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政治经济学研究新动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经济学论文,动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与建设问题
2004年1月5日,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1月9日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意见》,4月27~28日,中央召开了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工作会议,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会议组建了多个课题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题组是其中重要课题组之一。
根据中央的精神,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教材的研究和建设问题,受到经济学界的关注。由中央安排、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牵头的政治经济学教材课题组,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讨论、调研等学术活动,已初步编写出政治经济学三级提纲。
《人民日报》于2004年8月3日,在《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栏目中,发表了卫兴华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李兴山的《在科学性和实践性上下功夫》,王振中的《从教条思维中解放出来》三篇论文。同年11月25日,又发表了杨承训的《中国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在其他报刊上也发表了一些有关政治经济学体系、方法,基本内容等方面的研讨性论文。
二、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讨论
1.坚持和否定劳动价值论之争。坚持和否定劳动价值论之争继续进行。有的主张用要素价值论、供求价值论、市场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等取代劳动价值论,而主张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一方则提出相反意见。
晏智杰继续否定劳动价值论。他说:必须实现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超越和突破”。劳动并不具有二重性,劳动就是具体劳动。他认为,“仍然坚持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以及以其为基础的理论,对市场经济制度必定就要采取否定态度,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模式的改革也必定要加以否定”。(注:晏智杰:《劳动价值论:反思与争论》,《经济评论》2004年第3期。)
顾海兵认为,“劳动价值论只看到了供给,只看到了一种生产性关系,并把劳动创造价值简化为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在市场经济中,价值就是市场价值论,就是供求价值论”,并声称他的观点受到晏智杰论文的启发。(注:顾海兵:《理论创新与市场价值论》,《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张焱认为,商品的效用评价变得突出,特别是高科技产品,其价格主要不是取决于其成本(包括劳动费用),而是取决于效用大小。价值量随着商品的效用度而升降。不能说“价值与效用无关”。(注:张焱:《对劳动价值论的思考》,《理论学习》2004年第5期。)
卫兴华针对晏智杰等混淆两种“价值”概念,用哲学文化涵义上的价值概念来界定商品价值的概念,将商品价值界定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财富同人的需求的关系,提出不同意见。列举许多事例说明两种“价值”的概念的内涵是不同的。不能用商品的使用价值界定商品的价值。同时对效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提出了否定性论证。(注:卫兴华:《评两种“价值”概念的混淆和“效用价值论”——兼与晏智杰教授商榷》,《成人高教学刊》2004年第2期。)
2.关于精神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在长时间中,不少学者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只是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不生产物质产品的精神劳动,是无形的,价值无所依附,因此认为精神劳动不创造价值。近年来,有些学者提出精神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和特点。
陈征提出,精神劳动也是一种劳动,现代精神劳动是高级或超高级的复杂的劳动。从事精神劳动的精神劳动者,具有精神劳动力,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精神产品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有其自身的特点:现代精神劳动作为高级或超高级的复杂劳动,在相同时间内能够创造较多的价值。精神劳动所创造的精神产品的价值量,基本上是由精神产品所花费的个人劳动时间决定的。有些精神产品的劳动报酬,不等于精神产品的价值。(注:陈征:《论现代精神劳动》,《当代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
马庆泉认为,马克思提出的决定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概念,只适用于物质产品的生产,而不适用于知识产品的生产。知识产品的价值不能由知识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决定。知识产品的创造,不具有社会平均性质。知识产品可以同时参加任意多的生产过程。知识产品的价值取决于应用该知识产品引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节约。(注:马庆泉:《新资本论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22页。)
3.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关于价值创造的问题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仅仅是财富的源泉,而非价值源泉;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劳动生产要素既是财富的源泉,又是价值的源泉。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分配观:一些学者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是以生产要素价值论为理论依据。有的则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是要素所有权,因为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回事,生产要素是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它参与分配是凭借要素所有权。还有的人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或价值形成中的实际贡献。
