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权认识的重大转变--对国有企业虚拟占有现实的理论思考_所有制论文

对所有权认识的重大转变--对国有企业虚拟占有现实的理论思考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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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有企业整体出现净亏损,国家的利益回报越来越少。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只是在法律上享有占有权,但并没有实际占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第72页。)

为此本文着重分析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传统所有制理论的根本区别,并由此形成观察和分析现实经济生活的不同理论方法,以及对实践指导的政策差别。

一、所有制包括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马克思认为,占有关系是判断所有制的决定因素

先看占有关系。马克思先把占有关系解释为人类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他认为,在原始社会初期,当人类的生产还是最初级时,所有制关系中最基本的占有关系就已经出现。这时的人已经不同于动物,因为,“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1页。)这样,在人作为支配者出现的情况下,人事实上也就必然作为对自然的占有者出现。人对自然界“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指生产条件一一引者)的想象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3页。)。这就是说, 人类是在自己的生产过程中完成了对自然的占有。

但是,所有制理论所要说明的,不是整个人类对自然或物质生产条件的占有,而是要阐述个人或集团如何占有生产条件。由于个人在支配自然,征服自然和占有自然过程中,不可能孤立进行,总要在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中进行,因而,不同个人在社会组织内,有可能对自然或物质生产条件有不同程度的占有,有不同程度的利益获取。人们在生产中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是强制的,还是自由的等等,也都是人们利益关系或占有关系的表现。

但这还过于粗糙,因此,马克思进一步把生产过程分为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从这些更具体的方面,深入分析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体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利益关系,在理论上就表述为占有关系。寻找不同占有关系的差别,也就是要描述和比较不同生产过程的差异。马克思说:“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因此,他认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 “所有制是通过生产自身才能出现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三分册,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11页。 )概念。脱离了人们的生产形式,也就无法解释人们的占有形式。

简单地说,占有关系是从人们在实际生产活动中的不同方式,不同地位,不同利益关系中,解释所有制关系。

再看法律关系。马克思认为,法律关系是后于占有关系而出现的。在原始社会,所有制关系也是原始的,表现为“它们还只是占有,而没有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4页。这是因为,动物向人的转变不可能在短时间完成,人类早期的占有关系不可避免地带有动物社会的痕迹。首先,人类还缺乏较强的意识来理解占有关系,例如,动物社会的平分食物与人类社会的平均分配是混淆在一起的。其次,“至于财富在这种还是那种所有制形式下能更好地发展问题,还根本不是这里所要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0页。当时, 人类从物质和精神上都不具备选择何种生产方式的条件。因此,法律关系不是与占有关系同时产生的。

当然,马克思也认为,尽管当时只有占有关系而没有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占有关系是所有制关系中最基本的内容,因此,在占有关系这个范畴中,不仅包含了经济利益关系,而且也包含了一定法律性质的关系。马克思说, 尽管“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4页。但是, “占有倒总是以这个‘比较具体的法的范畴’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4—105页。不同的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法不是以明确的法律形式表现,而是表现为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的习惯和规则,这些习惯和规则构成了未来文明社会的法律其础。法律与习惯、规则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随着剩余产品增多而使私有利益的出现,随着人们私有利益差距的扩大,由利益关系引起的矛盾和对立也得到强化,这时就需要“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因此,“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这时,从所有制关系的内容上看,不仅有了占有关系,而且有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出现,表明人类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是因为,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第一次被明确提出来,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一般来说,西方经济学比较重视法律关系,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更重视占有关系。这是由于西方经济学注重实际经济活动的运行规则,法律当然是解决经济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手段,而马克思则更注重经济现象的本质联系,并依据这种联系来解释社会发展的进程。所以,在马克思那里表述最多的是占有关系。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已经从占有关系角度,注意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出现的变化。他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资本论》第3卷, 第494页。马克思在100多年前股份制还未充分发展时,虽然认为它还是在资本主义占有关系范围内出现的“过渡点”,但他还是对私有关系出现的变化给予了密切注意。而当时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对此却不以为然,认为从法律上看,股份制依然是私有制的具体表现。

二、传统理论的错误在于,它用法律关系表示和决定占有关系,看不到占有关系与法律关系的裂痕越来越大

应该承认,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是比较费解的,一些试图通俗性的解释,也都不大成功,曾有较大影响的斯大林所有制理论也误导了许多人。斯大林在谈到生产关系时,认为它“包括:(一)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二)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三)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斯大林文集》1934 —1952 , 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55页。从这里可以得出这样的逻辑, 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人们的交换关系,所有制和交换又共同决定产品的分配形式。

