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济光政权时期的广东地方精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东论文,政权论文,时期论文,精英论文,地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2011)04-0069-13
1913年7月18日,陈炯明发表了广东独立宣言。同月26日,袁世凯任命龙济光为广东镇抚使①,令其入驻广州。翌月3日,龙氏又被任命为广东都督②,任期3年。龙济光的政权是在否定胡汉民、陈炯明政权的基础上建立的。在此政权期间广东地方精英的结构又有何变化呢?本文即着重考察广东军政府在龙济光统治期内所实行的地方政策,特别是地方自治相关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动态地把握民国初年广东地方精英的构成及其变化。
在中国大陆,因为受时代影响,关于龙济光政权的研究,倪俊明、李庚靖、黄敏等学者的既有研究大都强调龙济光政权是“扩大势力,镇压革命,摧残民主,实行封建专制独裁”的封建、暴力政权③。倪俊明指出,龙济光通过滥发纸币、开赌禁并征收赌博税及其他苛捐杂税,攫取资金,以扩充自身军备力量。而在1914年、1915年珠江三角洲遭遇大洪灾之际,龙济光却没有制定任何应对策略,“惟酒宴应酬,对救灾则冷淡如无睹”④。龙氏是云南省蒙自县土司出身,在出任广东都督一职以前,曾多次主持镇压天地会的叛乱及革命党人的起义运动,并因此而获得功名。对此,李庚靖认为“龙济光充当清王朝忠实得力的鹰犬”,“浇铸成自己通向封建上层官僚的阶梯”,以此强调其浓厚的封建性⑤。
总的来说,既有研究对龙济光政权时期历史的考察,其关注点大都聚集在龙济光自身的暴政上,忽略了对这一时期政府所施行的政策及其社会影响的考察。而谈及这一时期地方精英的动态,深町英夫认为:“从清朝末期以来在地域社会内部逐渐发展的言论活动及政治参与被龙济光政权彻底限制,但地方精英并未抵抗。”⑥ 故并未对其相关动态作详尽考察。然而,笔者却认为,身处暴政统治之下,广东地方精英究竟采取了怎样的行动,这是一个值得考察的重要问题。虽然龙济光在执政期间几乎把所有的注意力都放在强化自身军事力量上,对省内政务一概漠视,但是1913年9月来粤出任广东军政府民政长(以下简称民政长)的李开侁却深刻地认识到地方自治的必要性,拟在任内全力整顿广东省内政务。下文拟以李开侁的地方自治政策为切入点,展开考察。
一、李开侁的地方自治政策
1913年6月,当陈炯明接替胡汉民就任广东都督时,民政长一职本来预定由陈昭常出任。陈昭常(字简持、平叔,1868年—1914年,新会人)是光绪廿年(1894)进士,授庶吉士,翰林院编修。历任吏部主事、员外郎、郎中,吉林长春府及吉林府知府,广西右江道,广西按察使,邮传部左丞,山海关内外铁道帮办,吉林间岛边防督办。光绪三十四年(1908)任吉林巡抚。民国成立后,1912年3月任吉林都督,翌年1月兼任吉林民政长。根据陈昭常的民政长决定书可知,邓华熙、易学清及梁庆桂等人(他们不仅是广东地方精英,同时也是陈昭常的良朋旧友)向袁世凯及国务院发去“前命陈昭常为民政长甚慰。念粤省久无天日,乞促陈(昭常)迅履任,以解倒悬”的催任电报⑦,又提出当陈昭常到任民政长后应当聘请更多的传统士绅出任司长的建议。这表明了他们对陈昭常的到任有着一定的期望⑧。即使到了龙济光政权时期,由陈昭常出任民政长的决议亦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广东省省议会更多番催促陈氏就任⑨。结果,陈氏因身患“甜泻”症而请辞⑩,民政长一职则改由黎元洪推举的李开侁出任(11)。1913年9月13日,袁世凯任命李开侁为民政长(12)。
李开侁(字隐尖、颖臣,湖北黄冈人)乃光绪廿三年(1897)拔贡,“曾随柯逢时到广西,历充抚署文案各局要职”(13),其后在广西巡抚张鸣岐麾下担任太平思顺道。辛亥革命后,被“(广)西省举为军事代表,进京赴军事大会,多所建议,为参谋部嘉许”。在他被正式任命为民政长以前,张鸣岐曾为其向北京发去推荐电报,“力称该员长于吏治,兼优军事”(14)。在熊希龄的力荐下,李开侁在粤主政期间,把内务司一职委予伍庄,又任命麦孟华(15) 及广西时期的旧友瞿瀛(16) 二人为顾问(17)。李开侁、伍庄等人积极投身于县级吏治改革事业;尤其是内务司伍庄,提出了以下五项政策议案(18):
(一)各路观察使为省行政之中级机关,于视察民情、行政均极有关系,似宜请中央速行设立。(二)各县议事会、地方自治会有辅助行政机关最大能力。现宜严饬各县重注此项机关广为举行,俾代表一隅民意,以促行政之发达。(三)各县知事每季举行考勤一次,详查其对于县内教育、实业、财政诸政之成绩。优者酌奖,否则酌罪。又于年中举行大考勤一次,以为黜陟。(四)各县知事宜予以相当之权力,俾能办理一切政务。(五)订定各县行政费,严防知事之滥支,并新订各县之减政表,以节财用云。(19)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第二项中所提及的,议事会、地方自治会作为行政的辅助机关,应充分尊重民意这一点。在以革命党员为核心的广东军政府(即胡汉民、陈炯明政权)成立后(1911年11月),其仍沿袭清末地方自治政策。因此,县及县城、镇、乡内的自治会(议事会和参事会,县城、镇的董事会,乡的乡董、乡佐)随之而设立起来。李开侁有意让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如旧运作。且同时出台的政策中,还包括了“督饬地方自治团体,提倡种植,以广收地利”一项,即以地方自治团体(自治会)为主干实行农业振兴的计划(20)。
