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利益和权力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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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权利观念的凸现可以说是进入新世纪之后,中国社会变迁在观念层面上表现出来的一个显著特点。2003年,点击率最高的关键词之一就是“权利”。孙志刚事件、收容条例的取消、婚姻登记办法的修改等等,引发的都是关于权利问题的讨论。有论者,把这一年称为“权利年”。

朱:今年宪法的修订,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又对公民的财产权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订,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大事,对于中国的整个社会生活和人们的观念必将发生深远的影响。可以预料,权利观念将进一步凸现。所以,对于权利问题需要作认真的思考研究。这里既需要有学理的研究和思考也需要有观念史的考察。

赵:改革开放以来观念的变化,可以对权利观念何以在现时凸现出来,作一解读。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以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讨论为标志的思想解放,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人们从教条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开始敢于和勇于独立思考了。思想的活跃,虽然开始时,带有一种迷茫和混乱,但是终究是开始用自己的头脑思考问题了。人们开始象康德在《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所说的那样“敢于认识”了。这种观念的变化,我们可以称之为主体的觉醒。凡是亲历这一过程者,都可以感受到,此前,我们的思想是如何受到禁锢,不仅是外在的禁锢,而且是自己加于自己的各种禁 锢。从心态到观念,都是如此。

朱:主体的觉醒是八十年代中国社会思潮脉动的主流。独立思考后,出现的最有影响力的观念,一个是“选择”,或者说是“自我选择”;一个是“自我价值”。选择的概 念开始是从外域的思想家那里引进的,很快就被思想敏锐的青年人首先接受。这里说的 选择,不仅是道德善恶、人生道路的选择,还包括职业、生活方式的选择,等等。也就 是说,主体觉醒,不仅要求允许独立思考,而且要求在自己的生活实践中作出可以付诸 行动的自主的选择。这种观念,在当时最有代表性和吸引力的就是人才学家提出的“自 我设计”的口号。至于自我价值的肯定,则是比选择更进了一步,不仅要求肯定个人的 自主性而且要求肯定个人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这一时期,人的概念也随之凸现。八十年 代中期的“人学热”,就是这种观念变化在学术界的一个反映。

赵:但是,当时主体的追求还是相当分散的。其中经济利益的问题,虽然已经提上了日程,比如农村的“大包干”,就把对农民的个人的利益问题提了出来。当然,这些问题当时还不是关注的焦点。九十年代启动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上出现了强劲的利欲冲动。在我的记忆中,最富象征性的是某一年上海的春节晚会拉开大幕,映入眼帘的就是两个硕大的孔方兄,主持人的第一句话,就是“恭喜发财”。“财大气 粗”,从一个贬义词一下子变成了一个褒义词,“财富”成为一个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 。司马迁的名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频频出现于报端,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君子罕言利”的传统观念一扫而空。整个社会都活跃起来,强劲地追求经济利益。个人 的经济动机终于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不仅在政策上,在实际生活中,而且在观念上得到 了肯定。以往被视为“不正常”和“不正当”的经济动机,变成“正常”和“正当”的 了。这是九十年代中国社会思潮涌动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朱:个人经济动机的合法化,是八十年代个体觉醒的继续,又是它的深化。其集中的表现体现在如下的几个观念上,一个是“自主”、一个是“竞争”、一个是“成功”。这是三个相辅相成的观念。崇尚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使得每一个个体获得了选择与决策的广泛的机会,同时,原有的单位体制的日渐解体也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为获取较为优越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不得不自主地进行选择:自主地择业、自主地谋划自己的未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自主地参与市场的竞争。所以“自主”、“自立”的观念就成为一个普遍认同的观念。市场经济又是崇尚竞争的经济,竞争观念的确立是个人和单位立足市场的必要条件,如若沿袭计划体制下“等靠要”的积习,就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而竞争观念的普及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态度,使整个社会的活力释放出来。与此同时,人们开始追求“成功”,力求在“成功”中实现自己的价值。这种观念之深入人心可以从商家的广告中看出:“成功人士的标志”一度成为许多高档商品最喜欢用的广告词。在大学的校园里,追求成功,提高自身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成为莘莘学子普遍的价值取向。无论是对专业的选择,课程的偏好,还是对社会工作的态度,都以此为中心。这种趋势由于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肯定而获得了新的推动力。

