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政府下的农业专业经济协会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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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7)01-0039-05

一、有限政府下的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必然性

(一)政府是有限政府

英国近代的思想家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其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支配。由于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共道德和正义,这种似乎“绝对”的权利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定。由于缺少众所周知的社会规则,缺少公正裁判争执的裁判者,缺少一个人们心服的公共权威,所以,人们同意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一个有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政府),依照约定的规则(法律)管理公共事物。自由而自治的公民在组成政府时,保留了自己绝大部分基本权利,如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等。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政府所获取的权力一般只是仲裁纠纷、保护产权、维护秩序、促进公平的权力等。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们的让渡和授予,由于人们只让渡和授予政府有限的权力,所以,政府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是指:第一,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而不是万能的,只是在它应该也能够起作用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责任,“政府只干它该干的事”;第二,政府的权力状态是有限的,即政府的权力是受限制的,而不是无边无际,哪里都可以发挥作用;第三,政府职能的发挥是具有条件限制的。当政府根本没有条件或不具备某种可能完成某项任务时,就不能硬性地赋予其某些职能;第四,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公民只向政府让渡了有限的权力。政府职能范围既然是有限的,那么,政府的责任也必然是有限的。公民在保留自身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保留了自己的责任。

(二)我国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在我国,“国家崇拜”和“政府崇拜”是传统政治文化的主流。尽管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老庄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但这种思想在政治生活中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特别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实行中央计划经济时期被推到了极端,政府以宏大的气魄对几乎所有的生产资料、经营活动和社会事务进行统一的计划组织管理,试图通过大规模的政府干预创造奇迹,政府直接控制着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每一个环节,行使了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等几乎所有职能。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其结果陷入了经济发展困境,导致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走到了尽头。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业劳动生产力急剧提高,农产品由严重短缺转变为结构性相对过剩。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由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过渡,农村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但在这种变革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确立,劳动者积极性得到全部释放,生产快速发展,农产品出现相对过剩;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集中表现为千家万户的分散农业生产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和突出,分散弱小的小农户难以准确把握市场信息,生产经营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市场风险增大;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低,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交易成本提高,难以进入加工和流通领域分享其利润,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缺乏适用先进技术更新和推广机制,加之农业技术经济部门、集体经济组织由于体制等方面原因,其服务水平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要求。加入WTO之后,农业和农村将直接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出现矛盾和问题将更加复杂化。分析上述矛盾和问题,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分散化和非组织化是当前中国农业诸多问题的主要症结所在。

我们曾试图利用“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解决中国农民和农业的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但这种无限政府、全能政府下的产物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证明都是行不通的。

当前,我国正在尝试通过“公司+农户”、“公司+中间+农户”的模式,试图通过农业龙头企业或中介带动农户、推行农业产业化,这些模式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些模式也有问题,因为它没有一个较好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无法获得应得的利益,农户在市场交换中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劣势地位,或为合同条款的被动接收者,龙头企业或中介往往利用其优势不断降低农产品收购价格,农民地位不可能得到根本改变,原因在于:一是企业和中介组织占有稀缺的生产资源。在当前条件下,资本、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产品市场、贮存是最稀缺的生产要素,企业和中介组织掌握这些稀缺资源,占据主动地位,而农业尽管处于基础地位,但农户却居被动地位,不掌握或很少掌握这些稀缺资源;二是分散的农户不具有与企业和中介组织平等谈判的能力,各自为政,分散经营,容易受制于市场垄断者。由于农民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在交易过程中难以形成利益统一协调的产业组织,尤其是在销售农产品时,由于买者少,而卖者多,农民往往自相竞争和残杀,利益不增反减,特别是大部分农产品的收获与消费期短,不能久贮,容易腐烂变质,更加弱化了其市场地位。当然,在某些时候,部分农产品出现暂时性供不应求时,农民往往也不履行合同,待价而沽。笔者认为:不论龙头企业还是农业中介组织,都不可能解决农民和农业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由于利益冲突和碰撞,无法与农民结成利益统一协调的产业组织,各级政府寄希望于龙头企业,理想地认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就等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支持农业和农民。实际上,将有限的农业财政支出投入到农业龙头企业,其实际效果是事与愿违,这种作法仍然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本质,与市场经济和WTO规则不相适应。

