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招投标制度_宋朝论文

论宋代招投标制度_宋朝论文

宋代招标、投标制度论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即便以现代民法学理之视角透视中国自宋代以来不断成熟发达之招标、投标制度,也不得不承认该种竞争性缔约方式之发达、完备,与西方同期民法演进史相比较,更见其独创性、先进性。尤可道者,自宋代以来之招标、投标制度不仅激活了宋代商品经济时代脉搏,也丰富了传统民法文化。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不唯有助于还原历史,更可为今日之民事立法、司法提供有益借鉴,从价值与制度两方面为中国民法之现代化转型提供丰赡而具实效之本土资源。

名义考辨

竞争缔约性招标、投标制度大成于有宋一代。其名目繁多,所涉事项亦略多差异,但其以竞争方式缔约并直接由官府管控则为其共同特色。依笔者所辑资料,该类契约之名有“买扑”、(一称“扑买”)、“请射”、“实封投状”诸名色,分而述之如下。

一、“买扑”(“扑买”)

“买扑”之制盛行于北宋并影响南宋以后各朝,其制源自于具有射幸性质的“关扑买卖”。征诸其时文献,买卖双方就相关不特定标的达成一定底价,由买受方实施关扑行为,中者即取得买卖标的之所有权,其价值与所出底价或高或底,带有博彩性质。盂元老记关扑之盛况云:“(金明池琼林苑)池苑内除酒家、艺人占外,多以彩幕缴络,铺设珍玉、器玩、匹帛、动使、茶酒器物关扑。以至车马地宅、歌姬舞女,皆约以价而扑之”(注: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七《池苑内纵关扑游戏》,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第50、51页。)。春日外山游乐,“游人往往以竹竿挑挂终日关扑所得之物而归”(注: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七《池苑内纵关扑游戏》,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第50、51页。)。民间此种关扑买买影响竞争缔约方式至少不晚于熙宁以前。盖因熙宁之前,“江西盐场许民买扑”,至于熙宁初,蹇国辅“悉籍于官买之”(注:《宋史》卷182、163、185、173、176、173、173、167。)。而远在晚唐五代时期,吴、越地区松瞿、小梅、松源三处酒务即为其民张延熙“入状添起虚额买扑勾当”(注:杨亿:《武夷新集》卷15。转引自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揆诸史料,宋代买扑之制关涉对象主要为如下三种:

(一)地方税物承包经营权

宋代职官制度中于户部左曹特设三科,其一即为课利,“掌诸军酒课,比较增亏,知通等职位姓名,人户买扑盐场、酒务租额酒启。卖田投纳牙契”(注:《宋史》卷182、163、185、173、176、173、173、167。)。如绍兴元年,“两浙酒坊于买扑上添净利钱五分,季输送户部”;绍兴七年,“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资、普、广安立请酒务,许民买扑,岁为钱四万八干余缗”,至绍兴二十五年,其钱数增至五十四万八千余缗:犹如绍兴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监官赏格依旧”,二十七年,又“以隔槽酒扰民,许买扑以便民”(注:《宋史》卷182、163、185、173、176、173、173、167。)。延至元代,依循宋制。商人澳都刺合蛮“买扑中原银课二万二千锭,以四万四千锭为额”,得宫府首肯(注:《元史》卷2、146、127。)。而丈人刘忽笃马、涉猎发丁、刘廷玉等亦曾“以银一百四十万两扑买天下课税”(注:《元史》卷2、146、127。)。

(二)官营工商业承包经营权

为防止官吏、贵族或有势力之商人利用特权或特别优势垄断经营相关产业,宋朝廷于官营工商业领域注重推行买扑制度,以维护公平,杜绝腐败。宋仁宗至和二年诏“同州铁冶自今召人承买”(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1,141、220、230,17。)。嘉佑三年袁州贵山官营钱冶务也有私人买扑(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哲宗元佑五年则将其范围扩展至金、银、铜、铅、锡诸领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1,141、220、230,17。)。金代沿袭此制,一度“令民买扑随处金银铜冶”(注:《金史》卷10、11、47。)。

(三)土地使用权。

如绍兴十七年六月诏禁以西湖水域“扑买作田”,说明前此湖滨区域曾广为扑买,由使用权人“种菱藕之类”(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1,141、220、230,17。)。金代也曾将河砾之地扑买于民,许其耕种营植(注:《金史》卷10、11、47。)。

二、“请射”、“投状请射”

