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1]2007年在《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衍生工具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它是在传统金融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杠杆性、未来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其本身存在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果运用不当、管理不严,将对一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与损害。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工具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虽然各国对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尚存在理论争议,但当前世界各国都需要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已经毋庸置疑,并形成了国际化、内部化、透明化的趋势。本文考察了各国国内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国内监管的模式分别以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香港模式最具有代表性,叁级监管体系为政府、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监管。在国际方面,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总体监管全球尚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洲联盟等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纷纷采取了一些重大的国际性法律举措。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作者试图构建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的原则应包括市场监管与发展相协调原则等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结合现有的金融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的国情,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当借鉴美国的叁级监管模式,即政府宏观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叁级监管体系。同时,建议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具体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更加清晰的规范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行为。具体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合约制度、健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关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制度。
熊玉莲[2]2006年在《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上的危机事件和交易风波的频繁发生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的立法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文的研究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监管为主线展开,以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研究重点,对比新加坡、韩国等金融衍生工具后起发达国家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对策思考。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八章。前叁章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和监管体制的论述。第一章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种类与功能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了解金融衍生工具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现代发展的客观基础和动力。重点对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及其风险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国际社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与监管建议,以及各国法律监管进一步强化的发展趋势。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和英国伦敦的股票交易,但现代金融衍生工具是指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一系列产品创新。它是在一定的客观经济背景下,在主观需求的积极推动下产生和发展,并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首次推出的货币期货合约为标志。外延的广泛性和内涵的复杂性,使衍生工具一直是误解最多,滥用最广的一个金融术语。因而迄今为止,衍生工具还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衍生工具进行立法上的解释。但面对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发展蕴含的金融风险,各国及国际社会都在致力于完善相关的法律监管。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本章分析论述了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经济学基础和特殊根源,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监管的本质,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作为金融市场的构成部分,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同样存在着市场的垄断、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市场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性等导致市场失灵的状况,因而国家的立法干预是必要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实际上是用公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法律监管在消除市场缺陷的过程中,使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以实现市场的既定功能,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第叁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进行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因此其监管体制最基本的表现为传统金融监管中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二元监管”模式。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交易所自律的叁级监管体制依然是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主流制度,但在具体的结构设计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各国都是根据本国历史发展特点和现实发展水平来构筑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并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发展变化而加以调整。本章主要分析了美国政府主导下的多头监管和英国自律主导型的单一监管体制,并指出了各国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上的共同特征与发展趋势。本文的第四章到第六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监管的论述,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第四章从市场设立、产品上市和中介监管等方面分析对比了英、美等国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在市场设立上,目前多数国家采用统一审批制,而美国的《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通过对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细分和分层管理,成功地引入了对衍生工具交易所的分类审批制度。衍生工具交易所的分类审批制一方面提高了监管效率和监管的灵活性,另一方面满足了不同实力和风险承受力的市场参与者的要求,标志着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法律监管在专业化道路上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交易系统的广泛运用对传统的交易所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对产品的监管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管范围,二是上市审批。在监管范围上,多数国家是以场内交易产品为主,对于场外的远期和互换交易是否涉嫌为受监管的期货交易,各国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在对新合约的上市监管上,各国和地区大致可分为叁种做法。