赵:但是,主体的觉醒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生活中也日渐显露。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现象是,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价值取向的利欲冲动,在现实生活中自发地演化为一种利己主义,而且是一种非常粗俗的、带有非道德主义色彩的利己主义。充斥于市场的假冒伪劣,诚信的严重缺失,贪污腐败的滋生蔓延,凡此等等,都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下,个人的经济动机无疑是必须肯定的,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也是不能轻易加以否定的,否则经济就会失去活力,但是这种利益的追求是否有一个限度或界限呢?这限度和界限在市场经济下,在经济主体已经独立化的条件下,对于所有的公民来说,那就只有依靠法律所规定的作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界限的“权利”了。

朱:此外,市场经济带来的多种分配方式,尤其是按照资本、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逐步实现,使得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格局的分化。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人群,出于自身的利益追求,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权利的诉求,收入较高的一部分公民还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有了超过维持生计限度的财产,所以保护财产权(包括财产的继承权)的呼声也日渐强烈。同时,在体制的转变中,一部分公民得益甚少,甚至还有一些公民由于种种原因失去了原有的维持生 计的基本手段,于是强烈地提出了保障其基本的应得权利的诉求。这里的问题已经超越 了利益多寡,利益是否平均的视角,而转向权利诉求。

赵:上面这个变化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从主体觉醒到个人权利意识逐步形成和增长”的过程。

朱:这一进程还有一个可以考察的向度,那就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政府职能的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权力”的态度。计划经济下,政府是全能政府,所有资源都集中在政府手中,所以全社会都极度重视“权力”。任何资源的获得,要么是向拥有权力的部门去诉求,要么就是直接掌控权力。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往往有一种“权力崇拜”的心态。这种心态,表现于掌握一部分公共权力的社会成员身上,就是把公共权力与个人的利益或权利混同一气。一度出现的“有权不用,过时作废”的谚语就典型地概括了这种心态。在没有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那里,就是只知道等待执掌权力 的部门来赐予,或者想方设法去结交有权力的人。这些观念,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中,一方面受到了冲击,另一方面则又以新的形态继续发酵。有些执掌公共权力的官员 ,在谋求政绩的时候任意地侵犯公民的权利。在这些人的观念中,权力是可以任意地支 配人们的利益的,无需尊重公民的权利。等而下之者则更是把公共权力作为谋求私利的 工具,利用向市场转变的机会大肆寻租。而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也缺乏维护自己合法权 利的明确意识,有的只能消极忍受,不知道要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使之不受公共权力的不 正当的侵犯。

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进展,特别是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 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区分开来,是一个必要的环节。在世纪之交,“权利”的观念终 于浮出水面,并逐渐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

赵:观念史的考察表明,权利观念的凸现,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 来发生的深刻变化在观念上的一个集中的表现,它是主流意识形态自觉的“与时俱进” 同社会思潮自发的演进良性互动的产物。可以说是水到渠成。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学术 界也做了许多的探索,为推进观念的演进做了许多工作。

朱:对于权利观念的理论和学术研究取得的成果,不宜作过高估计,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作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利益、权力这两个概念 有比较丰富的资源,但是“权利”的观念只是在近代以后才出现。而且,当时主要是作 为一个政治和法律的概念。以致至今,“权利”、“利益”、“权力”这些概念往往还 混淆不清。

赵:确实,权利的概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说,在中国,权利观念只是到了世纪之交才凸现出来,这并不是说,以前根本没有这一概念,而是说,这个概念,在相当长时间里,没有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没有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关键话语。在我们的哲学和伦理学中没有它的地位。然而从历史上看,权利的概念,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至少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也是一个伦理学概念。从哲学上来澄清这一概念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这些概念不梳理清楚,那么在实际生活中就难以培育起合理的权利观念来,还会带来混乱。下面我们先就这个问题作一些比较详细的讨论。

朱:澄清“权利”这个概念,以及它同“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关系非常必要。但是,这里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在历史上,对这一概念,思想家们有不同的界说,也有不同的定义。有的学者如费因伯格则断言,给“权利”概念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 可能的。他建议人们把权利概念当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的、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 ”来接受。确实,要下一个“正规的定义”是不可能的。但是当作“不可分析”的概念 ,并由此出发进行讨论,也不是一个有效的方法,还是要用历史和逻辑统一的方法,尤 其是要揭示这一概念之所以会成为一个普遍的观念的社会历史条件。

