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背景下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体制论文,全民健身论文,条例论文,社会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207(2010)04-0005-05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我国《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正式颁布。值此《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如何深入贯彻《条例》,切实解决制约全民健身发展的瓶颈问题,把全民健身推向新的高度已经成为深化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当前的体育和社会发展形势下,继续大力发展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公共服务的同时,把握“十二五”规划制定的契机,扎实推进全民健身的发展,既能够充分体现出体育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作用,也能够体现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的科学发展要义,更是着力推进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体育实践重要组成部分。
1 《全民健身条例》下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变革背景
1952年的6月10日,毛泽东同志挥笔写下了“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题词,为新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58年来,社会发展、沧桑巨变,这一题词始终是指引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核心和灵魂,引领着我国体育事业走向一个又一个辉煌。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群众体育事业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1995年开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纲要》颁布实施十五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已基本建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相继颁布,对全民健身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努力构建群众性的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任务。党的“十六大”将“明显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身体系”,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党的“十七大”则更加注重社会建设,高度关注民生,明确提出了“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要求,进一步为做好群众体育工作指明了方向。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从法律法规的高度明确了全民健身工作的责、权、利,为全民健身的进一步发展确定了目标。由此,我国全民健身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地带来了包含体育在内的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社会体育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2008年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表明:截至2007年底,我国有3.4亿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参加过体育锻炼,占全国16周岁以上人口的32.7%[2],折射了社会发展在群众体育需求方面的相应体现和发展趋势。但在看到这一需求和发展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随着全民健身活动持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又使得社会体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显得愈加突出:如政府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还远未充分发挥;体育场地设施在总量不足的前提下还呈现出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差异明显;健身市场亟待加以规范和引导等。尤其是我国国民体质健康状况的不容乐观,青少年学生肺活量水平、速度、爆发力、力量耐力、耐力素质水平近20年来持续下降。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也与我国的社会发展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些体育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状况既是《条例》实施的环境背景,也是进一步贯彻《条例》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北京奥运会的圆满成功,在充分展示中国体育辉煌成就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体育、参与体育的热情,这也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显然,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不仅仅是看奥运金牌和竞技奖牌数量,更重要的是国民健康水平和全民健身开展状况。目前,我国大众的全民健身意识还不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与世界体育强国相比还比较低。《条例》的深入贯彻,将很大程度上化解民众体育需求与体育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因此,深入贯彻《条例》,突破制约全民健身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体育方针政策的需要,是切实履行政府公共职能、服务大众、改善民生的需要,对促进体育事业全民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 制约全民健身深入发展的瓶颈问题枚举
2.1 如何实现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转变?
从《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条例》,《条例》与《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最显著不同便是将《纲要》从规划性文件,缺乏法律约束力变成以“保障了人民健身活动中合法权益,让健身有法律保障”的法规。《条例》不仅明确了政府及全民健身体系中各有关主体的责任,进一步确立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更是在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了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这一核心宗旨。如《条例》明确了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权利,强调了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并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责任人员的处罚细则。
当《条例》已经明确了全民健身体系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个主体的责任及其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之后,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随之而来。如果说《条例》解决了全民健身的“有法可依”问题,那么接下来的突出问题便应该是如何实现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升华。《条例》为保障人们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而体育行政机关如何把《条例》贯彻落实好还需要进一步突破制约瓶颈。略一回顾不难发现,以往全民健身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应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存在极大的关联。可见,能否做到有法必依将是深入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的关键环节之一。
2.2 如何解决全民健身的不平衡发展矛盾?
全民健身这一提法的本身便包括了“全体国民”的涵义范畴,而当前我国全民健身发展面临的不平衡性便是难以实现“全民”这一共同发展愿景的突出矛盾。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等等。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经济文化发展差异。尤其是当前我国贫富差距存在扩大趋势、社会阶层差异矛盾突显的时期,如何兼顾全体、共同发展应成为全民健身发展中应该密切注意的问题。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所指出的: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3]。虽同一国域,但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和沿海地区及城市所面临的全民健身突出问题也许是如何进一步提高的问题,而在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也许就连最基本的体育设施也谈不上的问题。虽然这些差异非一朝形成,也绝非一夕可以解决,但避免进一步扩大差异或尽可能缓解这些差异应是可行可为的,也应该成为努力的方向。因此,如何解决或缓解全民健身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应是当前体育和社会发展应该正视和重视的问题。显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使全民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应该成为全民健身发展的基本走向。
2.3 政府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如何合理定位?
