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经费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费论文,对策论文,现状论文,职业院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近几年的招生数已超过本科教育,2003年全国高职招收的学生占本、专科招生数的52.2%,2005年增加到53.1%,2006年增加到54.9%。目前,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在数量上是本科院校的1.6倍,在校学生人数亦近800万人,占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的一半。①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说明了高等职业教育已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日显突出,同时也说明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强烈的需求。但是,在高等职业教育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隐含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很好地解决,不仅影响高等职业教育稳步健康的发展,而且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现状
目前,大多数高等职业院校是由原普通中专学校升格而来的。这些升格前的普通中专学校,原来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省级厅局和地市局主管。办学经费的财政拨款,实行包干的行政事业费。部级中专为每年每校500万元左右,省级中专为每年每校400万元左右,地市级中专为每年每校200万元左右。也就是说,部级中专要好于省级中专,省级中专要好于地市级中专。后来,中央部委主管的普通中专学校均下放到省(直辖市、自治区),但财政拨数额一般都未变,带指标下放。近几年来,普通中专学校升格为高职学校后,其财政拨款虽有所增加,但增加不多,故办学经费严重不足。目前,高等教育的财政拨款在结构上存在严重的不合理,虽然高等职业教育的招生数已超过本科教育,但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与本科教育比相差悬殊。2005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预算内财政拨款为1046.37亿元,其中,普通本科预算内财政拨款为936.05亿元,占89.46%,高职高专预算内财政拨款为110.32亿元,仅占10.54%。②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是以学生缴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筹集。高职学校的财政拨款,相对来说,经济发达的东部省市要好于中西部省市。如浙江省2005年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省财政拨款占31%,学费收入占44%,其他经费占25%;财政拨款为本科生的60%。③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其他省市高等职业教育的经费来源也差不多。而中西部地区高等职业院校的财政拨款远不如经济发达省市,其财政拨款一般不到办学经费的30%。特别是大多数地市举办的高职学校的财政拨款更少,有些高等职业院校财政拨款还不到学费收入的一半,有些高等职业院校的财政拨款只有整个办学经费的20%左右。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经费,除了财政拨款、收取学费外,还须从其他途径筹措经费予以补充。在其他经费中,首先是专项拨款。主要是学校的主管部门以及地市政府用于学校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的专项拨款,教育部门也有一些经费用于专业建设。但是,这些专项拨款只能解决学校建设经费的一部分,其中大部分还得靠学校自行解决。其次是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创办产业,获得的创收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再次是社会捐助和企业资助。一些有成就的高职学校的校友,对母校捐助一些资金。企业资助主要是那些校企合作的企业。学校校园面积的扩大和楼房的建设,主要是靠银行贷款,有些学校还动员教职员工集资或向教职员工借贷。那些新建的高等职业院校,一般都从银行贷款,其债务相当严重。
如湖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是由原省级两所普通中专学校合并升格而成。目前,该校在校学生6000多人,教职工563人,每年财政拨款是原两所中专学校的基数,共1200万,学费收入为2300多万元。近两年,商务部从中西部发展基金中拨款1000万用于该校建设。学校正在建设新校园,资金来源一部分为卖掉旧校区的所有土地和房产的资金,一部分为银行贷款。现在办学经费十分紧张。在中部省份,该校的办学经费还是比较好的。一是该校是由两所中专学校合并升格而成的,其财政拨款比一所中专学校升格的财政拨款多一倍左右;二是该校的办学规模并不是很大。因此,该校的生均拨款是高等职业院校中较高的。此外,该校是以经济类和商业类专业为主,办学成本要低于工科类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而目前,许多高等职业院校是由一所中专学校升格而成的,其办学规模有的甚至超过了10000人,可想而知,生均财政拨款是相当的低。中部省份的各高等职业院校的财政拨款的生均经费每年一般在1000元以下,地市级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甚至不足600元。
二、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不足引起的问题
(一)财政拨款不够是教育不公平的体现
高等职业院校实行的以财政拨款为辅、收取学费为主的制度是教育不公平的体现。
首先是对高等职业学校不公平。1998年我国颁布的《高教法》中的第68条规定:“本法所指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这一规定确立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法》第53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普通本科院校的财政拨款基本上达到了《教育法》的要求,体现了财政拨款为主的制度。既然高等职业院校也具有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职业教育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与普通本科教育一样具有重要作用,那么,在财政拨款上,两类教育不能相差太大。由于高等职业教育要强调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对实验实习场所的建设有较高要求,经费投入较大,因此,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并不比本科教育低,有的甚至还要高。
