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维护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_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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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

在我们迈进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维护社会公平、伸张正义已经成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公平正义既是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前提,是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

首先,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致,这是任何共和国永久联盟的最强有力和最佳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1]国家要长治久安,社会就要保持和谐。因为“一个政体中各个部分或要素愈是融洽,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2]社会要保持和谐,就需要有良好的秩序。维护社会秩序,则需要完善的规则,而一个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体系是制度。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公平正义对于一个社会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注重促进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我国目前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构建重要的理念内涵之一。

其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社会各阶层之间关系的目标,就是要遵循公平正义的规则,调节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实现良性互动与团结协作,最终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社会。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但“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为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4]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如果不用科学的方式加以调节,矛盾就有激化的可能,甚至导致社会动荡。要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惟有维护公平正义,才能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再次,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党的十六大把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从整体上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五个方面的能力之一提了出来,深化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公平正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奋斗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党的三代领导核心都把建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的社会主义社会作为毕生的奋斗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公”,涵义很丰富,其中很重要的内容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正式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和谐社会是指以各方利益大体均衡为基础的社会,这就要求充分考虑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利益均衡机制,达到社会公平正义,而这恰好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蕴意一脉相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已然成为我们党最重要的执政理念,也成为我们制订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公平正义缺失:和谐社会面临考验

当前,我国社会从整体上看是一个比较公正和谐的社会。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在各阶层各方面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也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缺失问题,有些还比较突出甚至非常严重。

(一)机会不平等。机会是指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机会又是指资源的分配,机会的不同将导致未来发展结果的不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导性的平等原则只能是机会均等来考察社会平等问题。”[6]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是保持社会成员心理平衡的重要砝码。但机会作为一种资源而言是有限的,无法充分满足社会成员对于机会的各种需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各种因素和根源导致了很多机会不平等的现象的产生:

1.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是社会流动的动力机制。”[7]受教育的机会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着机会拥有量的不同和把握生存发展机会能力的不同。而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人生最大的社会不公,足以影响一个人未来发展和终身利益。目前,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农村中男女之间,受教育的机会差异很大,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个人发展和上升流动机会。从教育资源分配来看,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诸如教育经费、教育设施和师资等的分配极不均衡。在一些直辖市和发达地区的大城市,不仅中小学的普及程度高,大学多、高校录取分数线也低于其他地区。各级教育收费逐年攀升,也使得一些农村青少年及城镇贫困家庭的子女难以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比较偏僻落后的农村受重男轻女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在经济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只让男孩上学而女孩辍学务农或务工,造成了男女之间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教育机会不平等促使社会发生了分化,增强人们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的整合度。[8]

2.就业机会不平等。一些单位在招工招聘时,存有严重的歧视问题,包括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城乡身份歧视等:招聘时过分看重学历,剥夺了许多人才包括自学成才的社会成员的就业机会,扼杀了社会成员的创造性。过分讲年龄,把一大批处于人生正当年的社会成员排斥在招聘范围之外。过分讲究户籍,剥夺了社会成员流动、迁徙的自由,影响了一批有专长有创业精神的人的就业、创业。过分讲究性别,重男轻女,把一大批有才干的优秀女性排斥在就业范围之外。“一个极度不平等的社会,由于未能使其公民最充分地发挥天赋和能力而损害了社会自身。此外,不平等还能威胁到社会凝聚力,并能够造成其他的一些社会所不愿看到的后果。”[9]

3.享受医疗机会的不平等。由于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保持健康的需要。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设施配备方面差距尤其大,2002年底全国农村医院的病床位只有75万张,只是城市医院病床床位总数的30%。农民无任何医疗保障,城市居民则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在城市中所提供的卫生服务也不公平,许多困难企业的职工难以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而效益较好的企业的职工和国家工作人员则享受高水平的医疗保健。由于医疗体制改革滞后,药品、住院费、治疗费等的价格居高不下,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和导致新的贫困的重大致因。许多人生病后买不起药看不起病,加重了患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负担,使他们陷入“因病致贫,因贫拒医”的恶性循环,加剧了他们的弱势地位。

4.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安全阀,其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运作,能够相对缩小居民间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然而,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以国家包揽为特征的单一型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同一片蓝天下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不仅会影响一个人的生存质量,而且会影响一个人对社会的美誉度,还会加剧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摩擦、隔阂直至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二)收入分配不公。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或者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社会成员自身的利益。近年来,中国社会中的收入不平等现象也日益加剧: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的高管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发达地区的各省份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很不平等,收入差距过大,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因为“在渴望和指望之间,需要的形成和需要的满足之间、或者说在渴望程度和社会水平之间造成了差距。这一差距就造成社会颓丧和不满。实际上,这种差距的程度就为衡量政治动乱提供了可信的指数。”[10]

