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税收制度亟待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消费税论文,税收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我国的消费税,主要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销售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我国实行增值税作为普遍调节的税种,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普遍征收,辅之以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税种,选用少量消费品实行交叉征收的双层次调节的原则。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制,参照了发达国家的消费税税制,强调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我国的消费税其立法宗旨是为调节我国的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强化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同时,我国还可以通过对消费税课税范围的选择、差别税率的制定、征收环节的确定来实现政府的意志,以满足政治、道德、经济等一些非财政方面的要求,消费税在体现国家奖限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需求、缓解各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消费税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从1994年消费税税制出台以来,已经经历了8个年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逐渐放开关税壁垒,使我国消费税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存在着很大差距,尤其是发展到今天,现行的消费税税制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现将当前消费税暴露出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的相关问题及分析
消费税的税负具有转嫁性,也就是说,消费税无论是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出于简化税制的考虑,为达到刚性、高效、节约的目的,我国把消费税定为价内税,使税务部门能够简便地计算出企业应纳消费税的税额,大大地减少了税收成本,并保证了税收均衡稳定入库。但是,由于消费税实行了价内税,使之暴露出一些缺点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
消费税由于将税款含在消费品的价格里面,使消费者对已付出的消费税税金认识不清,淡化了纳税观念,隐蔽了国家税收。这无论对国家还是消费者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特别是由于消费者在认识上出现的偏差,无形中抬高了一些消费品的价值或产生了对一些生产消费品行业牟取暴利的误解,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
2、价、税不分,客观上造成了价格上的税收概念混淆
由于大部分消费品在征收消费税的同时还要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这样就造成了价格上的税收概念混淆。如一种既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其含消费税价格为P[,1],不含消费税价格为P[,2],其相关公式如下:
P[,1]=P[,2]+T[,2](T[,2]为应纳消费税)……1
T[,2]=P[,1]×t[,2]=P[,2]÷(1-t[,2])(t[,2]为消费税税率)………2
T[,1]=P[,1]×t[,1](T[,1]为应纳增值税;t[,1]为增值税税率)……3
T[,1]=(P[,2]+T[,2])×t=P[,2]×t[,1]+T[,2]×t[,1]…………4
如果要计算消费税(T[,2]),而只给出了不含税单价(P[,2]),那么根据公式2计算,同样,增值税(T[,1])需要根据公式3计算。从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可比口径不一致,因此在同时计算产品应交增值税与消费税时,应对其单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换算。这样,本来是为了简化消费税税收征收方式,但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进行转化,反而造成了计算上的不便,从而影响了征管效率,使计算结果出现偏差;也使消费者对价格的税收概念发生混淆,往往分不清那一个含税价格,那一个是不含税价格,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由公式4中可以知道,增值税除对不含消费税的商品价格征收了一道增值税(P[,2]×t[,1])外,还对商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加收了一道增值税(T[,2]×t[,1]),从税法立法依据来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工作和统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由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计算口径不一致,从而在编制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的时候,为了达到口径一致的目的,企业财会人员往往需要经过换算才能达到价内税、价外税的统一,这样,从无形中加大了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难度。
(二)、消费税征收环节出现的问题及分析
我国目前除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等消费品在流通环节征收消费税外,其他的绝大部分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随着我国经济日益多元化发展,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已经逐渐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并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首先,企业的生产环节越来越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到了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区分是相当困难的。其次,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容易给偷逃税者带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消费税,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消费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再次,由于消费税征收的隐蔽性,在不同程度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消费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格转嫁的次数越多,商品的价格也就越高。
(三)、消费税税率的问题及分析
消费税的税率体现了国家对消费品的价值取向。国家利用税率调节来达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的逐渐放开,国家的宏观调控已逐渐由前台退到了后台,在这一历史趋势下,消费税的税率,特别是对部分消费品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已越来越不适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以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00年度汽、柴油的平均单价为最高,分别为2453元/吨和2422元/吨,而其当年的消费税税负也最低,分别为11.32%和4.86%;汽油1999年平均单价(1632元)最低,而其当年的消费税税负最高(17.07%);同样,柴油1998年的平均单价(1488元)最低,而它当的消费税税负最高(7.90%)。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汽、柴油的销售价格与其消费税税负成反比,也就是说,当汽、柴油的销售价格增高时,相应的企业消费税税负就低,反之,价格降低时,税负就高,特别在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时,这种变化更加明显,也由此造成了企业税负过重或税收流失。
(四)、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及分析
以成品油为例,据1999年国家统计年鉴记载:1999年燃料用重油(燃料油)和煤油已占我国成品油产量的20.71%,消费量的30.02%,显然,我国目前未对燃料用重油和煤油征收消费税是不合理的。另外,现行税负重的护肤、护发品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是否有必要对其普遍征收消费税值得商榷;汽车轮胎属于生产资料性质,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进行征税,有重复征税之嫌等等。
