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借贷研究_高利贷论文

中国古代借贷研究_高利贷论文

中国古代借贷研究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2011年8月以来,温州等地有些借债人卷款潜逃、多家公司深陷“高利贷”漩涡、一些董事长因涉民间借贷纠纷被刑拘等系列事件的曝光,使得监管民间借贷这一社会问题开始引起社会的关注。实际上,中国传统社会,在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普遍存在借贷。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借贷的形式和影响有所不同,但是在当时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之下,借贷为维持农业生产、发展商业资本、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缓解了官方融资的压力。与此同时,其弊端也相应而生。因此,我们应综合考察民间借贷在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的影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代借贷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引起学者的关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尝试梳理其学术发展脉络,以期推动学界关于此问题的深入研究。由于笔者学识浅薄,疏漏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先秦至宋元借贷研究

      先秦借贷研究,主要集中两个方面。

      一是先秦借贷起源与借贷活动的演变过程,如魏悦《先秦借贷活动探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基于先秦社会政治、经济等问题,说明先秦借贷的三种类型,即无偿施舍、无息借与和高利贷(其相关成果还有《先秦时期借贷活动的发展及其演变》,《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同时,魏悦在《先秦时期借贷思想初探》(《史学月刊》2005年第6期)中认为,先秦是中国古代借贷活动的起源和最初发展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借贷思想的滥觞时期,此时不曾出现严厉禁止和取缔贷放取息的思想。乜小红《论中国古代借贷的产生及其演变》(《经济思想史评论》2010年第6辑)认为,生息借贷并非社会永恒现象,既有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也会随着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逐步走向衰朽,以致最终消亡。徐祗朋《周代借贷性质的演变》(《松辽学刊》2000年第2期)指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导致战国时借贷性质逐渐演变为以攫取高额利息为主要目的的高利贷。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认为在汉代发达的古典商品经济土壤上形成的借贷关系是自由的,与封建高利贷异质。王彦辉《汉代豪民私债考评》(《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指出,汉代私债中豪民出贷的现象非常普遍,仍属封建高利贷性质(其相关文章还有《汉代豪民研究论纲》,《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王刚《从债务问题看西汉商品经济的状况》(《安徽史学》2003年第2期)从债务问题考察西汉商品经济发展是一种不完全的商品经济形态。值得关注的是,还有一些学者利用汉简来分析当时的债务情况,如李均明《居延汉简债务文书述略》(《文物》1986年第11期)、连劭名《汉简中的债务文书及“贳卖名籍”》(《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3期)、李晓英《汉代契约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孙瑞与陈兰兰《汉代简牍中所见私人契约》(《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4期)等,为研究此时的借贷提供了文献上的支撑。

      近年来唐代在该领域的研究成果颇多。冻国栋在《二十世纪唐代商业史研究述评》(《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原载《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中,第五部分论述了国内与日本学者关于《唐代官私借贷与高利贷》研究成果及其贡献。主要以唐代敦煌文书等文献为中心,对官府与民间借贷及高利贷概观、隋唐公廨本钱与捉钱户研究、唐代民间借贷研究、唐质库、柜坊研究四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作了详尽的点评,在此不一一赘述。值得关注的是,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研究》(中华书局,1987年版)、谢重光《晋唐寺院的商业和借贷业》(《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沙知《跋天宝十三载便麦契》(《纪念陈寅恪先生百年诞辰学术论文集》,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等关注了唐代历史上的宗教信仰与借贷的关系。谢重光认为,由于僧人和寺院的参与,其经济活动经历了从土地资本到商业资本再到高利贷资本的转化过程。罗彤华《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考察了国内外学界出对唐代民间借贷研究的历史,并论述唐代民间借贷的借贷类型、放贷来源与借用对象、借贷原因、借贷期限、数量与利息、债务不履行之处分、借贷之意义与影响等问题,刘秋根先生对其作了中肯的评价(《〈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读后》,《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3期)。罗彤华相关研究成果还有《唐后期五代敦煌寺院的放贷业》(台北新化书局,2000年版)、《唐朝官方放贷机构试论》(《台湾师大历史学报》38期,2007年)、《唐代的质借制度——以动产质为例》(《东吴历史学报》1998年第4期)、《唐代利率试析》(《东吴历史学报》1997年第3期)、《唐代官方放贷之研究》(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

