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国家论文,启示论文,反垄断法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有不少有益的启示。
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至今未果,很大原因是对反垄断立法认识不足:1、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为新生阶段,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与全球化国际竞争相比,资本集中程度远远不够。当务之急是促进企业规模,反垄断立法并不紧迫。2、垄断不是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主要因素,危害远不如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故反垄断不必立法。3、目前突出是行政垄断,而反垄断法必将涉及政治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是反垄断立法无法解决的。4、反垄断法实施对执法部门要求很高,而目前我国政府结构缺少相应职能机构,司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反垄断立法势必对现行执法体制形成冲击。
笔者认为以上认识值得商榷:1、反垄断立法并非人为臆想,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客观必然。我国市场经济是体制改革培育的,其公平竞争非常薄弱,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问题突出。因此,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秩序与和谐,就必须建立健全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律制度。
2、反垄断法适合国情。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行政垄断问题突显:国资企业依赖行政垄断而不思不善竞争;同时,垄断造成更多寻租腐败机会、导致分配不公、抬高交易成本、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因为,中国反垄断重点是行政垄断,没有反垄断法,很难对积重难返的行政垄断治理规制。所以,反垄断立法是基于国情的现实需要。
3、反垄断立法顺应经济全球化大趋势:首先,中国加入WTO,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经济规则必然与国际规则相符合。(1)反垄断立法是遵守WTO规则和履行承诺义务的需要。按照平等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必须减少国家行政垄断,使国内外企业自由竞争。(2)反垄断法促使政府转变职能。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国家对市场管理调控,必须更多借助法律手段,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核心,必不可缺。(3)维护我国经济安全需要。我国仍属发展中国家,企业在资本、技术、经营管理、品牌等仍为弱势,市场开放后,很难遏制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因此,反垄断法是“民族产业”必需的法律保障。其次,世界经济秩序正在改革,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中,应有更多的话语权,这在参与包括国际反垄断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构建中尤为重要。如中国没有反垄断法,又怎能更好参与国际反垄断法的合作呢?第三,新经济需要。新科技革命促动了IT新产业日益发展,使之成为经济增长的重点,然而,这类产业天然带有自然垄断性。对新的限制竞争行为,急需反垄断法进行规范,以促进新经济发展。
4、对垄断进行科学合理界定。作为市场经济根本大法,反垄断法对“垄断”做出明确界定,才能发挥应有作用。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在定性规制和垄断状态定量规制的有益经验,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特别是界定行政垄断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5、慎重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内容。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反垄断的适用除外条款,并有新变化:随着科技发展,适当放松对新产业自然垄断的规制,引入竞争机制;为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松动对跨国企业并购的控制;反垄断适用除外规则国际化。由此,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妥善处理好反垄断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竞争力的关系。
6、国际经验表明,立法只是反垄断的重要前提,还必须建立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法律规定其专门职权和程序,才能确保反垄断法统一、严格和规范的有效实施。因此,我国反垄断,既要注重反垄断立法,还应建立起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