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长期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对策思考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建立长期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对策思考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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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审计部门主导的联系会议制度

坚持审计部门主导,组织人事、纪检与监察等部门为补充,建立健全功能适宜、服务可及的经济责任审计平台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经济责任审计本质上是权力的制约而非经济监督。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受到多种因素制约,难以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职能作用。经济责任审计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监督形式,联系会议成为审计监督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顺利完成,审计机关、组织纪检等联席会议成员都很难单独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唯一主体。要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中监督主体分裂的问题,必须坚持以审计机关为主导,其他联席会议成员为补充的联席会议制度,借助联席会议整合各成员单位的力量,明确各自的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并通过完善措施保证各项任务的协调有序完成。

二、改革和完善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不规范化和非制度化是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最主要原因。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表明,如果政府的某一届或某一任领导重视经济责任审计,那么他们就会以行政权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然而如果下一届领导班子不再重视的时候,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阵风”,效果和作用大大降低,甚至是不了了之。学术界多年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制度结构和良性的制度安排可以很好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和发展。结合我们国家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可以看出,目前由于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上没有主动权,经济责任审计普遍采取的是“先离后审”的模式。这种模式导致审计的预警功能差,审计的时效性差,不能及时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不能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同时难以与干部的任免同步,从而造成离而不审、审而不用、审用脱节等现象,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淡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因此,逐步建立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证审计的时效性和质量,合理选择适合国情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极为关键。

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的供给体系,提高权威性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研究与安排,不仅需要定性的分析,更需要定量的分析。而定量的研究与分析,必须有充分的、可靠的、及时的基础数据资料。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要想客观评价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决策责任,都需要大量、可靠、详尽、适时的数据信息的支持。否则,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但是,这些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供给,具有显著的复杂性特征,而且成本也很高,也不是具体审计机构能够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领导部门应该统筹安排,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的供给体系,提高权威性。

四、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职能,解决审计机构的缺位和越位

尽快确立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地位,以法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运行。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的法律责任范畴,可以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划分原则和供给原则确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政府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责任仍然缺少配套、明晰的法律依据,致使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苦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缺失,审计机关长期以来陷入进退两难之中,不进则缺位或无为,一进就可能越位。因此,应加快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立法,明确界定审计、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权、利,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显的受托性特征,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内在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证明,没有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的介入和支持,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只能是一句空话。从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的法律责任上讲,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建立、发展和完善监督与服务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参与主体的法律职能,解决审计机构的缺位和越位问题。

五、坚持供求兼顾,同步推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和谐性

经济责任审计授权人、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应当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效供给和持续运转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前两者,共同构成服务“供给”,最后一项即为服务“需求”。在既定的条件之下,供与求应当基本均衡。如果供给过量,就容易造成审计资源的过剩和浪费;如果需求过大,容易产生审计资源的劣质配置。现阶段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供求状况很难明确是供大于求或求大于供,亦或是供求平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几乎无法对其进行量的精算与分析。但从近几年经济责任审计供求关系变化以及部分成功的制度变迁例证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供求双重均短缺与不足是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供求关系的主要特征。鉴于此,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新的政策取向上,政府制定政策的着力点应当关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供求均衡”和“配套联动”,不仅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平台的建设,注重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还必须同时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能力。在政策指导下应注意避免片面性,既不能为了强化“供给”而牺牲“需求”,也不能为了强化有效“需求”而牺牲有效“供给”,尽力实现两不误,两促进。

六、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关联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往往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来实现。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立足“优化功能,提高效率”,高度重视要素功能之间的关联性,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1)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其行政监督的色彩更为浓厚。这是因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监督并不是审计机关的职责,而是属于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的权限范围。但是由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官员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实际上扩展了审计机关的行政职责,由审计机,关代行了一部分行政监督的权力。经济责任审计实际上是集中并发挥了组织人事部门的“权”、纪检监察部门的“威”、审计部门的特长而形成的合力。所以,经济责任审计既是一种经济监督,也是一种行政监督,是二者的有机结合。(2)制约权力。经济责任审计就是约束领导者权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制度和机制,它通过对领导者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查、评价与鉴证来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监控。(3)审计结果的运用。如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不重视,形成“审管审、用管用、审用两张皮”的状况,则经济责任审计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经济责任审计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使之成为干部任用和监督的重要依据。(4)审计问责。对于“审计年年有、问题依旧多”的怪现象,有识之士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审计问责体系的转型。审计问责体系的转型包括三大转型,即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从组织问责转向个人问责、从行为问责转向后果问责。健全审计问责体系是经济责任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和机制保证。(5)预防腐败。揭露错弊的能力和惩治腐败的力度是政府治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效率的重要代理变量。经济责任审计正是揭露错弊、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同时它更是预防错弊,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

