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证据制度研究

宋代证据制度研究

陈丹丹[1]2016年在《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一直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中,及至宋朝,证据制度进入发达阶段,尤其是刑事证据制度,在宋朝步入鼎盛。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达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更为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宋朝如何处理证据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这一角度为切入点来对当时的刑事证据制度进行研究。文章由导论和正文两部分构成。导论部分阐述了选择宋代刑事证据制度进行研究的理由,分析了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正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证据主观性与客观性的一般分析。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最重要的属性就是客观性,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假设缺乏这个属性,证据便不再是司法意义上的证据。证据也具有另外一个属性,即主观性,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既对立又统一,两者并不全然互相矛盾。我们既要在两者相对立的背景下理解,又要在两者相统一的背景下进行理解,只有兼而有之,才能真正揭示出证据所具备的功能。第二个部分是宋代之前证据制度的演进,主要介绍了先秦时期证据制度的萌芽、秦汉时期刑事证据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唐代刑事证据制度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综合的发展趋势,主要目的是梳理出一个随着时代的更迭和历史的演进,刑事证据制度主观性与客观性趋于理顺的发展脉络。第叁部分是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具体展现。宋代刑事证据通过司法人员对司法实践经验不断总结,法律智慧和司法技术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宋代在刑事证据的认定和采信等关键环节,将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有机统一起来,充分认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完善各种证据材料的认定,创新和发展新的证据制度,使得宋代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得到明显加强,这突出表现在:第一,物证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口供至上”的观念逐渐被打破;第二,据众证定罪;第叁,质证严谨;第四,勘验技术更加发达。这种刑事证据制度对于正确裁判案件,及时有效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的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突出表现为将证据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有机统一起来,比如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对于口供这一“证据之王”有了新的认识,不能偏信口供,而必须借助口供之外的其他扎实的证据来查清案情;再比如,宋代对勘验结论的重视程度和勘验经验的不断总结,使得勘验技术极大提高,而且在很多刑事案件的破案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人员在证据的采集和适用等环节,从司法公正出发,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对证据进行证据采信和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证据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有机统一。没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努力,证据的客观性难以保证。第四部分主要是分析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确立的条件。通过对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的研究来发现它们与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确立的关系;另外对证据重要性和客观性认识的不断深入和法律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也是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确立的一个重要条件。第五部分主要从当时的实践效果和对后世的启示这两个方面来阐述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对当时来说,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解决社会矛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我们当今社会的启示就是在司法断案中一定要处理好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通过正确发挥司法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来加强证据的客观性,在此基础上依法正确裁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栾时春[2]2013年在《宋代证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宋代是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发达阶段,这一时期的证据制度对后世证据意识的形成,及证据的运用都有重要的影响。虽然近代以来对宋代的研究产生了许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成果,但是目前系统研究宋代证据制度者还较少,这为本文的研究留下比较大的空间。本文基于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思路,运用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文献中的案例,结合《宋刑统》、《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等条令资料,概括宋代证据制度的特点,研究宋代证据的种类、调查、可采性审查及证据证明等内容,比较宋以前朝代证据制度对宋代证据的影响,挖掘宋代证据制度形成的基础,对宋代证据制度进行系统地研究。除导论和余论外,正文共分四章,其内容要点如下:第一章为宋代发达的证据种类。本章共将宋代的证据分为五种,分别是干连人、被告人口供、物证、书证和检验文书。宋代把原告与证人归为一类,称为干连人。作为干连人,原告可以诉状或口供的方式来作证。宋代对诉状的格式、内容、书写人、保识人等均作了规制。原告的口供,包括断案时勘鞫官的诘问口供和原告的被拷讯口供。