所谓“请射”,系指官府将相关不动产之所有权或使用权以招标、投标方式公诸于众,由不特定主体投标并借以获取土地、房产之使用权和所有权。请射之制出现至迟不晚于晚唐五代,据现存史料考稽,远在后唐明宗天成年间即已屡次颁诏,许民、官于京城空地修筑房舍,天成四年(929)六月诏云:“京城空地,课人盖造。如无力者,许人请射营构”,同年八月,“诏许人依街巷请射城濠,任使平填,盖造屋宁”(注:《旧五代史》卷40、32、115。)。此种制度延及后世,往宋代得以完善齐备。

据目前史料而观之,请射制度之适用范围仅限于不动产之所有权和使用权,稍加梳理,略有如下数种。

(一)地上权

早期请射制度一般表现为通过竞争缔约方式取得地上权,即于他人或国家十地之上修筑房宁并对该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后唐庄宗同光二年(924)“八月己已,诏洛京应有隙地,任人请射修造,有主者限半年,令本主自修盖,如过限不见屋宇,许他人占射”(注:《旧五代史》卷40、32、115。)。据《五代会要》载庄宗之诏书:“藩方侯伯,内外臣僚,于京邑之中,无安居之所,亦可请射,各自修营”。

(二)佃作权(土地使用权)

佃作权之成为请射制度之对象,笔者所集资料最早为后周世宗时期。周世宗显德二年(955)春,“诏令应逃户庄田,并许人请射承佃, 供纳税租: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来者,其庄田不计荒熟,并交还一半:如五年内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其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付之限”(注:《旧五代史》卷40、32、115。)。此种制度于宋代大行其道,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权京西转运使谢景温奏“置垦田务,差官专领,籍四宪荒田,召人情射。更不以其人隶诸县版籍,须五年乃拨附,则五年内白无差科。”熙宁四年(1071),鄂州知州李椿奏请将荒田“召人请射,免税三年;三年之后为世业…归业者别以荒田给之(注:《宋史》卷182、163、185、173、176、173、173、167。)。至宋高宗绍兴三年(1133),史载尚有廷臣奏请“今荒田夥,当听百姓请射”(注:《宋史》卷182、163、185、173、176、173、173、167。)并进一步规定“所是召人承佃荒田,亦不须限定顷亩,听人产量力投状请射”(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至金代海陵止隆元年(1156),其荒闲牧地及本业外增置十田,“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注:《金史》卷10、11、47。)。

(三)所有权

请射制度不唯使普通民众获取了生产、生活资料之使用权,特定情形下,尚可取得相关不动产之所有权。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九月,户部奏准“白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孤幼及亲属应得财产者,守令验实给还,冒占者论如律。州县奉行不虔,监司按劾”(注:《宋史》卷182、163、185、173、176、173、173、167。)。又,高宗绍兴三年(1133)“户部言:人户因兵火逃亡,抛弃田产,依已降指挥,二年外许人请射,在十年内虽已请射,并许地土理认归业及免料次催科”(注:《宋会要辑稿·食货》绍兴三年九月八日。)。依上述二则史料,百姓弃产,虽经请射,但一般仅能取得使用权而不能取得所有权,(竞争缔约方式取得所有权的一般途径是实封投状),但如请射并经十年以上,原所有权人之权利消灭,不得要求占有人返回财产,请射人(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所有权。

三、“实封投状”

“实封投状”之制始于何时何地,尚需进一步考证,但至迟于宋真宗人中祥符元年(1008)春,朝廷已将“实封投状”法与传统之“卖扑”结合起来,成为一种有效而几实效的竞争缔约方式。据宋代相关史料,所谓实封投状,系指竞标人(承租人或承买人)将自己之竞标合同文书投入官府事先准备好的容器中并由官府进行登记,最后由官府拆封开标并与出价最高之人签立合同。宋高宗绍兴二十八(1158)年,“令州军造木柜封锁,分送管下县分,收接承买实封文状”(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一般而言,对官有财产的处分主要通过“实封投状”方式缔结合同,有关研究人员将其分为如下三类(注: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189页。):