      关于宋辽金元借贷研究。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三十章《宋代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与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中,主要探讨了宋代高利贷经营主体与当时社会结构的关系。刘秋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唐宋高利贷研究的史料、方法和内容等方面作了系统的研究。其对宋朝研究,主要集中于高利贷形式、性质、利率及社会价值等方面,相关研究成果有《试论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河北学刊》1989年第2期)、《唐宋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史学月刊》1992年第4期)、《试论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和发展》(《河北学刊》1992年第2期)、《试论两宋高利贷资本利息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两宋私营高利贷资本初探》(《河北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社会价值初探:以宋朝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同时,就宋代借贷关系的研究,如刘森《北宋公私债务的免除》(《中州学刊》1991年第3期)和程民生《宋代的“公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通过对“公债”制度的论述,揭露了宋朝财政问题的虚弱性。日本学者加藤繁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对我国传统社会的公私债务问题给予关注,其《中国史中公私债务的免除》(《中国经济史考证》,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探讨了在债务问题上,官利与民心双重问题。此外,姚公振《中国农村金融史》(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关注了宋代青苗法及农贷研究。乔幼梅《宋元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认为宋元高利贷资本的利率变化,是经历了由高到低、再由低到高的发展历程。邢铁关于中国古代家产继承问题的系列研究成果如《家产继承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唐宋分家制度》(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等著述,有助于我们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分家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纠纷等经济问题。

      综上所述,关于先秦至宋元借贷研究,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对借贷起源、借贷形式、借贷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运用秦汉简牍、唐代敦煌文书以及宋代契约等研究借贷,增强了论证的说服力。

      二、明清借贷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种档案和民间文书的广泛发掘,民间、官府、区域性等各种借贷研究的全面开展,明清借贷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并对高利贷性质进行了合理评价。赵毅《明代豪民私债论纲》(《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提出新论点,在学界产生深远影响:1.明代政府以主观愿望制定私债利率,加之以仓储、蠲免为主要手段的社会保障系统的逐渐衰弱,以及对豪民私债问题未有定论、态度暖昧等方面的政府行为,致使豪民私债日益盛行。2.明代豪民私债虽有缓和社会矛盾和稳定社会的功能,但是暂时的、有限的。随着其自身非法度性的膨胀,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3.“逼民假贷”、“追人取息”这种私债主体形态和本质关系,因悖于社会制度结构和道德结构,并异于主体经济形式而被放逐于正面历史之外。而政府之义举、富贾之善行正因与此相反才被载之史籍,大加称颂。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论述了明清时期高利贷资本组织方式的变化,并分析了高利贷资本与小农再生产、城市手工业、商业及矿冶等各行业的关系。作者指出:“生活性、消费性借贷对社会生产造成危害,而经营性、生产性借贷则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刘秋根相关著作还有《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论述了明清工商业、高利贷中存在的合伙制类型;《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则关注了典当业中的利息、灾害赔偿等问题。彭峰《高利贷葬送明帝国》(《新世纪周刊》2008年第38期)则认为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和商业制度让高利贷成为明帝国农村经济中无法割除的毒瘤,并最终葬送了这个曾经辉煌的帝国。陈辰《关于明代民间借贷的几点讨论》(《黑龙江史志》2010年第5期)认为,明代社会经济结构变动下的私人借贷,既是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社会结构变动的方向和水平。孙强《晚明商业资本的筹集方式、经营机制及信用关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则论述了晚明商业资本的筹集方式和商业的发展潜力,认为商业资本的发展推动了晚明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使之呈现出繁荣的景象。孙强《晚明商人借贷的途径与商业性借贷的发展》(《明史研究》第九辑,2005年)主要论述了晚明商人的借贷途径、不同的借贷对商人的意义、商业性借贷的发展与借贷途径关系等诸问题。姜守鹏《〈金瓶梅〉所反映的明代商业》(《东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以《金瓶梅》为背景,分析了明代商业发展与社会道德风气的沦丧等问题。

