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建”唯物史观的三种倾向_历史唯物主义论文

论“重建”唯物史观的三种倾向_历史唯物主义论文

评“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三种倾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唯物主义论文,三种论文,倾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为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近年来掀起了一股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热潮。本文认为热潮中出现了三种倾向:否认历史观基本问题,不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中心;认为实践的原则就是主体性原则,否认客体性原则的优先地位;不提社会发展是个“自然历史过程”,对这一原理作片面的解释。作者对这三个具有倾向性的观点进行了批评。

关键词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主体性原则和客体性原则 自然历史过程

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是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哲学界的一股热潮。前几年还限于对旧教科书体系的批评和对一些基本原理的传统解释进行拨乱反正式的研讨,近年来则有人“动真格的”,开始推出他们重建的体系了。最近出版的哲学教材也都不仅力求打破原先体系的叙述框架,还在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的名义下,对许多基本原理作了颇为重要的修正,给予了新的解释。这种情况是否标志着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确实取得了突破性的而且是全局性的成果,至少在对它的解释方面已进入一个新阶段呢?按说应该如此,但我认为实际上离这一步还有相当距离,因为在我看来,重建者的新体系和新解释未必符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既要坚持又要发展”的原则。本文就是针对“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三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发表我个人的意见。这三个问题是联在一起的,为了叙述的方便只好分开来说了。

一、能够否认历史观基本问题吗?

就我所知,主张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人们尽管观点并不一致,但要取消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却似乎是他们的共识。他们确实谁也没有这样明确声明过,这只是我的“发现”。但最近出版的一本论历史唯物主义重建的专著,和在我国影响最大、发行量达数百万册的哲学教材第四版修订本,证明我这个发现至少不是完全不合事实。因为这两本书都不但矢口不提“历史观基本问题”,甚至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也完全不予提及,这只能解释为作者、编者不承认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也一般地否认有个历史观基本问题,只是不愿公开声明这个观点并进行论证。

我一点也不反对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提法,但我认为,不管怎样重建和重建成什么样子,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历史观的基本问题,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个基本立场和观点,总是要坚持的,并且要把对于这个基本观点是否论证得更科学、更有力、更清楚明白作为重建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志,否则就谈不上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因为这个观点乃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核心和标志。重建的整个体系压根儿不提及它,决不能说是自觉地坚持了的。

问题当然更在于社会存在范畴究竟是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最基本的范畴,和要不要把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作为叙述历史唯物主义的中心线索。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实践概念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这似乎已是我国哲学界的共识。既然如此,也许更应该用实践概念取代社会存在概念,用实践的观点取代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来作为叙述历史唯物主义的中心线索吧?我估计人们就是从这个认识出发,有意将传统观点认定的历史观基本问题排除于他们重建的体系之外的。但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我们首先要问,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它的唯物主义性究竟体现在哪里?毫无疑问,这体现在马克思的这个著名命题上:“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就是这个观点把它同唯心史观区别开来, 意味着人类思想史上一次壮丽的日出。所以恩格斯说:“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个原理看来很简单,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也就会发现,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关于一切历史性的东西,全部传统的和习惯的观点都被这个原理否定了。”〔2〕既然如此, 讲历史唯物主义怎么能够撇开这个最基本的观点呢?

主张用实践观点取代这个观点的人可能反驳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唯物主义性也体现在马克思的这个命题上:“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并且正是实践的观点和把实践概念引入历史观, 马克思才达到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结论,因此把实践观点作为叙述历史唯物主义的中心更加合理,也更加符合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进程。但事情并非如此。

大家知道,社会存在是本体论范畴,〔4〕实践不是本体论范畴; 〔5〕前者指谓的就是“社会的物质生活”, 即社会中的“第一性的”存在,后者之中包括了人的意识要素。因此,只有肯定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才是唯物主义,一般地讲一切社会现象都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则不一定是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也可以承认的。是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命题,并且马克思正是用这个命题来批驳唯心史观,所以他接下来的话是:“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6〕但是很明显, 马克思这一命题中的实践就是指的“社会物质生活”,不过着眼于其动态过程罢了。这不是我的武断,在马、恩的行文中,实践作为人的社会存在、物质生活的同义语使用,那是经常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有“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等等说法,其中的“生活”、“实践”难道不是和“社会存在”基本同义的吗?认为这个实践概念强调的也是人的活动有自觉意识作指导的方面,那就说不通了。这正是唯心史观。由此可知,在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那里,作为其理论之出发点和核心的观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实践概念;如果说是实践,那么这个实践是指“物质实践”,即强调和着眼的是它作为现实的人的物质生活的方面。

即使从字面的逻辑分析,也不能认为可以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命题来“挤掉”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因为这个命题说的是社会生活的本质,因而暗示了社会生活还有个非本质的方面,那是实践所概括不了的,只能用实践去说明。那么,非本质的方面是什么呢?那就是人的精神生活,或社会意识。换言之,这个命题中的“社会生活”是对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亦即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概括,〔7〕所以它其实就是说人的物质生活决定精神生活, 物质活动决定精神活动,也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既然如此,怎能因为其中用了实践一词,就认为马克思有了实践概念之后,就用实践观点取代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呢?