其次是对学生的不公平。目前,在高等教育中,有些地方呈现出一种收费倒挂的现象,即本科教育的学费每年只有三四千元,而高职的学费却要五六千元,有的甚至更高。这种收费标准,其实反映了教育的不公平。同样是接受高等教育,念高职的学生为什么要比读本科的学生多交学费呢?并且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一般不如普通本科院校,高缴费却不能享受相应的优质教育,反而低缴费的能享受优质教育,这就更加有失公平了。有些高等职业院校的学费虽然与本科院校差不多,或者略低于本科院校,但也反映出教育的不公平。高等职业教育实行以财政拨款为辅、收取学费为主的制度,使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放弃了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每年高职录取学生时其分数高分与低分之间跨度很大,有的高达100多分,有的甚至200多分。在这样的高跨度之间,一些高分者放弃了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究其原因,除了对高等职业教育缺乏正确认识外,就是与高职高学费有关。由高学费而放弃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交不起三年读书的费用而只好放弃。二是有些人并不是交不起学费,而是在经过两类学校比较后认为,高等职业院校无论是校园面积、办学条件,还是教育质量都不如本科院校,而高等职业院校的学费并不比本科院校低,所以只好放弃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由于一部分高分者放弃了升学的机会,高等职业院校每年招生,不得不降低录取分数线,使一部分高分者流失了。这既是对不能升学的考生的不公平,也使高等职业院校失去了一部分高素质的学生。高等职业院校每年录取分数的跨度大,给教学也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这样无论对学习好的学生,还是对学习差的学生都是不公平的。如果要实现教育公平,让经济困难的学生也能接受高等教育,就要尽量做到让每一个学生的入学机会或升学机会平等,这就必须降低学费标准,使高等职业教育的学费远低于本科教育的学费。美国各州政府举办的类似于我国高职学院的赠地学院、社区学院,收费都很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般就读此类学校,这是政府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德国真正实行了职业教育领域的免费教育,其职业教育对学生免收一切学杂费。
(二)办学经费严重不足对教育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
高等职业院校财政拨款的严重不足,致使教学条件严重跟不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为了使学校能正常运转,大多数高等职业院校不得不依靠增加学费收入来解决办学经费问题。于是,一些学校不顾办学条件,盲目扩大办学规模,以规模效益来弥补经费不足的困境。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硬件建设和师资跟不上,教育教学质量必然要受到影响。从2004年到2005年,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减少10.3%,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减少9.5%,生均图书减少9.5%,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减少5.3%,分别比同期本科院校的相应指标要低7.9个、9.8个、10.3个和9.0个百分点。④特别是教学仪器设备的更新更慢,难以满足科技发展对教育的要求,以至于学生实践能力差,不能适应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及产业调整带来的劳动力需求变化的需要。因此,毕业生的质量受到较大的影响。
由于办学经费的不足,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待遇不高,从而导致高等职业院校优秀教师的流失现象较为普遍。有相当多的45岁以下的学术带头人,晋升教授后不久便跳槽到本科院校,或者由地市高等职业院校跳槽到省会城市的省级高等职业院校。年轻的教师博士毕业后,也有许多由地市高等职业院校跳槽到省会城市的省级高等职业院校或本科院校。优秀教师的流失,以及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无疑给教育教学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到教育质量。而高等职业院校的财政拨款严重不足,是造成地市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经济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办学经费严重不足导致专业结构不合理
由于工科类的高级技术型人才的培养在物质、技术等方面耗资甚多,师资标准要求较高,即办学成本较高,一些学校相继开设社科类专业,导致整个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严重不合理。其结果是文科类毕业生就业难。而企业中高级技术型人才(高级技工)十分紧缺,这说明一些工科类专业的招生严重不足。一些高等职业院校见某些工科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十分走俏,也盲目开设该专业,由于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所培养的人才也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其结果还是不能解决企业高级技工紧缺的问题。
三、解决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不足的对策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加政府投入
1999年,教育部决定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规定“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这一规定显然与《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相矛盾。当然,《教育法》的规定是对整个教育系统而言的,作为比例小的一部分公办教育或民办教育,可不受此规定约束。作为学校数已是普通本科院校1.6倍、招生数也超过本科教育的高等职业教育,政府应负有调拨办学经费的重大责任,尤其是不能将这一责任推给受教育者。由于职业教育与企业联系最紧密,企业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如德国的职业教育,其教育经费国家投入小部分,企业承担大部分,受教育者不交学费。我国在目前情况下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是不可能由企业来承担主要部分,但可以逐步引导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减轻政府投入教育经费的压力。