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的现实基础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的异化历史进程_市民社会论文

“共同利益”的现实基础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下的异化历史进程_市民社会论文

“共同利益”的现实性奠基及其“异化”的历史进程——从马克思哲学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现实性论文,历史进程论文,哲学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1)02-0029-05

利益即好处,属于善或实践理性范畴,表现人与对象(自然、社会、它者)的关系,是人们的权利和要求,是人的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哲学史上,包括霍布斯在内的许多哲学家认为利益制约和规定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是人们实践的最终目的和活动的最高原则。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利益原则是唯物史观的始基性构件。唯物史观理论是关于利益及共同利益的来源、本质、功能、作用、意义、价值及其现实性、社会性和历史性、发展性的系统科学的完整研究。马克思同西方大多数哲学家一样肯定共同利益的现实性存在,但马克思超越大多数哲学家之处在于他把共同利益置于现实关系之中进行研究,从而真正揭示了共同利益的社会本质和发展逻辑。“共同利益”或称“共同的利益”,是人们对于利益的普遍共同性的共识。马克思认为共同利益的共同性、普遍性,是现实社会性规定下的共同性、普遍性。马克思不承认绝对共同利益的存在,反对将共同利益抽象化、绝对化,因而,马克思的共同利益思想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现实的、开放性的共同利益理论。

一、共同利益的存在论奠基

什么是“共同利益”?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费尔巴哈》)中给出明确的答案:共同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是与个别人或集团的特殊利益相区别,“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还有更多联系”的利益。[1]

《费尔巴哈》对于共同利益作为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的论述,在哲学上是对于共同利益的存在论奠基。

关于对共同利益的形上奠基,马克思哲学所确认的原则是“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具体来说,“每个个人和每一代当做现成的东西承受下来的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是他们神化了的并与之作斗争的东西的现实基础”[2]。进一步就“市民社会”的现实性共同利益而言,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二是“各个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的存在”[3]。这些都是《费尔巴哈》为“共同利益”进行存在论形上奠基的基本内容。

共同利益“存在于现实之中”,并且这种现实性存在是以“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为前提基础的。马克思将共同利益置于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上,彻底翻转了西方两千多年共同利益理论的唯心发展进程。

首先,马克思认为共同利益的存在论基础是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它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出发点。现实中的个人不是想象的产物,也不是理性或理念的化身,更不是脱离开现实性、没有现实关系的“单子”,他既是经验的、日常的判断主体,也是对经验进行理性反思的形上主体。其次,马克思所说的“相互依存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无关紧要的。”[4]共同利益的根基是在这种“双重关系”之中,并且这种“双重关系”由于以社会关系为实质而成为一种社会性的双重关系,从而制约和主宰着共同利益的社会性和现实性。换言之,马克思所说的现实中的个人正是这种具有双重关系、并且参与生产的个人,是在现实关系中存在的个人。再次,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民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民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何种形式的公众中。只有在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5]从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思维原则出发,马克思所说的“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整体”、“历史”和“生产”的个人,整体性、历史性和生产性成为“现实中的个人”的哲学的本质规定性,同样,整体性、历史性和生产性也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历史的本质规定性。离开了马克思所说的“整体”、“历史”和“生产”,就不是马克思唯物史观视域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从存在论或形而上的意义上为“共同利益”作唯物史观性质的奠基,是马克思哲学变革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翻转西方长期以来的唯心论和机械唯物论理论所取得的重要成果。

古希腊哲学的早期,德谟克里特在《人应当活着》篇目中提出“追求对灵魂好的东西”、“应该做好人”等问题,提出了“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不能让暴力损害公益”等观点[6],柏拉图在《理想国》里从本体论哲学上研究了最高、最完美的利益也就是智慧、勇敢、有节制和公道[7],亚里士多德在哲学上进一步研究了利益的实体性质和形而上学性质。这些可以说是对共同利益进行哲学研究的初始阶段,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古希腊早期哲学家肯定共同利益存在的现实性。在他们日常比拟的或学理推绎的运思经验当中,正是共同利益的现实性底蕴推动着他们重视人们共同行为下的利益作用和利害制约。其次,古希腊早期主流哲学家都把利益特别是共同利益作为现实的善、人的行为的善的目的性以及善的实现及其方式的核心组成部分,离开对于利益特别是共同利益的关注和肯定,古希腊哲学及其哲学家就会失去在共同利益问题上的思想现实性和交流交锋平台;再次,对早期古希腊哲学来说,由于其与现实利益特别是与共同利益的直接联系,使其各自哲学的初衷和宗旨都直接涉及共同利益的合理性问题,成为共同利益理论研究的奠基阶段。