汪海波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商品按其价值分配,物质资本和智力资本均按其形成利润分配。就劳动力所有者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来说,其收入源泉是劳动者的必要劳动创造必要产品价值。就货币资本所有者按其形成的利润分配来说,其收入源泉是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智力资本所有者来说,他不仅拥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形成的归个人所有的劳动收入,而且拥有按利润分配形成的归个人所有的劳动收入。(注:汪海波:《论建立现代分配制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陈琛、庄宗明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价值创造强调的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而价值分配则取决于社会生产方式以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承认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并不意味着肯定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的观点。(注:陈琛 庄宗明:《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当代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
赵学增认为,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同一过程,把它们完全分离在理论上是不可思议的。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创造价值的功能是其贡献大小评估的基础,而各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就是它们在价值分配中占有份额的基本依据。(注:赵学增:《收入分配领域若干基本理论探讨》,王振中主编:《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三、国企改革和“郎咸平旋风”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透过对海尔、TCL和格林柯尔现象的分析,揭示“国退民进”进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即当前国内国有企业经理人和私营企业主通过产权改革等手段联合侵吞国有资产,引起激烈争论。该问题最终上升到对整个中国产权制度改革的争论。不少学者和网民支持郎的见解,也有学者对郎进行反驳。
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是经济理论界一直关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在改革的方向上,有人主张“国退民进”,“国企从竞争领域退出”,有人反对,认为这违反中央精神,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而不赞同一卖了之。特别是“郎咸平旋风”刮起的国企改革方向的争论,搅动的范围很大。
郎咸平说,我希望改变大家对于国有产权改革的思维误区,保护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只是企业经营问题中的一小部分,不是解决了产权问题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私人公司破产的比国有公司要多得多,把任何问题都归结于产权的人,未免把问题看得过于简单了。这种思维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我希望把财富还给老百姓,所以不允许大企业搜刮老百姓的财富,保证老百姓的权利不被剥夺。这些年,国内引入了美国的MBO(管理层融资收购),MBO的前提是股份有一个市场价格在,管理层可以以一个溢价来收购公司。但我国的情况却不一样。国内大多数MBO的运作模式是:管理层向国有银行借钱,收购企业,价格由自己定,管理层变成企业的主人了,国有资产合法流失,全世界只有中国存在这样荒谬的事情。我希望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那种认为国有企业私有化后就能搞活企业的观念是错误的。很多提倡这一观念的学者都没有经过研究,而是拍脑袋得出的结论,很多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以后,企业就变成老总私人的了,这是对全国老百姓的不公平,是很可怕的剥削。我国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只是存在职业经理人信托责任的缺位。(注:王强:《专访:“格林柯尔报告”焦点中的郎咸平教授》,《南方周末》2004年8月19日。)
程恩富等10位教授就郎咸平质疑流行的产权理论和侵吞国有资产问题发表学术声明,对郎咸平的观点的基本精神表示深刻理解和赞同,并予以支持。(注:《社会科学报》2004年9月16日。)
有些学者反对郎咸平的观点。张文魁强调国企改革势在必行,而国有资产流失是可以防止的。张维迎认为,中国最大的威胁不是国有资产流失,而是国家侵害私人财产,我们必须善待有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他说:“只有通过所有制的改造,只有分给私人经营者,才能有积极性,给企业家定价,才会出现企业家市场,才会有信托责任。”他呼吁产权改革越快越好,不可以丧失时机。
王珏认为,我们要尊重20多年来改革理论和实践发展做出的选择,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不是谁主观随意的喜好和选择,是我们付出代价换来的认识成果。轻言改变这一方向只能使我们的改革进程更多一些曲折和代价。产权改革是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客观要求。(注:王珏:《国企产权改革的大势不可逆转》,《理论动态》2004年10月30日。)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指出:目前有些地方主张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领域退出,这与中央精神不符。各地应全盘考虑和安排国有经济的“进”与“退”,使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不要搞运动》,《深圳特区报》2004年12月27日。)
四、关于股份制性质和混合所有制问题的争论
1.股份制是否都是公有制。理论界对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予以肯定,但股份制是否都是公有制,人们的看法不同。对于股份制的性质,目前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切股份制姓“公”;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既不姓“资”,也不姓“公”,它只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制既可姓“私”也可姓“公”,其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建的。
厉以宁提出新公有制的四种形式:(1)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2)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可能有国家参股,也可能没有国家参股,纯粹由公众参股建立,通常称混合所有制企业;(3)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4)公益性基金所有制所办的企业,基金来源于私人的捐赠。(注: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何伟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就股份制本身来讲,已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再加上以后的发展,“应当肯定股份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既然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可以作这样的定性,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有无公有股参加,股份制都应定性为公有经济”。(注:何伟:《论混合经济》,《经济学家》2004年第4期。)