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目前,国家应该有能力承担起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主要部分,也就是说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应与普通本科院校同等对待。要想真正实行高等职业教育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体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要修改《职业教育法》,最好是制定一部《高等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应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责任责无旁贷地落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身上。其次,对于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也要作相应的修改。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财政投入的比例也应逐步提高。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均财政拨款应达到不低于本科教育生均财政拨款的2/3,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达到接近本科教育的拨款数。其他筹措教育经费的渠道也应明确规定,特别是要规定学费收取的标准,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应低于相同专业的本科教育。
(二)建立公平的财政拨款制度
高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应遵循公开、公平和高效的原则。要制定科学的拨款标准和条件,以增强拨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一是要根据不同的专业,制定不同的标准,如工科类专业的办学成本要明显高于文科类专业。二是核定办学规模,以办学规模为基础进行财政拨款。对超规模招生的部分和弹性范围数量,可不予考虑,由学校自行解决经费问题。同时取消以前按员工编制数作为拨款依据的做法。教育成本和招生规模是动态的,因此,不能像以前那样,财政拨款数一核定,10多年都不变。而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财政拨款数。当然,不可能做到每年都调整,一般可在3-5年调整一次。招生规模的核定,总的来说,是根据社会的需求,但具体到某一所学校,不仅要根据办学条件,而且要根据教育质量。对于教育质量高的学校可以扩大办学规模,对于教育质量差的学校应缩减招生规模。这种将教育质量评估与招生规模和财政拨款直接挂钩的做法,将有利于促进学校对教育质量的重视,有利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也有利于做到教育投入的效率最大化。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要重点扶持,但示范性院校的常规拨款应与非示范性院校同一标准,至于经费的扶持可从专项经费中解决。
(三)走校企合作办学之路
国外职业教育大多是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尤其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极为紧密,实践性教学一般放在企业进行,办学经费主要由企业承担(德国职业教育的经费85%来源于企业,15%由州政府列支)。在我国,也有许多高等职业院校在不断地探索校企合作的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校企合作可以有多种模式,如有校企股份制合作培养模式、校内教学生产经营一体化培养模式、校外生产性实习培养模式等。校企合作办学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使培养的人才更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为学校可根据企业及社会的要求来开发专业,确定其招生计划和培养目标。只有这样,所培养的人才才具有针对性、适应性和前瞻性,使办学效益最大化,避免教育资源和经济投入的浪费;二是可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教学实习所需要的场所和设备,可由企业提供,即可将学生的实训放在企业的生产第一线进行,甚至可将企业的生产车间建在学校里,学校的实验室所需的仪器也可由企业提供,从而可使学校节约办学成本;三是可提高教育质量。在企业进行实践性教学,不仅可直面生产现场,而且还可由企业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这样,学生可以学习到最新先进技术,毕业后可以进行零距离上岗。此外,合作过程中,企业可以以其他形式向学校提供资助。政府要采取措施为校企合作办学创造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一是在有关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企业参与办学的义务和责任,二是制定有关鼓励企业参与办学的政策。要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双赢”机制,凡是参与办学、资助学校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如可减免有关方面的税收,或在安排技改项目方面可优先考虑,以调动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还可对有条件参与合作办学而未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征收职业教育税,使其承担职业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四)多途径扶持高等职业教育
政府除了常规的财政拨款、鼓励企业参与办学外,还可通过多种途径扶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是要加大救助贫困生的力度。目前,高等职业院校面临着以下情况:一方面,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于交不起学费,或者没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或者被高等职业院校录取了却不到学校报到,而放弃了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机会。这不仅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也让高等职业院校失去了一部分高质量的生源。另一方面,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拖欠学费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地市级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拖欠学费的现象更为严重。