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公平与社会公平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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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6)01—0012—05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被一些学者提出以来①,中国学术界对分配公平问题的讨论就一直没有中断。如果说早些时候的讨论关注更多的是如何打破“平均主义”的问题,那么,近几年的讨论则把重心转向了如何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

仔细研究一下近些年来中国学者有关分配公平的种种见解,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更多的是基于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罗尔斯、德沃金、诺奇克等人的公平理论,而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理论则关注不够。笔者认为,尽管当代西方学者的各种公平理论不乏真知灼见,但在科学性和说服力上却都无法同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理论相提并论。因此,加强对马克思、恩格斯公平理论的研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自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之后,他们曾多次明确反对用公平理论去说明社会历史发展和指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然而,在他们生活的那个年代,各种分配公平主张十分流行,尤其是在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②。面对这种情况,为了坚持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正确方向,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得不花费很多时间及精力分析批判当时流行的各种分配公平理论。正是在对各种公平理论的分析批判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大量深刻的见解,从而形成了他们自己的公平观。

笔者曾发表过一篇题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公平观》(《哲学研究》2000年第8期)的论文,对他们有关分配公平问题的基本观点做了简要而系统的介绍。本文将集中探讨他们对当时流行的两种分配公平主张——道德意义上的分配公平主张(以下简称道德公平)和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主张(以下简称社会公平)的看法,以期能对当前中国学者的分配公平研究有所启示。

在对当时流行的各种分配公平主张的分析批判中,马克思、恩格斯谈论最多的,同时也是最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他们对道德公平主张与社会公平主张的看法。不过,在说明他们对这两种公平主张的看法之前,有必要先来看看他们描述的包括这两种公平主张在内的各种分配公平主张的共同特征。从他们的相关论述来看,当时流行的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是人们对现存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时,马克思指出,“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P997) 由于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 生产关系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此,分配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它本身并不存在与人的主观价值取向直接相关的公平还是不公平的问题。对于这一点,恩格斯讲的很明确:“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2](P209) 这里说的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指的是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即客观存在的分配关系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由此说来,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不过是人们从他们自身利益出发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一种评价。具体说来,就是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公平的时候,其所说的公平说到底是指这种分配关系与他们的利益要求相一致,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不公平的时候,其所说的不公平说到底是指这种分配关系与他们的利益要求不一致。

第二,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是不同社会集团各自利益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就出现了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而同一分配关系会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评价现存的分配关系,于是就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是不公平的。这样说来,任何所谓的分配公平,实际上都只是为某一社会集团所认可的公平。对此,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3](P310)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嘲讽拉萨尔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时也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4](P302) 由于人们在分配公平问题上不可能形成共识,因此,公平总是与不公平相依存而存在,有公平就有不公平,能被一切人所认可的分配公平是不存在的。

第三,各种分配公平要求都是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保守方面或革命方面的神圣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的各种分配公平主张对现实的分配关系具有维护或破坏作用。前已述及,不同的社会集团会持有不同的分配公平主张。然而,由于公平概念本身具有将同一尺度应用于每一个人的含义,因此,尽管一种分配关系实际上只是对某一社会集团有利,但它却往往被这一集团说成对其他社会集团也是公平的。于是就形成这样一种情况,即尽管各社会集团对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个集团都把公平作为争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口号。所以,当某一社会集团宣称现存的分配关系是公平的时候,它是把实际上只是有利于自身的分配关系神圣化,即把它说成是有利于所有人的分配关系而对其加以维护。这样说来,当一种分配关系已不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仍说它是公平的就是在将其保守方面神圣化;反之,当一种分配关系还适合生产力发展时说它是公平的,就是将其革命方面加以神圣化。对此,恩格斯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3](P310)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道德公平指的是什么?社会公平指的又是什么?为了说明这两个问题,让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有关分配公平主张的两段论述:

1.针对当时工人运动中流行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马克思说,“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5](P76)

2.在批评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主张时,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4](P302)