(三)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是有限政府和市场经济的产物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市场经济作为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既然是市场经济,“市场失灵”就会不可避免,要解决“市场失灵”,就要搞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有限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但在政府行使宏观调控经济职能时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市场调节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机制叠加后,经过相互弥补,可以减少部分失灵情况,但不可能完全避免,尤其是“政府失灵”情况难以解决。而当政府和市场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时,就催生了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部门,这个部门为经济发展提供非盈利性的服务,但不享有政府的行政权力,这个部门维护市场主体、行业整体利益,但本身不具有盈利性,这就是行业协会。所以,行业协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社会治理结构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性管理、企业(农户)自主管理的宏观、中观、微观三层结构。自律性行业协会是社会治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也必须随之不断地作相应的改革,政府职能的变革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方式、管理手段进行变革,即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由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由以管理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把不应由政府职能承担的也承担不了的职能还给社会,让政府真正成为有限政府。政府缩小后,社会如何放大?由谁作为下放职能的载体?原来由政府机构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由谁承接,这就需要发展行业协会,所以说,行业协会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

二、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定位及其作用

(一)对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定位

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治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的市场经营主体,是为维护和增进共同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是联合农民、农业企业、市场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所以农业协会既不同于政府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盈利性社会团体。随着我国入世后农业面临的严重挑战,人们对发展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已不断加强,但对其本质特征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最突出的是,在理论研究中,经常把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混为一谈,将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研究会纳入农业专业经济协会范畴,将农业行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统称为农业合作组织。这些概念上的模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最根本的一点,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联合组织,而合作社则是以合作为纽带、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发展农业专业经济协会,首先要对它有一个基本的定位。

1.角色定位。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与政府相比,它是非政府组织,与企业相比,它是非盈利性机构。所以,它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部门”,是沟通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平台,扮演着两者之间的“协调人”角色。一方面,作为农业企业和农民利益的代表或者代言人,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本行业整体利益,协调好与政府的关系,充当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2.功能定位。既然农业经济专业协会是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第三部门”,那么它发挥作用的基本领域就是政府和企业都不能或不宜涉足的领域,也就是说政府和企业都不能干、不好干、干不好的领域。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最根本任务是协调会员与政府的关系,维护本行业农民和经营者的权益,这是协会的“协调功能”。在当前农业经济市场化和贸易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及时、准确地将农业经营者的意愿进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独立地开展或参与反侵权、反倾销、反垄断等维权活动,也应成为农业专业协会重要的工作,这就是协会的“代表功能”。农业专业协会的服务有别于市场经济组织,它不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也不直接增加会员收入,它只是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开展技术和人才培训、创造统一品牌,这就是协会的“服务功能”。作为一个行业的利益代表,农业协会需要围绕整体目标,采取集体行动,但行业内每一个经济组织和个人却又是理性和自利的,以至于实现协会的整体目标在实际中出现很大的困难,这就客观上需要协会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使全体成员树立诚信为本,顾全大局的观念,同时需要通过制定协会章程,用以指导、规制和协调,这就是协会的自律功能。因此,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成了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缺一不可、互为一体的四大功能。

3.目标定位。目标是一个组织为自己明确确定的行动指向。要实现农业专业协会的四大功能,必须建立相应的目标体系。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表,协会应该以实现行业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即在给定成本条件下行业利益最大化;在给定利益水平下行业成本最小化。此外,鉴于农业行业协会是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律性社会组织,它不可避免地要将公平、正义、社会责任与伦理道德纳入自己的视野,承担类似政府部门的准公共管理职能,因此,农业专业经济协会除了利益目标外,还必须有一定的公共管理目标。由于协会本身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就必然会影响到组织自身对效率目标的追求,使它可能在与市场经济组织或盈利性组织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就要求协会要接受会员、政府、捐赠者的监督。