(一)官田出租

南宋以降,战乱天灾,农产窜亡,田地荒芜,民间经济蹶然不兴,逃田、荒田、弃产、户绝庄产所在多有,为振兴经济,朝廷多以“实封投状”之法招募农产承佃田地。如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八月,农田所奏请将浙西田土“除出人户己业外,其余远年逃田、天荒田、草葑茭荡及湖泺退滩沙涂等地,并打量地亩、立四至座、著望乡村,每围以千字文为号,置籍拘籍,以田邻见纳租课比扑,量减分数出榜,限一百日召人实封投状,添租请佃,限满拆封,给租多之人。每产给户贴一纸,开具所佃田色步亩、四至著望、应纳租课。如将来典卖,听依系籍田法请买印契,书填交易”(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尤当言者,在调整官民之土地租赁方面有两大显著特征:其一,官天出租程式中,实封投状法与请射之法几无二致,换言之,实封投状法与请射之法均可调整官民土地租佃关系。徽宗宣和七年(1125)八月,“温、台、处、婺等州各有逃绝户抛下田土,贼平之后,皆为有力家请射。”为寻求公平,同时也确保国家税收,官府“令百姓实封投状请射,限一月开拆,给与租科最多之人”(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其二,实封投状法被广泛用于“划佃”。所谓“划佃”,实则是竞争性缔约方式的一种变体,亦即,当佃户不如期履行纳租义务,或不愿接受地主添租,地主则采用该法解除原租佃合同,与出价最高之人签订新的租佃合约。靖康之后,“诸道闲田颇多,既利厚而租轻,因有增租以攘之者,谓之划佃”(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6。)。宋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冬十月,诏令“诸路常平司见卖官田,并令见佃人增租三分,如不愿增者,许人划佃”(注:《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28。)。将尚未卖掉的官天交付原佃户耕种,但同时规定原佃户必须在半月之内“添租三分”,“如出限不愿添租,即勒令离业,其各年拖欠合催理租科并限一月纳足。乃别召人再限一月实封投状,添租划佃,限满拆封,给添租最高之人”(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二)官田出卖

有宋一代,田制不立,但在形式上仍然禁止私相买卖口分田,嗣经王安石变法,官田买卖浸成风习,尤以南宋一朝为甚。史载:建炎三年(1129),“凡天下官田,令民依乡例自陈输租。”至绍兴元年(1131),“以军兴用度不足,诏尽鬻诸路官田”(注:《宋史》卷182、163、185、173、176、173、173、167。),绍兴六年(1136),又“诏诸路总领谕民投买户绝、没官及江涨沙田、海退泥田”。短短数年内,屡次颁诏卖田,于史少闻。

宋代设常平司,“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视岁之丰欠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注:《宋史》卷182、163、185、173、176、173、173、167。)。官田出卖,代表国家进行买卖者主要为常平司,故常平司立有出卖之法,诸凡出纳、抵当、户绝之类,统归常平司管辖(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实封投状是宋代官田买卖的最常见方式之一。史载:“祖宗出卖官田旧法,止令人户实封投状,限满拆封,给与价高之人”(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在神宗熙宁年间,即诏令“户绝庄产委开封府界捉点及诸路提点刑狱司提辖,限两月召人充佃及诸色人实封投状承买,逐司季具所卖,关提举司封椿,听司农司移用,增助诸路常平本钱”(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南宋承继此制,均以实封投状之法出卖官田,如孝宗时“令诸州军将所管屯田先次估定价钱,开坐田段,除榜召人实封投状,增价承买,给付价高之人,理充己业”(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三)官有工商业经营权转让

实封投状之法于北宋大中祥符元年开始与传统买扑之法结合,成为官府出让官有工商业经营权之主要途径。熙宁四年(1071)二月,司农寺立法规范全国工商业经营权之转让,“相度京西差役条目内,酒税等诸般坊店场务之类,候今届满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丁:要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内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拘管。限满,据所投状开验,著价最高者方德承买。如著价童,并与先卜状人,其钱听作三限,每年作一限送纳”(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1,141、220、230,17。)。

法律程式

宋代竞争性缔约方式之程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投标程式,二是监督程式。

一、投标程式

宋代竞争性缔约方式之程式与今世之召、投标合同之缔结方式别无一二致,一般分为估产定价、出榜晓示、实封投状、拆封定标四个步骤。

(一)估产定价

估产定价主要是官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出卖、出租之财产及所转让的,1 :商业经营权进行检覆评价。对官田之出卖、出让须先对官田之面积、位置、四至、田色等项“选委清强官躬亲地头,从实勘验,取见诣实,分明立定字号,仍开具田地乡分地名、坐落四至、膏腴瘠薄、若干顷亩”(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勘验覆查完毕,则以当时市价对所山卖、出租之财产及所转让的工商业经营权进行估价。如系官有坑冶坊场,一般“依自来私卖价数”或“听自立价,实封其价状告”:如系官方田宅,则“周围知州,县委县令,取见原管数目,比仿邻近田亩所取租课及屋宇价值,量度适中钱数出榜”(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徵诸史实,宋代之竞争性缔约虽由官府操作,但其估价阅产的过程却充分重视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意“仰各随土俗所宜,究心措置”(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充分尊重各类“乡例”、“私卖价数”:二是注重掌握地价与地租之平衡,“量度适中骨架,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体现出即便于国力衰竭之日寸仍刁;忘尊重民意与市场规律,适足借鉴。