斯多葛派是较早使用“共同利益”的概念和专门研究共同利益的问题包括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共同利益关系的哲学学派。其代表人物之一奥勒留在哲学上较早使用“共同利益”这个概念,而且提出了“人应当服从整体利益”的观点。奥勒留从人与自然、人与种或类的关系中研究共同利益,在肯定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尊重与自然界的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又提出人与类的关系,这说明奥勒留的共同利益思想意识到了此前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含糊不清的问题,肯定人间和人世的共同利益和整体利益高于自然利益和个体利益,同时,在理论上确定了部分是整体的部分、部分利益是共同利益的一部分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在事物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中肯定了“利益的东西”是具有决定性、制约性的动因,是现实存在的真正形式因。奥勒留是对共同利益进行专门的形而上学研究的哲学家。

接下来的中世纪哲学则从“天上”或超验的层面将共同利益抽象化、整体化、虚幻化,以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来日实现的虔诚承诺、以牺牲共同利益的现实路径来维护“虚幻的共同利益”。中世纪的神学思想家在论证神性共同利益的合理性、绝对性的过程中也以“异化”的方式肯定了共同利益的普遍性和实践性。

近代哲学家霍布斯明确提出哲学的目的和出发点是实现人类的共同利益,“哲学是这一切利益的原因”,哲学不仅与“人类最大的利益”和共同利益有关,而且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哲学是利益的原因,利益是哲学的结果和“效用”,哲学的目标是“为人生谋福利”。在霍布斯的共同利益思想中,包含着肯定人的感性活动、推崇技术实践的思想。显然,霍布斯的利益论是一种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上的功利利益论,表现的是早期技术逻辑的新鲜活力和对新思想、新观念、新技术的推崇。在资本利润和科技更新的作用下,包括共同利益在内的人的现实祈求都被技术化和资本化了。在这个过程中,共同利益伴随着人性的觉醒和人道主义的倡导,也从社会伦理、社会行为等“部门性”产物变成整个市民社会和人类的整体问题,资本力量和科技力量使共同利益问题发展为现实中的人所要面对和解决的根本问题,共同人性(类性)和人道主义成为共同利益的基石,而在这个坚固的理论范式中,本体论的还原原则不仅是科学化思维的完成,也是理论哲学进一步发展的有力推手。

爱尔维修提出了两个很有影响力的观点:一是“利益支配着我们的一切判断”;二是公共利益“是人类一切美德的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它促进近代哲学关于共同利益问题的研究达到一个新的高峰。

“利益支配着我们的一切判断”,这是爱尔维修幸福哲学的基本命题。爱尔维修继承了霍布斯哲学与利益是因果关系的思想,并形成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一般人通常把利益这个名词的意义仅仅局限在爱钱上;明白的读者将会觉察到我是采取这个名词的比较少的意义的,我是把它一般地应用在一切能够使我们增进快乐、减少痛苦的事物上的。”[8]爱尔维修从传统人性论出发,认为共同利益就是那些能够增进人们共同快乐、减少相互痛苦的事物,共同利益的实质就是共同快乐。对于主体而言,共同利益就是共同的快意,因此,爱尔维修的基本命题又引申出两个相关命题:其一,“每一个个人都是根据自己得到的印象快意不快意来评判人和物的”;其二,“公众无非是一切个人的集合,因此他们只能拿自己的利益来当做判断的准绳”[9]。显然,爱尔维修利益论的哲学基础是人性论,是人类的一般共同性。这在学理上犯了抽象化和简单化的错误,并且他混淆了快意与快乐、快乐与利益之间的差别,把利益等同于快意,把哲学变成心理学、生理学。在爱尔维修关于利益的第二个相关判断中,包含着一系列的逻辑悖理和理论困境:他把公众简单地看成是个人的集合,而每个人的利益支配着各自的判断,因而每个个人的利益也是公众判断的准绳,这样一来,爱尔维修就把公众“集合”掉了,变成了理论上的“无”,也否定了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合理性,用个人代替了公众,用个人利益代替了公共利益(共同利益)。因此,爱尔维修的“爱的哲学”是个人主义的爱心哲学,是把个人的疆界和视界放大到极致的最彻底的个人主义哲学,爱尔维修的利益论实质就是个人利益代替一切,个人利益是最高和最终的标准。但是,爱尔维修的个人主义利益论的不彻底性也表现出来了,他提出公共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一个人一切行动都以公益为目标的时候,就是正义的。……要行为正直,就应当仅仅倾听和信任公共的利益,而不要听信我们周围的人。个人利益通常总是使他们利令智昏的”[10]。爱尔维修的理论困境是近代哲学家在二分思维和本体论理论范式制约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