      有关清前期高利贷的猖獗及危害性等问题,李文治、黄冕堂、韦庆远等都做过深入研究。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指出,当时城乡放债食利关系的普遍、利率的高昂,特别是放债与政治权力的密切结合等问题,都远远超过此前朝代。晁中辰《清代有“康乾盛世”,为何没有近代工业——以清前期高利贷为研究中心》(《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4期)认为,清代高额利率像磁石一样吸引着各种货币资本投向借贷领域,致使产业资本难以扩大,这也是未能产生近代工业的根本原因。柏桦《清代的借贷与规制“违禁取利”研究》(《南开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指出,清代法律上虽然确定了“违禁取利”的罪名,但是最终没有建立起他们期待的社会经济秩序,反而又使得朝廷失去经济控制能力,由此导致了王朝的政治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曾维君、唐松青《简论清代前期的生活性、消费性借贷》(《历史教学》2007年第10期)指出生活消费的借贷合同不规范、口头协议多、信用程度低,故而借贷纠纷很多。

      还有一些学者从区域史研究的角度,对清代至近代福建乡村、珠江三角洲、台湾、广西、河南等区域性借贷进行举证分析,并关注了其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关联,如陈支平《清代福建乡村借贷关系举证分析》(载傅衣凌、杨国桢主编《明清福建社会与乡村经济》,厦门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叶显恩、谭棣华《略论明清珠江三角洲的高利贷资本》(《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范金民《清代徽州盐商的销盐纠纷与诉讼》(《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王天奖《近代河南农村的高利贷》(《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等。周翔鹤《清代台湾民间抵押借贷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认为民间借贷资本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有促进、改善农业经济、商品经济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它有盘剥小生产者、兼并他们土地的可能性。至于它发挥哪种可能性,需要视借贷方的经济能力和社会经济环境而转移。周玉英《从文契看清代福建民间借贷关系》(《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以清代福建契约文书为中心,考察福建民间借贷的特点:逐步从实物借贷为主转向以货币借贷为主,小额短期借贷占绝大多数,这既反映福建农村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也表明农村逐步贫困化。陈峥《近代广西乡村民间借贷中债主的阶层分析》(《河池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则分别对少数民族的土司官吏、宗教机构、宗祠、合会、鳏寡孤独者等借贷主体予以关注。

      此外,叶茂《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综述1977-1996》(《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1997年联合增刊)简要概括了历代借贷研究的侧重点,对中国经济史发展新阶段、土地制度、农业、手工业、商业、财政史等研究成果的详尽论述,有助于我们拓展借贷研究的思路。刘大钧《我国佃农经济状况》(上海太平洋书店,1929年版)、王毓铨《中国古代货币的起源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量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等经济史著作,为评估借贷利率提供了借鉴。同时,20世纪80年代后,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傅衣凌《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法》(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黄鉴辉《山西票号史》(山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等成果,则利用明清徽州等地的分家文书、地租簿等私家账册,对当时的土地关系和租佃关系作个案解剖,有助于我们研究各地借贷关系。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借贷问题的研究,除了利用正史、政书和方志等记载外,还大量利用各种档案资料、民间文书、社会调查资料等。《徽州千年契约》(花山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出版,1997年版)等文献,以及华北、华南、各少数民族调查资料等,为我们多方面了解农业、手工业、田赋徭役与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总体来看,明初百废待兴,整个社会经济凋敝不堪,政府极力重建社会秩序,以借贷方式来扶持农业发展就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至明代中后期,社会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并不存在官方意义上的信贷机构。于是,民间资本逐渐成为一股游离于官方控制之外的巨大的资本力量,放贷因而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但由于民间借贷多属私人交易行为,体系庞杂,不仅受到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且不同的主体因所处地位、区域差异也会直接影响借贷,因此产生了借贷纠纷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三、借贷关系与借贷利率的研究