赵:从思想史上看,权利的概念确实是在近代才产生的。一般认为,它虽然是从“自然法”的传统中演化出来的,但是把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正当”(natural right)转化为个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则是从霍布斯开始的。后来,洛克等人从哲学上,加以阐发。以致成为许多不同哲学立场的思想家共同认可的概念。尽管这些思想家各自的界说不同,但是也有一定的共识。其要旨是强调每一个个体都应被视为一个“个人”,一个“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有资格要求得到正确的对待。这种情况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朱: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三形态”的学说,对于我们理解这一历史背景极富启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一书中指出:从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方面来概括,可以把人类的历史划分为三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的根本特征是“人的依赖关系”,显然这是指原始氏族制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从狩猎经济到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历时几千年,人们都处于人对人的依赖之下,包括个人对氏族群体、对宗法家族以及等级制度的依赖。第二种形态的特征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这显然是指商品交换普遍化了的市场经济社会。人虽摆脱了“人的依赖性”,但又受到了“物的依赖性”的限制。这是一个矛盾。正是这个矛盾展开了第二形态下人类生活方式的全部矛盾性,展开了这一形态下社会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的全部矛盾性。第三形态的特征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消灭了“异化”,实现了人的本质的复归,也就是说能够做到“物物而不物于物”,成为物的主人。

赵:权利意识的凸现,就是在从第一种形态向第二种形态转变的过程中实现的。各种为个人权利作出理论辩护的学说,也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把权利意识的出现视为历史的进步,同时指出了由于对物的依赖关系而导致的种种问题,需要向更高的历史阶段发展。

朱:权利概念提出的问题,需要从这种人的独立性中去求得理解。个体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这就意味着,每一个个体被视为一个个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黑格尔在 《法哲学原理》中曾经用非常抽象的语言,把它称为“自在自为的意志”,也就是“人 格”。这里所谓的人格,也就是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不依附于他人的、有自主能力的、能 够自主地做出选择、能够去追求自己的目标的一个人。同时也意识到,不仅自己是这样 一个自主的人,而且所有的人都是一个自主的人。这样一个自主的人就是拥有个人权利 的人。

赵:所以权利观念的一个基础性的前提,就是每一个个体被视为一个个人,一个具有自主人格的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人是目的”,而不是他人的工具。所以,权利观念的第一个要旨,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资格要求自己因作为一个人而有尊严并得到尊重,同样也必须尊重他人的尊严。这里就显示出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区别了。权利的核心首先是人格的尊严,人之为人的尊严,不是一般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它首先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具体的利益。有了资格,有了做人的尊严,才谈得上利益。在没有尊严的前提下,即使得到些微的物质利益、生存资料,其实并没有得到人的基本的权利。倡导权利论的思想家,一般都把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作为基本的权利。其原因就是这些都是维系一个人的尊严所必需。人身的安全和自由受到侵犯也就谈不上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与资格、要求联系在一起。所谓要求,一方面是说,权利是一种主体的诉求,是一个有尊严的人有资格主动提出的,而不是需要等待他人或某一个机构来恩赐的。另一方面,它所要求的最根本的是要得到正确的对待。这种要求是作为一个人或者作为一个公民人人都具有资格提出的诉求。作为一个“人”有资格提出的要求,人们往往称为“人权”,也可以称为“道德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有资格提出的要求,由于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和保障的,所以往往又称为“法定权利”。前者之所以称为“道德 权利”,是因为如果不保障这些权利,就是不合乎道义的,后者之所以称为法定权利, 是因为如果不保障或侵犯这些权利,就违反了法律。无论是道德权利还是法定权利都是 普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殊的诉求。道德权利是所有的人普遍具有的,法定权利则是一 国的公民人人都具有的。权利所说的诉求,与向权威机构提出授予个人的便利条件是不 同的。前者是普遍的而后者则是特殊的、个别人才有的,权利的诉求则是每个人都具有 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类权利可以称为约定权利,那就是依据契约当事人各自所享有 的权利。这类权利是有特定的契约所赋予,所以它仅仅与当事人有关,是特殊的而不是 普遍的。比如有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享有以优惠价格购买相当数量的公司股票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特殊的,一般的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是没有这种权利的。这种权利往往是 由契约产生的。但是这种权利作为一种特殊权利,是不能违背作为一般权利的道德权利 和法定权利的。违背一般权利的契约是不合法的也是不道德的,所以它所规定的特殊权 利也是无效的。

朱:权利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形态的产物,正是由于这种独立性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所以,个人的独立性就与自己所能够支配 的财产息息相关。财产权也就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利。一般说来,权利大体上可以分为三 类;一类是民事权利,如人身和财产权,一类是社会权利,如劳动权、教育权等等,第 三类是政治权利,如选举权等等。财产权同其他权利一样,也是与人的尊严和资格相关 。因为如果没有财产权,没有基本的生存资料可供自己支配,那么,也就无法实现自己 的基本的尊严。一个人如果一无所有,居无定处,衣食无着,什么都要等待他人赐予, 那么还有什么尊严可言呢?黑格尔说,“人惟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的存在”,其 意思就在这里。

