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争端的成因分析_自然法论文

世界人权争端的成因分析_自然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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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性的人权之争已经成为人们无法回避的现实。一些西方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大打人权棍棒,并且借助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业已形成的人权机制,使人权之争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人权这一曾经令人激动不已的理念,正在日益被工具化,即被当作某种政治、经济和文化战略的工具。这是值得人们深思的现象。本文拟对当今人权之争的由来以及由联合国创制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和逻辑作一具体的探讨,目的在于加深对世界人权之争的认识和理解。

人权成为一个世界之争的问题,成为被人利用的某种战略工具,这是人权理论和国际政治长期演变的结果。

人权理论发端于近代西方。作为与神的陨落和人的发现,与商品经济和竞争机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全面引进,与反对专制主义斗争等历史过程相适应的一种理论,它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

人权理论的第一形态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论。它认为,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或者是与生俱来的,即自然赋予的,或者是神所赋予的,都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权利。历史上格老修斯、洛克、卢梭、弥尔顿等等都为此作过大量的论证。尤其是第一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书——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都确认了这种理论。

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论证人权,带有特定时代的色彩。它虽缺乏实证基础,但是在大多西方思想家看来,它代表着一种价值追求。第一,它突出了人权的至上性和神圣性。一般说来,许多西方思想家都习惯于把法划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代表着法的应然状态,实在法则是法的实然状态。自然法虽然并不具有实际的约束力,但往往被视为实在法的标准。合乎理性的实在法应该是自然法原则的体现。因此,西方向来有所谓自然法高于实在法的传统。这样把人权首先视为自然法的范畴,实际上就把它看作不仅是任何法律都不可剥夺的,而且是法律应该加以充分体现和保障的内容,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二,它为政治行为确立了最高的道德标准。在许多西方思想家看来,否定自然法必定导致相对主义的价值观,这就有可能为专制主义以及其它践踏人权的不道德行为提供种种道德依据。把人权归之于自然法的范畴,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就有可能为人类的行为确立一个共同的道德标准。第三,它为资产阶级在革命中反对专制主义,乃至争取民族独立提供了理论支持。既然人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合乎逻辑的结论自然是所谓“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10月版,第296页。)同时,既然人权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并且是不可转让的,那么,人民主权原则也就被当作合理的推定而被确立起来。正是基于这种理论,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同上书,第272页。)“当一个政府恶贯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奉行着那一个目标,显然是企图把人民抑压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时,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那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同上书,第273页。)可以说,近代西方社会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乃至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大都依据于这种理论解释。人权理论在历史上确实有着非常革命的作用。

然而,这种人权理论的积极作用并不能掩盖其自身的弱点,特别是它在学理上所固有的形而上性质,无法提供人权基础的实证说明。这使它在实证主义的法学理论和法的历史学派思潮的巨大冲击面前,几乎处于被抛弃的境地。“天赋人权论”被斥为谬误,甚至被边沁斥之为“无父之子”。进入20世纪以后,人权论的命运出现了新的转机。人类两度惨遭战祸,几千万人无辜丧生的沉重现实引起了许多思想家的反思。他们普遍认为,导致大战发生的原因虽然复杂,但是,大战中所发生的滥杀无辜、灭绝种族等等,则是人权观念泯灭和人类行为丧失共同的价值标准所带来的恶果。因此,必须重新高扬人权旗帜,重新确立个人人权的神圣性和不可剥夺性。这样,人们再一次把关注的眼光投向人权论,特别是以革新了的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论。雅克·马利坦就是复兴这种人权论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人权的理性基础就是自然法,但是这种自然法不应像以往的思想家那样规定。自然法既是人类本性所要求的理想的东西,又是随着人的道德良知和社会经验的发展而发展的东西。由此出发,他认为人权在新的条件下,应该包括和反映新的内容,它不仅包括人作为人格主体和公民的权利,而且包括人作为社会的生产、工作和消费者的社会权利。