宋代招、投标契约之价格确定方式呈现为多元化形态,揆诸史料,一般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官府出示底价,承买人“增价”或“添价”;第二,官府径以当时行价或市价直接出榜召人承买;第三,官府并不公布底价而由承买人“任便着价”。

(二)出榜晓示

官府定价之后,必于“要闹处出榜晓示”,公诸于众。此点已详前述。延至哲宗元由年间山现了今日招标投标合同中的公开报价方式,即“许人明状添钱承买”以补充原来之出榜晓示,虽然增强了竞争力度,但终因后患过多,施行数月即告废止。

(三)实封投状

承买人将自己所出价格密封投入官府所设密封柜之行为称为“实封投状”。依宋代相关史料,如官府未规定底价,则承买人可自定价格或“任便着价”;如官府定立底价,承买人即必须在官府规定的底价基础上“增价”或“添价”。一定情形下,承买人获取土地佃作权、土地所有权、官有工商业经营权尚可低于或高于官方定价。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类情形:

1、官府出榜晓示期间届满如无人投状, 官府作为招标方可延长投状期间或降低底价继续招标:“限满无人投状,再限一月。若两限无人承买,即量行减价召人承买”(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2、特殊情形如转让亏损坊场之经营权,公示期间届满无人投状, 官府则默许投状人减低价格:“召人酬价,不以及与不及原额,但拆封日,取酬价最高人给付”,“不以着价及与不及体减分数,但拆封日,取着价最高者给付”(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3、经取得土地佃作权人在官府出榜要求增价时,投状人中有高于现佃人,官府则“以时比较,给着价高人”,“或见佃赁人愿依着价高人承买者,限五日投状听给”(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多数情况下,投状人中即便有山价高于现佃作权人,但官府为稳定现实的佃作关系,同时也为了优抚现佃作权人,仍将现佃作权赋予现佃作人。绍兴五年(1135)实封投状法规定:“限满拆封,给着价最高之人……仍具最高钱数,先次取问见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先五日工具汇报,若系佃赁及三十年已上,即于价钱上以下分为率,与减二分价钱,限六十日送纳”(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四)拆封定标

实封投状期间届满,官府遵循法定程序开拆投状人密封之投标文书并藉以确定中标人员,此为宋代招标、投标契约中最后一个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揆诸相关史料,宋代之竞争性缔约程式中的开标、定标均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公平竞争。

二、监督程式

监督程式构成宋代招标、投标契约的另一种程序,并且是为保障公平竞价而特别设立的法定程序。

1、期限

据宋代史料,竞争性契约的竞标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竞争投标,法律所规定之时限一般有三种:

半月内竞价投标。如建炎四年(1130)二月令将官田“量立日限,召人实封投状请买,限半月拆封,给最高之人”(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一月内竞价投标。如宣和七年(1125)八月,因方腊起义导致的江浙一带逃田无数,纷纷被“有力之家请射”,为增加国家税收、维护公平竞争,朝廷颁诏“令百姓实封投状请射,限一月开拆,给与租课最多之人,于公实利便”(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两月内竞价投标。南宋官田之出卖,一般白宫府出榜日起一月内召人实封投状承买,而出让官有工商业经营权之时限一般为两个月,如上举熙宁年间司农寺出让酒税等场务坊店之类是。

2、置历拘籍

所谓置历拘籍,系指官府(招标人)于投标人递交投状后于专置簿历中载明投标之先后序位,以备查验定标。绍兴二年(1132)六月规定:竟标人投状时,官府“仍置印例,抄上承买人户先后资次姓名”,二十八年(1158),又令收状官府于竟标人投状后“置历一道,令买人于历内亲书日时投状:或有不识字人,即令承行人吏书记日时并于封皮上押官用印记人柜”(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置历拘籍仅为公平竟价提供了一道公正的程序,开封唱标、定标方为其本旨。早期招标活动中仅要求官府负责招标之官员参加开封仪式,“限满,当本官厅拆状,区画所着价最高主人”(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绍兴二十八年(1158)则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了时封投状之规定,要求限满后,各县停收投状,“倚郭县分将柜申解赴州,聚州官当厅开拆。其外县委通判,县分多处除委通判外,选委以次幕职官,分头前去开拆。并先将所投文状当官验封,开拆签押”(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3、提供担保(抵当)