有相当多的同志, 仍以这种传统理论方法观察和分析问题, 尽管80年代初曾就这一问题展开过热烈讨论,但影响不大,甚至目前的许多教材仍沿用这种理论。它的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他把所有制形式同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分离开,这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至少没有完整表达马克思的理论。马克思认为所有制是对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概括,如果把交换和分配关系从所有制关系中抽掉,它至多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制形式,而绝非所有制的本质规定——占有关系。

第二,他是从主观上判断所有制的形式,因为他判断所有制的形式在先,分析交换和分配关系在后。这与马克思正好相反,马克思是先分析一种经济形式的交换和分配关系,然后才能得出何种所有制的判断。传统理论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曾说过,“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页。“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9页。但是, 根据马克思的一贯思想,这里所指的因果关系,意思是指消费资料的分配是一种现象,一种形式,生产条件的分配或占有关系则是本质,我们只有通过现象才能看到本质。在这里既不能强调分配决定论,也不能把生产条件的分配从生产过程中独立出来,这种分配是“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9页)的, 它不能作为独立的关系成为生产的前提。“如果有人说,既然生产必须从生产工具的一定的分配出发,至少在这个意义上的分配(生产工具的分配——引者)先于生产,成为生产的前提,那么就应该答复他说,生产实际上有它的条件和提前,这些条件和前提构成生产的要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第99页。因此,生产条件的分配和消费资料的分配,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不是两个独立现象之间的关系。我们在给所有制关系定性的时候,不能主要依据法律关系,而应主要依据占有关系。例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在法律上都归私人所有,只有通过分析它们在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差别,才能判断这两种不同的所有制。我们分析生产过程之前,无法得出正确的所有制结论。如果像传统理论所定义的,把所有制看成决定因素,这就把所有制关系从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中独立出来,与它们并列成为一种主次关系,而这种独立出来的所有制关系,至多是法律关系,而不是占有关系。马克思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

第三,他强调的是法律关系决定占有关系。因为,交换关系和分配关系都属于占有关系的范畴,属于经济基础,而法律关系则属于上层建筑。在马克思的哲学中,不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而是相反。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容易被错误理解呢?第一,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重点是放在占有关系上,而不是法律关系上。法律关系比较清楚、明了,容易被人理解,而占有关系,则必须分析整个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才有可能理解,因此有一定难度。第二,现代社会的生产越来越复杂,变化也越来越快,因此分析的困难也就越来越大。第三,占有关系和法律关系又时常不一致,使问题更加复杂。马克思认为,“虽然一定的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08页。 “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占有某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72页。例如,我国农村改革前,集体农民在法律上是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产品统购和价格管制,以及内部分配关系等方面的原因,使农民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因而农民的实际占有并不充分。

由于理论和实践中的原因,人们很容易用法律关系来代表所有制关系,不注重现实经济生活的变化,用陈旧的、已经变化的情况,来解释现代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例如,分析当今西方社会所有制关系时,一些同志往往不注意已经发生很大变化的生产方式,简单地依据法律关系,把所有制关系与几十年以至上百年前资本主义占有关系等同起来,从而违背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要随生产力发展而变化的原理,结果缺乏理论的现实说服力。

三、认识公有制,先要准确把握私有制。对私有关系不能仅分析微观企业,更重要地是找到现代私有关系所特有的宏观经济现象

理论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预言,马克思运用自己的理论方法分析问题,认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发展,会导致周期性的、普遍的、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它最终会促使这种占有关系的改变。

对于经济危机,很多人从市场经济关系出发,认为生产的无计划、无政府状态,是产生危机的主要根源。但是,这种解释过于牵强和单薄。因为,市场调节的前提,是社会上存在着不同收益的产业和部门,危机的企业与兴旺的企业并存,正是由于这种不同情况,才使市场调节成为可能。在单纯市场条件下,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不可能占多数,同时,危机和破产的企业也不可能占多数,危机是不可能普遍发生的。因此,市场经济不是普遍危机的原因。

马克思从资本主义占有关系,也就是从剩余价值生产来论证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他认为,剩余价值生产是指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劳动者收入与劳动创造的价值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使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成为可能。资本主义的先进性和落后性,都是由剩余价值生产或占有关系决定的。