(三)司法不公。司法是匡扶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惟有司法公正,民众才有最后的依靠,社会才能安宁稳定,“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实施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11]当前,司法不公正是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法院等部门徇私枉法、执法违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屡见不鲜,公安、城管、房屋拆迁等执法部门简单粗暴、以公权侵害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有些社会成员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诉,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影响社会稳定。2004年到全国人大机关上访反映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判决、裁定不公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案件大约占来访总件数的70%。尽管不公正的案件尚属少数,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12]

三、从维护公平正义入手构建和谐社会

从维护公平正义入手构建和谐社会,主要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引领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的宗旨,是在承认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具有相对性的基础上,致力于改变起点的不平等和创造机会的平等,使每个社会成员在平等的规则下人人都有平等的机遇与权利。这意味着社会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起点的平等,竞争规则和过程的平等,如平等的教育机会、就业机会、通过合法劳动平等地获取收益的机会等。这就不仅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人们对于各种机会的平等手段,就要努力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些机会的手段、工具、资源或能力,不仅要满足人民对机会均等的渴望,还应理解人民对人格平等的追求,坚持以人为本,用公平正义的理念调节人际关系,增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社会成员的沟通互信,平衡民众的心态,这正是我们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由此可见,公平正义作为我们党和社会主义首要的价值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之上进行制度的设计与安排,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才可能是积极的、长效的。

(二)深化改革,以体制创新促进社会和谐。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控、社会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彻底打破靠行政手段分配公共资源的传统体制,扩大市场在资源配制中的作用,改革税制,为不同所有制和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负为所有主体提供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从根本上铲除凭行政垄断谋取高额灰色收入,权力“寻租”等社会不公现象产生的温床。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群众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有序参与,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完善民主运行机制,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建立以利益调节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建立规范的协商和对话机制,实现民主执政,当前主要应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畅通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管道。要努力搭建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沟通、传递的平台和长效机制,除了党政领导深入群众听取意见、人大代表收集群众意见、公民列席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旁听而后进行座谈、人民来信来访等传统渠道外,特别要探索了解和传达民意的新途径,如通过电脑网络进行信息沟通等。还要积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维护和表达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作用。二是完善程序公正的操作体系。程序公正是保证道义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载体。没有公正的程序,民众就会失去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因此,要把程序公正作为民主执政、确保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予以解决,靠民主促公平、保和谐。

(三)整合利益,以正确的政策调整为关键推动社会和谐。正确的公共政策是体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维护和实现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要注重政策的调整和规则的重构,综合利用财政、税收、保障、福利、救助等政策工具进行社会整合和社会调节。当前重要的是要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失衡问题,尤其是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制定社会政策要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首先要围绕教育公平调整政策,让每个孩子都有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为此,要加大对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教育的投入,免除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本费和学杂费,改善当地的教育设施和条件;改革城市教育资源的配置方式,废除公共资源过分向重点中小学集中的弊端,取消重点学校,均衡教育权;要对大中小城市的入学体制进行改革,消除身份歧视,确保每一个孩子入学的门槛一样高;改革高考录取偏向大城市的不公正制度,体现分数面前不同地区和城市的考生人人平等的原则,确保接受高等教育特别是进入名牌大学的机会公平。要重视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医疗卫生投入,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农民小病吃得起药,大病住得起院;推动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合理降低药物、治疗的费用,使城镇贫困家庭也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确保享受医疗的机会平等。要用政策调节好收入分配,严格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提高征收起点,发挥个人收入所得税在调节贫富方面的作用,靠正确的政策扼止越来越大的收入分配不公。要打破过分讲关系、讲年龄、讲学历、讲户口、讲性别的歧视性就业政策,使不同学历、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所有社会成员凭借自身的德能勤绩和一技之长享有平等的就业流动和发展机会。要制订公平的劳动用工政策,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更要发展完善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织就一张“社会安全网”,确保社会成员尤其是各类边缘群体、弱势群体都能够得到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

(四)强化法治,以法律规范为基石保障社会公平。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通过强化法治保持和谐,首先是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立法的本质是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有效地汇集起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要坚决摒弃立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如“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以及借立法扩权诿责的现象。要扩大立法民主,充分发挥立法的表达和汇集作用。民众最大限度地有序地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这是健全民主法制,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通过强化法治保持和谐,还必须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支持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此,各级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限严格、程序合法、审判公开、裁判公正、依法执行。法院必须依法办理行政案件,杜绝用公权侵害群众利益案件的发生;要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要依法办理民事案件,防止徇私枉法,给老百姓一个公道;在经济案件处理中,还应特别注意防止因法治漏洞造成的公有资产流失和不平等竞争进而导致贫富不均、社会不公现象的加剧。要加快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对各级法院和所有执法部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防止执法违法。只有运用法治手段,切实维护公众利益,社会才能规范有序,国家才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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