确实有必要追问:马克思究竟是先有科学的实践观,以后才因之发现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还是相反,他是在追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因,力图对之作出论证的过程中,才形成他的新实践观?马哲史的事实作了后一种回答:如果说马克思科学实践观的形成以他写于1845年1月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为标志,那么早在1843年1月,他就有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只是没有用这样的语言表达,因为他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已经写道:“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决定私人和个别政权代表者的行动,而且就象呼吸一样地不以他们为转移。”〔8 〕从逻辑上分析也是如此。马克思提出他的实践观的背景是他的前辈唯物主义者陷入环境造人和人改变环境的二律背反而不能自拔,就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认定“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9〕十分明白, 如果不先行肯定环境也即社会存在对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具有优先地位,或者说,对指导他实践的意识具有决定作用,而是让二者“平分秋色”,这个实践概念就并未让问题前进半步,只是平添了语词概念的麻烦;如果竟先行肯定人对环境即意识对存在的优先地位,那就是唯心主义地解决上述矛盾,说明那个“一致”了。由此可知,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较之实践的观点是更为根本的,是逻辑上在先的,后者是从属的、后继的。

二、实践的原则就是主体性原则吗?

重建论者都认定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他们的另一共同主张就是“人的实践活动是历史的本体”,而“实践原则也就是主体性原则”,所以“历史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主体连续不断的建构过程”,在今天,由于“越来越突出了实践问题、主体问题”,就更要“重申马克思的主体性原则”。因此,“以主体为轴心重审历史主客体关系,历史的过程及其规律”,就是他们重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特征”。确实可以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找到大量的语录作为这种观点的论据也即符合马克思原意的佐证。但我认为,这些提法都是似是而非的。

首先,社会现象不外是人的实践及其产物,在这个意义上说实践是历史的本体也无不可。但实践的原则就是主体性原则吗?这个观点最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根据是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10〕但这个根据其实不能成立。因为第一,诚如黄楠森先生指出的,“直观性只是缺点(Mengel),不是错误。”“缺点在于‘只是’,而不是说根本不应该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11〕可见马克思不是用实践原则排斥客体性原则,而是补充它、完善它。第二,马克思在这里不是要全面论述实践原则的内容,只是指出以前的唯物主义因不懂实践原则而陷入“只是”从客体的形式去理解事物。因此,显然只在进行这个批评的范围内,实践的原则才是同客体性原则相对待的,从而可以认为就是指主体性原则;超出这个范围,当任务是全面界定“实践的原则”本身的涵义时,就必须肯定它是客体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的统一,而决不可说它“就是主体性原则”。

其次,问题更在于在实践的原则中,客体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是什么关系,二者有无主次之分。历史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不成为问题,但不仅仅如此。“辩证法要求从相互关系的具体发展中来全面地估计这种关系”〔12〕,“仅仅‘相互作用’=空洞无物”(列宁语)。前已指出,马克思确是在思考主客体相互作用解决“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问题时提出他的以实践为基础的新历史观的。但他只是用这个相互作用也即实践来说明主客体变化的一致,并没有说二者完全是平等的,无主次可言的。正好相反,在论述二者的关系时,他着力地、反复地强调首先是“环境创造人”,然后才是“人创造环境”。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简直随处都可以找到有力的证据。例如《关于意识的生产》一节中概括地叙述“这种历史观就在于……”〔13〕的那一段话,就不但从头至尾都是申明上述观点,在将环境对人的作用和人改变环境的能力进行对比时,还用了“尽管一方面……环境为新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14〕这样的句式,以强调后一方面的优先地位和决定作用;最后更用带挖苦的口气批评夸大人的思想亦即人改造环境能力的唯心史观说:“如果还没有具备这些实行全面变革的物质因素,……那末,正如共产主义的历史所证明的,尽管这种变革的思想已经表述过千百次,但这一点对于实际发展没有任何意义。”〔15〕可见马克思并不认为从实践出发来审视历史,就是要突出主体性原则,这个“突出”只在同不懂或抹杀主体性原则的人们进行论辩时才是需要的,在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自身时,要突出的仍是客体性原则,即应强调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的作用是决定的方面。必须指出,这个强调一点没有降低或贬损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正是为它的有效发挥设置必要的前提和指明正确的方向。