(二)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

1.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是有限政府施政的有效载体。信息是政府赖以决策的重要资源,政府管理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信息决策过程,政府通过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处理来管理行政事务,实现政府的职能。信息的准确、全面和迅捷是保证政府高效管理的基本条件。由于政府管理的权威性、全面性,政府管理对信息的要求非常高,但全面收集、整理、传递信息既需要大量的行政开支,又需要技术和人才的投入,特别是在社会的流变性愈来愈大的今天,准确、全面和迅捷地收集信息是一项极为困难的工作,信息的局限性必然严重制约政府决策的形成和发挥。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的许多失误,就是由于计划经济对信息的高度要求与政府不能准确、全面和迅捷获取所致,当前仍然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信息体系不完善。尽管国家加大了这方面投入,但投入往往集中于县以上政府部门,或集中于信息处理、加工环节,而县以下部门,特别是乡、村、农户信息收集、反馈渠道受阻。信息收集困难、信息数量有限和质量不高,加之干部考评体系不科学,“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仍很严重,使本来不全面的信息被人为发生扭曲,导致决策失误。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可以将会员的各种信息和诉求收集、整理,理性地传递到政府,将政府的施政意图准确地反馈落实到会员,加之协会本身没有私利,政府可以通过很少或没有投入,获取到比较全面、真实的信息为政府决策服务,又可以通过协会比较顺利地将政府决策落实下去。农业专业经济协会除了收集信息、传递信息,帮助政府落实政策方面能起到其独特作用外,在制订政策方面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对所从事的行业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既有较为丰富的感性知识,也有一定的理性知识,既了解会员的意愿,也了解国家整体意图。协会参与政府决策可以避免一些决策失误,也可使政府决策更具人本理念,更容易得到贯彻落实。

2.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是实现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体制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分布、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农业产业化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规模经营和实现规模经济。马克思指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商品的便宜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又取决于生产规模”。从理论上讲,扩大生产规模大致有两种途径:一是扩大经营主体的规模,比如,通过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等途径,逐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二是靠产业群体内各经济主体的联合来实现。这种联合,其本身不一定就是一个经济实体,而是通过各种组织形式把众多农户连结起来,在其内部尽管单个农户规模小、但由于他参加了整个组织或系统的分工与协作,避免了独立进入市场的许多障碍,可以大大提高生产率,因而使整个产业系统获得系统效应或规模优势,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当前,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第一种途径,主要受制于劳动力转移问题,农村劳动力如果不能有效转移,土地就无法有效地流转,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劳动力的转移可以成为一条可行途径,但对于广大经济落后地区而言,相当一段时期内缺乏可行性。第二种途径,主要受制于农业专业经济协会,这种途径可以通过发展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来解决。与第一条途径相比,它比较适用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

鉴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通过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从推进品牌化经营着手。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种植习惯、经济条件等找适合当地发展的产品,通过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注册集体商标、地名商标,进行品牌化经营。温州市平阳县葡萄协会申请注册“富果”集体商标,允许该县所有农户免费使用该集体商标,唯一条件就是贴上该商标的葡萄质量必须达到协会规定标准。河南省原阳县大米协会注册原产地商标,协会规定:只有生产销售符合协会规定质量标准的企业和会员才允许无偿使用“原阳大米”原产地证明商标,所有商标使用者必须与大米协会签订许可合同,违反许可合同除撤销许可外还要追究经济责任。湖南宁乡“沩山毛尖”是历代贡品茶,早几年,一个小小山镇上10多个小作坊都生产“沩山毛尖”,由于缺乏一个管理协调机构,各自为政、恶性竞争,导致家家经营亏损,茶园面积锐减。上个世纪90年代初,湖南优质稻发展较快,优质米加工企业如雨后春笋,湖南“猫芽米”深受外地客商欢迎,但由于缺乏行业的自律与协调,鱼龙混杂,恶性竞争,最后导致湖南大米丧失沿海市场,加工企业纷纷倒闭,农业生产的分散化和非组织化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可以从注册集体商标、地名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入手,通过商标许可合同来协调农户的关系,规范农户的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利用其行业代表身份,能较好地协调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统一、协调会员的集体行动,争取比较有利的地位。