在德国古典哲学时期,无论是康德还是黑格尔,他们的哲学从理论或绝对理念出发,进一步在本体论的知性范围内对于共同利益的理性前提进行抽象还原和先验绝对化,使共同利益变成“想象主体的想象活动”,因而不可能为共同利益寻找到真正的现实基础。

二、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形式(国家)的异化性质及双重矛盾和二次变换

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新范式中为共同利益作形而上学奠基,并且在《费尔巴哈》等著作中详细论述了共同利益及其相关的个人利益、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实际利益的内容和历史发展特征。“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11]马克思认为要研究包括共同利益在内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就要从物质生产出发,要理解人类的包括共同利益在内的整个历史,就要以生产方式以及与其相联系的交往方式所构成的市民社会为基础,从市民社会出发则有可能真正追溯包括哲学、宗教、道德在内的全部理论和意识的底蕴。

共同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是具有更多、更广泛联系的现实性利益。现实社会生活的矛盾运动必然制约着共同利益的存在发展。马克思广泛研究了与共同利益相伴相存的“特殊利益”的情况。共同利益也叫普遍利益,而相对的“特殊利益”在市民社会却被说成“普遍的东西”,这些都同生产方式的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分不开,都作为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这种存在于现实之中的相互依存关系又必须是“人们的一切关系”,因此,存在于现实之中的共同利益所具有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底蕴是“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12]。这不仅是我们理解马克思共同利益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正是在现实性的相互依存关系的唯物史观视域里,马克思关于共同利益、个人利益、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实际利益等的思想才真正呈现出来。

既然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那么个人利益及与其相对的共同利益就是利益的最初始形态和先在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然分工只能产生自发状态下的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原始和隐蔽的“空场”阶段,个人利益的“在场”是在社会的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产生分工和私有制产生之时,“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3]。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不仅是真正分工的开始,也是真正私有制的开始,不仅是个人利益产生的真正根源,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的矛盾”[14]。个人利益和单个家庭的利益产生了社会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分离和分工,在个人利益产生的同时,也产生了存在于各个个人之间互相作用的“共同利益”,并且从一开始共同利益就与个人利益相矛盾;个人利益是与共同利益有差别、相对立的,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根源不是在思想或理念、思辨之中,而是在现实的物质生产和社会物质运动之中;共同利益的存在以个人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为个人利益是现实的客观的利益形式在个人或家庭上的表现,而共同利益是现实客观利益形式在人们之间、处于交往关系和社会关系之中的关于人和社会的表现。这种利益以不同内容在不同对象上的不同表现表现了人的本性的对象化。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共同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表现。马克思基于社会生产分工和现实关系运动对于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推动决定作用,把个人利益称为“私人利益”或“家庭的”利益,把共同利益称为“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称谓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准确反映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在人类特定发展阶段(与私有制相关的发展阶段)的真实状态,二者的底蕴或在本质上受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制约的属性并没有改变。

“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5]无论是个人利益、私人利益,还是共同利益、公共利益,都包含着一个“实际利益”——这是真实的利益所在。这个实际利益是“在场”的存在,但往往以虚假的或者“假象”的形式存在,这种虚幻的形式就是“共同体的形式”,即与实际利益相对立的是“共同体的利益”,因而,实际利益和共同体利益是以比此前所有的个人利益、私人利益、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更高级的形式——国家——的形式呈现。国家是共同体利益的虚幻性现实形式,国家所承载的是实际利益,不是特殊利益,更不是个人利益、私人利益、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