法国、日本、新加坡、西班牙、加拿大、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上市新品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即典型的“审批制”模式;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新品种的上市主要由交易所决定,但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审查对交易实施干预,类似于“核准制”;英国和美国的金融衍生合约开发完全由交易所根据市场的需要作出决定,上市时只需在监管当局登记备案,即备案制。在中介监管上,政府监管当局负责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的许可授权,但在对牌照发放的审核中各国的重点有所不同,有的国家注重对风险的控制,有的注重合法性审核,有的则注重对市场参与者的保护。第五章主要从交易中介、交易所、市场参与者等市场主体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客体的不同角度分析了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监管。从风险的来源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可分为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类。经济风险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过程中,因市场因素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合约本身无效或违反相关规定而带来的风险。与证券市场上的适宜性原则不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要求市场中介必须遵守风险揭示原则,即交易中介在为客户在开立交易账户前,必须向客户递交书面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说明书,以确保客户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适宜进行交易的判断。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暴露主要集中在交易和结算环节,因此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的根本是交易所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制度,通过对交易量的控制来防止价格的剧变和大户垄断,通过对资金量的要求来防止过度投机和交割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裂变式发展,交易机制和操作程序的日趋复杂,使传统整齐划一的外部监管遇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此如何引导市场交易者依据个体特征建立完善自身独特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性约束,也是金融衍生风险监管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上,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国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为整个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监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管理思路和框架。本章对金融衍生工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方法加以分析,重点分析了各类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较系统地阐述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进行定量监管的思想。历史发展的短暂性和创新性特点使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本章还专门论述了英国、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的监管模式以及国际标准合约文件在消除金融衍生工具法律风险中的重要意义。第六章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监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挑战。与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管强调公司财务经营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同,金融衍生工具表内信息生成的处理是当前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表内信息披露既是顺应金融监管的国际化需要,也是完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的需要。本章从会计学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和国际社会对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发展和研究实践。详细阐述了当前对金融衍生工具定量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构建和对金融衍生工具定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的探讨。本文第七章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特征,详细论述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的形式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罚款,暂停、取消市场交易资格等行为罚是常见的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金融衍生工具的刑事制裁则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主,并加以市场从业和市场参与的资格刑。在法律责任的特点上,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此外,金融衍生工具复杂的设计原理和灵活多样的交易机制使其法律责任认定具有技术化特征,而开放式的交易形态使其法律责任的认定较单一市场而言更为复杂,在责任的追究上除了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本身的性质外,还需要考虑行为危害持续的时间。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主要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入市行为、内幕交易、抢先交易、市场操纵行为和欺诈顾客利益行为等,其中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成为各国监管的重点,抢先交易在近年来也日益引起重视。本文的第八章回顾了我国近、现代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当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制度环境与风险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思考。转轨经济中特定的金融市场环境使我国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则更多地表现为投机性、政策性和制度性特征。因此我国应该充分运用后发优势,走“政府引导,立法先行”的发展道路,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政府政策的引导,积极推动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在具体措施上,首先要完善政府监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和交易所自律的叁级监管体制。通过业务许可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并行最终过渡到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全国统一监管。强化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引入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强化内部风险控制。其次要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统一的《衍生工具交易法》,对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进行基本的规范。要建立金融衍生交易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完善其它相关配套法律,使之与金融衍生交易的发展相适应。最后要针对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构建一个以会计准则为基础,以上市公司为重点,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以风险披露为中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陈其男[3]2010年在《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迅速发展,金融衍生交易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金融产品。此类交易虽是自传统金融交易“衍生”而来,其发展却有后来居上、取而代之之势。良好的金融衍生交易市场也日渐成为衡量一国金融市场是否完整和成熟的标志。然而,金融衍生工具在促进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同时,也为风险的积聚提供了可能,其巨大的风险也逐渐引起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尤其是随着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竞争在中国的展开,这一市场的高风险性、低透明度等特征,都对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特殊要求。