3.农业专业协会是农民利益的表达机制。在中国,70%的人口是农民,在上世纪中国土地革命时期,中国的农会是世界上最有组织性、最具革命性的组织,正是这个农民组织成了中国新民主义革命胜利的中坚力量。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中国贫下中农协会再一次发挥了农民组织的作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民自发地组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开创了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先河,如果按这条路走下去,中国可能走出类似西欧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经济合作的道路,只可惜中国抛弃了这条道路,进入了人民公社,中国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从此消失,农民自主的经济权利被剥夺殆尽,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农民组织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中国是一个存在各种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国家。改革开放后,新的社会阶层不断产生,利益集团不断增多,具体矛盾也更加复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所以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因为它能正确地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调节各种具体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但是,政府兼顾和调节并不都是公平正确,也不是都能成功。例如,农民与国有粮食部门、供销系统之间长期存在具体矛盾,1984年开始的棉花流通体制改革,1998年开始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都是为了解决双方具体矛盾。但由于政策取向是为了弥补国有部门亏损,因而其结果是,到2001年国有粮食部门不但没有扭亏,反而出现高达7000亿元亏损,棉花收购部门亏损达456亿元,农民损失则数倍于此。

正是由于我国社会存在多种社会阶层,有着不同具体矛盾,所以,我们才有工会,才有妇联,才有商会和各种工业产业协会等组织,来代表这些阶层的利益,表达他们的诉求,在政府与各阶层之间建立沟通的渠道,而中国最大的农民群体至今没有一个代表农民利益的全国性组织,一直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声音,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言权,与政府之间无法像发达国家那样形成“谈判——合作”的有效机制。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代表和维护本行业生产经营者权益的利益集团,能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建议与意见,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同时代表本协会会员处理农产品贸易中的各种纠纷。从几十年的农业经济发展历史及其经济后果看,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

4.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既是一种社会治理机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农业专业经济协会能集中“过滤”原来分散的农业经营者的个体意愿,使之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表达为行业整体利益,从而“与其他社会利益集团甚至与政府之间形成博弈均衡关系”。通过规范、自律农民、农业企业,疏导行业内外矛盾,使农业市场秩序和社会结构更具稳定性。

和谐社会并非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指众多矛盾之间,矛盾的对立双方之间力量对比维持在一个“和谐”的范围之内。要维持这种“和谐”状态,势必要求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和谐社会既包括社会政治力量的对比维持在一个动态的平衡状态,也包括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力量维持在一个动态的平衡状态。我国农民是我国最大的一个社会群体,但由于其分散化和非组织化原因,使得最大的群体成为最弱的群体,由于缺乏自己的组织,其意愿缺乏充分的表达,利益缺乏充分的保护,从而导致“三农”问题日趋尖锐和复杂。当今中国,“三农”问题不仅成为困扰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困扰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性因素。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是解决中国农业和农民分散化、非组织化的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它不仅关系到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也是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基石。

