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评估信用管理制度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制度论文,信用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95(2006)12-0177-04
科技评估是科技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国家和政府对科技计划、技术市场交易、技术交流与合作实施有效管理,实行决策的科学化、程序化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增强科技宏观管理调控能力、推动科技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科技管理中开始引入科技评估环节,目前正处于从试点探索到积极推广的阶段。但近年来,我国科技评估制度暴露出一定程度的不健全、不规范等问题,科技评估活动的制度保障亟待加强。
1 建立我国科技评估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科技评估信用管理制度是整个科技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建设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中指出:科技信用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科技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科技信用概念借用了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信用或商业信用的含义,因为科技活动本身也可看作是一种交易活动。当然,科技活动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交易活动的特殊性,因而科技信用也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信用概念。而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国家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国家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所以,科技评估信用就成为科技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科技评估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为科技信用体系和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重要的基础。
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过程中,在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和现象,而科技评估信用问题则是目前我国社会信用问题在科技界的具体表现之一。例如,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各种评审、咨询等评价活动的一些专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严谨的原则,对一些存在利益或学术观点冲突的项目不能做到公正评价,有的评审科学家私下透露评审结果,有的串联起来多投票或者是少投票,还有的泄漏和侵占被评对象的关键技术资料,为本人或相关单位谋取技术或经济利益,等等。在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中也指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在一些评价活动中存在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现象,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科技评估失信问题将会严重影响科技评估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 科技评估相关行为主体的信用关系
科技评估的失信问题与科技评估相关行为主体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而博弈论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能很好地分析他们之间信用关系。委托——代理理论是研究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博弈关系的理论。当前,委托代理关系是经济社会生活中非常普遍的现象,可以说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1]”。委托——代理关系本质上是合作性活动参与者之间信息差别的一种社会契约形式,它是掌握较多信息(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与掌握较少信息(或处于相对的信息劣势)的委托人之间展开的一场信息博弈。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定义,我们可以分析科技评估活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科技评估工作的行为主体包括评估委托方、受托方(代理方)及被评估方。委托方是指提出评估需求的一方,主要是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管理科学技术活动职责的机构等;受托方是指受委托方委托,组织实施或实施评估活动的一方,主要包括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家委员会或评估专家组等;被评估方是指申请、承担或参与委托方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活动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是科技评估的三个基本要素。在科技评估活动中,委托方和评估机构(评估方)是两个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双方在签署评估任务协议时,委托方(如政府部门)会就评估的目的、要求及双方应遵守的规范等逐一向评估方做出解释说明,评估方则在双方约定的框架下,基于掌握的各方面信息展开评估程序,由此形成第一层次的评估委托——代理关系。而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主管、评估操作人员等)就某个具体的评估对象(如科技项目、研究机构等),在向业内知名专家征求咨询意见的过程,则形成了第二个层次的评估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在科技评估活动中,有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而科技评估的信用问题就是在这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如图1所示。
