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金融监管现状与完善路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金融监管论文,现状论文,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务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权都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多元化,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1998年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在金融监管方面正式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实施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请参阅下表)
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会
证监会
监管依据 《商业银行法》(1995年)
《保险法》(1995) 《证券法》(1999)
《信托法》(2001)
《投资基金法》(尚待出台)
监管对象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一、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原因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商业银行要强化集中管理,提高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全行统一核算。”还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这标志着我国现代金融制度的建设进入分业经营阶段。随着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化,金融监管也开始步入“多头”分业监管的轨道。国务院作出这一决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在考察国际金融监管历史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重要决策。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分业监管是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需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持币值的稳定,而中央银行调节货币量的举措是在贷币市场进行的,调节的对象主要是经营货币的主体商业银行,经济活动对流动性的需求通过商业银行得到满足。所以,保持对商业银行的可控性对中央银行调控社会流动总量至关重要。然而,证券市场属于资本市场范畴,其市场活动由参与主体基于不同利益动机自主决定,中央银行无法对其进行直接干预。1992年,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一个新的经济增长阶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不断出现金融机构之间的联手炒作或相互串通现象,引发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混乱。大量的银行资金进入股市,证券作为一种虚拟资本,对货币起着一种放大的作用,因此,1993年市场货币量随之急剧增长,物价指数再次上涨,经济出现了“泡沫”。为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国家对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并在年底由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强化金融监管,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分业监管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根据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银行在追求效益性的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现银行资产内在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上的最佳组合。由于银行负债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的流动资金存款、结算用的活期存款和居民的储蓄存款,这些存款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的特点,所以,为了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资产与负债相匹配,银行应以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如果用银行流动性负债去购买证券市场上的有价证券,尽管证券资产有一定的流动性,但证券价格波动剧烈,存在较大的价格风险。因此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考虑,银行不宜从事证券交易。而从整个社会金融体系的安全角度来说,如果因银行资产损失进一步引起银行信用风险,则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冲击,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1993年正是为了强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对金融业进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第三,分业监管是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需要。证券发行作为一种与银行信贷相对应的融资方式,不仅具有募集资金的职能,而且发挥着引导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现代经济中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购买证券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购买者运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市场间接地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允许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银行运用他人资金买卖证券,却不与其分享投资收益,而其他证券投资者是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的购买,显然,一般证券投资者与银行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银行负债的流动性特点,进入证券市场的银行资产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短期行为,将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更大的波动性,加大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因此,从保护一般投资者利益及保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1993年,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第四,分业监管是预防和降低金融风险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逐步打破了专业银行的行业界限,业务大幅度交叉,新生的商业银行开始向综合化经营进军。1986年成立的交通银行,从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宣称是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开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外,它还以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建立了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公司)等。在此影响下,专业银行也不甘示弱,纷纷进军非传统银行业务。进入90年代,我国企业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三角债”,各类金融性服务公司纷纷成立,各种非法集资、违章拆借、擅自或变相提高利率等金融混乱现象日益突出,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当时混业经营密切相关。
由此看出,“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确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在运作过程中,不但体现了这种监管体制与分业经营相适应的优点,也暴露了体制自身的许多弊病以及与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相适应的漏洞。
二、分业监管体制的利弊
分业监管条件下的金融分业经营,金融机构所呈现出的特点在于资产、负债的单一性。针对这一特征,分业监管的优点主要表现为:第一,提高了监管专业化程度,降低了金融风险。风险总是同不确定性相联系的,而不确定性受事物的不可预见性变化的影响。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的资产组合的不确定性受存款流量、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和市场利率等变化的影响。因此,银行所面临的就是资产组合的三个基本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而在我国现行利率体制下,利率风险暂可不考虑。这样,金融监管随分业经营而运行,能够体现各监管主体的专业化水平,使其集中精力对其对象进行监管;第二,增强了监管主体的实力,减少了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趋势下,各类金融中介将逐渐“同质化”,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人们将难以区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存款银行、储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界限将模糊不清。“同质化”的结果将是金融机构的“免疫力”下降,一家银行遭遇财务危机或破产,其他银行就难以凭借自身的力量傲然屹立。更严重的是监管主体精力分散,势必导致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力量的虚弱,从而出现顾头不顾尾的情况,最终,引起系统性金融危机。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由于不存在业务交叉,监管分工明确,必将减少相互之间的竞争和监管主体精力的分散,从而也将能较好地避免危机的连锁反映。
尽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有其充分的优越性,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其不足之处。第一,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降低了监管效率。尽管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不存在业务上的交叉,但监管主体重复检查与监督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金融法规不统一,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运行,同时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的“真空”。例如,风险远较一般金融机构要高的金融控股公司已面临着一系列的监管“真空”,具体表现为:在各种“金融控股公司”中,各级独立法人的资本金投入是否足实?由哪个监管主体进行了核查?是否存在上级公司以负债或举债的形式筹资入股子公司的现象?银行、证券、保险以及金融与实业之间,是否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是否存在集团公司下属各实体之间的不良关联交易,增加了集团公司总体的风险?所有这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对本部门监管对象涉及他部门监管对象的信息,并未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除此之外,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金融机构仍然存在一些“或有”业务,由于监管主体协调不够,信息共享机制未形成,所以,金融机构容易钻监管部门的空子,加剧了金融领域的矛盾与混乱。
三、完善分业监管的路径选择
随着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国际化。我国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也迫在眉睫,管制的不对称将使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的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的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管理层也对此采取了默许或鼓励的态度。尽管我国法律尚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以及实业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呈现出逐步放大的趋势。与金融业中的混业经营趋势相比,我国监管体制的发展明显滞后。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顺应金融服务混业化的潮流,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混业经营、分类监管的金融经营管理模式,(请参阅下图)该监管模式应体现几个特点:
第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晚筹考虑。鉴于将来我国金融混业将采取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新的金融监管构架既要考虑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又要注意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既要维护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又要保证各行业监管的优先性。中国人民银行分别组成金融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监管职能。已成立的货币政策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
第二,重点与全面兼顾。新的监管构架中中国人民银行将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统筹监管并重点监管商业银行业务,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信托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而以服务功能分类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公司的监管仍由原来各领域的监管机构执行,证监会、保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待组建)在各自领域内拥有监管优先权。此种安排既可使人民银行集中精力管好货币供给和维持币值的稳定,又实现了金融监管的政策统一性,既能顺应金融混业的发展趋势又可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第三,分类监管与信息共享配合。新的监管架构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协调监管和信息沟通,增强监管合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监管协作制度,建立固定的资料交流与业务协调制度,划清不同金融业务的主监管人,防止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比如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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