宋代的证人处于被勾追的地位,且可以拷讯。具有容隐关系和达到一定身体条件的证人可以免予作证。妇女可以不必出庭当面作证。宋代强盗、杀人案件的邻里作为干连人,还有知情施救义务,并禁止与案件无干系的证人举告。宋代的干连人还包括可为勘鞫官答疑解惑的专家,且勘鞫中专家证言的证明力较强,容易得到认可。宋代在断案中被告人的口供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从证明力角度将被告人的口供分为首实和自首。首实是被告到案后的如实供述罪行,宋代为确保被告人口供的真实、自愿,不仅需要记录每次讯问被告人的款词,对一些特殊的案件,款词还有特别规定,如大辟案件强调款词记录的规范性,贼盗案件的初次讯问要求记录重要的案情要件内容。在结案时还需要圆结案款,成款需与碎款相同。宋代已经意识到物证客观性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因此宋代比较重视物证,甚至有时没有物证只有被告的口供,有的勘鞫官也不敢结案。宋代的物证种类繁多,从形态上大致可以分为物品、痕迹和人的身体。从司法实践中看,宋代将物证的证据作用发挥到最大。宋代的书证可以分为契约类、公文档案类、私人处分财产类和人身类。宋代书证制度最大的特色是对部分书证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对重要的合同行为要求订立书面契约,如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契约、租赁土地契约、租赁官屋舍契约、人身买卖及雇佣契约等。宋代特别对田产典卖行为推行标准契约,对契约的内容、格式进行规制。宋代的检验文书主要指尸体检验文书。宋代并无专门的验伤单,对伤情也无轻、重伤的分类。伤情的检验结果直接写入审案文书中。宋代虽然有伤残的分级,但伤残并非检验的项目,其影响仅限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在尸体检验中,宋代的成就举世皆知,制成了叁种检验文书,验状、检验格目、尸体正背人形图。其中验状属于检验发现内容记录,检验格目为格式文书是检验过程的记载,尸体正背人形图是对检验发现的直观记录。宋代这叁种检验文书,将验尸过程的检验内容和程序内容均作了记录,提高了检验文书的证明力。第二章为宋代的证据调查。证据调查包括证据调查措施和证据的可采性审查。证据的调查,主要包括讯问被告人,搜查、盘查,调查访问,现场查验。宋代对讯问被告人有严格规制,设定拷讯的启动条件。为防止酷刑,对拷讯工具的规格进行规制,要求制作狱具者签名花押。限定拷讯的部位和拷讯的次数、数量。在讯问时需讯问犯罪的细节内容。实务中勘鞫官非常注意勘鞫之术。宋代的搜查措施既有通常附随于公开抓捕后的公开搜查,也有随意启动的私密搜查。盘查多在城门处实施,城门守卫可以对过往的可疑之人进行盘问、检查。宋代的调查访问既有法定的调查访问又有裁定的调查访问。法定的调查访问通常附于尸检过程中。裁定的调查访问是根据案情需要查找知情人,既可以秘密开展,也可公开开展。宋代的现场查验,既包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也包括民事案件的现场查验。《洗冤集录》中对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描述较多。民事案件的现场查验,一般需要结合契约内容进行观察、测量,验证原被告口供的真实性。在证据的可采性审查方面,包括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对物证的审查和对书证的审查。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方法包括五听、情理分析、验证等。宋代的官吏对五听作了进一步阐释,包括五听的先后主次,以及要注意甄别健讼者。情理分析多用于没有书证、物证等旁证支持时。对伤害类案件,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验伤来评断原被告口供的真实性。物证的审查包括对物品和痕迹的审查。书证审查评断的方法包括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朱墨时序检验、篡改文件检验和时间鉴定。第叁章为宋代的证据证明。宋代证据证明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证据为基础的根勘情节裁判原则、情理约束下的自由心证原则和长吏躬亲审理原则。宋代的证据证明采用根勘情节的方法,情节既包括构成案件事实的客观要素,还包括根据已知行为推定出的未知行为和行为动机。宋代对这些情节采用证据证明和情理推定的方法进行根勘。根勘的基础是证据,所涉范围广泛,包括为追求实体真实即使是哑巴或精神病人的口供都可被采信。结案通常需要存在被告人的口供,线索也获得了证据地位。宋代的自由心证需要在情理约束之下,无论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还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均需在情理约束之下。宋代断案官的这种自由心证约束在审理前、审理过程中、审理后均存在。宋代的长吏躬亲审理原则要求长吏直接审理,宋代统治者屡次下诏强调长吏要躬亲审理,对不能躬亲审理者要进行惩罚。宋代的长吏躬亲审理原则并非要求长吏全程参与,只要参加过即可。并且躬亲审理只适用于徒以上罪行。躬亲审理是狱讼实行长官负责制及防止案件假手胥吏的现实需要。影响宋代证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是罪疑惟轻的裁判原则和审慎的有罪推定原则。在证据不足以形成心证的情况下,罪疑惟轻的裁判原则和审慎的有罪推定原则将举证不能的结果推给了被告。宋代在情理事实存疑时主要以赎法体现惟轻。为保证罪疑惟轻适用的适当性,官员有疑狱应上奏。审慎的有罪推定是指断案官在推定被告有罪时需有一定的内心确信基础。审慎既是条令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既防民诬告也防止“讼师”教唆。审慎的有罪推定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加剧了被告的取证客体地位。宋代的证明对象可分为免证对象和待证事实。情理既包括人情,也包括由风俗习惯构成的不成文规则。情理可在断案中直接使用,甚至可以直接认定推知的情理事实。待证事实则包括案件本情和条制。由于宋代条令复杂,因此断案中需要审查条令出台的背景,条令的本意,条令的可行性等,并需要证据证明。第四章为宋代证据制度的成因探究。从宋代对其之前朝代证据制度的继承,宋代社会的发展,宋学的发达叁方面进行研究。在宋以前朝代的证据制度方面,主要是之前朝代对被告人口供必要性、拷讯合法性及限制性等组成的讯问被告人制度,之前朝代在生活领域中对众多行为的文书记录所形成的书证制度及周代的“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一准乎礼”等法律思想对证据证明的影响。宋代社会纸、墨、印刷技术的发达有利于文件普及,为百姓诉讼、普及书证、传播证据内容等提供了物质基础。宋代的鼓励垦荒、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等政策促进田产类案件证据制度的完善。宋代出现了讼师秘本,并且讼学在一些地方得到规模发展,讼师参与诉讼等促进了证据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宋代的法医学得到了系统的总结,先后出过七部与法医学有关的着作,其中以《洗冤集录》最为详实、系统。宋代法医检验技术的提高与宋代几次重要的解剖活动都留下解剖图也有很大的关系。宋学为证据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哲学基础。宋学在北宋主要由荆公新学主导,南宋由程朱理学主导。两者对证据的影响均是间接的、潜移默化的。荆公新学重视了法的重要性并付诸实践。熙丰改革提高了律令在科举取士中的地位,为宋提供了大量的懂法断案官,包括王安石在内的这些断案官在断案中更加重视证据的使用,尤其善于从公正角度运用证据。程朱理学强调叁纲六纪在断案中的作用,在涉纲纪案件中对证据中蕴含的天理进行挖掘。程朱理学对断案官的影响表现在强调断案官的品行,进而在断案时懂得如何结合天理运用证据。