第一,先进性。在资本主义早期,正是这种剩余价值生产,推动了生产力迅速发展。因为,工人的收入大大低于所创造的价值,从而使资本主义生产有条件进行较高的积累,使扩大再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所以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含着绝对发展生产力的趋势”《资本论》第3卷,第278页。

第二,落后性。资本主义生产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又隐藏了一对矛盾,一方面工人的收入低而稳定,另一方面生产却呈现出无限扩大的趋势,这就导致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出现以生产过剩为特征的经济危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不是从伦理关系出发,而是从经济关系发展的结果出发。他说:“资本主义生产的真正限制是资本自身,这就是说:资本及其自行增殖,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相反,生产资料只是不断扩大生产者社会的生活过程的手段”《资本论》第3卷,第278—279页。 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资本构成越来越高,可变部分同不变部分相比越来越相对减少”。《资本论》第3卷,第277页。“这些不同的影响,时而主要是在空间上并行地发生作用,时而主要是在时间上相继发生作用;各种互相对抗的要素之间的冲突周期性地在危机中表现出来。危机永远只是现有矛盾的暂时的暴力的解决”《资本论》第3卷,第277—278页。

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甚至在马克思那个时代,经济危机的表现并不突出。资本主义为了解决自身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就必须开拓市场,从而缓解了危机的发生。经过上百年强制和殖民性的开拓,当世界市场被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瓜分完毕之后,这种扩大市场的运动一停止,矛盾就开始加剧,经济危机越来越明显。为了争夺市场,导致了一、二次世界大战。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破坏性也越来越强烈,出现了1929—1933年灾难深重的大危机。资本主义危机发生发展的实际,证实了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关于资本主义的分析。

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国家,虽然经济危机并没有消除,但程度有所减轻,至少没有再出现1929—1933年那样严重的大危机。这种情况并不表明马克思的理论方法出现问题,而说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宏观调控的能力增强,目的是为了解决需求不足,保障就业和经济发展;二是微观经济单位的企业,也在内部结构和关系上发生了变化,原属于剩余价值的部分,开始向劳动者方面倾斜,从而使企业内部的占有关系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资本主义占有关系发生变化的逻辑是:二战以后,出现了一系列科技革命,它导致社会分工迅速发展,一个现代化企业内的分工是繁多而细致的,专业化越来越强。由于科技和分工的发展,使科技人员和白领工人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并在许多现代企业中成为主体。从而,生产开始由资本统治向技术统治过渡。劳动者,特别是脑力劳动者的地位得到加强。在一个高度自动化的企业里,甚至几个技术人员离开工作岗位,都会使生产受到严重打击。同时,资本积累的作用下降,生产的发展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由劳动力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化。因此,资方被迫向劳动者支付更多的工资,并且,劳动者的收入也开始与生产发展联系起来。在这个背景下,出现了一个不断壮大的,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中产阶级。股份化的发展,也使社会资本从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向社会更广的阶层扩散,中产阶级在这里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时,国家为解决需求不足,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社会福利等。这样,尽管法律上的私有关系并没有改变,但实际的占有关系却发生了变化,使整个社会的消费水平提高,导致了市场容量的增大和经济危机的减弱。

与此同时,一些条件较好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文化和教育较好的亚洲“四小龙”),巧妙地利用了发达国家出现的变化,带动了自身的发展。这些国家和地区迅速发展的原因是:

第一,有效地利用了外资。由于主要西方国家所有制关系出现的变化,他们向外输出资本,在一定程度上,已不同于早期资本主义为扩大国际市场面向外输出资本。早期资本主义在国外投资建厂,是为了向外推销商品,而现在在国外投资建厂,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返销商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在科技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新的投资必须与新科技相结合才能有效益,但有些产业还未与新科技相结合,而在其他产业劳动者收入不断提高的影响下,这些产业劳动者的工资也被推动提高,从而利润下降,资本被迫向海外转移。二是在技术进步较快的产业中,一些没有实现技术进步的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力,而向海外转移,利用国外廉价劳动力。这两种情况的资本输出,都是因技术相对落后而转向海外的,但国内市场依然保留,产品具有返销的可能。新的工业国和地区充分利用发达国家市场增大和稳定的机会,与外资相结合,大大缩短了原始积累的过程。

第二,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还处于典型资产主义阶段,虽然都实行高积累政策,但由于市场在海外,从而避免和减轻了生产和消费的矛盾,推动了外向型经济迅速发展。本国经济在国际市场的刺激下,促使外向型经济从两头在外,过渡到一头在外,即市场在海外,而设备、材料则依靠国内市场。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奠定了本国和本地区的工业基础,开始向高科技产业转移。这时,他们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典型色彩开始消退。

