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中小企业政策比较研究及其启示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美日中小企业政策比较研究及其启示_中小企业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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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一致的政策。我国也开始从战略高度上重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各国制定政策的依据和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不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也就存在差别。本文将比较两个典型国家即美国和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通过比较,以求对我国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有所启示。

一、比较

在美国,企业只分为大企业和小企业两类。小企业政策是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营业额不足500万美元的小企业服务的。日本的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下或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工矿企业,从业人数100人以下或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下的商业批发企业, 以及从业人数50人以下或资本金1000万日元以下的零售和服务企业。美日中小企业政策即针对这些企业。

1.中小企业政策目标比较

美国、日本都通过立法对中小企业实施政策支持,并在法令中阐明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目标。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小企业法》第二条表示,小企业是维持自由竞争的重要因素,保障个人独立经营的机会可导致国家的繁荣。这一认识表明美国支持小企业的目的在于保护自由竞争,保证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国家繁荣。这一目标决定了美国小企业政策体系的激励色彩较浓,也蕴含了小企业的重要意义。美国任何一届政府都很重视支持小企业的发展,在克林顿旨在振兴美国经济的政策中,对小企业的倚重就是其特色之一。日本在50年代制定了支持中小企业的个别的法规,但直到1963年才正式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该法规定中小企业政策的目标是促使其适应国民经济成长的需要而发展,改变中小企业主及其雇员的经济和社会福利。日本的这种政策目标有其背景。二战后,日本经济恢复过程中,政策的中心是把经济资源重点投入基础产业部门,使大企业得到快速发展。由于投入不足,中小企业技术、管理、收入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等都很低,与大企业的差距在拉大。为了消除这种双重结构,日本从50年代开始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尽管中小企业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80年代和90年代,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目标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还是要促使中小企业紧跟日本经济发展步伐,向高层次发展,如经营国际化、信息化、组织合理化、高技术化等。这种目标决定了日本中小企业政策体系的利益均沾特性,每个企业都能无条件地获得政策实惠。

2.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比较

从资金上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美日的做法有较大的区别。美国政府直接对小企业提供的贷款很少,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美国从事信贷担保的机构是小企业管理局和进出口银行,它们提供的贷款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小企业长期资金需求,如固定资产投资、补充流动资金、购买存货和出口融资等。担保条件比较优惠,如小企业管理局的最大担保数额可达75万美元,担保率一般为75%,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担保率可达80%;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可保证为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可长达25年,必要时可申请展期。尽管如此,由于贷款利率高于大企业,小企业从商业银行等贷款并不多。美国政府直接对小企业提供融资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向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二是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小企业提供自然灾害贷款;三是向小企业提供出口信贷。可见美国政府对小企业的资金援助有限。小企业的资金来源除了企业主自身储蓄和商业利润留成外,更多的依赖证券市场和短期贷款。据美国独立企业联合会对小企业主融资方式的调查,45%的人回答资金来源于个人储蓄,13%的来源于朋友, 29%的来源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4%的来源于私人投资者, 1%的得到政府资助。这说明美国的资金支持政策主要是对小企业实行贷款担保。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较美国大,支持措施也更详细。日本政府通过三条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1.由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目前日本有5家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 国民金融公库,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用的小额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利贷款,帮助企业解决长期资本的不足,此外还有商工组合中央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分别向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2.政府全资或部分出资成立为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机构,它们是:1953年以信用保证协会为核心建立了信用完善制度,以保证中小企业借入债务,疏通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1958年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保险、普通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环境设施建设保险等七大类信用保险,以确保小企业能顺利获得借款;1996年建立的“风险基金”,通过给发行债券的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为风险资本提供担保。3.政府认购中小企业为充实自有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综上所述,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是日本中小企业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大约占整个中央财政的0.25%,1997年通产省中小企业对策预算额为1323亿日元,其他政府机构为618亿日元。

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比较

大量事实表明,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开拓冒险精神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较强。西方国家大多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挥这种创新优势。就美国和日本来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美国的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力度都要远大于日本。实际上,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是美国小企业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措施通常有:一是建立小企业创新发展计划,要求有关政府机构每年向该计划拨出经费,支援小企业从事科研开发。自1983年起,小企业每年至少可获得近40亿美元的经费支援。二是向小企业传播技术,在克林顿旨在振兴美国经济的一揽子政策中就提出要建立数十个制造技术扩展中心,在小企业间扩展技术知识和新的制造技术。三是提供税收优惠,如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小企业提供用于研究和开发的长期税款减免。更为重要的是9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高技术产业倾斜政策,先后推出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优先把信息通讯技术、生物技术、特种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部门作为重点领域加以扶持。而小企业占美国高技术型企业的绝大部分比重。这种产业倾斜政策无疑大大地激发了高技术型小企业的技术创新热情,大幅度提高创新效率。

90年代之前,日本的政策支持基本上停留在如何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水平上,创新支持较少。90年代中期后,日本才正式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1995年4月, 日本制定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性事业活动的临时措施法》,鼓励中小企业开展科研开发活动。