对西方许多思想家来说,再度提出人权特别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权,其主观愿望在于确立人类的共同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以反对法西斯和确保人作为完整主体的广泛权利。事实上,它不仅对于扩大人权概念的内涵,而且对于促成国际社会重视人权状况的改善,开始世界性的人权运动,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一系列重要的人权约法,就是在这种思潮的推动下作出和签署的。

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格局的变化,东西方对峙和“冷战”的开始,无情地把道德价值的东西抛到从属于各国国际战略的地位。人权日益明显地被某些西方强国当作冷战的工具和在世界范围推行霸权、实现其国际战略的借口。1966年美国前副国务卿戴维·D·纽瑟姆在《人权外交》一书中指出:“在当今时代,政府应要求外交官为民众的利益对别国进行干预。通过这些行动同有关国家的反对组织、反对派取得接触,以获取有关这个国家局势的情报。”(同上书,第292—293页。)进入80年代,人权更是被当作对“共产党国家”进行不战而胜战略的“一手好牌”。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在《大失败》一书中作了绝好的说明,他认为人权是“促使共产党国家逐步向民主政治过渡的具有远见卓识的战略选择”,“倡导尊重人权影响巨大,意义深远,可加速共产主义衰亡的进程。人权是现今时代最有吸引力的政治观念。西方大声疾呼尊重人权,已使所有共产党国家处于守势。”他又说,“号召尊重人权不仅已使现有的共产党国家处于守势;而且从全球看,还使民主国家与共产党国家划清了界线。应使世界人民的视线集中到共产党国家剥夺公民自由、侵犯个人权益、没有健全的法制、对大众媒介和经济生活进行严格政治控制等方面。”([美]布热津斯基:《大失败》,军事科学出版社,1989年10月版,第303~304页。)说穿了,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来说,在世界范围倡导人权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人权自身,还在于人权以外的战略目标。这种状况,虽然不能用以说明世界人权运动的全部,但它确实大大地降低了人权运动的价值意义,也为理解世界性的人权之争提供了有力的注脚。

某些西方国家为实现其战略目标,利用世界性的人权运动,这是导致世界性的人权之争的最重要因素。然而,世界性的人权之争的出现还有其它复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背景。其中关于世界人权标准采设的合理性,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这一世界性人权运动的重要文献的合理性问题尤其不能忽视。

《世界人权宣言》自从被第三届联大通过以来,都被尊崇对世界人权的权威性解释。但是,《宣言》毕竟是历史的产物,它是当时存在的东西方集团长时间地讨价还价,进行艰难的折衷调和的产物。其中虽然不乏能为国际社会所共同接受的内容,但主导性的内容无非是西方个人主义传统的价值观和福利主义的主张。首先,《宣言》的主导性内容之一,是西方个人主义传统的价值观。《宣言》的序言,一开始就几乎一字不差地把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免于匮乏的自由奉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从《宣言》的第1条至第21条,基本上是西方传统的价值观和制度系统的移植。当然,我们并非否定近代以来西方社会所追求的这种自由的价值和意义。然而,必须明确,第一,这种追求的价值和意义无非在于保障人的独立性的实现,这与西方社会人的分立化和个性化发展是相适应的,其进步性和合理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把它当作各国都必须努力实现的目标,就不免具有忽视世界各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元文化传统的差别,从而以一种文化君临于世界之上的色彩。第二,保障个人的独立性,强调的是对于个人的种种权利,这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中,除了个人以外,其它的社会组合乃至政府都必须撤出,或者至多只能充当“看门人”的角色。但是,对于那些社会与国家尚未实现二元化发展,“市民社会”尚未成熟发育,以及被称为“后发型”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来说,政府的作用是不能过分收缩的。因为政府保持强有力的统制作用,是抑制各种由分散性而带来的利益冲突,合理配置其国内外资源的重要条件,因而也是这些国家实现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一味地提倡政府作用的撤出和收缩,强调突出个人权利的意义,至少并不符合这些国家的发展要求,把它上升为人权标准,实际上就是以西方文化的标准为标准的产物。