此外,在第四项中又提到“各县知事宜予以相当之权力”。而北京内务部则决定不以本县出身者为本县知事,即所谓“本籍回避”,并于10月20日将此规定下达各省民政长(21)。由此看来,此举大概是要在自治会(议会)和县知事之间构建起健全的相互对立、监督制衡的关系。而通过对第一项中所谓“观察使”的考察又可知,这种以观察使专职视察民意的制度在当时已得到了落实,但鉴于“现在各路观察使,既未简人,而各县行政机关,实不可无人监督”的实际状况,政府又拟借助此制度“调查知事治事成绩,分别黜涉”(22),即以此赋予观察使监察自治会和县知事的权力。另外,督促各县围绕“(一)官治(二)自治(三)警察(四)教育(五)农林(六)渔牧(七)工商”(23) 等七项内容制定并上交报告书,也是观察使的职责之一。
至于自治会方面,考虑到经费不足的问题,李开侁一方面允许自治会在“为本邑永远利益”,“救济灾歉”,“偿还负责”的前提下发行地方公债(24);另一方面则从“地方自治性质,以本地人办本地方事,只应视为义务,不得借图利益”的立场出发,“将各级自治职员,即行停给薪水及夫马等费”(25)。
对于李开侁的自治政策,《香港华字日报》做出了以下评论:“军民合治之局既告终,军民分治之局方开始,此由乱而治之一大转捩也。然前此之粤人,颠连困苦,备尝滋味矣。而后此粤人,休养生息,果能活泼生机乎?”表示对日后粤省政治发展充满期待。又以“能举从前之暴官粃政,扫除而湔涤之,易弦更张,又为吾人所深信”,对李开侁整顿内政寄予深切期望(26)。
那么,当时的地方自治组织的实际运作状况又是怎样的呢?正如前文所述,县、县城、镇、乡内的自治会大都开设于胡汉民、陈炯明政权时期。而到了龙济光政权时期,这些自治会依旧存在,并陆续有新的自治会建立起来(27)。然而,在这些自治会当中,为筹措营运经费而大伤脑筋的不在少数。如开设于1913年9月21日的南雄县县议会(28),从其议事日程中便可以看出,该自治会及其议事会、参事会均为经费不足而感到困扰(29)。鉴于当时南雄县下辖的其他自治会都存在着日常开支经费不足的问题,且南雄县地处山区,为解决经费问题,该县决定对石灰石、木材、茸类等原本并不在征税范围内的土产品开征税项(见表1)。
又如,位于沿海的新宁县(现台山)广海乡海产资源丰富,其“咸鱼为吾粤出产一大宗,每年贩运出洋不下二百万元”。广海乡自治会为了解决经费不足之困,在以往“章鱼担由鱼票银一毫每元抽银水一分”的基础上新增了“加征每担勒加一毫,以充自治经费”一项(38)。但在实施过程中,与南雄县下辖议事会的情况相类,都遭到有关商人的反对,故自治经费的筹措问题仍旧得不到解决(39)。由此看来,李开侁之所以允许地方自治会独自发行公债,或许也是基于此等情况的考虑。
据史料记载,各自治会的具体活动有:地方治安的维持、洪水灾害的救援、警察组织的设立及整顿等。在南雄县北七区,其乡议会新收的税款,除去该会经费后,其余则用于“募兵二十名,分扎墨下水、湖坑水”(40)。二次革命期间,新会县县城内贼匪动乱屡有发生。新会县议会长李清源遂向都督府请求遣兵协助镇压(41)。1913年8月,新会县外海乡遭遇四五十年不遇的洪水侵袭,约有一万人受灾,该乡“自治会一面救围,一面赈灾”,“分途赈灾,亦颇勤劳”(42)。同县的大林乡自治会也因遭受洪灾之害,向广州的“报界、省议会、救灾公所、自治研究社”寻求救助(43)。
综上所述,李开侁在承继胡汉民、陈炯明的地方自治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自治会经费问题的解决办法,促使自治会与县知事之间建立起监督制衡的关系,从而使地方自治制度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停止“地方自治”与恢复“绅董制”
1914年2月3日,袁世凯以“各属自治会,良莠不齐,平时把持财政,抵抗税捐,干预词讼,妨碍行政”为由,勒令停止地方自治(以下简称“停止自治”),并“著内务部迅将自治制度,重新厘定”(44)。
停止自治的命令,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突如其来的,但实际上却是为了解决诸如地方自治法规的整顿工作停滞不前、各地临时建立起来的地方自治制度缺乏统一性、各自治会中滥用职权和私吞公款的现象横行等问题(45)。有报告指出“惟查近日成立自治之区,察其成绩,而与所谓乡局者仅百步与五十步。而不肖者大都以乡局无染指之余地,借自治之美名,为营利之武器,为可慨耳”。这种现象在广东省内亦不鲜见(46)。对此,李开侁和龙济光又采取了怎样的应对政策呢?