而在当前,我国的相应立法还很不健全,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成为这一市场健康稳健发展的迫切需求。然而,法学界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尤其是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却显有不足。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萌生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场外金融衍生交易为主要分析视角”这一论文命题。本文从法学角度出发,综合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法律制度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正文共分四章,结构为:第一章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知识入手,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进行了划分,对其法律特征进行了总结。以近年来发生的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事件为切入点,着重探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的主要特征;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的论述,介绍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体系,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准入,交易,退市的相关监管制度;第叁章进入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概述,首先从概念上界定了场外会融衍生工具的范畴,是一个与商品衍生品并列的概念。接下来是对其法律特征的概括和市场的简要介绍,进而通过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监管组织的监管制度的比较,总结经验并提出了合理的改进措施;第四章系统地论述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首先阐述了我国会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现状,进一步指出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法律与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张亚娟[4]2007年在《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文中研究指明在目前的国际金融市场上,既能规避风险又能导致风险的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国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创造了空前繁荣和膨胀的金融市场,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银行体系的经营范畴和交易规则。但是,面对着国际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趋势,金融创新导致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日趋膨胀的状况,面对着金融市场风险潜伏的巨大风险,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就显得滞后而苍白无力了。为了一国乃至全球金融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如何加强和完善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以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又不损害金融市场的效率,是国际范围内的一个重大课题。但国际社会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特殊性缺乏了解,习惯用普通的金融监管方法来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管,结果导致大量的金融衍生交易风险成为金融监管的漏网之鱼。国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金融监管法律提出的更新和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的结构向综合性发展,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创新,全球化监管已成为大势所趋。综合分析,各国国内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可以将国内监管分为对场内金融衍生工具和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叁级监管体系为政府、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监管。在国际方面,虽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总体法律监管全球尚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洲联盟等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纷纷采取了一些重大的国际性法律举措。本文首先从基础问题入手,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含义、种类划分、法律特征及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发展等做出具体阐述之后,着重分析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体系和发展趋势,并结合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监管经验,最后着眼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体系的构建。其目的是为我国实践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以理论指导实践,促进金融衍生市场在有效的法律监管之下有效、健康、快速的发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概念、发展状况、种类以及法律特征。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性,并通过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实证分析,指出了其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叁章主要介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模式,并进而分析了一些重要国家(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采取的法律措施。在此基础上,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趋势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国际方面,对金融衍生工具虽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欧盟等一系列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都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法律举措。第五章主要介绍了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的运用和监管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和国际上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制度,作者对我国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框架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所启示和帮助。
韩强[5]2010年在《论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文中研究指明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是建立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之上的。传统金融工具主要有货币、股票、证券、商品价格、利率、汇率及其他指数等,与之相对应,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主要有互换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抵押证券、可转换证券、认购权证、备兑认购权证、商品期货、互换等。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衍生性,所以其种类一直处于不断的创新中,各种衍生工具之间重组、变异的情况经常发生,以致有些金融衍生工具已很难严格界定它的种类。可以这样比喻,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高科技”产物,它们出现的本来原因是为了避险的需要,也就是保值增值,抵御各种市场风险。但是,这种需求的满足却离不开投机的心理,投机者在根据各种信息对某种金融工具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购买金融衍生工具,在试图获得高利润的同时承担了决策失误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使金融市场的信用链条加长,因而风险也随之加大。特别是过分投机行为,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当成一场豪赌,严重威胁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身的生存。而且,金融市场与其他经济领域的联系密切,一旦金融风暴发生,将会很快波及几乎所有的行业,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就是一个非常鲜明的例子。