5.农业专业协会是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组织保障。从国际环境看,加入WTO后,我国已承诺取消农产品进口的非关税措施,同时承诺限期削减关税,并对关税约束,也就是说,对农业的直接保护力度逐年减弱。而与此同时,国外大企业、大协会纷纷抢滩中国市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正面临来自国外农业的巨大挑战。如果不把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户有效组织起来,“散兵游勇”势必难抵御“八国联军”,“提篮小卖”肯定无法对抗“跨国集团”。1998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到美国进行中美贸易谈判,在农业谈判桌上,一个对手是美国农业部长,另一个对手是代表农场主和农民利益的美国农业协会主席。在漫长的入世谈判中,中国始终没有农民自己的组织代表参与。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了WTO,开放了农产品市场,国外洋协会纷纷抢滩中国,这些协会来到中国是冲着中国农民和农业而来,目的是强攻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在国际谈判桌上,一边坐着国外农业产业协会的高层人士,全权代表几百家农场主的利益,实力强劲;一边坐着中国地方政府的官员,因为我们的农民还处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状态,没有自己的产业组织,派不出代表,处境尤显尴尬。国际农产品贸易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较量。

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代表农业经营者参与国际贸易,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为政府制定行业保护政策提供依据。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专业性组织,通晓WTO规则,熟悉国外政府对本国同行业实施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了解国外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最新发展动态,能获得官方渠道难以得到的信息,同时熟悉国内行业发展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了解农产品经营主体对政府的要求和呼声,利用自己优势,帮助政府制定保护政策和法规。

第二,帮助政府实行“三箱”政策。WTO中的《农业协议》允许成员国采取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即“绿箱”、“黄箱”、“蓝箱”政策。协会可以利用其组织优势和组织效率,协助政府实施农业支持政策,这样,可以使政府的支持行为变为民间行为,增加政府政策的透明度。

第三,协调国内国际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往往以低价打入对方市场,经常竞相压价销售,这种行为不仅损害整个行业利益,而且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农业专业经济协会要在反对价格垄断,保障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统一价格协调制度,按照平均生产成本加上最低比例利润来规定最低价格,实行最低限价制度,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制度,做好价格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对扰乱农产品销售市场秩序,竞相压价的会员实行制裁,情节严重的甚至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向法院起诉。

第四,代表行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抵制国外在我国倾销农产品的行为。我国农产品经营主体规模小、实力弱,没有参与反倾销诉讼的意识,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往往带有很大的歧视性。协会要利用组织优势,动员力量积极起来应诉。目前,我国由于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尚未建立起来,本来应由协会承担的职能不得不由政府包办,常常动用外交手段来解决分歧,这既不利于我国农产品贸易谈判,也不符合WTO贸易规则。

三、建立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思路

(一)借鉴国外经验

近年来,我国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已有较大发展,但普遍存在组织结构松散,制度安排不合理等问题,在代表农民的心声、保护行业利益、切实为农民服务等方面做得远远不够。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建立和发展,可以使农户和农业企业在自律、互助的基础上形成更大范围内的联合,从而有效地克服小规模生产和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然而,各国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在实现自身宗旨上所表现的形式各有千秋,并且各自均符合本国社会、经济、文化的独特协调机制和内在逻辑,因此,任何盲目或简单地移植和模仿他国经验和做法都将是危险的。只有认真区别不同模式的共同特征、产生背景、发展原因、运行机制和实际绩效,才能有区别地吸收对我国有益的营养。国外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有如下特点。

一是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在本质上具有共同特点。其一是自愿性。协会是农户和企业自发成立,会员有入会退会自由;其二是行业性。协会组织是以行业为基础,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其三是中介性。具有政府与农户或企业中间人作用;其四是非营利性。协会不是经济实体,工作原则是统筹而不偏爱,指导而不干预,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服务而不争利;其五是自律性。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和强化市场秩序。

二是产生背景不同、发展原因有异。大多数是因为农业发展遇到了困境,特别是农产品贸易出现困难,也有的是农业组织为了自身发展需要。而我国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既有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的影响,也更有WTO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变动所产生的外在压力的推动。各国的模式也有不同,有政府主导下的“自上而下”模式,也有“自下而上”的模式,当然不同发展模式,需要解决或避免的问题不一样,“自上而下”模式,关键要避免行业协会成为“第二政府”;而“自下而上”模式,则主要应解决协会生存和效率问题。