再次,历史是人的历史,是人自己创造的,因此也就可以说“是主体连续不断的建构过程”,但是,用主体性原则,或被归结为主体性原则的实践观点,能够说明人类历史的实际进程吗?以主体为轴心审视主客体关系,能找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吗?我认为不能。可以估计得到,这时他们的辩护词是:科学的实践观点并不否认客体的优先地位,主体性原则也不排斥客体性原则。但这正说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乃主要是依靠客观性原则,也就是确认主体总要自发地或自觉地服从客体而发现的,在这里主体性原则只起着补充的作用,指明作为主体的人的服从和物的听凭摆布不一样,它带有自觉性,因而在客体的要求不是唯一的时候具有选择性。既然如此,为什么硬要改用主体性原则来建构历史唯物主义呢?用客体性原则不是更合理吗?要知道,科学实践观中的客体性原则也一点排斥主体性原则的。

从马克思发现社会发展基本规律实际采用的方法看,情况正是如此。他的方法就是实行列宁说的“两个归结”——“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第一个归结就是说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只能从既定生产关系这个客体的实际出发建立自己的其他社会关系(上层建筑),第二个归结进而指出人还总是根据现有生产力这个客体的状况确定彼此的生产关系。这个方法当然也应是我们重审历史主客体关系的根本原则。很明显,这里也同时肯定了主体性原则,还暗示了客体性原则是通过主体性原则即人的能动性实现的;因为当然不可能否认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人自觉建立的,“归结”和“优先”仅在指明建立的非任意性,必然带有对于现实客体的服从性,尽管这客体是人自己过去的创造物,并且现在服从它还是为了以后改变它。因此,如果承认和坚持“两个归结”的思想,就应该从客体性原则,或者说以客体性为基础的主客体统一的原则出发去建构历史唯物主义,这样才能阐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最后我想指出,认为当代世界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只是越来越突出主体问题因而应该强调的是人的主体性,重建论者的这个现实根据也是不能成立的。且不说事实上并非只是突出了主体问题,同样也突出了客体问题。从理论上说,主体问题之所以突出,必是因为主体面临着突出的客体问题了,以致他的实践抉择特别困难而意义又特别重大;因此客体问题突出是因,主体问题突出是果。既如此,怎么能说只越来越突出了主体问题呢?他们是从矛盾只能靠主体充分发挥其主体性才能得到解决的角度下断语的吗?如果是这样,那就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抽象地发议论了。若是作为参与者来一起解决问题,就应帮助主体明确其当务之急是全面掌握客观的也即客体的情况,以便采取正确对策,因而正是要他在实践中突出客体问题,亦即注重客体性原则。难道不是如此吗?这一点似乎被重构论者忽视了。

三、要不要坚持社会发展是个“自然历史过程”?

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这也从来就被看作是表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命题。就理论性质而言,这一观点属于唯物主义的历史决定论,所以一直遭到国外一切非决定论、反决定论者,包括自称拥护马克思主义但也要求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人们的强烈反对。从理论基础看,这观点的直接根据就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和既认定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又肯定客体性原则在人的实践中具有优先地位,故也为国内的历史唯物主义重建者们所不容;因为如前所述,他们已经抽掉了它的这两个根基。事实上,在前面提到的那本教材的第四版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自然历史过程”的字样,在论重建的专著中,人们则给予这个命题以各种新的解释,使其含义与他们重建的体系一致起来。这样,社会发展是个自然历史过程的观点还要不要保留,以及到底该怎样理解,也是关系到坚持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大问题了,关心马克思主义哲学命运的人们应有明确的表态。

有人从翻译上作文章,似乎想证明:马克思并未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界的变化相同,而只是说相似,所以上述命题其实不属于马克思,而是对马克思的误会。但我认为并非如此。我的根据是:一,虽然“自然历史过程”的明确提法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只出现过一次,但在列宁的著作中却有许多次,总不会都译错了的,恩格斯则明确说过,“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17〕在如此大的问题上,他作为马克思的同代人和挚友、合作者,竟不能准确领会马克思的意思,那是很难设想的。二,1872年,马克思同代人考夫曼在他的一篇文章中颇详细地介绍了马克思的历史观,其中也有“马克思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样的话,马克思不仅看到了那篇文章,还在1873年的《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援引了含有上面这句话的一大段文章,并且接下来就评价说:“这位作者先生把他称为我的实际方法的东西叙述得这样恰当……那他所描述的不正是辩证法吗?”〔18〕这又该如何解释?又翻译错了?可见“自然历史过程”的命题属于马克思是不必怀疑的,它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地位是不能动摇的。

