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溪马匹价格研究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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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245(2016)03-0117-10

       唐西州,即今新疆吐鲁番市。在唐朝管理西域广大区域的机制中,西州一直占据重要地位①。这不仅是因为西州是唐朝都督府州,或因为西州是一个以汉人为主要居民的都督府,还因为西州位于丝绸之路的要冲,是东西南北交通的路口,也是农牧产品贸易的集散地。具体而言,就战略物资马匹而言,西州也是一个影响较大的重要市场②。

       牛马骡驴,外加骆驼,是传统社会的大型饲养型动物,它们不仅是运输的基本动力来源,也是一种战略物资,尤其是马匹对于军队和战争的影响力极大,是国家战斗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北宋历史学家欧阳修著《新唐书》,首创《兵志》,研究总结军事对于国家盛衰的影响,而《新唐书·兵志》,专门设置一节介绍唐朝的马政。唐朝有专门畜牧机构,饲养大型畜力,以为国家所用。其中,马的重要性是最核心的,依照欧阳修的观点,唐朝军力的起伏变化,马政的盛衰也是重要的一环。

       除了机构饲养,唐朝马匹另一重要的来源是互市。中央政府有专设机构,即“互市监”。《唐六典》对互市的制度史描述为:“汉、魏已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致其物产也。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至隋,诸缘边州置交市监,视从第八品;副监,视正第九品。皇朝因置之,各隶所管州、府。”可见,隋唐时期国家更加重视互市工作。对互市工作也有基本描述,其文如下:

       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直。)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③

       很清楚,虽然互市是“致其物产也”,但具体说来,几乎都是畜牧产品,马匹则是重中之重。而蕃马,就是来自互市的主要商品,所谓蕃马就是产自周边蕃人居地的马。对此,《厩牧令》唐13条、14条皆有相关规定:“其互市马,官市者,以互市印印右膊;私市者,印左膊。”而互市印归互市监管辖:“互市印在互市监。其须分道遣使送印者,听每印同一样,准道数造之。”④西州属于边州,西州市场属于唐朝的互市系统。马印是马匹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唐会要》有专门章节介绍蕃马之印⑤。而结合考古资料进行的相关研究,也有呈现⑥。

       西州马价,是指西州市场上的马价,并非特指蕃马。蕃马进入中国之后,或者成为官马,或者成为私马,继续流通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马价,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但作为重要商品,与民生大有关系。幸有吐鲁番出土文书提供许多信息,对于我们考证此题,极有益处。

       一、西州的马价

       对西州市场上的马价调查,主要是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具体马匹贸易个案来完成。有的资料具体简明,有的属于间接资料,所代表的信息需要进一步分析才会获得。另外,既然是市场价格,波动是十分正常的,然而所获资料不足以分析时,只能努力求其近似值。

       (一)高宗时期的“十驮马”与“六驮马”价钱

       阿斯塔纳125墓出土的《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欠钱事》文书,是一件清楚的十驮马文书⑦。其内容如下:

      

       文书证明有了纠纷,但不是本文所关心。对于本文有价值的是十驮马的价钱。十驮马是一种用来驮运辎重的马,属于府兵制时代的驮马制度。八百行,是高宗时期的一次战役名称,氾定海等十人每人一匹练共同购买了一匹十驮马。现在仅仅知道这是高宗时期,一匹马的价钱是10疋练。

       另外一件文书,时间清楚,这就是《唐咸亨二年(671)四月杨隆海收领阚佑洛等六驮马价练抄》⑧,文书如下:

       1 阚佑洛、田阿波六驮马价练陆疋,张欢相练

       2 叁疋,张惠照练叁疋半,准得钱肆拾

       3 陆文。

       4 右件物咸亨二年四月十八日付杨隆海⑨领。

       这件文书不明之处还有很多,比如文书中涉及四位交纳练的人是什么关系,接收这些练的杨隆海是什么角色?《敦煌资料》当初名此文书为《唐咸亨二年阚佑洛等卖练文书残卷》,强调的是卖练,没有把六驮马价钱当作核心词。总共12.5疋练是属于“六驮马价”是没有疑问的。或许当时买马主要以银钱为计,而银钱当时的价值也比较高。这是府兵征行在准备驮马,与前文准备的十驮马性质一样,只不过是六驮马而已。

       于是,我们知道高宗时期西州的马价,用练在10-13匹之间。

       (二)和满买马案

       阿斯塔纳188号墓出土的两件文书,事关买马事实,其中很清楚地透露了一件买马个案。《唐神龙三年(707)年和满牒为被问买马事》,由两件相关文书组成,内容如下:

      

       买马的人似乎叫和满,由他经手购买了一匹马,使用大练13匹,此马是一匹七岁骝敦,即七岁赤身黑鬃的骟马。“蕃中将前件马至此”一行字很清晰地说明,这是一匹蕃马,是有人从“蕃中”带到西州的马。相关部门对和满的询问和调查,是这件文书的主体,出了什么问题需要调查,我们无从知道,但神龙三年二月在西州发生过一件马匹交易,从而为我们提供了当时这匹马的价钱。