若从结论上看,停止自治后,广东的地方自治政策逐渐向恢复乡绅制度和保甲制度的方向发展。与其说停止自治是导致这种发展趋势出现的根源,还不如说早在停止自治的命令发布前,此等发展苗头已有所显现。自李开侁出任民政长以后,广东军政府的政治架构已逐步形成军政归都督龙济光、民政归民政长李开侁执掌的“军民分治”局面。为了镇压各地频发的革命起义运动和贼匪动乱,龙济光几乎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清乡行动方面。据《香港华字日报》记述,自1913年8月起,龙济光“以粤省盗匪披猖,皆由□匿窝匪以致屡办清乡”,并拟把“所有各县清乡,先查户口,按十户联保,推及联乡联区互保。一有匪徒聚集乡里,即由里保密报”的制度连同保甲制一并施行(47)。又拟以绅耆与绅士担任制度施行的推手,“饬行各路营队,以现在分投清乡。驻扎所在,举凡绅耆父老,务须敬体有加,遇事商承,俾资接洽”(48)。而针对广州,则以“清乡之法,不能不借助各县公正绅士,以寄耳目。昨特饬令各县保荐绅士三数人,来省接洽,以资研究。各县绅士,经已陆续来齐,龙(济光)抚使连日接见”,召集各地绅士共商清乡政策(49)。1914年1月,龙济光向国务院参谋部和陆军部发去电报,“拟欲恢复前清保甲制度,委任乡绅切实办理”,同时呈送了“保甲章程一小册”(50)
另一方面,阳春县自治会以“该县议、参两会各员,现拟全体辞职”,建议“将机关停办,腾出经费,借办团保”。理由之一在于“粤省(匪氛)遍地民不聊生,目前急救之法,自以兴办团保,整顿警察为要务。自治虽属要政,但地方财力只有此数”。李开侁不顾当前停止自治的命令,提出了以下应对措施:“该知事应速按照定章,力求进行,尤须敦劝正绅共担负责”,即协同绅士共设团保(51)。并于正月末,向各县知事下达了“规复”团保的命令(52)。
李开侁从自治政策转向团保(保甲)政策的举措,与康有为的影响不无关系。1913年11月,康有为从日本回到香港。翌月1日,又因胞弟的葬事来穗,在粤停留了大概一个月。其间,他向龙济光和李开侁致函,称:“吾粤自革命以来,苦暴民之乱久矣。就其大者言之,一苦于多盗,一苦于财穷。暴民据粤之始,大招群盗以为羽翼,尽革绅士以为平民”,“胡(汉民)、陈(炯明)辈妄慕平民之治,因革去绅士之民。其甚者旗杆、匾额皆行砍落,甚非所以为治也。”(53) 康有为指出,在胡汉民、陈炯明的统治下,士绅阶层遭废除,又以“吾粤多盗,而实盗非盗无从而知,必借正绅稽查指导”,“惟吾国警察未行行之,未密与密之未得其人。故旧例借绅士治盗安良,实则中国地大官疏不得已之良法,不可易者也。故欲清乡治盗实恢复绅士”,强调士绅阶层是维持治安必不可少的力量(54)。康有为于11月16日会见龙济光,又于翌年5月29日再次会见龙济光与李开侁(55)。当1914年2月,停止自治(2月3日)及解散省议会(2月28日)的命令发布后,广东军政府也随即“出示恢复绅制,取消前督所赏官兵之徽章等物”(56)。
作为新自治制度的一环,1914年12月29日出台了“地方自治试行条例”(57),翌年4月其“施行规则”随之出台(58)。实际上,京兆地区于7月被选作模范自治区,自治的试行(59),广东省自治实施的调查工作,待至1916年2月才展开(60)。
与此同时,广东省下令全力推进保甲制度的“恢复”工作,并命此前一直缺乏统一性的团保局保卫团在1915年2月内制定“团总、保董、甲长、牌长诸职”。“至于机关之名称,则不宜各自殊异”,又要求运营方面符合“安徽全椒县团防三种办法”(61)。另一方面,团保局“团保局董、乡长、乡佐”等职位的设立(62),促使乡绅取代了县城、镇、乡自治会(议事会),成为联系起乡村和县的媒介。例如,番禺县在进行冬季团练以制定防卫计划之际,县内各地的“大绅”被召集于明伦堂,召开“大集会议”(63)。又如,为了解决顺德县阜康围内的堤防修葺问题,“围绅”朱锡流等核心人物向顺德县提出了“(修缮)各费应由各乡族分任筹垫”的申请(64)。
在县以下设立前所未有的政治组织,可谓是清末地方自治政策的最大特征,亦从而使得县及县以下的行政区域间产生了组织上的联系。为了使其联系发展得更为巩固,李开侁积极地推行地方自治政策。但后来由于自治的停止,情况又一度退回到清末以前的状况。然而值得探究的是,自治停止后,在联系乡村与县之中作出贡献的“绅士、乡绅”究竟是怎样的人物。下一节将以他们作为考察的重点。
三、从传统士绅到遗民
正如前述,为响应清末新政而实行的地方自治政策,广东省内曾任京官或地方高官并在后来回到广州或广东的传统广东士绅、具有留学经验者(特别是留学日本者)和乡村精英,在学缘、子弟、婚姻和宗族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以下简称“研究社”)的地方自治启蒙运动,建立起一种密切的关系,为省内的政务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最为瞩目的要数传统广东士绅。其丰富的经历与政治经验在这三者中形成了强大的向心力,也在中央与地方的相互交涉中有着无可替代的地位。这些人具体包括:研究社的名誉社长邓华熙(65)、梁鼎芬,与研究社的设立有着直接关联的梁庆桂(66)、易学清(67),研究社的机关刊物《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的总编辑卢乃潼(68) 等人。那么,下文将先观察民国以后尤其是龙济光政权时期,这些人对广东军政府所持之态度。
在革命党员起义及贼匪动乱多发的清末广东,广东士绅秉持着“小乱居城,大乱居乡”的思想,而在广州光复期间,他们当中多数人则选择“迁居港澳”(69)。据林志宏研究,广东及港澳的清朝遗民“迨清帝逊位,因为具有共同认可的政治态度和价值观,他们构成所谓的‘社交圈’,彼此产生凝聚力,变成坚持忠清的遗民”,“遗民”意识较为强烈(70)。辛亥革命后,他们过着“每深居简出,以读书吟咏自遣,更不涉足于公共场所、茶楼酒肆”的生活(71)。
龙济光就任都督,即向正在香港避难的邓华熙、易学清、黎国廉及卢乃潼等人发电,称“济军与警察游击队分路巡查,查大局已安,避难者即返省复业”(72),劝其归穗参政。与此同时,他又将都督府高等顾问聘任书送至杨星垣、易学清、潘宝珩、邓华熙、梁庆桂、卢乃潼、陈伯陶等7人处(73),并称:“(龙)济光自惭迂拘,重寄谬膺,□局初平,时难孔亟,况百端之待举,尤肆应之需才。”(74) 但据《民生日报》报道,邓华熙等人“或以病称,或以无能辞”,纷纷表示“难膺委聘”(75)。后来,他们联名以“惟(邓)华熙等学识闇浅,行能无算,乏司马‘人伦之鉴’”,“况香江(即香港)避地”,“销声匿迹,作异邦逋客”,“日惟养索茅衡,娱心文史,延揽之雅,非所敢承”断然回绝了聘任(76)。对此,《民生日报》作出了如下批判:
以该绅等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于地方利弊必有所深知,而献替藏否也?……再说,邓(华熙)等复书辞所请,人各有心,不可相强,吾无怪焉。然读邓(华熙)等复龙(济光)都督函,颇有郁郁不平之概,辞则辞矣,何郁郁为?且其函中有谓:自辛亥九月后,风气嚣张、道德沦丧等语……邓(华熙)等何深恶于辛亥九月也。(77)
不难看出,报道者虽然期待他们向新政府或进言或批判,但却对他们始终难以释怀于清朝瓦解的心理深感“郁郁”与不满。新闻舆论对传统广东士绅所体现出的期待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与一般的“遗民”相比,梁鼎芬的情况更值得一提。梁鼎芬曾获宣统帝“特赐副字匾额,以为荣膺九锡在粤雇匠刊”,“该匾额刊宣统六年及臣梁鼎芬恭承等字”。据说,此匾额抵达他家的时候,“梁之家人均穿袍,□补服望北拜跪”(78)。此外,其宅内还分别高悬着“崇陵种树大臣”、“湖北按察使”、“候补三品京堂”、“二品衔梁府”的大灯笼(79),祖堂里亦挂着“岁寒松柏”的四字匾额(80)。
虽说同为遗民,但这些人在思想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差异。1916年10月,在区大原(81) 的发起之下,以宣统帝复位为宗旨的团体“集思广益社”于广州成立,邓华熙、易学清、梁鼎芬等人均被邀为出席嘉宾,然而当日出席的却只有“猪尾低垂”的梁鼎芬。梁鼎芬当时还自信满腹地发言,称“极赞成帝制。顷如发起人论及主张帝制,我必劝举请宣统帝复位,最为名正言顺”等(82)。民国以后,梁鼎芬过着“息影家园,不问世事”的生活,“薪俸所入,尽以购书,所存书籍,计有六百余箱”,直到1919年11月去世都未任过公职(83)。邓华熙、易学清等人尽管拒绝了龙济光广东军政府顾问的聘任,也未直接参与当时的政治活动,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对广东社会漠不关心。
龙济光为增加税收,一直试图取消清末广东谘议局定下的赌博禁令。对此,邓华熙等人在香港联名上书李开侁要求对赌博实行“永禁”(84),故而使龙济光暂且搁置了该计划(85)。但1914年10月22日及同年6月发生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大洪灾(86),使龙济光最终以“为全省水灾善后疏河工程兼地方一切公益之需”为由,打着“水灾有奖善后义会”的旗号解禁赌博(87)。对此,邓华熙再次连同其他27名人士上书李开侁:“若开赌以救灾,不啻水益深而火益烈矣。矧目下赈款已集百万,以之修筑患基,绰有余裕。纵有不足,仍可就地设法,何必借助于赌饷。至将来疏河辟河,则兹事为全省所注视,更可别筹专款,似不必从赌博讨生活。如谓借赌饷以与实业,则未收日后之利,先靓目前之害,得不偿失。”借此阐明水害的善后工作并不需依靠赌饷的看法(88)。邓华熙认为:“今日当局者,乃借水灾善后之名,而实行其开赌之政策。独不思水之灾不时有,而赌之害时时有。两害相形何为取?”此后,他还倡议在研究社内开设“拒赌会”(89)。
赌博所引发的种种弊端,是清末以来广东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1909年11月,已开办的广东谘议局也曾就禁赌的问题进行过激烈讨论。而最终与广东当局进行交涉并实现禁赌的,正是邓华熙等传统广东士绅(90)。由此可见,他们对深受赌博之害的广东社会表现出深切的关注。
综前所述,开设了“拒赌会”的研究社,就是应清末的地方自治政策而设的地方自治启蒙团体。研究社不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地方自治知识的启蒙活动,更积极参与洪灾之类的救济活动(91)。如1914年6月大洪水泛滥之际,在研究社办公处之一的广州西关地区,开展了以研究社为中心的“请各街或提公款或即捐集,雇募勇丁或十名,或六名,日中驻防御,夜间分班,在瓦面巡查,互相联络,盗匪自绝,并传各街商店住家”的活动(92)。
另要加以说明的是,遗民当中其实也有在广东军政府就任公职的人。清末长期在广东从事教育事业、对革命党员怀有深切理解之情的研究社核心人物丘逢甲,在广东军政府成立之初担任了教育司长一职(93)。另外,回绝龙济光聘请的卢乃潼,在此之前亦曾担任广东造币厂总办(94)。
那么,就广东省整体而言,这种遗民又有着怎样的特质呢?以下将对其做进一步分析。
四、龙济光政权下的地方精英
在龙济光政权下,唯一进行过的选举就是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根据《中华民国约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过程为:首先由参政院推选10名委员进行宪法案的起草,经参政院审查与决定后,最终提交到国民会议中。在国民会议的设立、组织方法成功通过约法会议的决议后,1915年3月12日,政府颁布了《国民会议组织法》。然而,在梁士诒等人发起帝制运动的情况下,国民会议把《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提交到参政院进行决议——众所周知,此举的目的在于国体问题的表决,而非法案的落实(95)。《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有“各省及特别行政区域之国民代表,由国民会议各县选举会初选当选之复选选举人及有复选被选资格者选举之”的规定,此为吸纳国民会议组织法的选举方法为己所用的表现(96)。
8月15日《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颁布后,广东省做出决定,于当月20日进行初选举(即县代表的选举),25日进行复选举(即国民代表的选举),复选结果获批后,于26日正式确立国民代表(97)。然而,国民代表会议早在之前就有所决定,且由组织法颁布到选出国民代表之间的时间间隔也十分短。“各省推戴书的字句更是妙不可言,都是用‘谨以国民公议,恭戴今大总统袁世凯为中华帝国皇帝,并以国家最上完全主权奉之于皇帝,承天建极,传之万世’45字,竟无一书一字之不同。”另外,复选是以“将军和巡阅使为法定的投票监督人”,所以初选可以说仅是一场毫无意义的形式选举(98)。