在一个个人必须依靠自己的财产来维持生活的社会中,财产权并不只是保障高收入者的收益的,而是保障所有的社会成员的。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他们的财产虽然非常有限,但是,一方面,这些财产对于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要来说,其边际效应不仅不低于高收入者,而且高于高收入者;另一方面,这些财产是他们多年的积累形成的,如果被强行圈地或拆迁所损害,其受打击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即使最贫穷的人,他的寒舍也具有财产权,也需要得到应有的尊重,不能听任他人或政治权力粗暴侵犯。西谚说:自己的陋室,“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随便进”,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赵:财产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定权利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这里“权利”就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了。不仅如此,有一部分社会权利如劳动权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也同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但是权利和利益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朱:利益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地说,就是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恩格斯说:“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这里讲的利益就是物质利益,也就是物质上的所得,也可以称之为“利得”。具体地说就是收入、福利等等物质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收入、福利逐步货币化,所以货币收入是一个集中的标志。经济学上所说的利益主要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从哲学或者伦理学上来看,利益的概念就不那么简单了。单就物质的所得而言,也必须能够达到主观上的满足才称得上是“利”。《墨子·经上》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经说上》解释说,“利,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害,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西方功利主义传统的思想家,把趋乐避苦当作人的本性,他们对于功利或功效的界定也与此类似,说的就是达到快乐的功效,也就是欲望的满足。由此,功利主义 之集大成者约翰·穆勒就引出人的利益不仅是物质的而且有精神的。因为,人的快乐不 仅有物质的更有精神的、文化的。穆勒有一句名言,“宁可做一个不快乐的苏格拉底, 也不作一只快乐的猪”。意思是说,人有人的快乐,人的快乐同猪的快乐是不一样的。 人的快乐不仅是物欲的满足,而且有精神的追求和满足。这种精神需要的满足不仅有文 化的消费等等,更有一种生活意义的寻求,甚至包括德性的追求。所以我们可以把利益 界定为“人的物质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的满足”。

赵:对于利益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但是仅就利益是“人的物质的需要和精神的需要的满足”而言,它同“权利”所指就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权利是一种主观的主动的诉求,而利益则既可以是主动的有资格诉求的,也可以是完全取决于他人或某种机构的意志的赐予。有一些“积极权利”,要求社会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这种保障是个人有理由向社会提出诉求的,社会则必须加以保障。这就不同于一般的利益,也不同于慈善机构或亲朋好友提供的资助。

其次,利益是实际的所得,而权利赋予的资格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要求,首先是一种可能性。黑格尔在讨论权利时说过,作为最一般权利的抽象法或抽象权利所规定的,“ 仅仅是一种允许或能力”,它“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这里所说的可能性,也就是说 ,权利赋予人们的是种追求和行动的能力,以及对这种行动的允许或许可。美国当代哲 学家德沃金说,“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当由于某种原因,一个集体目标 不足以证明可以否认个人希望什么、享有什么,和做什么时,不足以证明可以强加于个 人某些损失或损害时,个人便享有权利”。我们在使用“权利”这个词时,有时仅仅是 指,没有对我们从事某种行动或对某种利益的追求的阻碍;有时是指一个人被认可或授 权去做某事,无论是保护其他人的利益还是保护他自己的利益,有时是指存在着对其他 人的一种禁令或要求,使之能够让个人去追求一定的利益或采取一定的行动。这里可以 看出,“权利”确实是允许人们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又不等于利益本身。比如财产 权,就是可以持有、支配、使用、处分财产的一种许可,同时也是禁止他人去妨碍或侵 害的一种禁令,至于如何处分这些财产,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有财产权的人可以用财 产来投资以期获取更多利益,也可以用来从事公益事业,捐赠于慈善机构,也可以用于 馈赠他人,即使是用来谋取更多的利益,也可以有不同的方式。穆勒曾经举过这样一个 例子:一个人有600金镑,其中300金镑用于购买国债,另外300金镑用于购买股票,这 都是他的权利。但是,购买国债是保障他可以得到一定的收益的,购买股票则不然,股 票本身的所有权是受到保障的,其实际所值是增是减,那就不是权利所能保障的了。

朱: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黑格尔强调,财产权是自由意志的物化。“权利”概念之所以比“利益”的概念更根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权利是一种许可,又是对他人(包 括政治权力)的一种禁令。它是获得利益和保障利益的前提。澄清这一点非常重要。这 是市场经济下解决义利观问题的关键所在。下面我们将就此专门讨论。