李连仲认为,在如何看待股份制这个问题上,既不能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去套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不应该用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股份制来看待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股份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是以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联合生产方式的直接实现形式。他认为股份制是公有制。(注:李连仲:《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文汇报》2004年1月12日。)
蒋学模不赞同李连仲的观点,他认为,历史上任何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都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在于公有财产权。只有产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或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那些把股份制直接看做是公有制的提法是不符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有关思想含义的。(注:蒋学模:《解读“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与李连仲商榷》,《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项启源不赞同厉以宁的观点,他认为,不能把一切股份制都视为公有制。如果不从性质上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区别开来,国有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制时,就有可能丧失公有制性质,“成为隐蔽的、渐进的私有化的捷径”。他还认为,公有制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股份制属于具体制度。(注:项启源:《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兼与厉以宁教授商榷》,《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汤在新不赞同项启源的观点,他认为,股份制不同于一般的私有制,它作为一种具体制度,在性质上是中性的,即不具有“姓资姓社”这种社会形式规定。但是,它并不是以“中性”的形式独立于社会之外,股份制由于是一定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自然就具有该所有制的性质。(注:汤在新:《不要把股份制和公有制对立起来》,《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7期。)
黄范章认为不应把股份制跟公有制划上等号。他不赞同这种见解:认为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对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性质的重大“突破”或“发展”。十五大报告关于股份制性质的论述是正确的。无论从理论上抑或从历史事实上讲,都不能简单地把股份制等同公有制,这一点是西方国家的各界人士决不能接受的。(注:黄范章:《不应把股份制跟公有制划上等号》,《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0期。)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编的《理论热点18题》中说: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是否意味着股份制就是公有制?这个观点是混淆了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股份制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和运营方式,可以为公有制经济所用,也可以为非公有制经济所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未必都是公有制经济。例如,混合经济中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属于公有制性质,而私有资本属于私有制性质。如果是外资企业或私营企业组建的股份制,没有公有制经济参与,那它就是纯私有制经济,当然更不具有公有制性质。(注:《理论热点18题》,学习出版社2004年版,第60~61页。)
2.怎样认识混合所有制?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问题受到了理论界的关注。
晓亮认为,混合所有制是由基本所有制的联合或由不同的投资者主体投资出现的一种所有制类型,也是打破单一所有制出现的一种所有制类型。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典型形态,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的链条和途径。(注:晓亮:《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2期。)
吴宣恭认为,要搞清不同性质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不外乎两类:一类是由公有资本(国有或集体所有)和私有资本(私有企业或个人私有)一起投资兴办的,属于公私混合的所有制。另一类则全部由私有资本组建,没有半点公有的成分。那些由国有、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境外资本和私人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兼有公有和私有的成分,应届于公私混合的所有制。(注:曹雷:《股份制、混合经济与利益统筹——海派经济论坛第18次研讨会综述》,《高校理论战线》2004年第8期。)
张旭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我国实践中的“混合所有制”就是“私有制”或是私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混合所有制是对所有制状况的一种描述,它不是新的所有制形态,只是一种过渡形式。(注:张旭:《关于混合所有制的两个问题》,《理论学刊》2004年第2期。)
邵明朝认为,混合所有制是股份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主体共同投资参股、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具体表现为同一经济组织中国有、集体资本与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资本间的联合或融合。混合所有制也因此具备了一般股份制的自然特性,成为股份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混合所有制的异质性。我国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各种经济成分都已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规模,这就使股份制的发展不仅可以表现为同一性质的产权形式的联合或融合,而且有条件更多地表现为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产权形式之间的相互融合,使混合所有制经济容易成为经常发生和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注:邵明朝:《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础及政策趋向》,《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5期。)
3.对“新公有制”的争论。这个问题是与前面两个问题紧密相连的,只是为转述的方便,单独列了出来。