马克思在这两段论述中都谈到了分配公平问题,但在第一段中谈的分配公平显然不同于在第二段中谈的分配公平。这种不同不仅表现在前者指的是工人要求的公平报酬,后者指的是资产者断言的公平分配,而且还表现在前者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无关,即与当时的资本主义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分配关系无关,后者则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即现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可见,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分配公平主张。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分配公平主张,恩格斯在谈到“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一口号时有一段更为明确的论述:“是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吗?可是什么是一天公平的工资和一天公平的工作呢?它们是怎样由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规律决定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应当应用道德学或法学,也不应当诉诸任何人道,正义甚至慈悲之类的温情。在道德上是公平的甚至在法律上是公平的,而从社会上来看很可能是很不公平的。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6](P273) 在这段话中,恩格斯明确提出存在两种不同的分配公平主张:一种是道德意义上的分配公平主张,另一种是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主张。前一种也就是马克思在上面第一段话中谈的公平主张,后一种也就是马克思在第二段话中谈的公平主张。

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一流行于工人运动的口号是道德意义上的公平主张?对此,恩格斯有过这样的说明:“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但是,马克思在上述地方也指出,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2](P209) 这里说的“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是当时英国的社会主义者从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大卫·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非难中推导出来的。李嘉图提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对此,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了这样的非难:“如果一个产品的交换价值等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一个劳动日的交换价值就等于一个劳动日的产品。换句话说,工资应当等于劳动的产品。但是实际情形恰好相反。”[7](P52) 这种非难后来被英国的社会主义者抓住了。这些社会主义者先假定李嘉图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公式在理论上是正确的,接着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与李嘉图的理论相矛盾,再进而要求资本主义社会在实践中贯彻他们从李嘉图的理论原则出发臆想出来的结论——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英国的社会主义者至少就是这样把李嘉图的交换价值公式倒转过来反对政治经济学。”[7](P52) 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英国社会主义者的这种做法说成是把道德应用于经济学?这是因为,李嘉图的理论揭示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规律,而英国社会主义者则把李嘉图的这一经济学理论转换为一种道德原则,即从李嘉图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推导出“工资应当等于劳动的产品”,再进而推导出“产品应当属于真正的生产者”,然后再以“产品应当属于真正的生产者”这一道德原则来指责现实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不公平。根据这一道德原则,全部产品应当属于真正的生产者工人,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却是产品的绝大部分不属于工人而属于资本家,因此,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不公平的。“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的口号就是基于这种道德原则提出来的,它为什么被马克思、恩格斯看作道德意义上的公平主张,其原因就在于此。

为什么资产者断言的分配公平被认为是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主张呢?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来看,这是因为它与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由于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揭示靠的是政治经济学,所以恩格斯强调:“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6](P273)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恩格斯这里讲的政治经济学指的不是由马克思创立的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而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根据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一天公平的工资,在正常情况下,就是保证工人按照他的地位和所在国家的生活程度获得必要生活资料,以保证他的工作能力和延续他的后代所需要的金额。”[6](P274) 换言之,它所断定的分配公平,指的是资本家付给了工人与其劳动力价值相符的工资,或者说,资本家是根据劳动力买卖的等价交换原则付给工人工资的。前面提到,任何分配公平的主张都是某一社会集团利益的反映,资产阶级经济学所断言的分配公平也是如此,因而它“是完全偏在一边的、偏在资本一边的公平”[6](P275—276)。既然如此,恩格斯为什么还把资产阶级经济学断言的分配公平称为社会的公平呢?从恩格斯的论述来看,这是因为这种公平主张“忠实地表述了支配目前社会的规律”[6](P275)。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就是, 这种分配公平主张事实上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道德公平指的是依据一种道德原则提出的分配公平主张,社会公平指的则是与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的分配公平主张。