陆仁茂[3]2007年在《《水浒传》所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水浒传》是一部描写和歌颂农民起义的优秀的现实主义作品。它所反映的社会风貌,颇具宋代色彩,其中所涉及的宋代司法制度,更能与历史的实际情况相映证。《水浒传》对于封建统治者运用法律这个暴力工具,对人民实行残酷的司法镇压的描写,形象地显露了宋代封建法制的腐败黑暗和司法的残酷专横。宋代司法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和补充,日臻成熟,从而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它还存在不少弊端。从《水浒传》所描述的一些“公案”故事,更能看出宋代司法制度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其诉讼审判制度及法律规范相当缜密,有关诉讼程序都有周详规定。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就是认定犯罪事实,并依此对案件作出处理。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根据充足的证据,正确认识案情,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收集证据是诉讼中关键一环,证据制度则是诉讼中的核心内容。宋代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进一步得到完善。特别是其中的勘验制度更日臻完备。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历代统治者无不利用它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其统治秩序。较前代相比,宋代的监狱制度的发展呈现完备与强化的趋势,其专制主义特色也更加鲜明,伴随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发展与社会阶级斗争的激化,更趋黑暗腐败,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愈益腐朽没落的历史趋势。《水浒传》对我们认识当时的社会生活具有一定价值。如果从法制的角度去分析,它比较真实地再现了当时社会的司法状况。其中描述的一些司法活动反映了我国宋代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司法运作中平民愤、顺人情的目标取向,统治阶层法为我用的司法观念,司法人员的徇情屈法,民众阶层的畏法避法、义重于法,司法权缺乏独立性。这些特点是由古代中国特定的集权政治和法律的伦理精神决定的。对它的认识把握有利于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王群[4]2016年在《宋代证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之中,而证据的获取是司法审判的关键环节,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更是关乎诉讼双方的切身利益。早在尧舜禹时期,中国就产生了诉讼现象,由此也开始了漫长的司法制度的形成演变过程。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这一时期政治温和开明,经济高度发展,阶级结构发生了变化,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其科技文化等方面也取得了许多成就,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就详细地描述了当时的社会盛况。与此同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发展进步,到宋代时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达到高峰,特别是其证据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进步,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充分体现了统治者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浓重的人文情怀。基于上文所述,此文将研究重点放在宋代。文章第一部分先是对宋之前及宋代的证据制度进行了纵向的综述;第二部分从政治、经济、制度、文化、科技五个方面分析了宋代证据制度发展的背景:第叁部分详细阐述了宋代的五种证据类型,其书证种类增加了契据、遗嘱和官府账簿等,其法医学的发展也使得现场的检查勘验笔录更加准确详细;第四部分分析了宋代证据制度的特点,如注重保护证人权益、限制刑讯的使用等;第五部分着重延伸了在证据制度影响下所产生的司法审判方式的一系列变革,如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这些改革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堪称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宋代的证据制度的很多内容对当今社会也有很多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冯诺[5]2017年在《《折狱龟鉴》中的证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折狱龟鉴》成书于宋,是中国古代一部对案件加以评议的案例集,是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真实法律生活和司法制度的重要资料。随着中国传统法制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我国古代司法判例中所蕴含的法律制度及理念,但对《折狱龟鉴》的研究屈指可数,而以其证据制度作为核心研究对象的几乎没有。本文以对《折狱龟鉴》的案例分析为基础,史论结合,试图归纳梳理书中体现较多的证据制度,以期对我们今天的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镜鉴。