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出版活动与编辑活动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编辑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0)02-0020-03
要讨论本文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出版”与“编辑”各自的概念。
习惯上,许多人会把字典对相关名词的释义当作对这一名词概念的权威认定,殊不知字典对某些名词的释义是尚未成熟的,即便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现代汉语词典》,内容也在发展变化,其对“编辑”和“出版”两个名词所下的定义也未必准确。
商务印书馆2005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出版”一词的释文为:“把书刊、图画、音像制品等编印或制作出来,向公众发行。”1979年版和1989年版《辞海》对“出版”一词的定义为:“把著作物编印成为图书报刊的工作”;1999年版《辞海》修改为:“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狭义仅指书刊的出版,而且不包括印刷和发行。”
相对而言,笔者以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出版”的解释更加简明扼要。但从专业理论角度看,上述概念的释义似乎都有偏颇。《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将作为出版活动表象的“书刊、图画、音像制品”的“编印、制作”当作“出版”定义的必要条件,这个概念过多强调了出版活动的外在形式,而对出版活动的内在本质把握不够,因而不能概括社会发展提供给出版活动的新手段,不能反映出版活动的新表象。所以,这个“出版”概念的规定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渐落伍。
在对一个名词下定义时,准确把握其本质很重要。笔者认为,出版活动的本质是作品的传播,因此,“出版”一词可以定义为:“将作品通过不同方式向公众传播。”把握事物的本质,“出版”概念就能够包括广播、影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新兴的手段或方式,这个概念就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
较之《现代汉语词典》,《辞海》对“出版”的释文并无过人之处,相反,1999年版《辞海》给出的概念将“编辑加工后”和“经过复制”当作“出版”的必要前提,这种认识显然不妥。无论在古代还是现在,作品不经过编辑加工都可以完成其出版传播过程——应该认识到,在出版活动中,编辑活动并非必不可少——“经过复制”在网络出版中同样并不是必要的。
对于“编辑”概念,《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将其定义为:“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1979年版《辞海》对于“编辑”一词的解释为:“指新闻出版机构从事组织、审读、编选、加工整理稿件等工作。是定稿付印前的重要环节。”1989年版《辞海》释文为:“新闻出版和电影等机构从事组织、审读、编选、加工整理稿件等工作。是定稿付印(或摄制)前的重要环节。”1999年版《辞海》有较大改动,“编辑”一词的解释为:“①组织、审读、挑选和加工作品的工作。是传播媒介工作的中心环节。②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信息时增删修改数据、编排程序的一项工作。③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或一套作品的著作方式。④从事编辑工作的人。⑤我国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之一。”
在笔者看来,上述“编辑”概念同样未能抓住事物本质,因而在实际运用中不免捉襟见肘。《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的定义未能区分“编辑”一词的多义性,将“一种著作方式”的“编辑”(实质为“编纂”)与“对他人作品进行加工”的“编辑”混同,不仅没能反映近年来编辑学研究的进展,而且不利于人们对“编辑”概念本身的准确把握,不利于人们展开对编辑学理论的研究。这个概念也没有说明编辑加工的目的或作用所在,更缺乏对编辑活动“选择”本质的把握,因而是一个不完善的部分概念。《辞海》对“编辑”—词的解释近年有较大进步。1999年版《辞海》的定义中,去除了“新闻出版和电影等机构”的限定,这在认识上是一大进步,因为这一认识更加靠近“编辑”活动的本意,说明只要是“组织、审读、挑选和加工作品的工作”,无论何人从事,都可以认定为编辑工作,并且在这个定义中明确加入了“选择”这一编辑活动的本质特征。令人遗憾的是,这个概念同样没有说明编辑加工的目的或作用所在,且未能表述编辑活动是针对“他人作品”而展开的必要条件,因而仍然未能避开两种编辑的混淆——如果这一活动是由作者本人针对自己作品从事的,则应当认定为“编纂”而不是“编辑”(当然,这只是指编辑学理论所要研究的狭义编辑概念而言)。