那么,在国民代表会议选举的广东省初选中,有哪些人当选了呢?为此,表2列举了部分当选者及其生平经历。值得注意的是,当选者中以研究社社员和谘议局议员居多。
其中,有些人物可以了解更详细的情况。
陈念典字敦甫,增城人,光绪廿八年(1902)参加顺天乡试,翌年进士及第。就任京官后回乡,“在乡捐资数千金,创设通邑官立学堂”。对此,光绪帝特赐“急务兴学”的殊荣,以表彰其功绩。民国初年,他联同赖际熙、湛桂芬编纂了《增城县志》。陈念典的祖父陈容球(字节舒,号淡川)与其族兄陈晃“少年经商香港积逾百万”。陈念典之父熙泰号萼裳,光绪十九年(1893)恩科举人,热心于慈善活动,“凡遇修桥筑路,赈饥卹贫,赠药施医,埋胔掩骼,劝工兴学,仗义急公。一切慈善事业,皆体其父志,力任资助”(113)。
麦瑛徽字碧池,清远人,“由附贡报捐分部主事”。非科举及第者出身的他,“性慈善,尝皆从兄淙徽、从弟珩徽捐四千金,倡建仁爱善堂。时捕属创建高小学堂,瑛徽自捐千金”。后来,“邑人爱戴,推为县商会总理、四属联合会董事、仁爱善堂总理、维持名胜会总理、捕属保卫团局长、县民团局团董、明新高小校长”,“选入省议会议员及候补县长、国民会议代表等职”。作为民国后县内各种组织领导人的他,同时也是保卫团团局的领导人,县民对他“莫不恪恭”(114)。光绪卅年(1904),他与其弟珩徽“将祖遗税铺一间,估值二千元送出为堂址”,为他所倡建的仁爱善堂提供了设立的条件(115)。珩徽也是一名历任清远县县议会会长和捕属保卫团局长等要职的人物(116)。除此之外,同族的燊徽、珩徽、振庸、振享等都是县内设立苏福善堂的参与者。由此可见,清远麦氏是县内颇有势力的宗族。佛山镇的戴鸿惠(字靉天)清末于南海县就任劝学所所长,民国后跟陈念典一样,就任佛山团局的局长。另外,他“倡修《佛山乡志》,总理局务,经营逾年,心力交瘁”(117)。
综上所举,他们均是在清末时期因热心于故乡的教育或慈善活动而累积了一定的经验与声望,并在民国初期担任团(保)局领导的人。但就个人道德方面而言,他们身后强大的宗族背景大概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当选国民代表大会顺德县代表的罗邦诩(字仰臣)和龙应奎(字璧候,别字肖壁)均来自县城大良内颇具代表性的宗族势力。罗邦诩之父彤缙(字六吉)是咸丰四年(1845)顺德被天地会占领之时顺德团练总局的设立者之一,而受命就任督办的则是与龙应奎同房(壁鉴房)且高两辈的龙元僖(118)。以顺德团练总局的成立为开端,顺德大良的罗氏、龙氏大力推行教育和慈善活动,积极参与研究社的工作,甚至培养出不少谘议局议员及民国初年的省议会议员的当选者。
当然,国民代表大会的当选者并不都是此般德高望重之人。民国初年省议会议员的当选者——乳源县的邱晋丰(原名西城)“家有200亩稻田出租,依靠收地租和放高利贷”,“并在县城开设有‘邱万邦’商号的店铺,又吸鸦片烟”。中华民国成立后,乳源县成立了以“热情支持孙中山”的傅佐高等人为核心的乳源县参议会,傅佐高担任议长。傅佐高是光绪十六年(1890)的拔贡,“常为民众书写讼诉,不讲价钱,只收回纸墨,对一些贫苦乡民则分文不收”。他“关心乡梓教育,热心办私塾,废除科举后,又积极办新学,出任乳源县高等小学校长”。他之所以无缘当选省议会议员,是因为同盟会的支持而遭到龙济光政权的排斥呢,还是因为邱晋丰施用买取选票的手段赢得选举,抑或是两方面的因素都存在,这些都已无从考证。1920年10月,邱率领武装势力威胁县知事,掠夺县行政大权,又“纵容下属奸淫妇女,敲诈勒索,还在县署内开设私娼馆、烟赌场”,“在县南水沿岸设立关卡七八处,勒收来往商船的行水”。1921年在“民选县长”之际,他又以买取选票的方式谋得县长一职。就这些事例来看,他以不正当手法赢得选举的可能性极高(119)。
本文在考察李开侁的地方自治政策后发现,一直被视为专制、独裁的龙济光政权,其实未必只有消极的一面。正如笔者在前章所述,清末的地方自治政策在胡汉民、陈炯明政权期间仍被继续沿用;即使是在龙济光政权期间,此政策亦毫不见动摇;但后来由于袁世凯下达停止自治的命令,地方自治政策才被中止,团保即保甲制度则随之复苏。
指导着清末地方自治政策乃至整个广东社会发展的传统广东士绅,以前清遗民的身份移居至香港(一部分在民初时期归穗),虽然不在龙济光政权里做官,但从禁赌的主张及洪灾的救济中可看出他们对广东社会的关心。清末以来一直热心于省内各地的教育和慈善活动、拥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乡村精英”,始终肩负着统领乡村的重任。而促成这种现象的其中一个因素,大概就在于他们是在应对日常治安问题及频发的自然灾害方面拥有相应的经验和经济能力的乡村势力宗族吧。
另一方面,省议会及县以下的议会组织均因自治的停止而遭废除,意味着联系起传统广东士绅和乡村精英的媒介就此消失(当然,并不能说这是其唯一的媒介)。德高望重者之间的人际关系亦随之出现了裂缝,这可能给所谓“劣绅”的诞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不论古今,这种劣绅都是常有存在的。但从总体上看,至少应该从清末以来连贯的视野去把握龙济光政权下广东地方精英的存在。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本文可以说可能有片面之处,因此有必要在今后进行深入考察研究。
收稿日期:2010-12-30
注释:
① 《政府公报》,“命令”,1913年7月27日。
② 存萃学社编辑:《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1册,香港:大东图书公司,1981年,第155页。
③ 倪俊明:《龙济光在粤军阀统治述略》,《广州研究》1984年第6期。
④ 倪俊明:《龙济光的暴政》,余炎光、陈福霖主编:《南粤割据:从龙济光到陈济棠》,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45—46页。
⑤ 李庚靖:《辛亥革命前后的龙济光》,《广西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倪俊明指出龙济光“认字不多,毫无军事学识”,因而“盲目崇拜北洋政府”。见倪俊明:《龙济光在粤军阀统治述略》,《广州研究》1984年第6期。
⑥ [日]深町英夫:《近代中国におけゐ为政党·社会·国家:中国国民党の形成过程》,东京:中央大学出版部,1999年,第135页。
