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国际反倾销的新趋势_反倾销论文

反规避:国际反倾销的新趋势_反倾销论文

反规避——国际反倾销的新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趋势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70X(2003)04-0019-02

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统计,1995-2001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占了全球总数的14%,排名第一,而目前中国在世界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仅有4%。除了常规性的反倾销外,还出现了几起反规避案件。可以预计,在中国加入WTO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会有增无减。因此,对反倾销及其新的趋势——反规避问题给予特别关注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指在正常贸易中,如果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商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商品价格,且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鉴于倾销对市场的破坏作用,各国便采取针对措施即反倾销来限制倾销。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倾销法规的行为与过程,是国际上通行的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倾销产品依法进行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从根本上消除价格歧视,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措施。反倾销所引起的贸易争端,其结局往往不利于倾销商的居多,而倾销商不愿失去在进口国的利益,这样势必又会产生反倾销的新的对立面——规避。

二、规避是国际反倾销的产物

所谓规避是指反倾销规避,是一国商品在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为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而采取和实施的各种方法。规避是国际反倾销的产物。就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一)进口国境内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零配件出口到进口国,并在进口国组装销售。这种规避方法主要是利用零配件与制成品在不同国家的税则上往往属于不同分类,从而规避反倾销税的征收。

(二)第三国境内组装。出口商将征税产品的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进行,然后将制成品以第三国产品的身份出口到进口国。这种规避方法主要是因为在认定倾销的情况下,进口国当局只对来自认定出口国的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三)产品的轻度改变。出口商对征税产品进行非功能改造,如:外观、形状的改变等。这些改变不影响产品的最终用途、物理特性和消费者购买的选择。这种规避方法使产品有别于那些根据进口国当局反倾销税令所描述确定的征税对象。从而规避反倾销税。

(四)产品的后期开发。出口商使用新技术对征税产品进行功能上的改造,使其成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间并不存在的新产品。这种规避方法的原理与产品轻度改变大致相同。

三、反规避是反倾销措施的新趋势

随着各种规避方法的使用,各国的反规避措施也相应出台并立法。现在国际上的反规避立法,内容较为完备且影响较大的是美国和欧盟的反规避立法。

(一)美国的反规避措施

1.在美国组装规避。美国商务部在决定是否将组装件纳入被征反倾销的产品的范围时,主要审查在美组装销售的制成品的价值同进口的组装件或原材料之间的差额是否“小”,若属于小即可纳入,若不属于“小”则不纳入。商务部在做此决定时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出口企业与美国的组装企业是否存在股份和资金等联系;二是来自被征反倾销税的制成品的国家的组装件或原材料的进口量是否在进口的制成品被征反倾销税后出现了增加:三是进口的制成品与在美国组装的制成品是否属于同种或同类。

2.第三国组装规避。美国商务部根据反规避条款,若发现在美国被征反倾销税的产品与第三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是同类或同种产品,而且该第三国的产品是由来自被征反倾销税国家的组装件所组装或制成,产品也未达到起码的增值要求或达到较高阶段的产品,即指在第三国组装成的产品的价值与采自原出口国的组装件或材料的价值之间的差额“小”,则有效的征反倾销令可以扩展适用于这些采自第三国的制成品。

3.轻微改变产品规避。只要美国商务部认定产品的轻微改变是为了规避反倾销税,则无论改变后的产品是否与原产品属于同一海关关税的分类范围,都可以将其纳入原反倾销税令。

4.后期发展产品规避。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如果后期发展产品符合下列五项条件,即可纳入原反倾销税令:一是后期产品与被征税产品在一般物理性能上相同:二是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期待相同;三是两种产品的最终使用目的相同;四是后期产品通过相同的渠道销售;五是后期产品的宣传广告及展示的方式与被征税的产品相同。这些规定给出口商带来巨大风险,给海外直接投资也带来严重障碍。

(二)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对“进口国组装规避”的征税对象不同。美国的反规避措施是对原出口国的被征收反倾销税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征收反倾销税,而欧盟征税的对象则是在欧盟用原出口国的零部件组装成的制成品。

2.增加了对“第三国组装规避”的反规避措施。借鉴美国的做法,欧盟在1994年反倾销法令中首次将反规避措施扩展到第三国组装规避。

3.明确界定了规避行为的做法。在欧盟的反规避条款中,规避行为包括在欧盟组装规避和第三国组装规避两种做法。

4.扩大了规避行为的主体。即使和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的企业,只要符合欧盟判断规避行为的条件,也可能成为反规避措施的适用对象。

5.进一步明确了判断规避行为的标准。一是时间要求:在对出口商的制成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之日起或即将发起调查前,才开始或迅速扩大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组装经营,所用的零配件全部或部分来自这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二是零配件的价值:来自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制成品国家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必须超过组装或生产的产品所用的全部零配件价值的60%。但如果这些零配件在组装过程中实现的增值超过生产成本的25%,则不被列为规避行为。三是实际后果:这些组装的产品正在破坏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数量方面的补救效果,并且原来确定该类相似产品倾销的证据依然存在。

四、我国企业规避反倾销的对策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一些规避方法已被许多反倾销的国家使用。面对外国对中国产品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中国企业应积极采取对策,避免不必要的指控;必要时,运用适当的规避方法进行合理的规避。使受到倾销的产品重新打回国际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出口商的利益。

(一)对反倾销反规避的有关规定,既要遵守,更要会用。中国企业应转变观念,改变以往低价出口的竞争策略;同时要认识到反倾销、反规避是国家经营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企业要及时了解进口国的法规,依法行事,才能将贸易摩擦减少到最少程度。我国企业要利用国际贸易法规和各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二)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财务管理,按市场化运作,准确反映运营成本,以便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即企业是在市场条件下独立自主经营,从而有利于争得较低关税,获得公平待遇。产品的价格是反倾销、反规避的源头。企业应规范成本、价格的核算工作,建立企业的动态定价系统。企业还应加强和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外其他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国外经销商、代理商的沟通,以科学的数据作为定价决策的依据。企业掌握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不仅可以合理定价,而且在遭到反倾销指控时可以及时提供应诉材料。

(三)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所谓产品差异化,是指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具体体现在产品的技术创新、质量内涵、服务内容、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方面。产品差异化的目的是通过扩大产品的非价格方面的特征来拉大与竞争产品的距离,从而增加产品定价的自由度。出口产品差异化策略注重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发挥自身特色,在国际市场培养和创造企业全新的竞争优势,这是“规避”反倾销的长远之计。

(四)尽快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反规避立法。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在许多方面参照了WTO和各国在该领域的相关法令,较好地做到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并在实践中尝试,但该条例在若干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如该条列未规定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案件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因此,在实践中,反倾销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外经贸部作出的裁定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

中国在完善反规避条款时,要根据国际规则和中国国情来确定具体措施。要加快与反倾销配套法律的研究和制定工作,补充和完善反倾销法规中的具体内容;充实和加强政府反倾销法律运作机构,维护和保护政府执法形象和办事效率;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组成的反倾销协调机制,组织好应诉工作和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工作。中国只有进一步规范反倾销工作,才能有效地利用反倾销、规避、反规避等法律法规,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正当权益,同时增强应对国际反倾销、反规避的能力。

[收稿日期]200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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