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析与发展_债转股论文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状况分析及未来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管理论文,未来发展论文,状况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营中面临的困难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写为AMC)在运营过程中,面临着不良资产规模大、资产贬值严重、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不配套、资本市场不成熟等诸多困难,增加了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的难度。

1.资产质量差、分散,资产管理难度大。1998年末,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25%,这些不良贷款的“空心率”很高,账面反映需要注销的呆账贷款约占全部贷款的2.9%,此外,在呆滞贷款中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注销的呆账。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总户数为210万户,人均管理和处置的债务企业户数超过200户。

2.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比较严重。由于不良资产重组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和企业管理人员利益,并且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职工下岗,因而AMC的运营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考虑,对企业逃废AMC的债务持支持或是默认态度,助长了一些企业采取重组、分立等方式进行不规范改制,将大量不良债务留给破产企业,使AMC对破产企业的债权难以收回。此外,我国的司法系统属地方管理,地方政府往往干预法院对AMC诉讼债务人的审理,使AMC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胜诉的案件也因受到重重干扰而难以执行,实际回收资产更少。在外国,类似情况是由专业法庭或巡回法院解决。

3.AMC运营缺少专门立法的保护。从各国的实践来看,AMC一般由特定的法律赋予其特殊的权力。例如,美国于1989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案》,并根据该法案设立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TC)。韩国、马来西亚、波兰、印尼等国也都有类似“金融业重组法”的专门立法,为AMC有效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在创建AMC之初就没有专门立法,AMC的特殊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政策不配套,这使AMC的运营和不良资产处置遇到许多困难。

4.AMC运营的法规基础较差且难以及时调整。我国有关AMC运营的司法解释只能局限于现有法律规定,无法解决AMC运营与现有法律发生冲突的新问题。(1)AMC对同一债务人往往有多笔债权,而每笔债权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法院可能涉及不同级别的法院或不同地域的法院,如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会给AMC保全和处置不良资产带来诸多不便。(2)《国有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设备抵押必须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AMC接收的不良资产中,由于相当多的抵押担保财产是国有企业的设备抵押,且在设定抵押时并未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而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这种抵押行为无效。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经常采取无偿收回、强制收购或收取土地闲置费等措施,由于AMC接受抵债的土地数量较多,这些措施给AMC造成很大损失。(3)在AMC的涉诉案件中,对债务人同一财产申请保全、起诉(上诉)、申请执行均需交纳费用,加大了AMC的财务负担。(4)根据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破产,但破产清偿后的债权回收率很低。一是根据《破产法》,只要法院没有受理该破产案件,即使达成了对债务人进行资产重组的协议,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得不到法律认可。二是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债务重组受到各种审批程序的限制和地方政府的干预,成功案例极少。三是《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要优先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等,若有剩余再用来偿付债权人。这种不利于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使得企业和地方政府多倾向于破产。(5)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AMC不完全具备证券公司所要求的条件,中国证监会仅向四家AMC颁发了股票特别主承销资格。如果AMC作为发起人,其持有的股票仅为法人股或国有法人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亦属于非流通部分,不能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5.债转股的实际操作出现显著偏差。债转股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把企业搞活的方式实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然而,债转股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明显偏差。(1)许多企业为了卸包袱,往往竭力想挤进债转股的行列,一旦进入“债转股名单”,就迫不急待地按有关文件停止支付贷款利息,却迟迟不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或未转变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大量“非股非债”的存在实际上是企业逃避银行债务。(2)债转股要照顾国有企业的实际困难,影响了AMC实现其既定目标。国有企业的负债率过高,平均约为75%,财务负担很重,承担很多社会负担。如煤炭、森工等企业还面临资源枯竭及东北老工业基地解困等问题。上述情况直接影响AMC的投资回报率和股权转让。(3)AMC在债转股企业中难以行使其股东权力。目前,在债转股企业中,虽然AMC具有股东的身份,但权利内涵模糊不清,加之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完善,AMC作为股东的权利受到明显限制。

6.分业经营思维限制AMC的处置手段。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AMC已不是银行但仍限于类似于银行的资产回收手段,使AMC难以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例如,AMC没有投资权和担保权,不能充分获得资本市场运作手段;AMC不能到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融资;AMC不能为股份制企业做其他商业性金融业务。资产证券化是AMC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等都对相应机构的投资进行了限制;《破产法》、《担保法》以及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也没有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定。资产证券化需要对证券进行担保,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为资产支撑证券进行担保的主体。