⑦ 《粤省欢迎陈省长电文》,《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7月3日。
⑧ 《粤绅保荐粤绅》,《民生日报》1913年7月16日。
⑨ 《粤省渴望军民分治之热诚》,《申报》1913年9月4日。
⑩ 《陈昭常行止未定》,《民生日报》1913年9月11日。
(11) 《粤东省长陈耶李耶》,《民生日报》1913年9月20日。
(12) 存萃学社编辑:《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1册,第155页。
(13) 《李省长之小史》,《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9月26日。
(14) 《李开侁之历史》,《民生日报》1913年9月18日。
(15) 《行政公署任命人员汇志》,《民生日报》1913年10月18日。还有三名顾问:周子元,王征齐,吕均笙。麦孟华(1875—1915),字孺博,号驾孟,广东顺德人。光绪举人,1894年赴京会试,参与公车上书。其曾任《中外纪闻》编辑、《知新报》撰述、《清议报》主编。
(16) 瞿瀛(1876—1949),字干琴,湖北蕲水人。1903年举人,曾赴广西襄办学务,民国后任黎元洪机要秘书主任。据《民生日报》。“(瞿瀛)著述颇多,黎副总统通电,多出瞿手,与李省长旧交,李知其才可用,故特调粤。”《瞿瀛小历史》,《民生日报》1913年10月2日。
(17) 伍庄(1881—1959),别名文琛,字宪子,又字宪庵,号梦蝶,笔名雪铁,广东顺德人。1897年入康有为万木草堂听讲。1904年至香港,加入保皇会,参与《香港商报》任主笔,1907年在广州和徐勤创办《国事报》,宣传君主立宪。“在港多年,主持商报,于宪法有研究。伍在京曾充宪法起草委员。此次得(内务)任司长由熊(希龄)总理所力荐云。”《新简内务司之行旌》,《民生日报》1913年9月29日。
(18) 《民政长与内务司之吏治谈》,《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3日。
(19) 《伍庄之整顿吏治谈》,《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17日。
(20) 《李省长整饬内政之五政见》,《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15日。
(21) 《本县人不得为本县知事》,《民生日报》1913年10月24日。《电致各省民政长奉大总统令本县人不得为本县知事嗣后荐任应将籍贯随文声叙以便考核文》,《内务公报》1913年11月(10月20日发布)。
(22) 《调查各属知事治事成绩》,《民生日报》1913年10月3日。《李省长以顿整吏治为治粤政治》,《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3日。
(23) 《通饬各属调查政要》,《民生日报》1913年10月3日。
(24) 《募集地方公债之取缔》,《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24日。
(25) 《自治人员不得受薪水》,《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2月26日。《仍征自治经费》,《申报》1914年1月16日。
(26) 《且看李省长之新政》,《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4日。
(27) 比如,新会县第九区远岭乡自治公所在1913年10月15日举行开幕礼。是日来宾极多,县政府代表、初级地方检察官、县议事会、参议会会员、学务专员、教员以及四乡的自治会职员都参加。《远岭乡自治公所开幕纪盛》,《民生日报》1913年10月15日。
(28) 《县议会举行开会礼》,《民生日报》1913年9月26日。
(29) “(一)酌提买业中金,拨充自治会常费议案。(二)筹办保险、牛捐,拨充警费议案。(三)参议两会,经费不敷甚巨,应如何设法筹措议案。”《县议会议事日表》,《民生日报》1913年9月29日。
(30)(31)(32) 《抵抗捐款者何多》,《民生日报》1913年8月7日。
(33) 《议筹菇捐》,《民生日报》1913年8月26日。
(34) 《牛捐风潮》,《民生日报》1913年9月29日。
(35) 《捐捐不息之风潮》,《民生日报》1913年10月6日。
(36) 《窑捐又将无着》,《民生日报》1913年10月13日。
(37) 《难乎其为区长矣》,《民生日报》1913年10月7日。
(38) 《咸鱼行反对自治会加征》,《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24日。
(39) “该咸鱼行全体反对。现已分词呈请盐运使暨实业司,饬行停收以抒商困。”《咸鱼行反对自治会加征》,《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0月24日。
(40) 《难乎其为区长矣》,《民生日报》1913年10月7日。
(41) 《新会城之恐慌》,《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8月19日。
(42) 《外海水灾详情》,《民生日报》1913年8月20日。
(43) 《难民之呼籁声》,《民生日报》1913年8月21日。
(44) 《内务公报》,大总统令(2月3日),1914年3月。存萃学社编辑:《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1册,第223页。
(45) 关于停止地方自治和“地方自治试行条例”的研究,可参考[日]田中比吕志《近代中国の政治统合と地域社会:立宪·地方自治·地域工リ一ト》(东京:研文出版,2010年,第246—255页)。
(46) 《所谓办自治者多作如是观》,《香港华字日报》1914年1月7日。
(47) 《联保清乡》,《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8月27日。□处由于史料不明,无法判读。
(48) 《清乡责成绅耆助力》,《民生日报》1913年9月22日。《清乡责成绅耆助力》,《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9月23日。