      还有一些研究,虽属断代史,但观点具有普遍性。

      首先,就官府和资本借贷的关系来看。早在20世纪30年代,全汉昇《宋代官吏之私营商业》(《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册)认为官吏私营商业的影响三点:(一)官吏暴富,(二)政府损失,(三)商民受害。从以政治权力介入市场并破坏商品经济正常发展这一基本点看,该结论并非只适用于宋代。王曾瑜《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大陆杂志》第85卷第1期,1992年)指出,市易法作为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官员和官府利用政治权力介入市场,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吴海波《清代盐商与官僚资本述略》(《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以清代盐商的兴衰与官僚资本之间的联系为中心,说明官僚资本并非向来就是高利贷资本。清政府通过借贷官僚资本给盐商,牢牢地控制盐商,改变了官僚资本的性质,阻碍了盐业经济的发展,并葬送了盐商的命运。李金铮《民国乡村私人、店铺借贷的信用方式——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对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加以区分,认为完全否认典当业的高利贷现象也不客观,总体说来利大于弊(其相关成果尚有《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黄鉴晖《清代帐局初探》(《历史研究》1987年第4期)、叶世昌《中国古代的京债》(《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刘秋根《明清京债经营者的社会构成——兼论帐局及放帐铺》(《河北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认为京债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种高利贷,对吏治的败坏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尤其到明清屡禁不绝。

      其次,还有一些学者就农村、农民借贷所涉及的土地、货币、典当与农民生存等具体问题,提出了新见解。如方行《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问题》(《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从高利贷资本与农民经济关系的角度,对清代前期农村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予以论述。耿雪敏《唐代民间高利贷的外部影响分析》(《河南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认为唐代通过借贷,完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加速了广大小生产者的日益贫困化。马俊亚《典当业与江南近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辨析》(《中国农史》2002年第4期)、徐海燕《中国典当业的历史流程及社会作用》(《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3期)、叶世昌《中国古代的信用和信用机构》(《河南财经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等文章,则对中国古代的信用和信用机构性质及作用展开充分讨论。当然,互助组织与团体借贷的经济功能也不容忽视,如胡中生《古徽州活跃的民间金融组织——钱会》(《中国金融》2008年第5期)就指出,钱会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一种非常古老的民间经济组织,在民间社会的生活和生产中发挥着融资与互助的双重功能。蒋静芬《请会——民间的一种传统借贷形式》(《民俗研究》1988年第3期)认为社会的经济功能被宗教性所掩盖。鞠春彦《民间借贷的社会功能及其发展研究》(《理论探讨》2006年第2期)认为民间信贷在乡土社会中主要依托熟人的信用关系来控制信贷风险。刘秋根《关于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的历史作用——读〈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编》(《史学月刊》2000年第3期)认为,从中国古代经济运行及高利贷资本的实际情况看,古代高利贷资本对小农再生产及工商业运行既有残酷的一面,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因为高利贷资本对手工业、商业、矿业等资本性经营放贷的增加,更是促进了封建社会后期商业资本规模的扩大和总量的增加。

      至于中国古代借贷利率问题,也引起学者热烈讨论,如余欣《唐代民间信用借贷之利率问题——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契券研究》(《敦煌研究》1997年第4期)、黄向阳《关于唐宋借贷利率的计算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汪锡鹏《羊羔息与印子钱——我国古代借贷关系的发展演变》(《中国城市金融》2010年第11期)。以往研究往往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等同视之,并认为传统民间借贷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郭蕴静《略论清代商业政策和商业发展》(《史学月刊》1987年第1期)、傅建成《二三十年代农家负债问题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现有的研究已普遍认为从唐宋至明清千余年间高利贷的利息率确实有不断下降的趋势。王中良《辽金元官营借贷利率及其利率政策》(《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认为利率问题受社会秩序、供求关系、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政府的控制、干预程度等因素影响,辽金元时期法定和官府借贷利率有走低的趋势。孙强《晚明商人借贷的利息率与商业性借贷的发展》(《史学集刊》2007年第2期)认为晚明商人借贷的利息率总体上是以低于年息36%为多,这一利息率既大大低于消费性借贷的利息率,又低于市场平均利息率。以较低利率,使商人借贷有利可图,因而商业性借贷才得以发展。

      至于影响借贷利率的因素,王彦辉《汉代豪民研究论纲》(《史学月刊》2001年第4期)认为,随着豪民经济实力的增强,使利率的高低具有很大随意性、地域性和人为性,尤其灾荒之年利率往往高得惊人。俞如先《清代至民国时期民间借贷利率研究——以闽西培田为例》(《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认为借贷率受供求关系影响,形成了货币借贷利率、粮食借贷利率互相参照,流行利率与互助利率互相补充的利率体系。温锐《民间传统借贷与农村社会经济——以20世纪初期(1900-1930)赣闽边区为例》(《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3期)对20纪初期即苏区革命前赣闽边农村民间传统借贷的状况、运作及其与社会经济关系的重新考察,认为当地的农村民间借贷关系不仅具有普遍性,利息也不是学术界长期所认定的那么高,而且对当地农村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性,其具体的运作则具有很强的市场趋向性。