至此,我们感到马克思在论述共同利益问题时提出了一个深刻而复杂的课题——统治集团与国家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运动。马克思称为“异化”。原文如下:“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由此可见,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从这里还可以看出,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如果它的统治就像无产阶级的统治那样,预定要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态和一切统治,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正因为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普遍的东西本来就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是‘不依赖’于他们的……另一方面,这些特殊利益始终在真正地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遍’利益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由于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发地形成的,因此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个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这种‘异化’(用哲学家易懂的话来说)当然只有在具备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才会消灭。要使这种异化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成为革命所要反对的力量,就必须让它把人类的大多数谈成完全‘没有财产的’人,同时这些人又和现存的有钱的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而这两个条件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适度发展为前提的。”[16]

马克思所说的虚幻共同体形式(国家形式)的异化规定性从形式上说是与实际利益相异化的“普遍的”表式,从内容上说这种异化直接表现各个实际利益者之间的“真正的”斗争,其结果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对特殊利益和实际利益的实际“干涉和约束”,从前提上说是这种异化要拥有反动的力量和大多数人的贫穷这两个条件,产生的根源是现实的个人的“共同活动”(共同实践),也就是“扩大了的生产力”。具体来说,马克思的虚幻共同体形式的异化性质表现为“双重矛盾和二次变换”。

首先,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共同体形式(国家)内存在着差异和对立,这种矛盾来源于在脑体分工作用下的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差别和对立。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是两种不同的利益,个人是相对群体的个人,群体是相对个人的群体,因此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有差异,但二者又有着客观的、普遍的联系。这种最初始源的差异不会导致对立和根本冲突。只有在脑体分工的情形下,个人利益才以家庭的私人的利益出现,与其相对立的公共利益也替代共同利益并第一次作为私人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的对立面“在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运动推动了“虚幻共同体”(国家)的现实产生,国家这个共同体虽然实际上代表了特殊的实际利益,但在形式上却是公共利益的独立形式的虚幻载体。这里的关键是对国家这个虚幻共同体的“双重矛盾和两次变换”的根本属性的准确把握。马克思认为,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都具有普遍性,但由于脑体分工的现实力量的推动,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发生了“第一重矛盾和第一次变换”:个人利益变成私人利益或家庭利益,共同利益变成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差别转变成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对立和冲突。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果,由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可调和的矛盾,就产生了第三者——虚幻的共同体独立形式:国家。而国家真正代表的是特殊的实际利益,因而在国家这个共同体形式存在的情形下又发生了“第二重矛盾和第二次变换”: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真正”矛盾,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变成特殊的实际利益与普遍的共同利益的矛盾、冲突和对立,并且这种矛盾力量不仅不以人们的意志和行为为转移,反而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经过这“双重矛盾”和“二次变换”的作用,一方面现实地产生了国家这个共同体独立形式,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这个共同体形式具有“异化”的根本规定性。马克思关于国家共同体形式“双重矛盾和二次变换”的异化学说是他对于共同利益理论和唯物史观的重大贡献。

共同利益的存在论奠基和“双重矛盾和二次变换”的异化理论充分表现出马克思哲学的逻辑与历史、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基本特性。在最初和原始的阶段,个人的社会性生产在产生个人利益的同时生产出了共同利益——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这是人的类性或最初社会性和社会关系性的表现。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逻辑先在的存在论理论奠基的作用。但曾经的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只具有抽象的普遍性,属于始源和不成熟的阶段,其所具有的社会性和现实性是开放的和未来性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学说认为只有在社会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分离的情况下,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才可能有更大的发展,才可能获得更大的现实性品格。在《费尔巴哈》等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详细描述了个人利益转变为私人、家庭的利益、共同利益成为公共利益的历史过程。正是在对这一历史进程的理论研究中,马克思真正做到了“思维的具体”,把理论与实践统一起来,揭示了共同利益“双重矛盾和二次变换”的客观现实性过程,概括总结了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国家)的异化性质,再一次彰显了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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