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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概况
在全球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在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总值上占59.82%,因而,对全球证券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二是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相对规范,其中,公司型、开放式等历经80年左右历史已比较成熟,在80年代以后又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学习的对象,因此,有着导向效力;三是在美国,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既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提供了不断的增大的市场空间,也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美国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和封闭式基金(Closed-end Fund)两种,其中,共同基金不论在资产总值、基金只数还是投资者数量都占绝对优势。1999年底,共同基金资产总值为68463.39亿美元,而封闭式基金的资产总值仅为1646.99亿美元,对冲基金的资产总值为约5000亿美元。
在共同基金中,主要的基金类型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应税货币市场基金和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四大类。截止2001年3月31日,共同基金的资产分布大体是:股票基金占51%,货币市场基金占31%,债券基金占13%,混合基金占5%。90年代以来,这些基金品种的变动情况如图2.1所示。
从图2·1可见,在1990-2000的11年间,美国共同基金中资产总值发展最快的是股票基金,由1990年的2395亿美元快速增长到2000年的39623亿美元,增长了15.54倍。排在第二位的基金,从资产绝对量来说,是货币市场基金,由4983亿美元增长到18453亿美元,资产绝对量增加了13470亿美元,但从资产增长率来说,则是混合基金,在这一期间,它增长了8.69倍。根据图2·1展示的四大基金品种走势,可以预计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就基金资产总值来说,依然将保持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的排序,但就资产增长率来说,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基本原因是,随着2000年下半年,美国股市指数的走低,股票基金的资产总值处于减少态势,在图2·1中,与1999年的40419亿美元相比,股票基金的资产总值减少了796亿美元,而美国股市(尤其是Nasdaq)的股指恢复到2000年上半年的水平需相当一段时间,因此,在几年内受股市难以高涨的影响,股票基金也难有大发展;另一方面,混合基金发展所以快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与股票市场发展直接相关,与此对应,随着股指下落,这一基金品种的快速发展势头也将受到影响。
其次,从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关系看,美国共同基金均为开放式基金,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封闭式基金。但这并不直接意味着封闭式基金就不再发展甚至寿终正寝了。从图2·2可以看出,在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的同时,美国的封闭式基金的资产总值也在增加,只是与开放式基金相比速度较慢。从具体数字上看,1995年美国封闭式基金只数为468只、资产总值1356.69亿美元,到1999年,基金只数增加到495只、资产总值增加到1647.0亿美元,分别增长了5.77%和21.4%。从未来一段时间看,封闭式基金的规模还将有所发展,如若开放式基金的发展速度减缓,则封闭式基金的发展速度还可能相对提高。
再次,从基金资产的增长情况看,美国共同基金的资产中,有一半以上的资产是由基金运作的良好业绩带来的,其中包括未兑现的资产增值、资本利得收益的再投资和股利的再投资;只有大约40%的资产是由新流入的资金形成的,其中包括发售新的基金单位、没有赎回的那部分基金和净互交易等。进入2000年,由于股票市场深幅调整,共同基金的资金流入减少而流出加速,股票基金资产减少了790亿美元,但货币市场基金净流入1590亿美元从而使在新增资金3880亿美元的条件下,共同基金总资产增加了1230亿美元,达到69652亿美元,保持了总体增长态势。表2-1,展示了1990-2000年间,美国共同基金新资金的流入动态,从该表中可以看出,2000年以后,新资金流入已成为支持美国共同基金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新资金流入,或者新资金的流入量不能大于资金的流出量,则美国共同基金的总规模可能缩小。
最后,从每只基金的资产规模来看,2000年底,美国有共同基金8027只,每只基金资产的平均规模达到9.05亿美元左右,而全球共有开放式基金53450只,每只基金资产的平均规模仅为2.27亿美元,由此,除美国以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平均每只为1.08亿美元,仅为美国的1/8不到。基金资产规模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运作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不论是在美国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上还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国的共同基金都还将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
10多年(尤其是近年来),美国共同基金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值得他国学习借鉴的新方式新品种,其中包括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共同基金的新产品、养老基金进入共同基金等等。