      总之,对于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关系及借贷利率等问题的研究,我们不应仅从道德上对其加以简单定性,还应抛开我国几千年来对民间借贷的历史偏见,置身于中国历代的社会发展历程中,从不同角度理性分析传统民间借贷与社会生产的关系。

      四、法律角度关于借贷的探讨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卞利《明清典当和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与乡村社会的稳定》(《中国农史》2005年第4期)认为明清典当和借贷活动的普遍化,迫使统治者不断在立法上对典当和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以适应城乡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岳纯之《论隋唐五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控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杨卉青《宋代借贷契约及其法律调控》(《河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则从法律调控的角度关注了隋唐宋借贷契约。

      还有一些学者分别就法律、习惯、中国传统文化、地域社会与民间借贷的关系展开了讨论。蔡东洲《国家行为与民间借贷——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研究三题》(《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结合政治经济学理论,从无息借贷、算缗钱和告缗令以及“京债”等国家行为,审视朝廷对中国古代民间借贷——特别是对高利贷的影响。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文史》第十六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则提到了古代契约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干预及其影响。袁林《论国家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指出,既然国家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秩序”,那么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它就不仅表现为对被剥削阶级行为的限制,也表现为对剥削阶级行为的限制,因为只有限制对立阶级双方超出“秩序”的行为,同时保护双方被“秩序”所规定的利益,才有可能维持“秩序”。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如唐代律令)虽对契约有规制或指导作用,但在实践中部分的民间事务靠习俗调整,契约内容对法律有遵守与抵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卖买契约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进一步以唐代卖买契约为立足点,说明古代契约活动的依据,主要为国家法,而非所谓民间法。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关注了中国传统文化和地域习惯对借贷及民间纠纷的影响。曾宪义、张晋藩、苏力等法学专家对中国古代“家族本位,伦理入法”、“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援法生例,以例辅法”等特点给予定位。李显冬《试论中国古代固有民法的开放性体系》(《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认为中国古代地方官处理买卖、借贷、雇佣等基本的经济关系,更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了当地习惯的基础上,构成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中整合的一面:他们通过分工与合作,形成更大社会范围内一种相对完整的秩序。宋宗宇《中国古代优先权论略——序位·要件·效力·限制》(《重庆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又见《优先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指出中国古代优先权是介于债权和物权之间的一种特殊权利。传统中国是一种典型的身份社会,这种制度的产生并非由某一人或某一朝代所独创发明,而是民间经济生活推动的必然结果并反过来影响社会经济生活。刘春杰《我国传统社会民间借贷类型与债务人之行为选择——从借贷成本角度的分析》(《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指出传统社会无息和低息借贷多发生在关系密切的借贷双方之间,反映了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高息借贷则不太注重人际关系和情感,表达着一种商业关系,更能体现市场调节下的经济联系,具有现代金融的部分特征。

      值得关注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关于清代和民国时期民事审判制度和民事纠纷的研究对我国学术界产生了一定影响。《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收录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和夫马进等关于明清时期民事审判与民事纠纷研究的主要论文,滋贺氏认为“情、理、法”是地方官员对民事纠纷的裁定依据,他否认了习惯法的存在。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2001年版),主要观点集中在他在“第三领域”理论的基础上,将“听讼”定性为审判而非调解,认为不能混淆法庭的行为和民间的调解。

      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中国古代当权者一贯追求的社会治理目标。从法律的角度研究中国古代借贷的社会控制和保障机制,既有借鉴意义,又有警世作用。

      综上所述,史学界对于历代借贷问题已有建树,与唐宋研究比较,明清民间借贷研究成果较少。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还要扩大学术视野和研究方法的多样化,以此为起点,从历史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角度继续深入对中国古代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原因、解决对策与社会控制方式等问题的研究。同时,应从文化史角度,探讨维持民间借贷的社会环境、道德基础及其具体运作,为我国伦理道德的研究开辟出新思路,则可理性地引导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积极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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