图1 科技评估相关行为主体的信用关系
信息的不对称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出现信用问题的基本条件,即失信的资本。在信息经济学中,信息不对称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事前和事后两种。研究事前不对称信息博弈的模型成为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模型,研究事后不对称信息的模型成为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模型。这两个模型可分别用来解释在科技评估不同阶段出现的由信息不对称引致的信用问题。
对于评估咨询专家来说,评估机构与其签署咨询协议时,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基本是相互对称的(至少双方都认为他们自己已经掌握了对方了解的信息,不然的话,评估机构就会继续遴选更为合适的专家,而咨询专家也会以不了解评估机构的相关信息为由,推脱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然而,双方建立咨询合作关系后,即便评估人员怎么强调严格遵守回避原则、保密原则、诚实公平原则等,由于咨询专家某些私人信息的客观存在,至于咨询专家如何提供其咨询意见以及提供咨询意见的质量如何,即专家的咨询行为和结果,对于作为委托方的评估机构将无法全面观察、考核,即双方出现了信息不对称。一旦咨询专家利用其私人信息,提供不负责任、带有偏向性、甚至错误的咨询意见,必将误导评估机构的行为和结果,即损害评估机构的利益。可见,评估机构和咨询专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咨询专家拥有独占性的私人信息)是科技评估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的关键。当前,在科技界出现的部分专家私自泄漏评估结果、与相关被评机构串通、专家组成员之间互为利用等违规行为,则是这类道德风险的切实体现。
3 科技评估信用缺失的内因探析——相关行为主体的博弈
上面分析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产生信用问题的过程,但信息不对称并不一定会导致失信行为的发生,并不是失信问题的根本原因。下面,我们将拟用Kreps构造的阶段博弈模型来说明评估委托代理双方的行为选择问题,进而找到失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科技评估活动也是一种交易。在市场交易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前提之下,市场交易人的所有行为都是效用趋向的,而且从最终的结果而言都是理性的,即市场交易人的行为选择是一种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因此,科技评估活动中的委托代理双方在选择守信或失信时往往是以是否满足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
3.1 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假设有这样一个的博弈模型,A代表委托人,B为受委托人。通过前面的分析,已经知道科技评估活动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以,在图1中可以看到,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是第一层次的委托人,而评估机构既是受托人(相对科技管理部门),又是委托人(相对评估专家)。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对A而言,有相信和不相信B两种决策,同样,B也有失信和守信两种策略。如果A选择不相信B,那么双方的收益为0,这样的纳什均衡是不会有诚信产生的,因为交易根本没有进行。如果A选择相信B的策略,则博弈进入第二个阶段。博弈树如图2所示,图中第一个数字表示委托人的收益,第二个数字表示代理人(受托人)的收益。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逆向归纳法得到该博弈的唯一的纳什均衡。在这一阶段中,由B做出决策,B选择失信则获得10个单位的收益,A的收益为-5;B选择守信则获得5个单位的收益,同时A也获得5个单位的收益。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理性的B会选择失信,从而获得10个单位的最佳收益,整个交易由于B的失信而中断。如果在交易前A能预测到B会选择失信,A则会做出不相信B的决策,原因在于A不仅不能得到5个单位的收益,反而会失去5个单位的收益,所以委托人的最优选择时不信任。纳什均衡为:委托人选择不信任,受托人选择欺骗。由于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代理人的诚实守信的承诺不可置信,所以合作博弈即(信任,诚实)帕累托改进的情况不会出现,(信任,诚实)不可能构成均衡策略,从而会出现失信现象。因此,在一次性博弈情况下,选择不信任和选择欺骗完全是委托代理双方的理性选择。如果情形如此演绎,则A、B之间的合作不能成功。例如,若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不轨行为,则评估机构以后将不会再请他参与评估;若评估机构出现部负责任的情况,则评估机构的业务量将会受到影响,这就关系到评估机构的生存。而由受委托人的理性而导致整个交易的无法进行,那么科技评估市场的交易量也随之减少,行业的整体利益为0个收益的纳什均衡,而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这样的后果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图2 博弈树
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事先签订合同,代理人承诺诚实守信:如果代理人欺骗,将赔偿委托人6个单位的收益。如果合同是完备的,并且代理人的欺骗行为事后能被证实,则代理人选择诚实的收益为5,选择欺骗的收益为4(10-6),理性的代理人的最优选择为诚实。委托人预期到合同能被执行,代理人会选择诚实,委托人的最优选择位信任,合作博弈出现。然而,在现实中,如果事先签订一个具备完备性的合同(预期并讲出所有可能出现的欺骗行为)以及事后证实代理人的欺骗行为的成本太高,委托人预期合同可能得不到执行,其最优选择仍是不信任。因此,由于交易中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而增加的交易成本问题,合作博弈仍不会出现。