4.处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关系的政策比较

在美国,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小企业依靠大企业为其开拓占领市场,大企业则依靠众多小企业为之提供零部件和专业化服务并销售产品。小企业促进了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有利于大企业提高效率。大企业可以利用小企业之间的竞争降低成本支出。美国这种小企业与大企业关系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由市场机制调节,政府政策的作用在于保护竞争,维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功能。因此,政策的重点是对大企业实行反垄断。

日本制造业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是一种“下请分业”关系。日本中小制造业中半数以上是下请企业。所谓“下请”就是承包,小企业承担大企业的委托,进行产品零部件、附属品的加工制造,以及协作进行生产设备、器具的维修和制造。一般通过签订长期协议来维持这种承包交易关系。在这种交易关系中,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素质较低,在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政府的政策就倾向于支持中小企业。于是日本成立了承包企业振兴协会,斡旋这种交易关系,还由法律规定大放包企业负有一定的义务。此外,鉴于中小企业规模过小,同大企业竞争处于不利地位,日本建立了中小企业事业团,其任务是指导数个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形成具有规模优势的各种组合,对内提高生产效率,对外加强交涉能力。日本的这些支持与协调措施是50、60年代制定的,但迄今为止,并未作重大的修改。可见,日本在处理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关系时,政府干预因素较多。

5.创业支持政策比较

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人们普遍具有旺盛的创业精神,并有倡导和赞扬这种精神的社会风气。美国政府同样对个人创业精神给予极大关注,形成了支持个人创业的制度。作为促进个人创业的机构,美国成立了商业信息中心,该中心拥有准备创业所需的信息、录像带、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终端等,供创业者随时调用。此外,美国各州还建立了业务培养室,主要培育风险企业,支持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扩大业务。培养室向前来接受培养的企业提供事业内容、办公室服务和经营技术等。在对小企业主创办风险企业进行经营指导的基础上,政府还从资金上予以支持。早在1958年,政府就全资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专门对小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的风险投资。日本在90年代才开始鼓励创业精神。日本中小企业厅拟定的《90年代中小企业设想》中,把促进创业当作重点政策之一。日本也开始鼓励人们进行风险事业投资,1996年3月, 中小企业事业团开设了“风险企业广场”,指导中小企业主兴办风险投资企业。

此外,在美国的小企业政策中,对小企业进行经营指导也是其特色之一。美国政府除了对小企业的国内业务进行指导外,更突出的是指导小企业的出口经营。可以说,这种指导事无巨细,从获得出口信息、寻找海外客户、制订国际营销计划,到处理出口中遇到的问题,小企业都能从官方、半官方和民间机构中获得帮助和指导。相对而言,日本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就没有这样细致。

二、启示

通过以上美日中小企业政策的比较,对我国制定和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有以下启示。

1.首先要明确中小企业政策目标

国家制定经济政策都有其目标,目标明确才能使政策合理有效。美国的目标是要通过支持小企业的发展,来繁荣整个经济。日本的早期政策目标是要消除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双重结构差别,提高中小企业员工的福利水平。我国同样要明确中小企业政策目标。这就需要考察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遵循“抓大放小”的基本思路,但人们对“放小”存在片面理解。似乎对小企业进行改组、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等改制形式,就能使中小企业活全部起来,而没有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给予足够的支持和引导。甚至在有的地方“放小”成了“放弃”小企业。这必然导致小企业在不公平的政策环境下发展。而在宏观经济环境偏紧的条件下,小企业的发展更显困难,相当数量的小企业并没有活起来。1998年4月, 江泽民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指出:“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发展,小企业数量大,在吸收就业,适应多层次需求,繁荣地方经济等方面作用重大,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企业加快发展”。不久之后,江总书记在谈到“放小”时,又指出,“放小”是要“放活”,也是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因此,既要明确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又要正确处理好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改革是为了发展,发展了又促进改革。可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应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并推动中小企业的改革。

2.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美日都有中小企业融资援助政策。美国是以向小企业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为主要支持政策。日本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两条重要的融资渠道。一是有专门的政策性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二是有专门的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借款保险,促使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援助每年都要占中央财政预算的一定比重。我国也要采取多种途径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不宜象日本那样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机构,可在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增设中小企业业务部。为了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可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保险制度,即由财政拨款设立政策性的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此外,可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并分享投资利润。

3.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并举

美国一贯重视并采取各种措施支持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我国要充分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优势,成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计划,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员工从事科学研究和新产品开发。与此同时,也要参考日本的做法,针对我国许多中小企业目前工艺设备陈旧、技术水平低的状况,采取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更新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培训技术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激发其活力的发挥。

4.鼓励个人创业

美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支持个人创业制度,日本在90年代也开始鼓励个人创业。在我国,鼓励个人创业,首先需转变人们的观念,要形成以企业家为荣的社会风气,彻底消除部分人员的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大力倡导创业精神。这在目前机关人员分流,企业下岗人员增加的情况下,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是建立支持个人创业的制度。如创办创业信息中心,成立小企业经营指导协会,给开业不久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兴办高新技术型小企业和服务型小企业,等等。

5.指导中小企业向国际化经营

美国对小企业出口经营的指导策略颇具特色。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出口发展较快,已成为出口的生力军。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出口服务的措施。可建立贸易信息与咨询机构,成立中小企业出口援助中心。中小企业管理局即将成立,应增加其支持中小企业出口的功能,为中小企业培训外经贸人才等,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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