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冷思考_银行论文

对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冷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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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以及2004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管理法规的相继出台,扩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筹集资本金的渠道,为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奠定了制度基础。最初,我国商业银行将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希望放在股权融资上。然而,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的持续低迷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融资平添了不少变数。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整体质量还不尽人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偏高,资本充足率明显低于8%,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仅仅是刚好达标。为了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目标,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和商业银行遂将重点放在了发行次级债券上。然而,笔者认为,我们对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作用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发挥次级债券的作用还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故对此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对次级债券作用的再认识

新巴塞尔协议极为强调次级债券,认为次级债券的功能不仅仅是为商业银行拓宽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市场约束的作用。笔者认为,次级债券对银行业的作用可以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来考察。

(一)短期作用

1.拓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渠道。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补充渠道有国家注资、扩充股本、资本公积、税后盈利、计提准备等渠道。巴塞尔委员会将长期次级债券纳入到资本金的范畴,拓宽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较快地将附属资本的比例提高到协议所规定的占资本总额50%的水平上来,极大地减轻了商业银行在扩充资产时所面临的制度压力。

2.强化对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机制的内容包括:(1)在债券发行的一级市场上,由于次级债券的特点,一旦银行的信用评级有所降低或投资者认为银行的风险较高,就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2)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者认为银行的风险超出了其承受能力,就会抛售手中持有的债券,结果是银行的声誉受损,该银行以后很难被投资名所认同。(3)在银行经营业绩极差或发生危机时,银行总是希望尽可能的拖延破产时间,投资者则会要求尽可能快地关闭问题银行,银行和投资者的博弈这对维护整个银行的声誉是有利的。(4)当问题银行破产风险不是很大的时候,银行的次级债券会急剧波动,投资者作为利益相关者,必然要求银行采取可行的战略或相关应急措施,以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水平。

(二)长期作用

1.提高商业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从理论上说,次级债券可以增强银行的抗御风险的能力,主要体现在:(1)如果银行拥有一定比例的次级债务余额,次级债券持有者事实上可以吸收一部分银行损失,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在银行的股权账面价值达到零时就得破产,从而为资本处境不佳的银行提供额外的缓冲力量;[1](2)次级债券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信息透明度,外部的压力促使银行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3)作为债务的次级债券的融资成本比股权融资成本低,这本身就是一种财务节约。

2.提高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大多数国家在处理问题银行时均表现得相当谨慎,主要是为了避免因处理不当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的不稳定,但有时也可能是由于受到了政治压力或来自某些利益集团的阻力,从而使金融监管当局行动犹豫不决。这往往会丧失对问题银行的最佳处理时机,给金融体系造成更大的危害和冲击。此外,由于缺乏对监管当局的监管,也容易产生监管者的败德行为。投资者则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和由于投资份额较少导致的“搭便车”行为以及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和政府的隐性担保)等原因缺乏对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动力,投资的风险意识淡薄。然而,对次级债券的投资者来说,由于次级债券的特点和持有债券的数量较多,机构投资者有动力也有能力给监管当局施加影响,督促监管当局及时采取行动,促进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作用的评估

(一)资本金的补充渠道不畅

相当多的观点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要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只须发行次级债券就能一劳永逸。其理由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数量已经相当庞大,核心资本充足率已超过了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附属资本的充足率基本为零,发行次级债券能使我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迅速达到规定要求。这一观点本无可厚非,但我们必须指出:(1)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的方式使银行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更多地考虑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数量,我们可以实现在某一时点上达到这一标准,但不能保证能永久维持。(2)我国银行次级债券的融资存在制度性制约。从发债主体的角度看,以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量核算,要从总体上达到4%的附属资本充足率,必须发行3972亿元。[2]从购买主体角度看,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各类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而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5%。截止2004年12月底,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额是11853亿元,按15%计算,可以购买的次级债券总额是1777亿元。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由于这几年股市行情低迷和自身融资手段匮乏,也无力填补余下2000多亿元的发行缺口。

(二)市场约束机制的现实基础欠牢固

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处理能力、相当的市场监督能力、合适的约束机制等构成了市场约束机制有效性的前提条件。从现实情况分析,我国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条件尚不具备。

1.信息披露和处理能力较差。西方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得到广泛传播和接受的原因就是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从信息的披露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现状是上市银行在信息披露的规范、信息内容的数量上都要好于非上市银行,而非上市银行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好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即使是上市银行也未对银行面临的风险因素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内容做出较为全面的披露,且缺乏数据支持,报表使用者无法对银行经营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从信息的处理来看,由于巨大的利益诱惑和低廉的违法成本,我国会计信息作假的现象非常严重。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信用评级市场,评级的原则、评级所依据的定性定量指标存在较大差异,水平也参差不齐,评估的业务范围较窄。