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假定一次性博弈结束后,博弈双方都预期有q的可能存在下一次交易且每次博弈的结构相同,委托人采取“冷酷战略”:(1)委托人首先选择信任;(2)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委托人在下一阶段博弈中即选择信任;(3)如果在某个阶段博弈中代理人选择欺骗则委托人将永远选择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q足够大,(信任,诚实)合作博弈将会出现。给定委托人的“冷酷战略”如果代理人选择欺骗,本期的收益为10,由于委托人将永远选择不信任,代理人以后每期的收入为0,故其总期望收益为:R[,1]=10。如果代理人选择诚实,其本期收益为5,下期收益为5的概率为q,下下期收益为5的概率为q[,2]…,代理人的总期望收益为:R[,2]=5+5q+5q[,2]+5q[,3]+…=5(1-q[n])/(1-q)≈5/(1-q),q越大,则总期望收益R越大。因此,如图3所示,只要5/(1-q)≥10,即q≥0.5,理性的代理人的最优选择为诚实。可见,只要交易继续的可能性q足够大,当委托人选择“冷酷战略”时,代理人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会选择诚实守信,合作博弈出现。即当事人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的眼前利益。所以,失信只能给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带来短期利益,而守信才能维持他们的长远利益。只有A、B双方互付诚信,才能保证双方长期最优利益的获得,守信成为博弈的纳什均衡。
图3 守信与失信的收益比较
3.2 结论
从信用缺失的内因即评估交易人的行为选择模式来看,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是否守信用,完全取决于守信带来的收益的大小,如果失信给受托方带来的收益大于其诚实守信带来的收益,受托人就会选择失信。因此,无论一次性博弈还是重复博弈,受托方依据自身行为效用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诚实守信或是失信都是受托方理性选择的结果,因为我们这里探讨的受托方都是经济人。现实中不可能所有受托人都会完全依据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选择失信或守信,但是至少可以解释失信的出现是有其必然性的。
总之,归纳起来,导致科技评估受托方出现失信的主要因素有:其一,个人理性的驱动。这是失信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即科技评估受托人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失信行为完全是其依据效用最大化原则做出的选择,失信的收益必然大于守信的收益。其二,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科技评估信用问题产生的主要外在因素。一方面,科技主管部门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之间有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评估机构与其委托的评估专家之间也会出现信息不对称,而且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大。而科技评估委托代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正好为代理方的失信行为提供了生存的环境,使其有机可乘。其三,失信成本低。在我国目前的科技评估行业中,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较低,且失信的惩罚成本很低。例如,评估专家一旦失信被发现,对他们的处罚力度是很小的,最多是评估机构不再邀请他作为评估专家罢了,这是业内普遍的做法。反过来,失信成本很低又导致了失信净收益的增加,出于个人理性的驱动,失信行为就有可能发生了。
4 健全我国科技评估制度的建议
我们认为,解决信用缺失问题应该标本兼治,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来约束受托人的行为选择,据此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构建约束失信行为的制度平台。失信成本低是科技评估失信现象存在的原因之一,这与国家法律建设水平有关。要约束失信行为,国家应该有严谨的法律和法规体系,使“失信成本”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使失信者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巨大的代价。其次,加大执法力度,改变目前失信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小且处罚力度不够的现状,提高法律监管的威慑力。
(2)建立信息公开与披露机制。在科技评估中;失信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首先,在科技评估活动中应建立评估信息的公开与披露机制,让委托方(如政府部门)尽可能多地全方位了解评估机构的资质信息、以往业绩与惩罚记录等信息,以减少政府部门在选择评估机构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评估机构内部也应建立适当的信息公开与披露机制,尽可能将评估人员、咨询专家等相关主体的资质、能力、奖惩记录等信息,在机构内部的适当范围内予以一定程度的公开,以此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应当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构建约束失信行为的技术平台。评估信息不仅要公开,也必须注意高效地传递。建立一个高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将成为约束失信行为,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技术平台。
(3)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与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科技评估失信问题,还必须建立健全信用主体的信用评级制度,特别要解决评估机构与个人(评估人员,评估咨询专家等)的信用评级制度。只有做好评估主体的信用记录,才能形成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咨询专家等工作行为规范的有效监管和竞争压力,使评估主体认识到一旦信用缺失,将可能带来永久性淘汰出局(比如,违规的咨询专家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国家科技计划等),以此在源头上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而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机构和个人将得到更多评估机会,从而获得长期的利益。
总之,要推进科技评估信用制度建设,关键是要建立科技信用激励机制,即要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保证契约双方的权利不受侵害。
收稿日期:200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