“服务型政府”需要供给方式的变革,在现行的“供给方式”下,政府管制型的治理理念和模式在行政理念、政府职能、运行机制、行为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适,这些不适现象阻碍了全民健身服务的供给和结构转型。单靠政府唯一供给主体难以实现提供足够公共服务的重任。政府应加强培育社会体育组织参与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进行政府治理理念的更新和治理模式的再造,并进一步调整政府的体育职能,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是保证公民的体育权利的关键因素。要围绕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立体育公共服务体制,将部分政府服务职能转移到社会层面,并积极培育扶持承接体育公共服务的载体如社会体育组织等,实现管办分离。政府将职能的重点落在制定体育公共服务政策,保障社会公众体育公共需求的场地设施、服务指导、体育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组织活动等方面,并承担主导职责。通过制定有效体育公共政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公共服务建设,实现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
如何处理市场化与公益性的关系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如何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所不能回避的问题。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配置服务资源的作用,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产权主体和行政垄断的运行机制。但应予重视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计划和市场两种模式不能简单理解成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应当优势互补,形成政府行政与市场机制的结合。因此,如何恰当把握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适度关系成为了关键,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作为公共服务组成部分的体育公共服务内容,有着公共服务所共有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等特征,是市场无法独自有效提供的,必须依靠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的介入才能保证提供。而由于政府在社会转型中对公共服务领域的定位不准将可能导致管了不该管的“错位”和该管的没有管的“缺位”现象。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切依靠计划存在着管理效率和效应低下等诸多问题,但如果从“一切靠计划”的极端转而变成“一切依靠市场”的另一个极端则是不可取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逐利性和盲目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公共性质的领域,市场并没有给我们带来所希冀的公共服务质与量的自然提高。对市场的依赖和迷信也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管理的缺位,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政府却没有承担,加重了公共服务与公众需要之间的矛盾。片面夸大市场作用和完全依赖市场的“唯市场论”已经导致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结果,这在许多领域已经得到了反复证明。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应明确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职责。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承担起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政府是责无旁贷的社会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应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改革和发展成果。
2.4 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模式如何完善?
1995年在国家体委提倡全民健身活动的号召下,广州天河体育中心率先实行了全面开放,修建了全国第一条健身路径,并增建了树林舞场、露天羽毛球场、乒乓球活动区、儿童活动区、健身小区、篮球俱乐部等各种群体设施,成为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综合性体育活动场所。随后,全民路径这一模式在全国广泛推开,极大地改善了全民健身的设施条件,激发了民众参与全民健身的热情。但是肯定这一模式在全民健身发展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发现,这一模式亟须完善,体育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必然地带来了人们体育健身需求的增长与变化,而健身路径模式的本身自从诞生以来,变化不多,已经滞后于全民健身实践的发展需要。显然,对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的理解绝不应该是一建了之这般简单,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健身路径效应与效益发挥低下的问题,如路径健身设施的建设只是解决了“硬件”问题,设施的管理与维修,科学健身的指导等相关“软件”已严重滞后。“运动不一定等于健身,健身不一定等于健康”的道理不难理解,民众健身最需要的就是科学指导,否则,参加健身的初衷非但不能带来身体的健康,而且有可能造成对身体的不应有损害。因此,如何从实际需要出发,完善全民健身路径是当前全民健身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5 全民健身如何适应社会流动的发展环境?