论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章节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折狱龟鉴》的成书背景,介绍成书的时代背景,论述宋代的法制建设、宋朝文人法律思想的相互促动交融、民众诉讼观念的转变,引出《折狱龟鉴》的作者郑克和写作的直接背景。第二部分,《折狱龟鉴》中的证据种类,论述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书证和检验笔录,其中言词证据介绍了原告陈述、被告供述及证人证言,实物证据主要介绍物证的作用超过了口供和证人证言,书证介绍了宋代重要的书证形式和书证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检验笔录介绍了检验制度在宋代的发展和检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叁部分,《折狱龟鉴》中的取证方法,论述收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书证的常规方法及检验活动,也包括郑克提出的"正谲折狱"理论。第四部分,《折狱龟鉴》中的"情迹论",在司法实践中"察情"和"据证"的结合使用。"情迹论"是证据在运用过程中的延伸。第五部分,在前文基础上评析《折狱龟鉴》中的证据制度,肯定证据种类齐全、注重证据之间的互参互用、重视客观证据的运用、强调取证的合规性与专业性等价值,并指出其证据理论缺乏系统性、证据认定不严谨以及证据的认定缺乏科学根据等历史局限。通过总结制度特征,以期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本篇论文基于《折狱龟鉴》中的证据制度,对各种证据形式和证据收集手段进行辩证评价,对讼师群体、讼学发展、书铺作用的评价,强调物证地位的提高和运用技巧取证等都是本文写作的独树一帜之处。旨在增强对传统法文化价值的理性认同,继承优秀的法学文化遗产,学习古人智慧和尽心察狱的精神;有利于法律从业者增加审判经验,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寻找合理内核,更好地发挥案例的作用,进而构建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朱磊[6]2014年在《宋代民事诉讼书证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宋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显着。因此,以宋代的民事诉讼中的书证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对宋代民事司法过程中所运用的书证制度和其价值意义进行剖析。具体而言,在首章中,主要对宋以前诸朝的民事书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对于宋代民事书证在当时历史语境下的定义以及宋代非主要的民事书证制度进行总体上的概括与梳理。在之后的第二、叁、四章,较为细致地对宋代民事诉讼中主要书证制度——包括契约、砧基簿、遗嘱、分析簿书以及断由——的构成要件,所针对的案件类型和其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归纳、分析。在第五章中,基于上述论述得出宋代书证的证据标准,即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定案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法定性,要式性与合法性。而在最后一章中,从证据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宋代民事书证制度对于判定宋代民事司法性质的理论意义。通过以上论述与考证,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在宋代的民事司法过程中,司法官吏更加注重对于书面证据的调查与判断。宋代民事司法官吏在认定书证效力时较为严格地恪守当时律法来辨别、判定书证形式与内容上的要式性与真实性。这种司法审查方式表明了宋代的民事司法更多地是体现出一种具体案件具体判断的“实质证据主义”的倾向。基于此延伸出宋代民事司法是一种官方主导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及“证据裁判主义”的司法性质,而非所谓“卡迪司法”。概言之,宋代的书证制度集中体现了宋代民事立法、司法中的技巧与智慧。同时,该制度为解决宋代民事纠纷,调解民事矛盾,促进民间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李华[7]2003年在《宋代证据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两宋是我国证据制度获得极大发展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明显的不同,证据制度也相应地显示出其时代特色。曾经是“证据之王”的口供,其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罪从供定”的断案原则在许多案件中已失去作用。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统治者从立法上对各种证据的收集都作了规定,如限制拷讯,禁止系虐证人,尤其在检验制度的完善上,规定更为详细具体。书证在各种民诉案件中得以广泛应用。宋代许多士大夫出身的法官,长期饱读经书,知义理,重人命,又参加过科举考试,对法律条文及案例了解较多,所以他们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重视证据的收集、鉴别和运用,采用灵活手段,注意利用犯罪心理学知识,以不畏权贵、细心认真而赢得后人赞誉和效仿。士大夫的证据观念集中体现在他们的文集及法学专着《折狱龟鉴》和《洗冤集录》等中。其中《洗冤集录》也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法医学专着,成为当时及后世办理命案的官员必读之书,被“奉为金科玉律”。