(49) 《镇抚使赶办清乡之布置》,《民生日报》1913年9月30日。《电催各县选送绅商来省会议》,《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9月30日。
(50) 《申报》,广东电,1914年1月10日。
(51) 《粤省停止县议会改办团保之倡导者》,《申报》1914年1月12日。从标题上的“倡导者”来看,当时虽然还没有停止自治的命令,但在社会上停止自治是应该众所周知的。田中比吕志氏也提到这点,见[日]田中比吕志:《近代中国の政治统合と地域社会:立宪·地方自治·地域工リ一ト》,第250页。
(52) 《粤省请变通知事送验办法》,《申报》1914年1月30日。《粤省请变通知事送验办法》,《大公报》1914年2月4日。
(53) 康文珮:《南海康先生年谱续编》,蒋贵麟主编:《康南海先生遗著汇刊》第22册,台北:宏业书局,1987年,第1070页。《康有为扶榇还里》,《大公报》1914年1月3日。
(54) 《康南海之治粤谈》,《申报》1914年1月21日。另,“康有为请都督、省长(即民政长)恢复地方绅董制,俾使学士富户得以约束平民”。《申报》,“特约路透电(广州电)”,1914年1月16日。
(55) 《康有为扶榇还里》,《大公报》1914年1月3日。《康南海抵省扫墓纪闻》,《申报》1914年5月29日。
(56) 《申报》,“特约路透电,广州电”,1914年2月28日。
(57) 《地方自治试行条例》,《政治公报》第954号,1914年12月30日。
(58) 《地方自治试行条例施行规则》,《广东公报》第829号,1915年4月14日。
(59) [日]田中比吕志:《近代中国の政治统合と地域社会:立宪·地方自治·地域工リ一ト》,第255—257页。
(60) 《饬各道尹转行所属遵照部咨县治调查户口俟各省地方自治第一期筹办期限报期酌定编查期限文》,《广东公报》第1071号,1916年2月7日。
(61) 《饬各尹转饬各县遵照定章改正保卫团各种名称文》,《广东公报》第764号,1915年2月1日。
(62) 这件史料是以番禺县为例。《委任团保局董之审慎》,《香港华字日报》1915年6月3日。
(63) 《番禺县绅集议自卫》,《香港华字日报》1915年12月29日。
(64) 《顺德集议修围》,《香港华字日报》1915年12月29日。
(65) 邓华熙(1827—1916)字筱赤、小赤、小石,顺德县人。咸丰元年(1851)中举人。咸丰十年(1860),英法联军进攻北京时,被派遣为北京巡防处办事员。光绪十三年(1887),任云南按察使,此后历任过湖南布政使,山西、安徽、贵州巡抚。光绪廿九年(1903),因病辞官。之后在故乡广东从事写作,是研究社社长,研究社创始人。著有《邓和简公奏议》、《邓和简公书牍存稿》。
(66) 梁庆桂(1858—1931)字小山、筱山、筱珊,番禺县人。光绪二年(1876)中举人。历任内阁中书、侍读。光绪廿一年(1895)六月参加“公车上书”,八月加入强学会。光绪廿四年(1898),加入京师保国会,光绪卅一年(1905),任鄂汉铁路鄂段铁路副总办,其后由于反对鄂汉铁路官办化被岑春煊免职,前往香港。光绪卅二年(1906)复官。光绪卅三年(1907),任内阁侍读,翌年三月赴美任职,宣统元年(1909)二月回国,就任学部参议。退官后回到家乡广东,组织研究社。与梁鼎芬携手创立广州南园诗社。革命后成立了广州自来水公司。著有《式洪堂诗文集》、《番禺县续志》。
(67) 易学清,字兰池,鹤山县人。同治七年(1868)中进士并回广东。其后将近20年于端溪书院、羊城书院任教。研究社创始人之一,任广东谘议局议长,1920年逝世。
(68) 卢乃潼(1849—1927)字清辉,号梓川,顺德县人。光绪七年(1881)毕业于学海堂专课,光绪十一年(1885)中举人。曾于广州菊坡精舍、学海堂、广雅书院、广州府中学堂任教。研究社副社长兼总编辑,广东谘议局副议长,编纂《顺德县续志》。民国二年(1913),设立广东中医药专科学校,民国十三年(1924),就任该校首任校长。
(69)(71) 陈谦:《辛亥前后广东士大夫生活的变化》,广东省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5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73,674页。
(70) 林志宏:《民国乃敌国也:政治文化转型下的清遗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57—58页。
(72) 《龙督来电》,《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8月12日。
(73) 《都督府高等顾问》,《民生日报》1913年9月3日。
(74) 《荣哉顾问员一字之褒》,《民生日报》1913年9月4日。□处由于史料不明,无法判读。
(75) 《高等顾问多未归来》,《民生日报》1913年9月10日。《龙督函挽邓易各绅仍任顾问》,《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9月11日。
(76) 《旅港省绅复龙督函》,《民生日报》1913年9月11日。《旅港省绅复龙都督函稿》,《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9月12日。
(77) 《旧绅何郁郁于辛亥九月》,《民生日报》1913年9月11日。
(78) 《梁鼎芬不忘满族》,《申报》1914年5月4日。□处由于史料不明,无法判读。
(79) 《梁鼎芬之头衔》,《申报》1914年5月7日。
(80) 《梁鼎芬之新匾额》,《申报》1914年5月20日。
(81) 区大原,字裕海,号委海,南海人。光绪廿九(1903)年进士。广东法政学堂监督。民国以后移居香港。《粤省政界之时局新问题》,《申报》1915年10月19日。
(82) 《梁鼎芬主张请宣统帝复位》,《香港华字日报》1915年10月13日。
(83) 汪祖泽、莫擎天:《对“梁鼎芬与黄晦闻史料”的一些补充与质疑》,广州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广州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2册,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8年,第209页。原稿在1964年4月执笔。