7.不良资产处置中没能突破所有制束缚。我国的不良资产大量沉淀在国有企业,处置过程受“国有资产不能流失”思维束缚,未重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各国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均重视面向私人中介与客户。我国在AMC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只面向国内市场出售不良资产,直接影响了资产的处置速度和效果。2001年10月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开始允许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但由于没有制定实施细则而使实际操作困难较多。此外,尚未明确允许私人组建商业性的AMC,许多政策实际限制了不良资产处置向私人开放。

8.AMC的机构设置、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国际经验表明,AMC从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为资产定价和考核的基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要重视权责利的一致性,建立有效的用人、激励机制。我国AMC按账面价值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是为有效地改善银行的财务状况,但当时为省钱没有对剥离的资产进行市场评估,这样可加快剥离不良贷款的速度,但对今后的回收考核与激励留下根本性的障碍。不良贷款的损失价值中分不清银行与AMC之间的责任,无法确定AMC的回收率基准,难以建立科学的评估、考核机制,也起不到激励作用。我国AMC的组织结构依然是机关化,没有建立起以任务承包为主的组织结构和使员工收入与资产回收率挂钩的激励机制。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成效

1.AMC提高了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2000年末,四家AMC的机构组建和不良贷款的收购工作基本结束,共收购不良贷款本息合计约1.4万亿元,促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大幅度下降。

截至2003年3月末,全部债转股企业共587户,债转股金额近4000亿元,这些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下降了20-30%,财务负担明显减轻,近70%的债转股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截至2003年9月末,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4154.68亿元(不含政策性债转股),回收现金861.91亿元,现金回收率20.75%(参见表2)。

2.AMC使不良资产处置损失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02年末,四家AMC累计处置资产5967.05亿元(包括债转股),占实际收购不良资产总额的42.0%;累计已形成的处置损失2650.40亿元,资产损失率44.4%。如果AMC收购的全部不良资产总体回收率在22%,预计最终可回收现金约3100亿元;处置成本约为1755亿元,回收现金足以支付运营成本。AMC的运营成本和处置损失基本符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预测。

表2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进度情况

处置资产(亿元)

 回收现金(亿元)

 现金回收率(%)

2000年466.10

104.20

22.36

2001年1221.07 253.12

20.73

2002年1327.25 317.50

23.92

2003年1140.26 187.09

16.41

合计 4154.68 861.91

20.75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年鉴(2000-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00-2002年)。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前景

随着对外开放和金融改革进一步加快,国有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还会有相当数量不良资产需要处置,为此需要进一步改善AMC的外部环境和运营机制,发挥其支持金融改革与经济发展的作用。

1.加大对AMC的政策扶持力度。(1)加快发展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抵押品市场、拍卖市场等,增加交易工具的品种,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以提高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效率。(2)积极促进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提高有关专业人员素质,做好对不良资产重组、管理和处置的服务工作。(3)地方政府对涉及债转股的企业,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包括免收税费、实施社会保障措施、实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明确规定债转股企业中的AMC的股东权力,促进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4)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促使AMC的不良资产处置向外资和私人企业开放,充分发挥外资和私人企业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作用。(5)制定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赋予AMC投资权和担保权,积极推行AMC的资产证券化。(6)明确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协助AMC管理不良资产,AMC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

2.完善AMC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1)调整AMC的组织机构,建立起以任务承包为主的组织结构,撤并一些业务量少的分支机构。(2)财政部与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层签订责任状,锁定最终损失,并建立相应的评估和考核制度。(3)AMC需要进一步丰富处置资产的手段,例如债务重组、资产出售、租赁管理、承包管理、合伙制、债权转物权、推荐上市、资产证券化等,积极开展与资产处置相关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上市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试行按市场化原则自主收购和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4)要求AMC对资产处置方式、业务范围、资本金运用、用工管理和费用管理等信息必须定期公开披露,每年要由会计事务所审计。

3.积极探索AMC的发展方向。我国银行业的大量不良资产主要是由于旧体制积累形成的,AMC的最终损失将主要由财政负担。AMC发行的8200亿元债券和中央银行对AMC的6000亿元贷款,可由财政部在合适时机发行长期国债替换,届时中央银行可视条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将债务向后分摊。届时AMC的历史职能已终结,其未来的出路可借鉴国际经验进行调整。世界各国AMC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并回到原来的母体银行或其他机构;成为永久性的商业性公司;演变为全能银行;发展为现代投资银行;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借鉴国际经验,我国AMC的机构发展可以有三种模式:一是回到各自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内;二是转制为商业化的AMC(投资银行类);三是保留一家政策性的A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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