金融衍生工具是应保值增值、抵御市场风险的需要产生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是国际金融市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几十年间,虽然有多次惨痛教训,但也否定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巨大贡献,正是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国际金融市场才会空前的繁荣。因此,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就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更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并尽量减少它的消极影响,是各国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重要课题。实际上,许多国家,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水平领先的美国一直都在致力于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许多国际组织也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而法律的滞后性,加之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如此迅猛导致危机发生时往往令当局措手不及。基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性很强,对其规制必须由各国密切合作,主要是由相关国家的监管当局联合制定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茶的进行。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还十分有限,市场也很不成熟,立法方面也处于零散状态。可是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联系已相当紧密,发展前景广阔,所以我国应当加紧建立适合自己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论文第一章介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理论,包括它的定义、特点、形成和发展,最后总结了它的法律特征。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以及学界对其监管方式存在的派别之争。第叁章介绍了相关国际组织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立法尝试,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等。第四章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立法状况,如英美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第五章在说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主要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韩婷婷[6]2013年在《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史上,金融衍生工具无疑是最具有争议的发明之一。他在创造了无数财富神话的同时,也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过很多灾难。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几乎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与金融衍生工具密切相关,因此,如何改变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构建科学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系,不但是防范金融衍生工具自身风险的需要,也是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稳健的运行,防止出现金融动荡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选取了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中的监管模式和法律规制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首先分析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概念,介绍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引出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之后,从监管模式和立法这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我国现阶段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着重强调了要分阶段逐步实施统一多层次的监管模式,加强自律监管。主张立法先行,提出要尽快构建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适时制定《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法》,完善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国际合作监管制度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能与其发展相适应。
陈骏俊[7]2009年在《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交易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在金融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推动下成为世界金融体系中最有价值和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套期保值、转移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对促进金融市场有序稳定发展、引导社会生产资源配置有着重要的价值引导作用。相关交易的动向及规模具有高度的指向性,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晴雨表。然而,在金融衍生品在发挥其巨大的市场价值的同时,其隐藏的高风险性也日渐为各国所知,但各国采取的监管手段往往滞后于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速度。所以,本文试就金融衍生品监管问题进行探索,希望能够就此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全文共分为导言和正文两部分:导言部分介绍了世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引出研究各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和建立、健全我国衍生品交易监管制度,推动我国衍生品交易市场发展的紧迫性,并列举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阐述了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分类和功能,概括了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历程,对历史上因金融衍生品造成的危机事件进行了简要介绍,认为大力发展并严密监管金融衍生品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其次,纵、横研究美国、英国、日本、香港等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现行措施和政策变迁情况,比较分析了不同监管体制存在的优缺点,总结了可供我国借鉴的发展经验。再次则从国际金融组织的角度解析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的国际协调现状,对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叁个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这些国际组织关于金融衍生品准入和监管的规定对各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建立具有显着的惯例示范效应。最后回顾了我国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短暂历史,对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尝试对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中尚未制定规范的领域或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并且根据我国国情,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徐颖[8]2003年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界定和成因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详尽地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对策,重点比较研究了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和相关制度,对国际组织在金融衍生工具监管问题上的发展与合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在完成上述论述后,立足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构想。 第一部分探讨金融衍生工具的界定及成因。在比较分析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各种定义之后,取长补短,明确金融衍生工具应定义为:以基础金融工具(或权益)为基础和买卖对象,价格由基础金融工具(或权益)决定的金融合约或支付互换协议。从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同特点出发,作者根据其形态、基础资产、交易方法对金融衍生工具作了叁种分类,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特征:契约性、诺成性与双务性、合同交易对象的虚拟性、合同交易目的双重性、融资和信用性、当事人意思自治性进行了阐述。