社会流动的增强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表征和趋势之一,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则是流动人口的主体。《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指出:2009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11亿人[4]。《报告》还指出:“十二五”及未来较长时期,流动人口规模还将保持在2亿以上,以市场为主导、以发展型迁移为主要形式的规模空前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将成为综合影响我国未来一个时期整体及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生态建设、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如何适应社会流动这一社会发展环境应该是引起全民健身足够重视的问题。如农民工体育问题显然应该是全民健身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多元所有制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文体活动严重缺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也带来了众所共知的严重后果。这一群体的劳动性质和劳动形式带来了体质健康状况堪忧的问题,精神文化生活严重缺乏,使其身心健康状况成为隐患,城市中的农民工群体被戏称为城市文明中的“文化孤岛”。如何将流入城市的农村流动人口涵盖全民健身体系之中,需要社会体育管理从机制、体制各个方面加以变革落实。在当前农民工群体的工资待遇等物质层面的状况不断改善之后,其精神文化需求的提高已经是必然的趋势,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也说明了这一点,当人的基本生存和安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高层次的需求必然随之出现,尤其是“80后”、“90后”占据了农民工的主体之后,较高的文化层次和教育经历都会逐渐从包含体育在内的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表现出来,与其父辈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利益诉求的愿望更为强烈。反言之,如果长期忽视这一群体的精神文化利益诉求将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与危害,近年来频见报端的部分外资企业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即是端倪。从体育公共服务和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变革,将这一庞大的群体纳入城市全民健身体系建设之中,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其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其意义显然已经远远超出了体育的本身,理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3 深化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完善社会体育管理体制的变革路径
3.1 完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
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政府在全民健身发展中的主导职责。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仅仅依靠体育部门是不够的,必须把管理职责延伸到各级政府单位,依靠政府干预能力实现制度及人、财、物力等要素的优化。在管理方式上突破计划体制时期的体育管理模式思维,这种方式在竞技体育管理中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在全民健身发展中则并不可套用。竞技体育因其面向少数竞技精英和获取优异竞赛成绩的特点突出的是纵向管理特点,与全民健身的面向大众的注重横向特征有所不同。这种性质的不同带来了供给方式的不同。全民健身活动形成了以各级健身组织为面,以社会团体为线,以基础体育指导站、晨晚练点和社区为点,点线面结合,全面覆盖的多级社会化群众体育健身组织网络[5]。为此,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应与这一特点相吻合。
监督评价是实施全民健身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竞技体育的考核结果体现在金牌、奖牌上,为此,全民健身运动的考评和结果也要呈现在相应的金牌和政策落实上,要通过建立目前在我国尚处于空白状态的“全民健身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全民健身实施的绩效评价,以更有成效地促进全民健身的不断深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全民健身的背景和环境。如何将管理体制与此相适应也是全民健身管理体制改革所应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体育市场中存在着主体地位不明确、体育产品和经营内容单一、体育服务营销管理水平较低、体育市场发育不均衡、管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政府应注重通过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财政货币政策的调节作用,体现市场环境下全民健身服务供给方式改革的未来走向。
在全民健身管理中,对涉及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严格强化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如游泳、攀岩、滑雪、射击、射箭、滑翔伞、热气球等必须得到体育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当完全具备《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为此,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细则,实现有效管理,以最大程度避免因管理失严带来的对从事健身活动人群可能的伤害和损失。
3.2 把贯彻《条例》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在《条例》的贯彻中,应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这是细化与落实《条例》的客观需要。我国各个地区的省情、市情各不相同。《条例》的制定只能是面向全国的一般性与共性问题,难以将各地的特殊性和个性问题充分反映出来。因此,在《条例》的贯彻中,应注重与地方实际状况相结合,在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如在省级细化条例中用与地方实际情况相一致的条款来进一步落实,这种细化的最大特点便是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角度而言,突出地方特色的细化和落实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3.3 将城市全民健身体系覆盖农民工群体
体育健身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农民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全民健身中的“全民”显然也包括农民工群体。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为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但远没有获得其应该获得的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各项权利,除了身在城市户籍仍在农村的身份尴尬之外,城市的社会保障也没有能够涵盖这一群体,城市社会仍然一定程度的存在着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排斥。农民工体育成为了全民健身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如何避免这一群体从经济贫困走向文化贫困也成为了全民健身的理应重视的问题。首先,农民工群体从改革开放后自发形成以来,在相关法规中针对农民工体育的政策鲜见,虽然许多国内学者认为农民工是一个过渡群体,将逐渐消失,这一论断对错与否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但农民工群体的存在将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整个过程,对这一点的看法大家应该没有太大的异议,而且这一转型的过程将延续很长时期。故而,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应首先明确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体育权利与保障归属,这应该是解决农民工体育问题的关键和前提,否则,实践层面的农民工体育问题解决无从谈起。其次,应针对农民工体育薄弱的状况对农民工体育做出政策倾斜,如对农民工聚居区域体育设施投入的倾斜等。第三,对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尤其是外资、合资等企业的开展职工体育的职责义务进行明确,并加强监督检查,为农民工体育健身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3.4 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交给市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机构,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是政府与企业、其他非政府组织之间发生的职能重新调整和组合。按照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应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交还给企事业单位以及非政府组织,把政府职能的重点逐步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向行业协会、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在改革中发展。就体育领域与其他社会领域比较而言,政府职能转换显然滞后。如何加快政府职能转换,在创新中完善也成为了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