与今时之招标、投标缔约程序相同,承买人或承包人欲通过竞价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佃作权或官有工商业经营权,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担保,以维护招标之严肃性及招标契约的正常缔结。宋神宗时,实封投状之法行诸天下,朝廷进一步将官有坊场至生产与销售通过竞价方式转让民间,但竟价人必须提供担保:“天下州县酒务,不以课额高一卜,并以祖额弓算净利钱数,许有家业人召保买扑”(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1,141、220、230,17。)。揆诸史实,竞争性缔约过程中承买人或承包人之担保一般由两个方面构成,缺一不可,即承包人除自由家产(“家业”)提供担保外,还必须召人作保,“共通抵当”。景祜三年(1036)经臣僚建议规定天下“诸道、州、府、军、监、县、镇等酒务,自来差官监处,乞不以课利一万贯以上,并许衙前及诸色不该罚赎人一户以上、十户以来同入状,依元敕将城郭、草市、冲要道店产业充抵当,予纳以年课利买扑”(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价值理念

宋代招标、投标制度行之有年,成效彰著,于其时可谓领世界风潮之先,也为后世民事经济生活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历史借鉴。即便以今日之视角而观之,该种制度之推行与流播亦堪称市场经济法制之典范。探究其成因,笔者以为宋代招标、投标契约的制度固是其大行其道的一种历史诠释,但该种制度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理念则是其独步一时、卓然不凡的根本所在。要之,公平价值与自由价值为宋代招标、投标契约提供了历史性的动力基础,于今日之市场经济建设也不无裨益。

一、公平价值

公平价值是宋代招标、投标契约,深入民间经济生活并获得广阔历史生存空间的最重要质素。宋代不立田制,势力之家兼并成风。“承平寝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注:《宋史·食货志》上一。)。远在宋太宗雍熙元年(984), 国子博士李觉即上书痛陈民间田地分配不公之积习:“地各有主,户或无田,产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富者益以多畜,贫者无能自存”(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1,141、220、230,17。)。人力资源与地理资源的严重失衡必然加剧社会矛盾。特别是宋室南迁以来,“兵火之后,文籍散亡,豪民猾吏,因缘为奸,技巧多端,情伪万状,以有为无,以强吞弱。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富者日益兼并,贫者日益困弱”(注:《宋会要辑稿·食货》33之4、63之91~92、61之17、63之195、63之192、5之26、1之31、61之25、61之60~61、63之147~148、61之17、61之7、61之5、61之17、61之22,23、21之13、61之17、61之7、61之2、63之192、61之17、61之5、61之17、20之8、6之36。)。

揆诸史料,宋代推行竞争性缔约方式,意图通过竞争方式增加国家税赋收入固然为其大端,但以竞争缔约方式解决社会资源至分配却从客观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无形之间以市场价格调节方式抑制了豪强、官吏等对社会资源(主要是土地资源与工商业利润)的垄断占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之公平正义理念。缘乎此,当哲宗元祜年间出现“明状添钱承买”即公开竞价竞争制度时,有官僚反对并以之与实封投状之法相比较:“实封投状,虽非善法,然所添之值,人不相知,惟至限满启封,方见合给之主,今则明书钱数,众各见闻,又择价高之人便行给付,民既贪得,无有远图,并驱争先,更进迭长,惟恐失主,岂念后患……则明状之害,有甚于实封者矣”(注:刘安世:《尽言集》第2《论买扑坊明状添钱之蔽》。)。

二、自由价值

自由价值是公平价值的必然结果。“买扑”、(“扑买”)、“请射”、“实封投状”,无论何种方式都避免了官方以单纯的行政手段强行将相关义务附加于民间,农户、商人以契约形式与官府形成一定意义上的平等关系,相应地取得了自由缔约权;官府也因契约约束而不得不承担相关契约义务。换言之,竞争性缔约方式的出现,不仅振兴了两宋经济,很大程度上也推进了民间经济生活的自由民主精神的历史发展。惟其如此,宋代行政机关对土地资源和官有工商业利润己不再是“垄断者”,与农户、商人之关系也不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不平等关系,而代之以平等、自由且松散的契约关系,此点为民间经济生活注入了新的血液,也较为有效的澄清了两宋吏制,“官无稽察警捕之劳,而课税一定,无敢违欠,公私两便”(注:《燕翼贻谋录》卷3。),适足借鉴。

标签:;  ;  ;  ;  ;  

论宋代招投标制度_宋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