因此可以说,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下,西方发达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已经发生了一定变化,至少不能简单地把现在的所有制关系等同于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所有制关系。发达国家的占有关系与法律关系有了越来越大的差距。

四、我国国有企业形成于特殊的历史时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国有企业生产、交换和分配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占有的形式和内容也一定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我国国有企业产生于特殊的年代,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改变上百年屈辱历史,发展国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军事工业及其相关的重工业,成为早期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除了理论认识上排斥市场经济以外,在实践上,由于国家还不具备生产现代武器装备条件,政府也没有大量采购的能力,资本更不会自动向这一领域大量集中,再加上军事装备生产需要特殊管理,所有这些,都促使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形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积累成为现实,国家不仅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从农业领域聚集了大量资本,而且通过集中管理,从已有企业中提取了一定量改造资金,保证了国家在很短时间里,形成比较完备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军备生产服务的工业体系。

由于军事消费是一种特殊消费,特别是六、七十年代紧张的国际环境,促使这种消费大幅度增长,并维系了整个工业体系的运行,使得在高积累条件下,没有出现与之相联系的,以生产过剩为特征的经济危机。当然,全国人民也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在工业增长很快的情况下,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却很慢。1949年至1979年,在长达几十年时间里,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以7%的速度增长, 但却没出现居民收入成倍提高的一般现象,形成了特有的经济增长之谜。

改革、开放以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成为生产的主要目的,资源的配置也无需高度集中管理,计划经济逐步被市场经济所取代。社会生产过程出现的这种巨大变化,无疑会引起国有企业在所有制的形式和内容上发生深刻变化。分析所有制,如果不从生产、交换、分配等占有关系已出现变化的实际出发,思想方法仍停留在传统理论上,片面强调法律占有,就缺少观察和解决问题的新思想和新方法,那么,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很难有更大的突破。

第一,国家占有形式,从支配使用价值,变为对价值的索取,过去,我们发展军事工业及其相关产业,国家不要求企业一定在价值形态上得到补偿,而且国家进行总的经济核算,但企业具体生产的使用价值,却要满足国家的需要。换句话说,企业之所以是国家的,是因为国家对企业生产什么有直接的指挥权。但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生产什么,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自己决定,国家对企业的占有,从使用价值形态转向了价值形态,界定企业的归属不在于企业生产什么,而在于企业能否向所有者提供税后利润。除了军事工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外,企业如果不能提供利润,国家占有也就只表现为名义和法律上的,从利益关系上看,国家并没有实际占有企业。

第二,国家占有已不仅仅表现为拥有具体企业等资产形式上。 (1)从占有关系的变化上看,国家的经济行为已使其他经济主体对资产的占有水平下降,尽管没有改变法律上的所有关系,但却使国家实际上拥有了一定的经济占有。例如,即使在土地私有制国家,农民要使自己的农田非农化,也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批准,有的农田就不允许非农化。显然,国家对法律上不属于自己的资产也有很大的支配权。(2 )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很大一部分用于经济调控和经济建设,这说明国家收入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不再完全用于国家的稳定上,因此,国家税收带有一定经济收益的性质。

我们要认识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国家占有既有缩小的方面,也有扩大的方面。国家占有已不局限于具体企业等资产形式上。

第三,国家合理地出卖国有企业,可以实际提高国家占有程度。

(1)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占有,不主要表现在法律上, 而主要体现在占有关系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特殊行业和军事工业外,国有企业如果不能上交税后利润,在与国家关系上,它和非国有企业就没有多少差别。如果企业亏损还需要国家补贴,那么事实上,国家处于一种负占有状态。国家出售长期亏损企业,不仅可以实际提高国家的占有水平,而且容易解决债务和就业问题。(2 )国家为了贯彻自己的产业政策,将经济好的企业按高于投入的价值出卖,用收回的资本金,再投入到更需要发展的产业上,这是国家调控能力强的体现,也是国家实际占有的具体运作形式。

总之,我们不能用传统理论解释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如果这样,就会把眼光盯在国有企业等具体的资产形式上,特别是传统理论强调法律关系决定占有关系,从而把国有企业的公有形式固定化,任何超越传统的模式,很容易被武断地认为是非公有制。只有运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从现实的、变化的、丰富的经济生活中抽象占有关系,才能从本质上把握公有制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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