厉以宁的文章《论新公有制企业》一发表,引起了理论界关于如何辨别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争论。有赞同和支持的,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不同意见。
张丰兰、韩凤永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具有客观必然性,但不能因此将两个不同层级的范畴等同。股份制企业是不是公有制企业不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社会资本的属性,而是取决于由谁控股。只有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独资、控股或联合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才是公有制企业。(注:张丰兰 韩凤永:《公有制、股份制与企业形式》,《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7期。)
简新华指出,那种认为股份制本质上姓“公”,是公众所有制,是“新公有制”的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一种倒退,在思想上也会产生混乱,使人们对什么是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搞不清了。股份制与计划和市场一样,本身是中性的,既不必然姓“私”、姓“资”,也不必然姓“公”姓“社”。股份制本身只是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者企业组织形式。(注:曹雷:《股份制、混合经济与利益统筹——海派经济论坛第18次研讨会综述》,《高校理论战线》2004年第8期。)
余斌认为,“新公有制企业论”是错误的。所谓新公有制企业,按照厉以宁教授的说法,第一是指经过改(股份)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第二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企业,第三是指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第四是指来自私人捐赠的所谓公益性基金所有制所办的企业。而那些还没有采用股份制形式的私人资本,则只需要办个手续就可以戴上一个“新公有制”的红帽子。(注:曹雷:《股份制、混合经济与利益统筹——海派经济论坛第18次研讨会综述》,《高校理论战线》2004年第8期。)
王空强调“新公有制企业”在常识上是失实的。我们从任何一本民法书中都能读到对共有制的定性说明。共有制远不同于公有制,认定公众持股公司的资产属于共有制,亦不能证明它就属于公有制和公有企业。(注:曹雷:《股份制、混合经济与利益统筹——海派经济论坛第18次研讨会综述》,《高校理论战线》2004年第8期。)
五、关于公平与效率问题的讨论
有的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一个合理、行之有效的原则,只有蛋糕做大,才能有公平可言。有的学者认为,应把公平作为首先考虑的目标。
张美涛认为,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原则,这个原则在效率与公平这两极之间能够找到结合点或平衡点,是一个合理、有效的原则。现阶段的经济公正可以规定为这样一个综合判断:在有序的市场经济基础上,通过起点公平的竞争,使经济活动在求得效率和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的效益、环境的效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注:张美涛:《我国社会公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罗归国认为,效率与公平并非势不两立,效率的背后隐含着另一种公平观。把效率视为公平的对立物是平均主义公平观在作怪,是狭隘的公平观。狭隘公平观不利于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不利于社会分配合理化。(注:罗归国:《科学的发展观呼唤全面的公平观》,《马克思主义研究》2004年3月。)
吴忠民提出,应当重新认识和评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这一提法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是,这一提法严格来说,只是一个策略性的提法,其自身包含着一些明显的局限,它已开始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一系列的负效应。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这一提法的得失,并做出必要的矫正。(注: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六、关于收入分配问题的不同见解
对分配问题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如何看待收入分配的依据问题,即:按劳分配、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要素贡献分配。有的学者认为生产要素只是指资本和技术等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资料,不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分配方式应采取“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有的学者认为,生产要素应包括劳动力在内,所以分配方式应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有的学者认为,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内部的分配方式,按要素分配是外资私营企业的分配方式。
王爱君认为,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是生产要素分属不同所有者条件下的客观规律,是马克思提出和赞同的正确理论。分配方式是由所有制而不是由政权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不是劳动价值论,不能通过歪曲劳动价值论,否认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本质差别。(注:王爱君:《是按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贡献分配》,《当代经济研究》2004年第9期。)
董全瑞认为,按劳分配可能是一种接近按贡献大小进行的功能性收入分配,但按劳分配所需要的条件很苛刻,尤其是不能有效解决搭便车问题,这就在实践中演化为平均主义。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分配可接受的方式,但按要素分配是一种事先分配而不是按贡献分配。现代经济理论中还没有令人满意的个人收入分配理论和联系个人收入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桥梁。(注:董全瑞:《理解中国的收入分配》,《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卫兴华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相对应的,前者决定后者。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不等于按劳动要素分配。因为公有制内部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外资私营企业,实行按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只存在于不同生产要素分别归不同主体所有的经济中。如果生产要素归同一主人所有,无论个体经济、奴隶制经济等私有制经济,还是原始公社、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都不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首先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但分配收入的多少,要由市场机制决定。