赵:权利和利益的第三个区别,在于权利保障的利益,是合符规范的利益;不合规范的利益权利不予保障,也没资格诉求。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种利益的追求都是符合权 利的。所谓合乎规范,就是合乎道德的规范或法律的规范。道德权利是合乎道德规范的 ,法定权利是合乎法律规范的。也就是说,这些诉求的合理性是在道德或法律上得到辩 护的。正因为如此,他们才会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认可。那些不合规范的,在道德或法律 上到得不到辩护的诉求,包括利益的追求是不能也不应被视为权利的。这是确立正确的权利观的一个关键所在。权利问题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要规范人们的利益追求,遏止那些违法的、不道德的牟利行为。同时,权利本身就包含有义务的内容,一方面,承 担着对他人的义务,以及公民对国家和公共事务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承担起享受权 利之前必须承担的义务。如财产权,就意味着承担不侵犯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包括他人 和公共财产的义务。再比如生存权,在求得他人或政府提供生活必需品前,不能坐享其 成,必须采取适当的行为自谋生路。也就是说,权利的享受本身就包含对自己的行为负 责的义务。

朱:现在我们往往使用“权益”一词。强调的就是合乎规范的利益、合法的利益,其目的就是将合乎规范的利益同不合乎规范的利益进行区分。所以不能把“权益”的概念泛化,用以泛指所有的利益;或者干脆把“权益”等同于“利益”。

赵:权力和利益区分后就可以讨论权利、权力、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了。“权力”与“权利”,这两个词,在汉语发音中是同音的,往往难于区分,但是作为概念是很不同的。近来有的论者提出“权利”这个概念,宜改用“利权”来表述,其出发点就是因为这种区别实在是太重要了,而在我们的语言中却易于混淆。语言作为一种文化的积累,不是一个简单的工具。海德格尔说“语言”是存在的家,此话意味深长。福科则提出话语是一种权力,这就是说,一种优势的话语是一种支配的力量,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有至深的影响。所以我们一定要把这些概念加以澄清。

朱:“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地说,权力就是一种支配的力量。未来学家托 夫勒曾把历史上的支配力量,即权力分为三种,暴力、金钱和知识;狭义地说,权力通 常是指一种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对于任何一个文明社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没有国家权力就没有安定、秩序、法纪,人民就没有安全,经济也无法得到发展。国 家的政体可以有很多类型,无论其权力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都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是 对公共生活的一种支配,也就是对个人的一种支配性的强制性力量。现代法治国家,与 传统专制国家的区别,就是这种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是来自人民的,所以其公共权力的行 使就是用以维护人民的权利。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是来自人 民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我们国家的权力是一种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为宗旨 的公共权力。从这一点来说,公共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是要在实 际生活中,落实这一原则,就必须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时候,对公共权力本身进行一定的 限制,使之不仅不能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且要保障这种权利,要为公民权利的实现 创造各种条件。近代以来宪政的一个特点,就是要划清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 。梁启超在《立宪权议》中说过,“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为 无限之政体”。现在我们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一个重要的任务也就是要在现今更高意 义上划清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界限,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赵:国家权力是通过执掌权力的人来实现的,所以,权力往往又是指执掌权力的官员 手中的权力,这样,权力往往与一定的官职联系在一起。日常生活中,我们说一个人是 有权的,就是说他执掌着一定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他可以支配一定的属于国家的人 、财、物,可以对这些东西进行处分。所以“限权”的问题也就变成了对官员权力的限 制问题。如梁启超所说“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从道理上说,这种权力是一种委托的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属于官员个人的,而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权力。这些权力从根本上说是属于人民的,官员仅仅是代表人民来行使权力而已。而且这种权力也是有限的。所谓有限,一个是它被授予的权力本身是有限的,不仅受到所受的权限的制约,而且理应受到一定的监督,这些权力的行使尤其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

但是由于官员作为一个个人,也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如果所有执掌公共权力的官员都 是大公无私的、道德高尚的,甚至具有圣人一般的道德情操和理想人格,那么问题就比 较简单,但是这种假设与实际情况经常不符,所以往往会发生许多问题,其中最集中的 就是,把公共权力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混淆,以致导致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利用公共 权力来侵犯公民个人权利事情也时有发生。权利观念的凸现,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 生活中,都是出于遏止公共权力对个人权利侵犯的需要。

朱:权利观念所强调的就是公共权力的限度,公共权力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也不能任意侵犯个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观,超越了传统社会的义利观。鉴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权利观念的资源,要确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协调的义利观,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需要做仔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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