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飞速发展原因的分析,揭示了金融衍生工具与法律环境等的互动发展与适应过程,指明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过程中,法律监管应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分析。这一部分主要从叁方面进行论证:第一是金融衍生工具面临的风险。将衍生工具风险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并对其风险加以界定,从对这五项风险的论证中进一步揭示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特性,然后对金融衍生工具面临的各种风险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揭示出其引发利益损失的复杂性,最后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对经济、金融的负面影响。接下来谈到金融衍生工具风险事件及评述。对几个震惊世界金融界的金融衍生工具事件:巴林银行事件、住友事件、大和事件和奥兰治事件的发生原因,问题所在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提高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风险防范意识之重要性。本部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体制的设计提出了方案。该部分从投资机构内部着眼,提出投资者防范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重点在于最高管理层加强参与风险管理和建立完善风险管理组织,建立逐级报告制度和具有相互制约功能的结构,确立内部管理和监察体制。 第叁部分:跨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制研究,主要探讨了叁个问题。首先对现存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加以介绍,其监管模式可划分为场内交易监管模式和场外交易的监管模式,然后比较发达国家对金融衍生工具场内交易的监管模式,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叁级监管模式和以香港为代表的两级监管模式进行比较,总结各同监管模式的特点,揭示了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提出应着重加强自律一级的监管,并在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间寻找均衡点。最后分析比较了发达国家有关监管法律,找出其共性,有助更深入地理解各国监管制度。 第四部分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合作。通过研究金融衍生工具国际监管举措的发展,对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华盛顿“30人小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盟等重要国际组织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动态进行了阐述和评价,着重讨论了巴塞尔协议在这一问题上的演变及影响.然后提出由于国际金融的发展等原因,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合作正日益突出。对国与国之问、国际组织间的有关监管合作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国际监管合作的长远意义及发展趋势。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出金融衍生工具国内国际监管制度的共同特点。指出尽管各国监管模式各异,但均有共同特征。即:正确的评估和度量风险、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建立健创言息批露制度、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健全信用担保机制、颁布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性文件、督促交易机构改善衍生交易的基础设施,重视监管的国内与国际合作。 第五部分是对于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法律思考。首先阐述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之现状: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处于一种由混乱中复苏的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首先监管法规严重滞后,管理制度很不规范;其次,过度投机,缺乏套期保值交易者;第叁,缺乏发达的基础金融市场。以上种种均是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急待解决的问题。然后进一步指出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无论从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环境来看,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均必要而且可行。首先,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其次,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是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第叁,这也是适应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必然选择.各种因素综合得出结论:我国应该而且能够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本部分最后对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法律与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首先在发展战略上,提出先发展期货、期权,后发展远期、互换的观点,以配合现有的法律条件;其次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采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管理的叁级监管模式;第叁,对构建相应的法律保障提出建议,遵循立法超前,发展随后的原则,建立健全配套法规,强化具体监管措施,参与国际监管合作。
成向阳[9]2004年在《论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结构上来说,全文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层面进行论述;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叁章是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立法监管方面进行论述;第四章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在国际监管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第五章是对我国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法律监管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是探讨和分析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特征、起源和发展、经济功能、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体系、金融衍生工具与证券及赌博之间的区别、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参与者分类。在这一章里,笔者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工具最基本的方面进行较为全面性的论述,希望从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层面中分析金融衍生工具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金融工具。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它在很多方面都引起了不少学者或者是业界的争论;首先是在金融衍生工具在名称与定义上,就出现不少的争论,所以笔者先以金融衍生工具最早出现在金融市场的名称问题作为文章的开头,探讨金融衍生工具的名称由来;然后对于被学者与业界所经常采用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进行分析,从中探讨为什么这些定义会带来那么多的争议。接着笔者再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更一步的论述,对如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经济功能、起源和发展以及风险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在本质上清晰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情况。为了更透彻地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殊性,笔者还以证券和赌博与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比较分析。在本章的最后部分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及其参与者进行论述,目的是对金融衍生工具在具体运作方面的有初步了解。第二章主要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监管的问题、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体制、金融衍生工具场内与场外监管方式等问题的探讨。本章首先是对金融监管进行论述,笔者主要是对金融监管介入的基本问题以及引起金融市场失灵的四方面因素:垄断性、负面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然后再结合第一章里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分析金融监管介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原因。