(注:卫兴华:《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七、关于居民收入差距及贫富分化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适当的收入差距有利于提高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已越过国际预警的“红线”,它的直接结果是社会安全特别是公共安全将受到极大伤害,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肖玉明认为,我国社会分配不公的最终结果表现为,居民收入差距不仅呈现明显的扩大趋势,而且已经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根据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和我国的实际,当前合理调节收入差距应把重点放在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上。政府的根本目标是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数量,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这当然不能通过减少高收入者来实现,根本的途径只能是通过发展来调节就业结构,充分、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注:肖玉明:《论目前我国分配秩序的整顿》,《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孙居涛、田杨群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既不能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片面追求收入分配的均等,也不能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而应在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找一个平衡点。(注:孙居涛 田杨群:《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关系的重新审视》,《经济评论》2004年第4期。)
八、《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
“消灭私有制”的翻译是否正确?
近几年来,鉴于我国鼓励发展外资、私营、个体等私有制经济,有些学者一再提出“消灭私有制”的翻译不准确。而另一些学者包括翻译界则认为翻译是正确的。
王振中等认为《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译法是正确的。他说,在经济学界的研讨会上,人们不断地听到一种说法,认为《共产党宣言》中“消灭私有制”这句翻译错了。“消灭”一词应译为“扬弃”。我邀请中央编译局顾问、原常务副局长顾锦屏在2003年第3期的《经济学动态》上发表了对此问题的准确论述,明确告诉大家,《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译法是正确的。我满以为这下问题解决了。近来我发现对上述问题仍在一些人中继续议论。一位经济学界的老前辈在研讨会上说,“消灭私有制”与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存在语义上的矛盾。一位已逝去的有影响的经济学家告诉他说,按德文原意,“消灭”应译为“扬弃”。王振中对此进行了考证和论证,否定了这种说法。他说,黑格尔的《小逻辑》中就说,“扬弃一词有时含有取消或舍弃之意。”马克思讲重建个人所有制,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不存在什么“矛盾”。(注:王振中:《〈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译法的正确性》,《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2期。)
九、怎样对待西方经济学的不同看法
用什么经济理论指导我国的改革与发展,怎样对待现代西方经济学,经济理论界产生不同意见。
吴敬琏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运用过去曾被视为洪水猛兽的现代经济学(指现代西方经济学——引者)原理去分析中国的经济问题。只是到了上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经济学的主流有了比较多的现代经济学知识,才对建设国内统一市场,以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必要性,有了较为透彻的认识,从而推进了全面的市场化改革。我国学生有一种追求“前沿”而忽视基础的倾向。我想特别强调微观经济学的基础训练。(注:吴敬琏:《经济学家、经济学与中国改革》,《经济研究》2004年第2期。)
王东京提出,现代经济学里,真正基本的、管用的理论,就是三个假定、三个原理。三个假定是:经济人假定、资源稀缺假定和保护个人产权假定;三个原理是:利润最大化原理、供求原理和等价交换原理。这是经济学智慧的结晶,用个时髦的词语,是精髓。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是人类社会有用的文明成果。200多年来,它反复经过实践检验,颠扑不破。
有些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胡钧针对吴敬琏的观点,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导下还是在西方经济学指导下进行建设的这个问题,就需要进一步认识。最近有一位研究市场问题的经济学教授在某学校讲演并在一些报刊上发表文章,一再强调西方经济学的地位。他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黑暗中摸索,只有受到现代西方经济学原理的启迪,运用它去分析中国的经济问题后,才提出了应当发挥市场的作用和建立商品经济的改革的主张。没有以西方经济学为指导,这一艰巨的历史任务是不能完成的。胡钧说,上述认识显然不符合事实,在实践上,也只有屡遭破产的残酷的现实。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方法和手段,不同社会经济制度都可利用,这一理论是由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所论证的。在西方,无论新宏观经济学,还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都认为有社会主义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搞市场经济就必须以私有制代替社会主义公有制。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和俄罗斯在西方经济理论指导下进行改革的实际后果就是使经济近乎破产。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邓小平提出的,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指导下进行的。(注:胡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高校理论战线》2004年第8期。)
程恩富针对王东京的观点,提出了商榷意见。他说,驾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及其各项具体工作,要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用现代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而王东京教授认为要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把现代西方经济学等于现代经济学。他们把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说成是传统经济学。现代经济学主要分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两大学派。现代西方经济学并不如王东京所说的那样“实用”和“管用”。它关于“经济人”的假定和理论是错误的。它关于资源稀缺的假定和理论是有缺陷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具有的虚伪性、片面性,它与合理性、正确性是混杂在一起的。不能用“经济人”的理论教育我们的省部级干部和用以解决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注:程恩富:《用什么经济理论驾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王东京教授商榷》,《高校理论战线》2004年第9期。)