张宗娟[8]2011年在《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的一个时期。那时,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革,财产关系日益复杂,民事争端大为增多,促进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的发展。学界一般认为宋代是古代法制成就最高的时代,尤其是有关民事方面的立法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相应地民事证据制度比前朝代更加丰富。宋代民事证据的概念、特征与现代都有着很大的不同。第一章,我们从现代民事证据的概念、特征入手,引出对宋代民事证据概念、特征的探讨。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继承并深入发展了前朝代先进的证据理论,在当时发达的民事活动背景下,其内容丰富了许多。宋代民事证据的种类已经接近现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种类。我们将着重对这六种证据种类进行阐述,这是了解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相关内容,在宋代民事证据制度中并没有出现,但却是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两个问题。第二章,我们将重点探讨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的运行。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的运行,证据的收集、审查是关键性环节,关系到一个案件能否顺利审结。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以及证据对案件受理的影响是宋代民事诉讼的开端。审判官员在证据审查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对整个的审查过程起到了指导作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叁种证据形式在宋代民事诉讼中应用广泛,法官在对这些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呈现出自身的特点,但也暴露出了不足之处。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的不足,并没有妨碍其对现代民事证据制度的借鉴意义。可以说,宋代民事证据制度在历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宋代民事证据制度饶有特色,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留下的值得今人学习的内容,我们要取精去糟,为现代民事证据制度注入时代精神。