笔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金融衍生工具所引起的金融市场失灵,从而找出导致需要金融监管的原因,并论证金融监管最终是希望金融市场的有效性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性来说,笔者还从各国或地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立法监管和实践方面来分析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目的。接着笔者对金融监管的体制进行分析,主要的分析体制有叁种:行政监管、自<WP=5>律监管和综合监管。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进行经济原因的分析并探讨了立法目的后,本章进一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监管方面进行论述。在金融衍生工具的场内交易监管方面,笔者主要是以交易所、交易过程的监管(以金融期货为例)以及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规范为主要论述对象;而对于金融衍生工具场外交易的监管方面,笔者主要是对交易商和场外交易过程进行论述。第叁章是对美国、英国以及我国香港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制度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然后是对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制度进行评价。笔者在本章里主要以国际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为论证对象,而选择了其中的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为论述对象,主要是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发达金融市场已经有比较完善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是这些金融中心在最近对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立法监管都有很大的变化。笔者首先是对美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进行论述,分析美国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管的原因,同时配合案例说明美国现行的法律是如何处理金融衍生工具的问题,并突显出美国在监管体制上问题。由于这些金融监管上的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美国在金融衍生工具方面的领导地位,为了保持美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领导地位,美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联名向美国总统提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改革意见,这也促使美国国会通过《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这些都是笔者在美国部分主要论述的内容。对于英国部分的内容,笔者主要是从英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改变进行论述,由于英国不只是欧洲的主要金融中心,同时也是国际上最为发达的金融中心,在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方面,其与美国有着非常大的区别。传统的英国金融监管主要是以自律监管为主,但是1995年的巴林银行事件直接导致了英国开始对其金融监管进行改革,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改革的迫切性是可以从《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仍未通过,其就开始着手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的行动中看出;英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自此由自律监管改为行政监管,由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改为单一监管;此外,笔者还对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最近所发布的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指引进行了论述。对于香港地区的内容,笔者主要是从商品衍生工具监管为起点,然后再以香港地区所经历的1987年的全球性股灾作为一个转折点,论述香港地区对金融监管的变革,并且透过这一变革过程,分析出当时香港地区完全是受到当时英国监管方式所带来的影响。香港地区将英国式的监管一直维持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在亚洲金融风暴中,香港地区的金
秦艺强[10]2010年在《次贷危机下完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受综合因素影响,当今世界各国金融市场乃至国际金融市场重大事件频发、风云变幻莫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时刻面临价格变动等巨大风险,但这些风险却难以通过传统金融工具进行规避。并且,传统的金融工具也越来越无法满足各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长的套期保值、套利、投机或投资需求。于是,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和全新的金融风险管理手段,以远期、期货、期权、互换(掉期)为主体的金融衍生工具应运而生。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也因其独特的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等功能,迅速发展成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并驾齐驱的叁大金融市场之一,对世界经济发展的贡献巨大。纵观全球各个国际金融中心,无一不是金融衍生交易高度发达之地。然而,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在以“自由市场”信念支撑下的“去监管化”为理论基础建立起来的,“次贷危机挑战了以往监管方法赖以建立的主要理论假设,尤其是有关理性市场和市场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理论”(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主席特纳勋爵,2009)。次贷危机爆发表明在世界范围内金融衍生交易监管亟待完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总的完善方向应取决于其在国际金融事件中暴露的缺陷、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所形成的风险点、国际社会已达成的共识等。因此,总结国际上应对次贷危机(以及与其关联的“香港迷你债风波”)等类似的重大金融事件的经验教训,检讨国际及各国(及地区)金融衍生交易监管在事件中暴露出的漏洞,研究与完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本文从宏观环境和中观事件层面分析次贷危机的成因、传导机制及其与美国及国际金融衍生交易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关联性入题,从微观案例层面研究香港迷你债风波的成因机制和应对事件的经验教训,分析金融衍生交易的基本特征、定义、法律属性和分类等特性。然后,本文从分析监管主体的一元制与多元制并存的现状出发讨论监管主体多元制的弊端,分金融衍生市场设立监管和金融衍生产品上市监管两个方面讨论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准入监管问题,从分析金融衍生交易参与主体的分类出发讨论监管范围过窄的弊端,并进一步讨论了金融衍生交易参与主体资质监管与投资者保护问题,从监管体制、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叁个方面讨论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强调了对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监管问题,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讨论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综合展望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完善方向——“监管主体一元化、监管权力集中化;监管对象多样化、监管范围扩大化;监管模式系统化、监管手段复合化;监管制度国际化、监管体系完备化”,作为全文的结论。分金融衍生交易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和监管规范五个角度进行充分论述,以解决金融衍生交易监管主体的缺位或权力重迭、监管对象的市场准入和交易过程监管失当且标准不统一、监管范围过窄而存在疏漏、监管方式不适宜或不齐备、监管规范不完善或缺乏强制力等法律实务及理论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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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D]. 陈骏俊. 南京财经大学. 2009
[8].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制度研究[D]. 徐颖.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9]. 论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D]. 成向阳.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10]. 次贷危机下完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秦艺强.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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