在笔者看来,“编辑”概念可定义为:“对他人作品进行挑选、审读和加工或组织他人进行写作,并将相应作品加以传播的社会活动。”
按照上述对“出版”和“编辑”概念的理解,笔者以为,“出版”概念应该比“编辑”概念要大,因为出版活动至少包括有编辑活动参与的作品传播和没有编辑活动参与的作品传播两部分,后者指作者本人不假手他人而将自己的作品进行扩散传播。例如“文革”期间地下流传的《第二次握手》,虽然未经“正式”出版单位审批,没有假手他人的“编辑”加工,也没有经过专业书店的市面销售,可它客观上不折不扣地完成了整个“出版”过程。类似情况在各种手抄本的传播中屡见不鲜。
可以想象,在人类文化活动的滥觞时期,所有作品最初产生和传播,应该只是事关作者本人而不与他人相关的,只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完善,才逐渐产生了专事对他人作品进行选择、加工和扩散的编辑活动。由于编辑活动的专业性,使其在作品传播的经济性和有效性方面拥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从而,编辑活动日益发展,作者亲力亲为的出版活动日益减少。如此,对于历史上出版活动应当早于编辑活动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
毫无疑问,编辑活动与出版活动关系密切——编辑活动必须借助于出版活动才能完成其传播他人作品的目的,而出版活动只有在出现编辑活动之后才变得更加经济有效、更加充满活力。
对于出版活动与编辑活动的关系,笔者曾经有过这样的认识:在历史上,编辑活动产生在先,出版活动只是编辑活动必要借助的手段、从属于编辑活动,出版活动应该是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产物。记得1994年在郑州“全国编辑学理论研讨会”上,笔者曾经提出,从历史上看,出版活动其实应当从属于编辑活动,因为它本是编辑活动产生之后方才出现的、本质上是为编辑活动所借用、并且与编辑活动相伴才能够存在的一种社会活动,因而,在编辑学与出版学的从属关系上,似乎也该有本质性的重新认识。换句话说,笔者认为,编辑学应当是出版学的上级学科,诸如书报刊画、音像影视、广播网络乃至未来可能出现的种种形式的出版,都不过是编辑活动结合时代发展所借助的手段而已,这种手段当然不能喧宾夺主地成为主体。因而,笔者提出应该将出版学归属于编辑学,并且认为这样的学科归属绝非为了人为提高编辑学的学科地位,而实在是对编辑学与出版学学科关系的本质回归。
笔者的上述认识可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在中国编辑学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刘杲先生明确提出:“编辑活动的范围大于出版活动的范围,编辑活动的发生早于出版活动的发生。弄清这一点,有利于编辑学的发展,也有利于出版学的发展。”刘老是笔者十分钦佩的学术前辈,他老人家常有不同凡响的睿智论断或学术观点,但上述主张如今看来有失偏颇了,因为它根本否定了无编辑活动参与的出版活动之存在,即在潜意识中认为“一切出版活动均需有编辑活动方可完成”,这种认识显然不对。其实,认为出版活动不必以编辑活动为前提历来是笔者的主张,笔者多年前就曾经表述过相关的认识。在发表于2002年第2期《出版发行研究》上的《编辑学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笔者曾提出:许多论者认为,任何出版物都必须经过编辑才能进入市场流通或传播,编辑是文化创作和广大受众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笔者认为,尽管在制度上可以这样规定,但作为客观规律来认识,这种观点不免一厢情愿,因而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图书或其他任何出版物,完全可以不经编辑活动而扩散或传播。换句话说,任何作品的作者,完全可以依靠自己撰著、自己改校、自己印刷和自己发行来实现文化传播,在这种文化传播过程中并不存在编辑活动,因而编辑活动对于传播并不是必需的。我们既不能将一切传播活动都与编辑活动相联系,也不能否认在古代编辑活动产生之前就已存在出版活动。
准确掌握“出版”和“编辑”概念,认清出版活动与编辑活动的本质,无疑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这两种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更有助于我们展开对编辑学理论的深入探讨。对于出版活动与编辑活动关系的探讨,是一个意义深远、很有前途的研究话题。同时,如果我们能够比较清楚地明确编辑活动中相关其他社会活动与编辑活动的关系,这对于明确编辑学的研究对象、划清编辑学的学科范畴、完善编辑学理论的研究领域将非常有益,也会更有利于编辑学专业教育事业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