郑牧民[9]2010年在《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据文化,是指支配证据实践活动的精神内核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观念、证据制度、证据实践、运用证据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及证据意义等的总和。其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支配证据实践活动的精神内核,包括基本精神、社会基础、主要特征和价值取向等,二是这个内核的“外化”过程或方式,包括观念、制度、实践、器物及意义等。因此,证据文化有五个表现形态,即观念形态、制度形态、实践形态、器物形态和意义形态。中国传统证据文化,是指在20世纪清末修律前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的,在总体精神和表现形态上有别于近现代证据文化的一种证据文化类型。本文将中国传统证据文化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对象,从“大法制史”的视角出发,运用跨学科的研究范式,描述其现象、追究其根源、探求其意义,期望能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尤其是传统诉讼文化的认识,为现代证据文化的建构提供借鉴和本土资源支持,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发展时期:第一个时期是神示证据文化时期,以“神示证据”作为主要的证明方法;第二个时期是“情理讯验”证据文化时期,以人证和物证作为主要的证明方法。“情理讯验”证据文化是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主体,从西周到清末历时二千多年。在发展过程中,其又可划分为两个阶段:西周至唐,是人证主导阶段,唐至清,则是人证物证并重阶段。传统证据文化是传统社会的产物,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结构以及哲学等等深刻地影响着传统证据文化的形成、演变、精神、特质和样式。农耕经济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传统证据制度简单、粗疏且常历久不变;证据种类及其内容具有明显的农耕色彩;证据实践具有低科技化和经验化的特质;传统社会的人普遍缺失收集保存证据、匿证、伪证的意识,证人也不愿作证。专制政治下的证据文化具有政治性、高度集权性和非正义性等特征。宗法社会结构,一方面制约着证据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基础作用,一方面形塑着传统证据文化的伦理性。“天人合一”的哲学观使得德威并用、以德为主以威为辅成为传统证据文化的思想基础,而传统哲学思维方式则使得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验性和非形式逻辑性的特征。传统证据文化有一种稳定而一贯之价值体系。从总体上看,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价值取向以“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其具体取向有叁:一是追求案件事实真相,二是维护秩序,叁是贯彻伦理纲常。中国传统证据思想观念有其独特的传统与特征。传统社会证据思想观念主要有:不择手段获取证据的思想观念;刑讯的思想观念;关于勘验检查的思想观念;重罪案件中被告人口供至上的思想观念;细故案件中的“书证主义”;物证理论;片言折狱的思想观念。证据制度是证据文化的主要载体,是证据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证据制度简单、粗疏,主要有刑讯制度、勘验检查制度、证人作证制度、据赃状科断制度,等等。在中国古代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的收集主要是由司法官依据职权进行的。获取证据的方法主要有“情讯法”、“刑讯法”、“勘验鉴定法”、“察访询问法”和“运用易术、鬼神之术”等。历代法律都没有规定狱讼两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更无举证责任之说。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州县自理案件中,司法官多强调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基本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的证据种类有四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和超自然证据。其中,超自然证据是古代社会特有的证据种类。中国古代司法基本上不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古代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主要有情理审断法、事理审断法、勘查鉴定法、对质法、印证法等等。古代诉讼追求的是一种信案,其证明标准可以概括为:“讯验明白、案件事实理无可疑”,是一种“情”、“证”相结合的证明标准。传统证据文化是传统社会的产物,是传统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在实现古代司法公正、维护和谐秩序和伦理纲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同时,传统证据文化也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

孙向欣[10]2008年在《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文中提出证据是案件审理的生命线。在我国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有别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一种制度,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它备受重视,司法官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往往“精心悉意,推究事源。先之以五听,参之以证验,妙睹情状,穷鉴隐伏,使奸无所容,罪人必得。”普通民众更是无不以证据诉讼。本文对我国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研究,试图通过探讨古代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每种证据的获取制度,对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发达,规定详细,对我国当代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研究[D]. 陈丹丹. 山东师范大学. 2016

[2]. 宋代证据制度研究[D]. 栾时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 《水浒传》所见宋代司法制度研究[D]. 陆仁茂. 湘潭大学. 2007

[4]. 宋代证据制度研究[D]. 王群. 山东大学. 2016

[5]. 《折狱龟鉴》中的证据制度研究[D]. 冯诺. 山东大学. 2017

[6]. 宋代民事诉讼书证制度研究[D]. 朱磊. 上海师范大学. 2014

[7]. 宋代证据制度研究[D]. 李华. 河北大学. 2003

[8]. 宋代民事证据制度研究[D]. 张宗娟.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9].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研究[D]. 郑牧民. 湘潭大学. 2010

[10]. 论古代刑事诉讼证据[D]. 孙向欣. 吉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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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证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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