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吴芳芳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 俄罗斯在2001年对刑诉法典进行修改时,确立了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经过不断地实践和修改,现已成为俄罗斯审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不仅灵活、简便,审理周期短,而且特色鲜明,实效显著,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中,首先要明确从宽幅度,其次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最后要对案件的上诉情形进行限制。对于速裁程序,也要借鉴俄罗斯经验对适用范围进行扩大。

关键词: 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从历史上看,俄罗斯与我国的渊源颇深,在法律和社会制度等方面,都具有亲缘性。因为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以及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当前面临着案件数量大增以及各种新类型案件的挑战。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虽然在俄罗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对于我国是否应该借鉴俄罗斯做法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学界和实务界还意见不一。为了缓解案件压力,我国也进行了多种尝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提出“普通程序简易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规定为法定从轻量刑情节。2014年6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青岛等18个城市开展了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为期两年。从试点的工作报告来看,首先,较一般程序审理案件来说,在审理周期上平均节约半个月时间;其次,开庭审理时间大大缩短,大多开庭仅十分钟就审理终结;最后,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都予以采纳,速裁程序实效显著[1]。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家安全部根据试点的决定以及司法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布了试点工作的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于2018年4月25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草案中的条文共24条,其中关于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款高达11条,在草案的第21条增加了刑事速裁程序。

一、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的现行规定及其特色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之一的俄罗斯,职权主义是其主要特色。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一直沿用苏联的法律。后来,在接受、借鉴英美法以及对苏俄法典不断修改的基础上,俄罗斯按照1993年的新宪法,在原有法典框架之下,于2001年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为《法典》),该《法典》于2002年开始颁布和施行。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俄罗斯结合本国实际,在《法典》中增加了几种特别程序,其中第40章增加的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也可称之为俄罗斯式的辩诉交易程序。此项制度引入初期,在俄罗斯全社会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该项制度在实践中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现如今,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俨然已经成为俄罗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以下简称为“速决程序”)与美式辩诉交易程序最大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需经法庭对被告人的自愿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查,二是采取申请加同意的模式。根据速决程序的规定,当案件的刑罚为不超过法律规定的10年自由刑时,且被告人同意指控,此时可申请直接对此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而无需经过法庭的审理阶段。但此申请不仅必须经过控诉方的同意,而且也必须保证辩护人在场,在被告人无辩护人时,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此申请可以在侦查终结阶段,或在开庭前的听证阶段提出。

按照速决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证明两点:第一,关于申请的性质以及所带来的后果,被告人有充分和足够的认识;第二,必须证明是被告人自愿提出该项申请,而且被告人已经向辩护人就此相关事宜进行过咨询。俄罗斯各法院如果按照速决程序审理案件,在最后作出判决时必须采取开庭的形式,被告人与辩护人均需出庭。法庭如果认为某项指控已经得到被告人同意,且现有的证据能够充分、有效的证明,则直接对被告人作有罪判决。但速决程序毕竟是被告人放弃了自身的无罪判决的权利,与之相对的,法院所判刑罚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奖励,即最后的量刑折扣最高可达到三分之一。具体来说,就是适用此速决程序判处的刑罚不得超过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最重刑种或者是数额的三分之二。被告人对法院的判决也不得以事实不符的理由而提出上诉[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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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的实效

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和俄罗斯速决程序一样,都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阶段,但是在宣判前,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不能缺失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是在认罪认罚且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情形下适用的程序,因无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故在速裁程序中,法庭发现被告人同意适用该程序但未向辩护人进行咨询时,应当中止审理,为被告人提供辩护人,在咨询之后再决定程序的选择问题,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速决程序是在俄罗斯社会转型期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在俄罗斯刑事案件的分流过程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目前,我国也同样面临着社会转型和案件分流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是我国积极探索和建立的新模式,在建立初期应当借鉴俄罗斯的相关经验。将速决程序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三者有很多相同之处:一是都采用了“同意指控”;二是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简化审理程序;三是都对被告人量刑部分进行一定的激励,而不涉及指控方面的折扣;四是针对适用的案件类型都有明确的限制。俄罗斯以10年的自由刑为划分标准,我国则以3年有期徒刑为界线。在刑事诉讼中达到证明标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对可能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为3年以上的案件,可以启动简易程序审理;而对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的,按速裁程序审理。

1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 有学者通过对一审刑事案件中近4 500件贪污类型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面对相同的量刑情节时,法院判决中从宽认定有很大差异。认罪案件认定率最低,仅约占总案件数的10%,其次是坦白情节略高于认罪案件,自首的比例接近22%,而退赃情节则最高,约为38%[4]486-499。从这些分析中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法院在量刑时未给予与之相对应的从宽处理,并且这样的处理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5]

三、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速决程序特色鲜明,且运行实效显著。首先,从适用率上来看,从2004年到2013年的10年里,速决程序在俄罗斯全国各法院的适用率从开始的20%左右上升到60%以上[3]。速决程序作为俄罗斯新型的案件审理程序,在几年之间适用率大幅度上升,这也说明速决程序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实效是得到实务界认可的。其次,从适用效果上来看,速决程序灵活、简便,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减轻了法官的案件审理压力,大大减少了司法成本以及工作人员的投入。

(一) 速决程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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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性的。从实体法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自首或坦白、积极退账赔偿等要件,而且相对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主观恶性也较小;从程序法上来看,一旦自愿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减轻司法成本的投入[6]。关于此类案件的从宽标准,2018年的刑诉法修改草案仅表述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的幅度没有确定的标准会带来很多现实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可能会面临没有从宽的结果,这就会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失去其原本设置的意义,也会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反观俄罗斯的速决程序,被告人可以得到明确的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俄罗斯的量刑设置有其合理之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会两相权衡,在能得到确切的量刑从宽的幅度下,其认罪的可能性会有所提高,同时可以给法官一个确定的从宽依据。因此,确定的量刑幅度的设置,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我们也不必完全照搬俄罗斯的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设置一个合理的从宽幅度。