三是组织形式既有综合型,也有专业型。农业专业化程度高且单个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模大的国家一般以发展专业协会为主,反之则以发展综合性协会为主。专业性协会会员为同质群体,其活动内容更具有目的性和针对性。但协会数量往往较多,组织结构比较松散,而综合性协会更能代表广大农户和农业企业利益,也具有比较广泛地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功能,便于更大范围进行协调,但内部机构往往过于庞大,组织程序也相对复杂。

四是组织体系通常分为2-3级组织。不同层次组织的功能相对有所侧重,使之形成一个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一般而言,全国性组织主要负责与政府和国外组织的协调,以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协调本行业与国外组织的关系,扩大本行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处理国际纠纷。地方性协会通常侧重于国家和地方政策宣传和解释,起草行业标准,推出本行业协会的统一商标,组织专业培训。而基层组织更多的是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和具体的营销服务。

(二)合理定位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在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作为介于政府与其他农业组织和农户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不需要也不可能解决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所有矛盾和问题,也不必吸收所有的农民成为其会员(这并不影响其代表性),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在整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定位,应注意层次性以及服务对象的选择性,并且要与其他组织相互配合与协调,形成一个互补、促进的关系。当前,我国农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应把重点放在大规模组织和专业大户上,对小规模的农户和农业企业则主要依靠农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组织带动,而不应都依靠协会。

(三)加强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与队伍建设

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地域辽阔、区域差异大等特点,可以考虑建立三级组织,即全国性协会、省级协会、县级协会。县级协会应围绕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拳头产品,组建专业协会,把发展和培育地方特色块状农业或农业产业带结合起来,省级和全国性协会可以以综合协会形式出现,以便于综合协调。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职能

要使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赋予其应有职能。目前,我国协会功能极其有限,除了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外,大部分行业管理职能仍然掌握在政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手中。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政府相关职能落实到行业协会,如农业行业规划、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WTO规则下有关保护政策的实施、农业行业资质的评定、名特优产品和先进企业评选等等。

(五)建立和形成政府与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协调互动关系

首先,必须肯定在现阶段下我国政府在推动和指导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在政府有关部门中设置与农业专业经济协会专门对接的机构和职能。其次,应从法律角度明确行业协会在相关领域的各自权利和义务。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方式出现,以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行业进行管理,主要体现为制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和行业政策;用法律等宏观手段对农业实行统筹规划;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伦理道德建设等,而协会的主要功能应放在宣传产业政策、提供行业信息、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行业培训、处理本行业的国内外纠纷等中观层面上。再次,政府与协会之间应形成两个有效机制:一是合作机制。农业行业协会的活动要在政府的客观经济政策指导下进行,同时农业行业协会又要成为政府对农业实行行业管理的依靠力量;二是谈判机制。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决议与政府意志发生矛盾甚至对抗时,应有一个明确合法的解决途径和措施,应通过谈判机制来解决,而不能由政府单方面意志来决定。

(六)制订和完善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相关法律

发展农业专业经济协会,首先要确立协会的法律地位,这是发展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关键所在,应将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职能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如果国家暂时不能很快立法或不能单独立法,应鼓励地方人大、政府使用地方立法权进行立法,农业专业经济协会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其他发展问题就迎刃而解。要用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内部治理结构、活动规则、财务管理、事务公开等事项。但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法律法规。

(七)加大政府对农业专业经济协会的扶植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各级政府应从财政支出中单列一定比例支持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并列入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特别是起步阶段,政府投入应相对多一些,但以长远来看,协会经费主要应依靠收取会费来解决。第二,农业协会作为非盈利组织,应给予一定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第三,出台人才激励政策,鼓励优秀人才从事农业专业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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