美国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自1924年起,美国共同基金实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1940年以后出台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按照公司型制度来运作管理共同基金的有关细节。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个法人组织机构,该机构由投资顾问公司和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方式在基金单位发售达到规定最低数额后设立。但共同基金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它通常没有自己的雇员,只设立一个基金董事会来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基金的各项具体运作事务主要是委托其他公司完成。其中,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行政管理主要通过信托机制委托给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资产的保管和财务监督主要通过信托关系委托给商业银行等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的销售要委托给证券承销商,基金证券的日常买卖委托给证券经纪人,等等。所有这些业务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会与各方实体签定契约,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为根本。
由于在美国,很多投资顾问机构同时管理着多只不同种类的共同基金,每只基金又都有自己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它们共同组成一个“基金集合体”(fund complexes)或称“基金家族”(fund families),所以,为了避免基金家族中多数基金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如有关基金持有人)服务质量或基金稽核等事宜)的重复出现和作重复讨论,美国的共同基金实行了“共享董事会”(pooled board)制度或“群集董事会”(clustered board)制度。共享董事会,是指在基金家族中只设立一个董事会,负责管理基金家族内所有的基金;群集董事会,适用于大型的基金家族,董事会成员要分组,不同的组管理不同种类的基金,如股票基金或债券基金等。
由于基金董事会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所以,为了保证每项工作能够具体落实到人,董事们组成了各种负责处理具体事宜的专业委员会,其中包括稽核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行政委员会、佣金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其中,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稽核委员会是必设的,负责监管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事宜;公司治理委员会也是常设的机构,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如基金的12b-1计划等。
美国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该法明确要求共同基金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在美国共同基金中,董事会成员分成了两种:利益董事和独立董事。利益董事通常由基金发起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机构,如投资顾问公司等)委派的代表担任,而独立董事则与基金发起人机构或基金证券承销商没有任何实质性利益关系。6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的设立,对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使美国共同基金业在长达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免于各种丑闻事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90年代末,随着共同基金在发展中趋于成熟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例如要求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在董事会中至少占多数,新的独立董事应该由现任独立董事来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力有所扩大,并相应地规定了保障其权力行使的措施等。
1999年7月7日,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理事会决议,将竭尽全力对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的15条最佳行为方式进行系统推荐,以加强基金治理制度,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这15条最佳行为方式的内容是:(1)所有的投资公司,至少要有2/3的董事是独立董事;(2)基金的投资顾问、主承销商、特定关联人的前任官员或董事,不许担任基金的独立董事;(3)负有义务的独立董事选择和提名新的独立董事;(4)独立董事因服务于基金董事会而应得到适当的补偿;(5)基金董事应投资于他们所服务的基金;(6)独立董事拥有独立于基金投资顾问和其他基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顾问。在适当的时候,如面临需要特别鉴定的事宜,独立董事有权征询基金独立稽核人和其他专家的意见;(7)独立董事每年要填写一份调查表,回答有关其自身商务、财务、家庭关系问题,如果还有,诸如同投资顾问、主承销商、其他基金服务提供商及他们的关联人之间的关系,他一并回答;(8)投资公司董事会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稽核委员会,委员会与基金独立稽核员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要确保稽核员独立于基金管理,委员会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稽核员的职责和权限;(9)有关基金投资顾问合同和承销合同事宜,独立董事要进行分别管理,或者以其他适当的方式管理;(10)独立董事指定一人或多人做为独立董事的“领导”;(11)基金董事会所获得的由于董事和行政官员过错或失职所引起的保险理赔和,或者来自于基金的赔偿金额,要足够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12)投资公司董事会的结构设置,一般情况下,既可以是基金家族中的共享董事会,也可以是基金家族中不同基金群体的群集董事会,但不应是每只基金单独设立一个董事会;(13)基金董事会要对董事的退休制定相应的政策;(14)基金董事要定期对董事会的成就做出评价;(15)基金的新董事要尽可能地适应环境,基金的所有董事都要与基金业、与基金业的法制发展共进步、共发展。