其次,《宣言》的另一重要内容是福利主义主张。从第22条开始,基本体现了这一内容。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23条:“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第24条:“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第25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第26条:“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第27条:“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同上书,第963—964页。)所有这些,更多地反映了当时以苏联为代表的东方社会主义集团的价值观念。当然,作为一种理想追求,它也是合理的、美好的。但是,要实现这种标准的要求,至少必须满足以下两大条件:一是社会发展已经达到较高的水平,因为实现全面的保障,毕竟需要实现这种保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二是建立起较为合理的社会制度,以保证资源和财产的占有不致过于悬殊。就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来看,一般都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难以具备这些条件。这样,把这些福利主义主张奉若世界共同的人权标准,尽管可以把它解释为“努力实现”的标准,但它毕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不能企及的东西。这样,一旦有人把人权当作战略工具去打人时,这些国家就只能被置于不利的地位。

另外,《世界人权宣言》的政治逻辑也有十分特殊之处。其一,《宣言》的不同内容,对于政府角色的期待是相互矛盾的。前面提及的两大内容,即福利主义的主张与个人主义要求,在对于政府的态度上是各不相同的。实现社会的广泛保障,实际上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较平等地分配各种资源,要求政府的有形之手对于社会生活的介入,甚至是强有力的干预。因此,如果说,前述个人主义主张,要求政府仅仅充当“看门人”的话,那么,福利主义主张则必然要求政府成为有所作为的“当家人”。这恰恰是两种相反的政治思维。把这两种思维折衷在一起,反映了当时存在着的两大政治集团的两种价值观的冲突,本身就是世界性人权之争的缩影。后来出现的人权之争,也是这种相互冲突的逻辑的延伸和继续。

其二,《宣言》虽然存在着相互冲突的逻辑,但不同内容的逻辑却有相同的一面,这就是对个人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不信任的揉合。不论《宣言》表述个人主义的要求,还是表述福利主义的主张,贯穿于《宣言》始终的基本的用语模式都是所谓“人人有权……”。这体现了对个人能力的坚信和对个人道德完善性的信仰,实际上是对个人性善论的确认。同时,“人人有权……”的规定之所以需要广泛化和普遍化,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社会共同体,尤其是国家、政府对于个人的侵犯的可能。因此,“人人有权……”的规定实际上包含着对社会共同体,特别是政府的防范和约束。从这一方面看,社会共同体,特别是政府机构成了“理性和良心”的对立面,或者说,成为缺乏“理性和良心”的恶的代表。《宣言》之所以在规定个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几乎没有提及政府权利,实际上就是这种逻辑的体现。

把对个人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揉合在一起,当作《宣言》的基本逻辑,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体现。但是,把这种特定的政治文化提升为世界性人权文书的逻辑基础,实际上就是一种文化霸权。且不说它与世界其它区域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冲突,就其实际作用来说,也是值得冷静思考的。负责任的、成熟的政治家都不能无视被称为政治熵规律的作用,这一规律揭示:个人的更大自由可能导致的是更大的无政府状态,而不是社会的更大利益。苏联在戈尔巴乔夫领导下的改革及其后果,许多非洲国家民主化进程中的混乱和社会灾难,都充分地说明了这一规律的有效性。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个人尊严和人权威胁,并不仅仅来自政府,它还来自其它因素,如贫穷和饥饿。英国的政治学家Warrenl·Holleman指出,“许多可怜的人面临的屠杀,即饥荒的屠杀,不是由政府限制个人自由引起的,而是由于政府允许了一定阶级的个人太多的自由引起的,……难道日益清楚地显现的饥饿问题,尤其是新兴第三世界的饥饿的问题,能使人权问题仅仅成为保护个人避免受政府侵害的事吗?”因此,他认为“真正的世界人权宣言应当同时宣布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应当公平地对待这两者”。这一观点是冷静的、有见地的,它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当然,《世界人权宣言》作为一个历史文献,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但是如果人们仍然不能清醒地认识它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仍把它尊崇为神圣不可动摇的世界性的人权标准,就会由于它的政治逻辑的特殊性和与世界不同地区、国家和传统和现实的冲突,而使世界性的人权之争成为不可避免。认识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世界性的人权之争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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