道德公平是当时的工人运动所提出来的,社会公平则是当时的资产者所断言的。面对这两种不同的分配公平主张,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因前者是工人所提出的就予以赞同,也未因后者是资产者所断言的就予以反对,而是在对它们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首先,无论是道德公平还是社会公平,都不能用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复强调,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都不是基于某种公平主张,而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而对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揭示只能通过一门科学——政治经济学。道德公平和社会公平虽然都涉及现存的分配关系,但都只是对它的价值判断,而非对它自身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因而,径直从道德公平或社会公平出发说明现存的经济关系丝毫无助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的永恒公平理想时指出:“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合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么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8](P102) 道德公平或社会公平不但无助而且还有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此,恩格斯有一段极为明确的论述:“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接触到的关系很简单,那么公平的、不公平的、公平感、法权感这一类名词甚至应用于社会现象也不致引起什么大误会,可是,在关于经济关系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名词便引起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企图保留燃素论的术语会引起的混乱一样。如果人们像蒲鲁东那样相信这种社会燃素即所谓‘公平’原则,或者像米尔伯格那样断定说燃素论是与氧气论一样正确,则这种混乱就会更加厉害了。”[3](P310)

其次,道德公平虽是由工人运动提出来的,但却不能用来指导无产阶级革命。马克思强调,“工人阶级企图实现的社会变革正是目前制度本身的必然的、历史的、不可避免的产物。”[4](P113) 由于道德公平只是从“产品应当属于真正的生产者”这一道德原则出发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对现存分配关系历史必然性的揭示,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2](P209) 此外, 道德公平实际上是把工人获得解放的希望寄托在道德意义上的“应当”上,说得再明确一点就是寄托在有朝一日资产者的良心发现上,因而它为无产阶级运动描绘的前景就只能是耐心地等待。对此,恩格斯说道,“如果我们对现代劳动产品分配方式(它造成赤贫和富豪,饥饿和穷奢极欲的尖锐对立)的日益逼近的变革所抱的信心,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而正义总有一天一定要胜利,那就糟了,我们就得长久等待下去。”[4](P500) 再有,道德公平的主张说到底是一种分配决定论,即把分配公平视为无产阶级获得解放的根本问题,而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所有制关系不改变,分配关系也就改变不了。所以,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5](P97) 当然,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道德公平的主张在早期工人运动中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他们认为这种作用是与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与社学社会主义理论出现以后的工人运动的发展成反比的。

第三,社会公平虽是由资产者断言的,但却具有历史的正当性。这里需要强调,马克思、恩格斯把资产者断言的分配公平视为社会公平并非因为系资本家的断言,而是因为资本家断言的分配公平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由于资产者断言的分配公平与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即还能起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作用,因而尽管它实际上是偏在资本家一边,但它的存在却具有历史的正当性。对此,马克思曾说:“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P379) 由此可以推出,资产者断言的分配公平由于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因而也是正义的,即具有历史的正当性。不仅如此,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中,资产者断言的分配公平的历史正当性还表现在工人在一定时期也对其表示欢迎。对此,恩格斯指出:“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热烈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大工业兴起时期的英国工人就是如此。不仅如此,当这种生产方式对于社会还是正常的时候,满意于这种分配的情绪,总的来说,会占支配的地位;那时即使发出了抗议,也只是从统治阶级自身发出来(圣西门、傅利叶、欧文),而在被剥削的群众中恰恰得不到任何响应。”[4](P491—492) 只有当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资产者断言的分配公平才会失去其存在的历史正当性,才不再是社会公平并为新的社会公平所取代。

以上是对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当时流行的两种分配公平主张看法的简要介绍。笔者认为,他们的看法对我们当前研究分配公平问题至少有这样两点启示:一是先要分清当前人们在分配问题上的各种公平主张是道德意义上的公平主张还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主张,进而再对不同的公平主张提出相应的对策;二是我们对公平问题的研究不应只停留在道德或法律层面上,而应深入到构成其基础的经济关系上。

[收稿日期]2005—11—18

注释:

① 据笔者所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口号最早出现于周为民、卢中原的课题研究报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通向繁荣的权衡》(《经济研究》1986年第2期)。

② 例如,“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就是在当时工人运动中十分流行的一个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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