这些情况主要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造成的。有些学校为了能收到学费,规定凡是不交学费的,不让参加考试,有些学生因不能参加考试而只好退学。有些学校虽然允许欠学费的学生参加考试,但扣发毕业证书。由于未拿到毕业证,给这些毕业生就业造成了困难。高等职业院校本来就经费困难,加上学生拖欠学费,使高等职业院校办学经费更加短缺。近年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别增大了对贫困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规模,如2007年中央财政拨款的奖学金和助学金规模增加95亿,比原来翻了5倍。但是,这些资金的分配极不合理,高等职业院校所分配的资金较少。由于高等职业院校与本科院校相比,其贫困生的比例较大,特别是地市级高等职业院校和农林类高等职业院校困难生的比例更大。因此,对贫困生的资助,要向高等职业院校倾斜,尤其要向地市高等职业院校和农林类高等职业院校倾斜。二是将职业培训与扶持高等职业院校结合起来。近几年来中央各部委和省级财政每年都投入了上百亿的经费用于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农民工的各类培训,这些培训可以安排到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这样做,一方面,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设备得到了充分的利用,提高了教学设备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可锻炼高职教师,检验高职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同时高等职业院校也可获得一定的经费。三是将科研项目的安排与扶持高等职业院校结合起来。中央财政每年都安排了上百亿的科研经费,有关部门应向高等职业院校安排一定的科研项目。项目的安排也要采用竞争机制,以保证科研经费的效率最大化。让高等职业院校承担科研项目,能有效地提高教师科研水平和专业化水平。四是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发展校办产业。对校办产业,政府应在多方面予以扶持,如在税收、征用土地、购买设备等多方面予以扶持。
(五)高等职业院校要开源节流
高等职业院校要尽量地压缩行政性人员,减少行政性开支;并加强财务管理,将经费重点用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上。在经费开源方面,除了以上项目外,还应尽可能地拓宽渠道。一是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争取各种名目的专项资金,如中央各部委的中西部发展资金、劳动部门的培训资金、教育部门的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资金等。二是走产学研结合之路。高等职业院校在走产学研结合之路时,要与发展校办产业结合起来,在提高教师水平、提高教育质量的同时,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增强学校的造血功能。三是与普通本科院校联合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形成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共同发展的格局,使学校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产生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是开展技术服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许多乡镇企业、私人企业需要技术更新和产品创新,可是他们现有的技术人员的水平有限,高等职业院校可利用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服务。在技术服务的同时,既可锻炼教师,又可创造经济效益。
(六)协调发展多主体办学
社会力量办学是对政府办学的补充,是解决国家教育经费不足的有效措施。在国外,高等职业教育领域中,私人和民间团体是一支重要的办学力量。近几年来,我国社会力量办学发展很快,如湖南省有民办高等职业院校13所,占整个高职院校的20%。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私立高职学校以社科类专业为主,公立学校始终是工科类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这是因为工科类专业的办学成本较高,私人和民间团体难以负重。现在一提到政府投入,就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在政府未投入的情况下照样可以运行。他们之所以有此种看法,是因为不了解两类学校的差别和特点。一是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以社科类专业为主,办学成本较工科类专业要低很多。即使有些高等职业院校开设了工科类专业,其开设条件往往是不符合要求的。二是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学费比公办高等职业院校要高。三是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兼职教师较多,教职工的工资支出比公办高职学校要少。如果要求公办高等职业院校都按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模式运作,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其专业结构和人才规格是不可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因此,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原则,必须是以公办学校为主体,民办学校为补充。因此,为了使高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地发展,必须做到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协调发展,形成公办与民办院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在两类学校的专业设置方面,要正确引导,引导民办学校以开设社科类专业为主,对于开设工科类和医卫类专业的,要严格按要求评估,以保证高等职业教育的质量。
注释:
①刘晓.论高等职业院校的财政公平[J].当代教育论坛,2007,(11).
②胡秀锦、马树超.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分析与思考[J].职教论坛,2006,(12).
③麻淑秋.构建与浙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EB/OL].新华网,http://www.aj.xinhuanet,com/magazine/2005-05/24/eontent_294922.htm.
④陈嵩、马树超.全国不同区域高职教育发展水平比较分析[J].职教论坛,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