2001年1月9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出台了共同基金公司治理的新规则。涉及法律内容的修改有10项:(1)Rule 10-3在关联经纪交易商是承销辛迪加成员的情况下,允许基金购买首次发行的证券;(2)Rule 12b-1允许用基金资产支付分销费用;(3)Rule 15a-4允许基金董事会批准临时的投资顾问合同,无须经过基金股东的批准;(4)Rule17a-7允许基金与基金投资顾问的其他客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5)Rlue 17a-8允许特定关联基金之间的并购;(6)Rule 17d-1(d)(7)允许基金和其关联人购买联合责任保险;(7)Rule 17-1在互换的基础上销售证券这种特殊情况下,允许基金向关联经纪人支付佣金;(8)Rule 17g-1(j)允许基金维持连带保险关系;(9)R 18f~3允许基金发行多种类的表决权股票;(10)Rule 23c~3允许间歇性基金的运作,以便于封闭式基金能够从投资者手中赎回份额。
同时,修改了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些条款,具体是:(1)独立董事必须在基金董事会中至少占多数,而不是1940年公司法所要求的现行的占40%,同时还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董事的死亡、不称职、不诚实的辞职等做了规定。(2)独立董事必须选择和提名其他独立董事。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基金投资顾问可能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可能有毛遂自荐者,但现行独立董事应该控制提名的全过程,不可以种种借口不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调查、审查和面试等。从2002年7月1日起,所有新任独立董事都必须被调查、审查、考核和被现任独立董事正式提名。(3)基金独立董事的任何法律顾问必须是独立的法律顾问。同时,规定了独立法律顾问的资格和判断标准,以及其独立性的标准。独立法律顾问条款将在2002年7月1日后出台。
此外,还修改了下述法规;(1)连带保险政策。(2)独立稽核委员会。(3)独立董事的资格。新规则2a19-3解除了独立董事不能投资于基金投资顾问、承销商和他所控制的人持有份额的指数基金的禁令,改为只要基金投资顾问和他所控制的人所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指数基金所跟踪的指数市值的5%即可。SEC在最后规则中进一步规定,只要基金投资目标中复制一个或多个“宽范围”的指数的业绩即可。(4)独立董事的记录要求。(5)信息披露要求。包括:①基金董事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年龄、现任职务、任职期限、过去5年所从事的职业、在基金家族中所监管的投资组合的数量、其他与基金家族外的一些间接的关系等。②董事在基金家族中所持有的股票证券情况,如资金量范围、每位董事在其所监管的每只基金中的股份和在基金家族中的所有股份的总和、披露的日期等。③利益的冲突,如与利益型董事、家庭近亲属、其他相关的人等的冲突。④其他关于利益冲突披露金额的标准(6万美元为限)、利益冲突披露年限限制(2年和5年)、日常散户交易情况的披露、基金董事会在基金治理中的作用、信息的单独披露方式等。
独立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促使美国共同基金的治理结构更加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权益更加切实,同时,也将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完善以重要启示。
美国共同基金的产品创新
近年来,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基金股份的分类(Share Classes)和组合投资计划(portfolio investmentpr ograms)等共同基金新产品,在美国发展得相当迅速。
交易所交易基金(FTFs)是由投资公司发行的在SEC注册并在股票交易所以市价进行交易的开放式基金证券或单位投资信托。它与共同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二:一是发行和赎回方式不同。ETFs要先有一个机构投资者将特别证券存托在ETFs中,然后由ETFs发给该机构投资者相对应的基金证券(单位),这些基金证券(单位)或部分或全部在股票交易所交易。该机构投资者也可以退还基金证券(单位)并赎回等额的存托证券。二是交易限制不同。散户投资者只可以以市价买卖ETFs,像买卖股票一样,而不可以像机构投资者一样直接从ETFs那里进行申购和赎回。尽管与共同基金有很大的不同,SEC还是给予ETFs以下三项豁免:其一,即使ETFs的基金证券(单位)不像共同基金那样个人能够随时申购和赎回,但SEC还是允许其依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进行注册;其二,允许ETFs的关联实体用现金及现金以外的实物进行申购和赎回;其三,在首次发行时,允许ETFs以首次发行价格(即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或以净资产值决定的价格)以外的协议价格进行交易。1993年,第一只ETFS在美国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它盯住s&P500指数。1995年,第二RETFs盯住S&P500中盘股400指数。1996年共有17RETFs在国际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到2001年5月,美国已有85只ETFs,资产总额达727.73亿美元,其中,国内基金60只,资产达708.54亿美元;国际基金25只,资产达19.19亿美元。可见,进入2000年以后,ETFs有着加速发展的势头。
基金股份的分类(Shar/Classes)是针对近年来基金销售市场的发展变化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一些共同基金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将共同基金股份作进一步的分类,如股份A类、股份B类、股份C类等,每一类别的股份的销售佣金设计不同,有的收费高,有的收费低,以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投资者对销售佣金的不同偏好,比如股份A类实行前收费(frontend load),股份B类实行后收费(backendload),股份C类采用水平收费(ievell oad)等。投资者可以根据分销费用的不同,来选择最适合于自身情况的基金股份类别。