随后,周新城、程功、邓岩等也发表文章,提出应正确对待西方经济学,既借鉴其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又不能简单照搬。应正确认识西方经济学理论的阶级性和正确把握西方经济学的合理因素。(注:周新城:《正确对待西方经济理论》,《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9日;程功:《人性假设与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认民日报》2004年12月6日;邓岩:《正确看待西方经济学理论》,《经济日报》2004年12月6日。)
十、社会主义经济是否等于社会公平+市场经济?
近几年来,我国有的经济学家提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公平+市场经济。”另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不同意见。
周叔莲针对吴敬琏和董辅礽的观点,进行商榷:“说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公平+市场效率,则似乎有可能抽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且社会公平可以有多种解释,有的国家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主张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又有何区别呢?”他认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至少两个矛盾,一是社会主义要求消灭剥削和逐步实行共同富裕,而市场经济必然导致优胜劣汰,贫富差别。二是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必然带来盲目性,社会主义则要求一定的计划性。(注:周叔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公平+市场经济”值得商榷》,《中国改革报》2004年1月9日。)
黄范章也不赞同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说成是公平加效率。他说:“有些经济学家(如董辅礽、吴敬琏等)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效率与公平’,但笔者不以为然。西方经济学家早已把‘效率与公平’视为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防止差距过大,共同富裕是公有制的本质要求。可以说,“平等与效率”是比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更低一层次的特征。(注:黄范章:《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其历史意义》,《经济学家》2004年第6期。)
十一、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异同问题
在对这些概念的内涵和相互关系的理解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是相同的,因而,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于讲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联系,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两者的内涵都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和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混同。近年来,主张后一种见解的论著较多起来。
张维达等认为: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分开来。社会主义经济指公有制经济,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作用的经济,除公有制经济外,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也是市场配置资源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的基础区分开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指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只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基础,除了公有制经济主体,还包括非公有制经济部分。(注:张维达主编:《政治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唐未兵在论证了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及其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同时,强调说明:要防止把“地位”与“性质”混为一谈的倾向和做法。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并不会因此而改变期非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涵和外延同“社会主义经济”是不同的。前者属于经济体制范畴,后者属于经济制度范畴。(注:唐未兵:《中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演进的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
由蒋学模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第12版239页中提出:“不可把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说成是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否则,就会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糊里糊涂地走上私有制市场经济道路,葬送社会主义事业,人头掉了,还不知道是怎样掉的。”
汤在新提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是公有制”这个论断,是来自扭曲了的“社会所有”,即把“社会所有”变形为所谓的“公有”或“公有制”,不赞同“现在流行的观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注:汤在新:《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学家》2004年第6期。)作者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概念,将其与“社会主义基本痉济制度”相等同。认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必将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他认为,无论公有制的股份制,还是非公有制的股份制,“这两种所有制都属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他不赞同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外。”(注:汤在新:《不要把股份制和公有制对立起来》,《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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