2.监督能力缺乏。次级债券投资者要有相当的风险敏感意识和风险处理能力才能发挥市场监督职能。我国证券公司和各类基金公司的业务并未随着市场的发展表现出同步甚至是超常增长的势头,原因之一是资产规模偏小,投资过于集中,面临巨大的系统风险;原因之二是资金来源与资产风险结构不匹配,风险过大,[3]他们在次级债券的投资上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中国银行第一期次级债券的销售情况为例,最大的五家买家分别是建行37亿、中国人寿25亿、交行18亿,中信2.2亿、国家开发银行10.2亿、中银国际8.2亿。次级债券发行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说明了我国次级债券的投资者不能完全履行监督职能,并且相互购买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另外,债券的流动性也很差。一是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银行的次级债券是一个很好的投资品种,投资者不愿转让;二是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不发达,债券持有者很难找到合适的买家。流动性差严重制约了投资者监督职能的发挥。

3.约束机制不强。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形成约束机制的必要条件。处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的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有许多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必须分散股权,引入其他投资者,特别是非国有和国外的投资者,从而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二是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引入独立董事制。三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四是银行要确定明确的发展规划,灵敏的风险监测和管理机制,良好的组织结构等。

(三)商业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亟待提高

1.从次级债券的缓冲器作用看。银行如果出现问题会由于债券持有者的抛售而恶化问题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使问题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甚至会加快问题银行的破产。由此可见,次级债券的这种缓冲器作用是有条件的。

2.商业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识别。我国商业银行从1999年开始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由于各家银行的判断标准不一,在风险的判断上存在差异,风险识别能力参差不齐。此外,我国目前的贷款增量主要集中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住房类高档消费贷款,一旦宏观经济发生波动,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5.从财务成本的角度看。Keeley[4]的研究认为资本充足比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存款利率下降14个基本点。银行资产的市场与账面价值比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存款利率下降16-18个基本点。Berger[5]检验了为什么和在多大程度上资本充足率影响税后净资产收益。我国目前的次级债券的融资成本一般在5%左右,利率的高低与发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高低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必然联系。

很多人认为,国外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都很高,抗御风险的能力也很强。但这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实际上从国外经验来看,次级债券融资早已超越弥补资本金的狭隘视野,主要用于项目融资。项目融资能使融资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实现多元化,确保银行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正因如此,西方商业银行才出现高资本充足率与低风险资产比率并存的良性发展态势。

(四)监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政府部门的隐性担保和“太大不宜倒”的现象较为突出,加上我国没有建立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投资者无后顾之忧。其次,由于我国目前还是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面对商业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交叉和综合经营的现状,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相对落后,各职能监管机构相互协调存在障碍。第三,次级债券持有者多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银行之间没有相互监督的动力,其他金融机构又与商业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由此可见,我国机构投资者没有动力要求监管当局提高效率。惟一的监管动力来自于监管当局确保金融稳定的内在要求,而这不能保证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结论与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银行次级债券对银行业的积极作用短时间内还很难显现,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新的一轮融资高潮,不能实现次级债券的真正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发展次级债券,相反,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的改革和创新,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1.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要提高信息生产机构的独立性。一方面,国家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市场评级,以独立性为基础制定公正、科学、权威的评级机构的标准。另一方面,要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的竞争与整合,最终形成为数不多的几家权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二要强化监管体制建设。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不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信息生产机构的违规成本;建立信息生产的复核、评价制度,并建立相应的“退市”制度。

2.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一要加强机构投资者的业务创新。从资金来源看,必须不断创新金融工具;从资产运用来看,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现代金融业务,将机构投资者从独自承担风险的泥潭中彻底解脱出来。二要降低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门槛,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允许资金雄厚的企业和个人以委托交易的方式进入银行间市场,同时规范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制度,防止虚假交易和过度投机。三要通过股权多元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改善机构投资者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他们的市场反应能力。

3.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不仅仅是一个上市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我们要通过次级债券更新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推动银行的业务创新,将风险管理落实到银行的每一笔资产业务之中。加强风险管理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考虑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完善和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的技术(包括风险的甑别和分散技术)、风险管理的制度规范等。

4.促进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转化。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已经较为明显,金融监管模式的调整势在必行。鉴于当前的现状,我们可以在设置金融“防火墙”的同时,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商和协调,严格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次级债券对银行业务的充足率水平,对于非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应及时补充新的核心资本和次级债券,分别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商业银行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和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以及信托业务等结构性资本充足率均能达到监管当局的相应要求,防止风险的扩散和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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