(五)、消费税宏观调控意义上的问题及分析
开征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需求,确保财政收入。通过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配合增值税观测国家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正确引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向,促进社会消费结构的合理化。
从目前看,我国开征的消费税的确为我国的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它在引导消费方向、调整消费结构上却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我国目前只对烟、酒等11个税目征收消费税,对许多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尚未征税。出现了消费税税制在宏观调控上的力度不足,也未能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另外,我国涉及生态环境的税收太少,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行为不能利用征收消费税加以有效控制,导致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再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对这些产品征收消费税,使消费受到抑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二、国际上消费税税制有关方面简述
从国际上消费税税制改革看,由于每个国家的财政状况、税制结构、经济开放程度和消费水平不尽相同,在已经实行消费税的国家中约有50%采取有限型消费税(课税方位窄,征税品目一般在11-15种之间),30%采取中间型消费税(征税品目一般在15-30种之间),20%采取延伸型消费税(包括消费品及一些生产资料)。
1、税率情况。由于世界各国消费税税率的成因差异较大,所以消费税税率差异较大。但共同特点是消费税的平均税率较之其它间接税要高很多,税率档次多,各档次税率之间幅度差别大,通过税率调节消费、调节生产,进而调节收入的作用相当突出。
2、征收环节情况。大多数国家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通常放在生产环节,即在制造商向批发商销售时征收。有些国家的消费税对不同消费品规定了不同的征收环节,如香烟在制造环节征收,酒在批发环节征收,汽油在零售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情况。各国都采用“从量定额”或“从价定律”的方式计税。但由于“从量定额”与消费品销售价格脱钩,缺乏税收弹性,因此,一些国家每年还要根据物价指数对从量课税的标准加以调整,物价上涨了,单位税额也随之调高。
在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方面,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等国家,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是出于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目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类似重油、天然气等主要燃料征收消费税或碳税。
三、关于对消费税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消费税税收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环节等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消费税税制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消费税税制改革成果和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四条建议,希望对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改革有所借鉴。
(一)、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
目前我国开征的消费税属价内税范畴,掩盖了消费税在征收性质上的透明度,无法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和引导人民的消费方向,只有将消费税在价外单独注明,才能实现国家对这些行业及个别消费品的奖限政策和正确地引导生产和消费方向,增加税收的透明度。当某个行业出现盲目发展的时候,国家就可以通过提高其消费税税率,降低其利润水平,来对其生产加以控制;当某个行业需要发展的时候,国家可以通过降低消费税税率甚至退、免税,来提高其利润水平,刺激该行业的发展。
(二)、改革消费税的征收环节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多环节、多次征收。由于只对一个环节征税,故一旦出现偷漏税就很难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从我国目前消费品生产企业情况看,国营企业正在向股份制企业发展,小型国有、集体企业正在并轨转制,企业的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变得越来越灵活,这样就给税收监控带来许多不利因素,特别是目前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如烟、酒、汽、柴油等,很多是由小烟厂、小酒厂、小炼油厂生产,这些企业绝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健全,为达到其牟取暴利的目的,往往采取偷逃税的手段,而消费税一旦从这些企业“跑、冒、滴、漏”出来,就不会在消费者的手中重新征回。
另外,从我国消费品的流通体制上看,是由生产(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组成的,而消费税只在单一环节征收,不能象增值税那样形成环环抵扣、环环监督的链条,不能形成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给一些不法企业进行偷、逃税以可乘之机。为此,笔者认为我国消费税应由单一环节征税改为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的各个环节征收,这样才能有效地均衡生产、批发、销售环节的税负。
(三)、消费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由单一环节征收改为各个环节征收,虽然体现了税负公开的原则,但同时也带来了重复课税的弊端,不符合消费税征收的目的。为此建议消费税在计税方法上应采取税款抵扣制度。即在生产(进口)——批发——零售各个环节实行凭消费税发票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进行道道抵扣的方式,以便在各个环节形成征收消费税的监督链条,对不能如实提供购买消费品发票的将不能进行消费税税款抵扣。这样有利于堵塞现有的消费税偷、逃税现象。对无购买发票或未完消费税的消费品,如继续用于生产资料或进入流通领域,那么,在下一道环节可将上道环节未交纳的消费税税款补回,防止了税收流失,同时也对企业销售货物必须开具发票起到了控制监督作用。
另外,如果消费税计税方法采取税款抵扣制度,则应取消目前消费税采取的“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全部改为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同时还要减少税率档次,以便在征收税款和抵扣税款时计算简便。还要将消费税纳入“金税工程”系统管理,从发票的开具到税款的抵扣,及消费税的协查形成一系列税收监督管理链条,堵塞消费税税款的“跑、冒、滴、漏”,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细化量化加大范围后的消费税税目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税制在征收范围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例如成品油,由于加工工艺和提炼程度的不同,原油可加工生产成不同的产品,而汽、柴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对汽、柴油征收消费税,但对原油加工生产出的其它产品如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重油、石蜡及其他芳香烃类油脂并未规定征收消费税,而由于这其中的一些产品在某种情况下可替代汽、柴油产品,因此,一些小炼油厂就应运而生,他们利用消费税的税收漏洞,在加工提炼各种油品时,将这些未列入消费税征税税目的副产品以其它油品名义私自卖给加油站或个人充当汽车等用燃料油,以牟取暴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税收流失,同时使本应属国家限制发展的小炼油厂的滋生漫延,破坏了生态环境。还有对一些消费具有超前性质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应进行课征消费税,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通过课征消费税来加重其税收负担,有效地限制奢侈消费行为,同时也增加了财政收入。所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按行业行为确定消费税税目、税率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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