       这是个案,神龙三年,公元707年,一匹七岁敦马,用大练13疋。

       (三)何德力买马案

       这确实是件买马个案,但何德力仅仅是经手交钱的人,不是真正的买马人。阿斯塔纳188号墓出土的《唐译语人何德力代书突骑施首领多亥达干收领马价抄》则提供了一个新事证,证明交易通常要经过翻译人来完成。

       1

钱贰拾贯肆伯文

       2 右酬首领多亥达干马叁匹直。

       3 十二月十一日付突骑施首领多亥达

       4 干领。

       5 译语人何德力(11)

       多亥达干是突骑施首领,文书中写得清清楚楚。他卖出三匹马,获得“贰拾贯肆伯文”钱,而这笔钱是通过“译语人何德力”帮助签收的。因为文书中明确写作是“首领多亥达干领”,而“译语人何德力”在这个过程中担任的角色是证明此人。译语人就是翻译人,互市中需要翻译很容易理解。何德力,从名字上看应该是一个人籍的粟特人,显然他是胜任与西突厥一部的突骑施进行对话的。

       此文书与《唐神龙三年(707)年和满牒为被问买马事》同墓出土,而此墓文书有纪年者,在神龙与开元四年之间,译语人何德力所属文书,也可以看作是这个时期的。

       同墓还出土一件《唐市马残牒》,文书很残,第三件残文书第一行有“赤敦七岁

匹”字样(12),很明显这是一匹马的价钱。紧接着下一行残留“大练捌匹”,如果是马价,不该如此之低,故不取。第七件残文书也有“壹拾伍匹”字样,可以看作是某匹马的价钱。

       同墓出土的另一件文书,相信也是同时代《唐便钱酬马价文书》(13),其文如下:

      

       这大约是西州都督府的账目,不同项目支出是分行排列的。其中第三行“廿一贯便将酬马价”,虽然文书有残,但基本含义能够明白。21贯,应该买几匹马呢?这与上引译语人何德力文书的数字很接近,那次是20贯400钱,买3匹马,那么21贯也只能买3匹,每匹比上次稍多,但能够接受。

       一些文书表明与买马贸易有关,但是我们关注的马价信息没有及时显现,造成了信息缺乏。同是阿斯塔纳188号墓出土的《唐上李大使牒为三姓首领纳马酬价事》文书,显示是一次官方购马,数量相对比较大,一次就购买16匹马(14),内容如下:

      

       从中我们得知,卖马的一方是三姓首领,其中胡禄达干出售9匹马,都担萨屈出售6匹马,另外一位出售者没有留下名字。文件书写者应该是西州都督府,因为有“牒上李大使”字样,应该是西州政府在帮助李大使买马,李大使应该是专门的市马使,代表内地的某个机构前往西州购马(15)。

       最遗憾的是这件文书的马价部分残损过甚,无法获得。这组文书所显示的数据,可以看作是开元初的西州马价。

       (四)石染典买马

       我们如今能看到西州私人买马、并且价钱清楚的应当首数石染典。阿斯塔纳509号墓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买马契》,内容如下:

       1 马壹匹,骝敦六岁

       2 开元廿一年正月五日,西州百姓石染典,交用大练拾捌

       3 匹,今于西州市,买康思礼边上件马。其马

       4 练,即日各交相分付了。如后有人寒

       5 盗认识者,一仰主、保知当,不关买人之事。恐

       6 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和可,画指为记。

       7 练主

       8 马主别将康思礼年卅四

       8 保人兴胡罗世郍(那)年卌

       10 保人兴胡安达汉年卌五

       11 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16)

       这是一个典型的马匹买卖案例。卖方也称“马主”,名康思礼,34岁,是唐朝府兵的别将。根据《唐六典》的记载,折冲府设有别将一人(上府正七品下,中府从七品上,下府从七品下)(17),地位在折冲都尉、左右果毅都尉之下,在长史、兵曹参军之上,属于折冲府办公机构官员。

       买方石染典,这里称“西州百姓”。但根据同墓出土《唐开元二十年(732)瓜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其中分明写着“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18)。游击将军是武散官,品阶是“从五品下”(19)。石染典跟康思礼一样,都属于粟特人来华,所以擅长经商,但他们对于唐朝肯定多有军功,否则就不能担任武散官和现役军官。

       双方买卖的马,基本情况都有记录。这是一匹六岁敦马。敦,即驐,是雄性去势后的称谓。骝(駵),指马的毛色,赤身黑鬃。马帐一般都要记载马的基本特征,就是“齿岁、肤第”。这匹马,价值是18匹大练。

       在阿斯塔纳509号古墓出土的文书中,有多件文书与石染典有关,这使得我们对他有了更多的了解。比如,同年某月廿日,石染典用大练17匹,从杨荆琬那里购买一头母骡,青色五岁,“近人颊膊有蕃印并私印,远人膊损”(20),即前腿上有蕃印和私印,后腿受伤。契约没有写清月份,估计是同一个正月。