组合投资计划(Portfolio investment programus)是从2000年起在美国流行起来的一种创新投资工具,是指投资者通过经纪人或投资顾问的账户,在一次交易中就能购买到事先打包好了的股票组合。这种事先打包好了的股票组合具有以下特点:(1)般票组合是经过专业人员利用专业管理技术所进行的股票种类。仓位及其权重的组合设计,并且以组合投资目标的不同,适时进行调整,以反映市场和经济情况的变化;(2)投资者是以资金量的形式来购买组合的,而不是以往以购买股票份额的形式参与组合投资的;(3)投资者可以要求为自己量身定做一个股票组合,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组合的设计者定期替换股票,调整权重;(4)组合投资计划的在线服务一般收取年费或季费。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费用要比共同基金的平均费率低,对于中小投资者,其费用相对要高一些。由于组合投资计划非常便利,投资者只需点击几下鼠标便可以得到自己偏好的组合,所以,这种创新产品大有掀起投资工具新浪潮之势。第一个组合投资计划诞生于2000年3月,由股票经纪交易商Folio(fn)Investments Inc.推出的FOLIOfn"s Ready-to-go"Conservative Foo"产品,7月份进入销售阶段;第二个组合投资计划由The Investec Energy Fund推出的。目前,针对组合投资计划的快速发展,美国投资公司管理协会(lCI)呼吁SEC应按(199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要求组合投资计划进行注册登记,像规范共同基金一样将其纳入严密的法律监管之下,以利于控制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及时解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可以预见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有更多的共同基金新产品被创造出来,这是促进共同基金进共同基金坦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机制。
退休养老全市场扩展与共同基金的快速发展
美国退休养老金是共同基金资产的重要来源。在过去的10年中,共同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壮大与退休养老金快速增加休戚相关。
早在80年代,美国就已有各种退休养老金计划,但退休养老金市场却是在90年代得到了大发展。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案》获得通过,个人退休账户范围扩大到所有雇员,极大地促进了退休养老金市场的发展;二是缴付额确定型养老金计划的雇主们越来越青睐于共同基金为其管理资产,而不再接受传统的金融中介。生命保险公司、银行等为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因为它们不能像共同基金一样,每日为其提供价格、交易情况、电话查询交易账户信息等服务;三是共同基金依照证券法和税法的要求,能够为其提供分散化且多样化的投资,满足养老金计划规则中所要求的标准。从表2-3中可以看出,与1990年相比,2000年退休养老金总额增长了1.9倍,绝对额增加了75450亿美元。
美国退休养老金计划主要有:个人退休账户(lRAs)、缴付额确定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州、地方政府雇员退休计划(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Employee Retirement Plans)、联邦收益额确定计划(Private Defined Benefit Plans)和养老金年金(Annuities)。其中,个人退休帐户(IRAs)包括:传统IRA、SEP and SAR-SEP Roth、SIM-PLE Education,共五种。缴付额确定计划(Def,oinned Contribution Plans)包括:401(k)Plans、403(b)Plans、457Plans和其他缴付额确定计划(other DC Plans)共四种。
第一,从个人退休帐户(IRAs)来看,这一退休账户是1981年开始设立的,所有70岁以下、有工资收入者都获准开设个人退休账户,而不管其是否已经参加了其他养老金计划。个人每年可向账户存入的缴付额最高可为其当年全部的实际收入,但不能超过5000美元。投入退休账户的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政府不对其退休账户所得到的红利、利息和资本利得征税,只有个人从退休账户提款时才需缴纳所得税。个人可在银行、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开设IRA账户,还可将养老金从银行账户便利地转到共同基金账户上,或从一只共同基金账户转到另一只共同基金账户上。由此,相当多个人将投入退休账户上的资金转投于共同基金账户,使共同基金有了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从表2-4中可见,到2000年,在个人退休账户投入共同基金中的资产已达12320亿美元,占共同基金总资产的17.69%;从表2-5中可进一步看到,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在个人退休账户中的资产数量和所占比例。第二,从缴付额确定计划来看,这一养老金计划的缴付额通常由公司雇主和雇员共同缴付。雇主缴付的缴付额与雇员的薪水、雇员缴付的缴付额与雇主公司赢利的水平有关。雇员自行决定如何运用养老金进行投资,并承担相应的投资损益风险。该类养老金计划不保证雇员退休后能获得收益额,养老金收益也得不到养老金收益担保公司(PBGC)的担保。这一养老金计划中有三个子类:
其一,401(k)计划。这是雇员发起的退休计划,雇员自行决定将多少资金投入401(k)账户,以及如何进行投资并承担投资风险。通常雇员会授权雇主将工资的部分或全部转入该账户,雇员可将工资的15%投入该账户,但年存入额不得超过15000美元。投入401(k)账户的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政府不对其账户所赚取的红利、利息和资本利得征税,只有个人从账户提款时才需缴纳所得税。1981年颁布的美国《联邦税法》第401(k)条款对设立这一养老金计划作出了具体规定,401(k)养老金计划的名称自此而得。1999年401(k)计划的资产组合分布情况大体是:股票基金占53%,公司股票占19%,担保投资合同(GIC)占10%,平衡基金占7%,债券基金占5%,货币市场基金占4%,其他占2%。
其二,403(b)计划。美国《联邦税法》第403(b)针对在慈善组织、公立学校等非赢利性机构工作的雇员的养老金计划作出了专门规定。该计划的大部分内容与401(k)计划相似。到目前为止,雇员每年可向该计划投入的资金上限为15000美元。
其三,457计划。这是指由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该计划使州或地方政府的雇员和其他享受免税待遇的雇员,对其账户所赚取的红利、利息和资本利得,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的待遇。
各类共同基金在不同的缴付额确定型养老金计划中所占资产数量在1996-2000的5年间增长了107%,绝对额增加了6080亿美元,因此,没有养老金的资金支持,就不可能有90年代的共同基金高速发展。与此对应,随着养老金的进一步扩大和产品的多元化,共同基金的资金来源将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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