七、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的督察机构,依法监督经济责任中的质量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自我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通过责、权、利的明确界定,寻求外部性问题的内在化。另一方面很有必要建立健全专门的、独立的执法监督专职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独立检察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独立检查、审核或评估,对于违规违法责任人给予公开警告,以此规范和约束审计行为。这必须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要有明确、科学、合理、权威的评判标准,做到依法审计、依法查处,有效保护审计对象的权益。建立这样的监督机构要着眼于独立执法检查的重要性,要强化专业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监管,同时需要有群众公开的、社会性的监督与管理,要加强这两个方面的监管制度使之互补。

八、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

建立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制度、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方式立体化、评价方法科学化、评价行为规范化、评价结果公开化。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标准具体包括审计法的授权、领导干部的责权利界定、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结果的谈话制度、审计结果确认和运用制度及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方法、程序、评价和报告等相关准则,另外还要明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动力来自两方面,即一方面来自审计主体社会地位的提高;另一方面来自外部的激励。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明显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是现阶段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激励约束机制就成为审计监督中必须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无论是政府部门党政领导,还是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要承认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作用,树立监督也出生产力的观念,支持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活动,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九、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之间的均衡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积极关注和保持以下几方面制度的均衡性:(1)自愿与强制的均衡。经济责任审计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制,并不是取决于主观偏好。强制性制度的安排应注意:一要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二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即制度和政策必须被审计对象所认知。三是应从法律上尽快明确审计、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中的责、权、利。(2)统一决策与因地制宜的均衡。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不能够也不应当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上“一刀切”,应允许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不能脱离实际去盲目攀比。(3)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之间的均衡。事实证明,凡是经济责任审计搞得成功的地方,往往是审计、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结合好的地方。同时,强调以上部门之间的配合,并不排斥其他部门的参与和协助。(4)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的均衡。在制度的安排与选择上,即要考虑对人的监督,也要充分考虑对事的监督和审计对象的决策、管理与经济责任,不能不顾自身能力或不考虑审计风险而实施全面的经济责任审计。(5)公正与效率的均衡。经济责任审计的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但它们都是为目的服务的,把手段当成目的,那是本来倒置,只有坚持客观公正与效率统一的目的或方向,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不出现大的偏差。(6)服务供给与有效需求的均衡。制度的构建,既要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分担问题,保障有效需求,还要适应有效需求的状况,建立健全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服务供给体系。

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实施审计制度20多年来,我国广大审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在不断总结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审计理论研究具有参考价值的成果和审计工作中的有益做法,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内容上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人才从总体上讲还是比较缺乏的,在研究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定位不准,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轻理论、重实务的倾向,理论研究受现行制度、政策束缚,强调监督,忽视服务。概括起来,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表现出“五多”、“五少”现象,即实践经验多,理论升华少;重复性研究多,创新性研究少;滞后型研究多,超前型研究少;封闭型研究多,开放式研究少;政策性研究多、学术性研究少。随着经营市场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开放化的加快,创新渗透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许多学科的理论研究也呈现出创新化的趋势。经济责任审计研究应借鉴其他学科进行创新性研究,主要应包括: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研究应表现出自觉地合规律性,以免创新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其二是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创新应当拥有原创性或首创性(即前所未有);其三是与合规律性和原创性相适应,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创新应当努力站在前人的肩上,具有文明、健康、进步和发展性或不可逆性、传承文明与开拓进取的统一性,不可庸俗地将任何“新”都赋予“创新”字眼;其四是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创新应当立足在梯度发展的现实基础上,有条件地将已有的创新进行重组或再现,不可想当然地另起炉灶,哗众取宠。其五是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创新应当与培养创新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任何一种创新都能够进入可操作性的过程,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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