政府职能转变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行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6]。市场经济背景下,体育的资源配置改变了过去单纯依赖政府、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模式,发展和依托社会网络,调动社会力量办体育,加快建立体育组织,承担不应由国家直接管理的体育事务,从政府直接管理向社会管理型过渡[7]。
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改革开放后公民社会发育的不断成熟为社会体育组织的兴起创造了条件。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市民社会被政治需求和国家需求所掩盖,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了明晰的界限。改革开放后,公民社会逐渐形成,突出的表现之一便是各种群众性组织的迅速兴起,形成“官办”与“民办”、“法人”与“非法人”并存、类型多样、层次有别的群众组织生态[8]。社会组织的“自下而上”路径成为了民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因此,应充分重视社会体育组织在全民健身事业中的作用,激发社会体育组织活力,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依托社会、覆盖面广,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在发挥政府公共服务模式主体作用的同时,合理配置三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兴办全民健身的局面。实现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运作主体多元化、供给内容多样化[9]。
3.5 强化服务,努力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处理好城市农村、不同地区、体育事业内部、体育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发展关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努力建立全民健身长效机制。政府应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环节,可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基础上,体现出向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的方向。力争实现突出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民健身均衡发展。
促进现有公共性质体育设施社会开放也是实现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途径之一。在现有的体育设施中,学校体育设施占到了65.6%,而其中对社会开放率仅为29.2%。体育部门及教育部门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各个阶层开放。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现有的公共性质体育设施如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体育场馆设施的社会开放。政府在这一过程中除应给予一定的投入扶持外,还应通过为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在管理体制上充分发挥社区体育已有的人力、管理、指导等资源作用,建立社区体育参与开放设施的管理指导等模式,以最大程度的通过公众服务设施的均等化来推动全民健身的普及化。在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设施开放中,由于体育设施运营会有人力、物力的支出和损耗,根据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可以尝试,但绝不能走入以营利为目的的误区,否则便违背了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的公共性质基本属性。
3.6 充分挖掘社会资源
单纯依靠政府提供资源难以满足全民健身快速发展需要,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为全民健身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渠道。构架全民健身需求与社会资源供给之间的桥梁便是有待挖掘的资源选择之一。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的观念趋向自主与多元,注重社会公益事业便是其体现之一,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健康快乐成为了越来越多人们回报社会的愿望。
政府可通过政策导向来吸引社会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投资全民健身工程,在贷款、征地、税收等多方面给予投资方优惠条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鼓励社会力量对公益性体育机构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应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形成社会化的群众积极参与机制。以有效吸引民间资本的全民健身投入,最终使更多的民众受益。
北京奥运会大学生志愿者给世界绘出了一道亮丽的风景,而如何将大型体育赛事志愿服务延伸至全民健身成为了发展的趋势之一。当前,让志愿服务与全民健身相结合,使更多的人成为志愿者需要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加快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在社会志愿服务实践中,让志愿者流汗又流泪的事例已非个别,怎样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人走进志愿者队伍成为了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大学生群体具备良好的科学健身知识技能,应该成为全民健身的倡导者、科学健身的传播者和实践者。这支队伍的力量在全民健身实践中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大学生作为公益“志愿者”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广泛开展也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应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机制,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全社会参与体育、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一起分享运动所带来的健康与快乐,以践行“以己之长、服务社会”的承诺,使更多人享受到体育带来的健康和快乐,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4 结语
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人们体育健身娱乐的需求就必然会越高涨。当前社会发展大背景下的全民健身迫切需要认真总结《全民健身条例》颁布一年来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化解制约全民健身深入开展的瓶颈因素,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跨越式发展。这些问题既是当前体育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认真思考并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全民健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重要举措之一。
收稿日期:20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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