关键和难点确实在确定“自然历史过程”命题的含义。我认为这里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马克思是说人类社会发展和自然界的变化特别是生物的进化具有某种一致性。因为二者的不同是明明白白的,要比较和可比较的只能是抽象共性,这时说相同或相似就没有实质的区别,都是指二者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因此要探讨的只是马克思认为这个一致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和他说的到底对不对。而根据上述得到马克思首肯的考夫曼的介绍,马克思是指以下两点:一,社会和自然的变化都有规律性,这规律主要是指“由一种联系秩序过渡到另一种联系秩序的规律”,并且二者的规律都是客观的,即“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二,都没有普遍适用于发展一切阶段的抽象规律,由一个阶段进到另一阶段都会产生另一种规律,因而同一现象在不同条件下是受不同规律支配的。这就是对马克思原意的“恰当”描述。毫无疑问,这两个含义的科学性、真理性都无可争辩。

按传统理解,“自然历史过程”命题包含三层意思,即概括了三个一致(一样):一是社会和自然界一样,也是物质体系;二是社会和自然界一样,发展动力也是内部的矛盾,也有客观规律;三是研究社会象考察自然现象一样,也可以具有精确性。重点在第二个一样,显然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第一点是交代这个一样的根由、原因,说得也不错,只是把马克思未明说的意思揭示出来;第三个一样则是推论,是根据列宁谈到社会规律时的一个思想加进来的,只要对“精确”不作苛求,也可以成立。可见传统解释基本上是正确的。但确实有缺点,就是把社会规律也具有多样性和起作用也受条件制约这项内容给遗漏了,因而可能让人只从社会形态交替有确定次序的方面去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从而也使得关于社会发展模式多样性这一本来包含在这个命题中的观点,必须从外面补充进去了。但这一缺点正说明“自然历史过程”命题本来不但可以成立,而且具有全面性。既然如此,今后作更准确的阐释就是了,怎么要完全废置呢?

也许,在叙述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时早已交代社会也是物质体系,在说明历史唯物主义时又承认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因此也就没有必要把“自然历史过程”的命题作为一条基本原理突现出来作专门论述了吧?这是遁词,并且是似是而非的。第一,社会也是物质体系的观点乃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前提,它怎能不予涉及?何况这一观点并不是从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演绎得来的,相反,后者乃是以它为基础作出的概括,即它是逻辑上在先的。第二,前已指出,“自然历史过程”命题体现着唯物主义的历史决定论,针对的不仅是历史观上的非决定论,还有唯心主义决定论,而如果离开社会是物质体系这个前提,也即不从社会和自然界的物质统一性或者说相同性、一致性方面去讲社会发展的规律性,那么即使承认规律对人的意志的独立性,也不足以同唯心主义的决定论划清界限,因为可以把规律看作是神的安排或绝对观念的预定。第三,这个命题同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以及社会生活在本质上实践的原理,完全是联在一起的,可以说它是后二者导致的结论,也可以说后二者是为论证它而得到的发现,因此也就决不可以将这个命题从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割舍出去。

就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而言,他们反对人类社会也是自然历史过程的观点,既出于因片面强调历史事件的非重复性而坚持历史非决定论的理论需要,更是为了否定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这个真理,因为这个真理显然蕴涵在自然历史过程的命题之中。国内的重建论者们要取消这个命题当然不会也有这个目的,而是纯粹从理论上考虑的。前已指出,他们已经抽去这个命题得以成立的两个理论前提,因而也就无法坚持这个命题本身了。但他们并非没有一个“目的因”。他们的目的就是要突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在历史活动中的能动性或者说主体性、自主性和以此为基础的历史选择论。他们把这两者同自然历史过程的命题完全对立起来,认为按传统解释,坚持后者就会把人看作先在的、预定的历史规律实现的工具。本文不对社会发展规律性与人类活动自觉性的关系问题和历史选择论进行讨论了,我只想说:上述对立并不存在,认定有这个对立是重建论者的错误,但“自然历史过程”的传统解释也应负一定责任;另外,我们宣传这个命题也有个目的,那就是帮助人们树立“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心。对于理论的这个现实意义,重建论者恐怕也有所忽视或太不重视了。

收稿日期:1969—04—05

注释:

〔1〕〔2〕〔18〕〔3〕〔6〕〔9〕〔10〕〔13〕〔14〕〔15 〕〔16〕〔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117、217页,第1卷第16、18、17、16、43、43、44页;第4卷,第261、243页。〔4〕〔7 〕有人提出社会存在也可作为现象学范畴,是对社会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的概括,我同意这个观点。但相对于社会意识时,则只能是本体论范畴。参见王荫庭:《“社会存在”范畴释义》,《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5〕有人主张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把实践当作本体的,但这个观点似乎已被哲学界否定,重建论者也不都同意。〔8〕《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1卷第216页。〔11〕黄楠森:《关于主体性和实践的几个问题》,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版》1992年第1期。〔12〕《列宁选集》第4卷第449页。

标签:;  ;  ;  ;  ;  ;  ;  ;  ;  ;  ;  ;  

论“重建”唯物史观的三种倾向_历史唯物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