3 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上诉情形 在无讼案例网搜索“认罪认罚从宽”词条,搜索结果中共有15 475件刑事案件,其中包括一审15 305件,二审169件,再审1件。169件二审案件的上诉或抗诉理由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向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咨询过后,被告人签署认罪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也在场,一审时法院也在庭审过程中向其确认,但被告人仍声称其对认罪认罚的内容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的认识,在原审法院采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本案,并根据原审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意见从轻处罚后,以量刑过重作为上诉的理由。此种理由是对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翻悔,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得以从宽处理的事由已改变,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第二类是一审判决未采纳公诉人对量刑部分提出的意见。第三类是以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是以事实不符的理由上诉,此类上诉理由在二审案件中所占比例超过50%。针对以上情形,应当借鉴俄罗斯的做法限制其上诉。原因在于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就是对一些能够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而在一审之后被告人以事实不清的理由上诉,显然是与认罪认罚相违背的,因此,应当借鉴俄罗斯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限制以案件事实不符合实际情形或者是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审理为由进行上诉。

2 加大辩护权的保障 速决程序中的律师的强制辩护,被认为是此程序在俄罗斯取得成功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就我国而言,刑事诉讼中有专业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低于30%,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案件则高达95%,律师的辩护率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则更低[5]。在此情形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借鉴俄罗斯的速决程序来建立完整的强制辩护制度。“办法”第5条明确提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当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值班律师与辩护人不能直接等同,辩护人拥有的一些权力,值班律师是不能享有的,值班律师只能给予一定的法律帮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并不能完全的代替辩护人[7]。刑诉法草案第174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应当在场。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该参照俄罗斯速决程序中的强制辩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表达认罪认罚意愿时,确保是在辩护人在场时提出的,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保证为其提供辩护人,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对认罪认罚的性质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也可以有效防止行刑逼供以得到有罪供述情况的出现,从而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 速决程序对速裁程序的启示

俄罗斯传统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对案件的类型并不加以区分,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让案件的审理期限过长。俄罗斯在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初期,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同时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激增,与之相对的,却是司法工作人员数量的不足和新类型案件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这必然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办案压力的不断增加。于是,在充分考虑现实需要的基础上,俄罗斯引进了辩诉交易制度,并且不断地加以修改和完善,以适应自身的发展。

煨姜 煨姜为生姜经煨制的品名,生姜经煨制后辛温不燥,辛散药力不及生姜,温中止呕功效又较生姜好,适用于腹痛呕吐、大便泄泻等症。

总的来讲,这个时期政府在养老服务政策制定上思路更加清晰,政策的数量和内容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创新以及养老服务质量提高上,是养老服务体系化、社会化建设的进一步延伸。

2 扩大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无讼案例网搜索“适用速裁程序”词条,共出现了22 330个搜索结果,其中一审案件判决书21 888篇,二审案件判决书441篇,再审判决书1篇。而在2015—2018年的4年间,在无讼官网上公布的刑事案件总数量为532 425件,即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仅为4.2%。在532 425件刑事案件中,最终判处罚金、缓刑的案件总量为453 099件,约占总案件的85.1%。从案件提起事由上看,酒驾案件为86 198件。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刑事速裁程序,我国目前适用率较低,大部分符合程序条件的案件都没有适用。俄罗斯速决程序在全国法院的适用率从2004年的20%上升到2012年的60%以上,这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将5年自由刑的门槛提高到了10年,使得大部分轻罪、中等严重的犯罪都可以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从速裁程序二审案件与一审案件的数量对比上可知,上诉的案件仅占总数的2%,经过笔者统计,在这2%中超过90%的案件都是维持了原判,这也说明适用此程序不仅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同时案件的审理质量也能得到保证。结合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为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促进案件的繁简分流,可参照俄罗斯速决程序的规定,将适用速裁程序的3年有期徒刑的界限适当放宽,结合我国司法实际,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对轻罪和部分中等严重的犯罪适用。

四、结语

2001年,俄罗斯引入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经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了自己的较为完备的被告人认罪速决程序,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然,俄罗斯速决程序也并不是没有弊端的,在我国建立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过程中,要摒弃俄罗斯速决程序中的弊端,充分学习和借鉴其中的成功经验,以保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效用得到最大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2016(4):3-13.

[2] 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 沙尚飞.论俄罗斯辩诉交易制度[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5.

[4] 龚稼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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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樊崇义,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三个问题[J].人民检察,2016(8):5-9.

[7] 孔冠颖.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及其保障[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1):20-30.

Russian Quick Decision Procedure for the Guilty Plea of the Defendant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WU Fangfang

(School of Law, Anhui University, Hefei 230601, China)

Abstract : In 2001, whe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Russia was revised, the quick decision procedure for the guilty plea of the defendant was established. Russia’s quick decision procedure for the guilty plea of the defendant is flexible, simple and short trial period,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effective results which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to the lenient system and the quick decision procedure in China. In the case of confession and punishment in China, first of all, its width should be clarified; secondly, the rights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the accused should be guaranteed; and finally, the case appeal should be limited. The application scope should be expanded according to the Russian experience.

Key words : Russia; quick decision procedure for the guilty plea of the defendant; guilty plea; quick decision procedure

DOI: 10.3969/ j.issn.2095- 333X.2019.05.009

*收稿日期: 2019- 03- 16;修订日期: 2019- 04- 12

作者简介: 吴芳芳(1992-),女,安徽安庆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方面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333X( 2019) 05- 0029- 04

(责任编辑:吴海霞 实习编辑:吴思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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