化个人专责,也要以此激励和促进领导者勇于负责,使“舒舒服服做官,马马虎虎办事”的不良作风受到震动。长期以来,我们的领导工作制度存在着事实上的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现象,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恶劣情况。这不仅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带来损失,而且容易滋长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妨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树立。加强对个人专责实绩的考核与奖惩,就是要督促领导者积极消除这种弊害,激发他们克尽职守,奋发进取。按照现代管理的封闭原理,建立各种责任制度不仅应当明责授权,还必须要有对执行好坏明确赏罚的管理法规。对个人专责实行强化,它将一定工作范围的责任与权力集领导者一身,同时又将其工作实绩与个人的升降奖惩紧密联系起来,这就最能明确而具体地对每一领导干部作实事求是的公平评价。那些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求进取,遇事推诿的干部也就难以只在其位,不谋其政,无所用心地继续混下去。因此,在对专责者实施考评时,应当积极贯彻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认真地实行效绩上的奖优罚劣,分配上的奖勤罚懒和精神上的荣誉激励。凡对其专责权限内的工作任务未能实现或造成失误者,就应当承受政治的、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追究;反之,对于工作出色者,就应与表彰、奖励、提级、晋升等挂起钩来。这样,在强化个人专责中做到是非分明、功过分明、奖惩分明,就不仅能促进领导者进取心和创造性的发展,还会对贯彻我们党“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干部管理原则,改革干部人事制度,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