(84) 《官绅各界亦反对开赌》,《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2月26日。《官绅之否认》,《申报》1913年12月30日。
(85) 《龙督决心禁赌之可嘉》,《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2月31日。《李省长禁赌之决心》,《香港华字日报》1913年12月27日。
(86)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广东军阀史大事记》,《广东文史资料》第43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0页。
(87) 存萃学社编辑:《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1册,第334页。
(88) 《全省开赌之痛言》,《申报》1914年12月2日。
(89) 《粤省开赌之内幕》,《申报》1915年1月4日。
(90) [日]宫内肇:《广东谘议局议员と在省知识人:赌博禁止议论をめぐって》,《孙文研究》第44号,神户:2008年。
(91) [日]宫内肇:《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と清末广东地方自治》,《现代中国研究》第16号,大阪:2005年,第56—58页。
(92) 《自治研究社之自治办法》,《香港华字日报》1915年8月3日。《水退后坊众议自卫》,《香港华字日报》1915年8月2日。
(93) 丘逢甲在担任教育司长时也当选了临时政府参议院议员,但不久后因病辞去议员一职,卒于1912年2月25日。《附录广东来电一百二十五》,《临时政府公报》第36号,1912年3月12日。何文平考察说,丘逢甲作为省城精英或革命党员,都是最能谅解和合作的成员,“丘逢甲早逝,失去了两派都能接受的桥梁”。何文平:《地域工リ一トと民国初年革命党员の广东におけゐ社会改造》,《孙文研究》第45号,神户:2009年,第30页。
(94) 《卢乃潼接任造币厂总办》,《民生日报》1913年9月22日。
(95) 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10—112页。
(96) 孙曜:《中华民国史料》中册,上海:上海文明书店,1929年,第65页。
(97) 《纪广东国民代表之选举》,《申报》1915年11月5日。
(98) 魏宏远主编:《民国史纪事本末》第1册,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33页。
(99) 增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增城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25页。
(100)(104) 程美宝:《由爱乡而爱国:清末广东乡土教材的国家话语》,《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101) 乳源瑶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乳源瑶族自治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94页。
(102) 龙景恺、龙光总纂:《(顺德)龙氏族谱》卷15,敦厚堂刻本,1922年,第98页。
(103) 《民国顺德县志》卷18《列传》,第14—15页。
(105) 邱捷:《清末文献中的广东“绅商”》,《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
(106)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14《人物六》,第36—38页(《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30,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94—595页)。
(107) 《都督府之顾问人才》,《民生日报》1913年8月22日。
(108) 东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东莞市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41—1442页。
(109)(110) 《民国香山县志续编》卷9《选举表》,第8—9,13页。
(111) 丰顺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丰顺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32页。
(112) 《民国清远县志》卷6《先达》,第48页。
(113) 《民国增城县志》卷20《人物》,第58—59页。增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增城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25页。
(114) 《民国清远县志》卷6《先达》,第48页。
(115) 《民国清远县志》卷13《慈善》,第5页。
(116) 麦汝球编纂:《麦氏族谱》不分卷,1908年抄本。
(117)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14《人物、义行》,第36—38页。
(118) 关于顺德团练总局,可参考[日]西川喜久子:《顺德团练总局の成立》,《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105号,东京:1988年,第345—348页。
(119) 乳源瑶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乳源瑶族自治县志》,第793—7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