       石染典又买马,又买骡,是为什么呢?为了转卖。同墓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很快石染典就申请前往伊州“市易”。文书内容如下:

      

       石染典繁忙的经商活动告诉我们,他在西州买马,一定还有利润空间,至少相对伊州而言,西州是更核心的骡马贸易市场。

       总之,石染典用18匹大练购买一匹六岁敦马,时间是开元二十一年,即公元733年。这是西州马价重要个案。

       (五)唐朝的政府估价

       唐朝有自己的一套物价控制体系,这就是市司的估价,凡商品分三等估价,这个估价很重要,不仅是贸易价格参考,甚至是司法量刑的参考。根据池田温先生的研究,市估案虽然每旬都有,但不是强制性的商品定价(22)。

       大谷文书中,有一组文书为《唐天宝二年(742)交河郡市估案》,根据池田温先生的整理,有关帛练和马匹,都有若干价格被记录下来。

       大谷文书3097号,帛练行所记录,有如下内容:

       “大练一疋,上直钱肆伯柒拾文,次肆伯陆拾文,下肆伯伍拾文”。

       “梓州小练壹疋,上直钱三伯玖拾文,次三伯捌拾文,下三伯柒拾文。”(23)

       同是大谷文书,也记载了马匹的价格,内容如下:

       “突厥敦马壹疋,次上直大练贰拾疋,次拾捌疋,下拾陆疋;次上直小练贰拾贰疋,次贰拾疋,下拾捌疋。”

       “草马壹疋,次上直大练玖疋,次捌疋,下柒疋;次上直小练拾疋,次玖疋,下捌疋”(24)。

       由此,我们就获得了又一组马匹的价格指标。现在我们可以进行列表统计:

      

       简单统计可以发现,唐朝的马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大练,二是铜钱。使用铜钱购马的发现两笔:一是20贯400文,购马3匹马;一是21贯,不知购马几匹马,推测也应该是3匹,因为两组数字同墓出土,属于同一时期。21贯,平均一匹马7贯钱,即7000钱。

       铜钱与大练的关系,用《交河郡市估案》的资料可以转换,按照唐朝的习惯取中估,大练1疋为460文,若15疋大练,为6900钱。何德力用20贯400文购买3匹马,每匹马为6800钱。石染典使用18匹大练,换算为铜钱,为8280钱。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购买1匹突厥敦马,也是8280钱。但草马就格外便宜,中估只有大练8疋,换算为铜钱只有3680钱。

       观察表1,我们发现,西州的马价是在上升的过程中,可以分作几个时期。高宗时期,有两个数字,分别是4600文和5750文;武周末是一个时期,每匹为5980文;开元初第二期,每匹为6900文,增长15%;开元后期到天宝初为第三期为8280文,增长20%。以上皆以敦马为例,草马没有对比性,暂不计。虽然可供统计研究的资料并不多,但皆为买马实例,可以认为是关键资料的抽样,代表性是可以肯定的,资料都来自考古,所反映的真实性也毋庸置疑。在此基础上讨论,因而可以继续进行。

       西州是一个重要的骡马市场,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有显示西州之前高昌国时期的马匹贸易资料。就马价而言,我们发现高昌延昌二十七年的一组买马文书,可以集中反映当时的马价问题。

       阿斯塔纳48号墓出土一组高昌国兵部买马文书,给我们提供了十分具体的资料。这里,先把文书中具体的信息摘录下来,然后归纳马价。

       《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四月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25),一共使用银钱118文,购买3匹马,一匹37文,一匹45文,剩下的一匹只能是36文。同年六月八日,兵部又买马1匹,用银钱45文(26)。同年六月二九日,兵部买马48匹。观察文书,没有一匹一计价,应该是一并合计,文书有残,没有留下总价钱,但第2行残留“用钱卅七文”,这可能是平均价,如此则总价为1776文(27)。同年七月,兵部再次买马。这次是每匹计价,总数银钱258文,买马共8匹,每匹32文多(28)。此外,根据同墓出土文书《高昌延昌二十七年(公元587年)某月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高昌兵部再买马2匹,用银钱67文(29)。综合以上数字,这一年高昌买马,平均马价为36.5文。

       高昌的银钱,即萨珊银币,是丝绸之路上的一种国际货币,高昌就使用银币作为一般货币。到西州时期,银币还流行过一段时间,高宗武则天时期,渐渐退出,被唐朝的铜钱取代。根据卢向前先生的研究,唐初西州银钱与铜钱的比值是1∶32(30)。如此换算成铜钱,在高昌延昌二十七年,唐朝的1168文铜钱就可以购买一匹马。当然,这个比值是银钱退出前的比值,银钱价值正处于下降的状态中。即便如此,从高昌到西州马价处于上升状态是可以肯定的。

       二、敦煌及中原马价

       上文所示,从高昌到西州,当地的马价处于上升之中。但是,即使在唐朝前期,西州的马价仍然属于低价地区,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西州能成为重要马匹市场。

       敦煌的马价,是由一件《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估》提供的。这是张大千当年获取于敦煌,文书现藏于四川省图书馆。张勋燎先生首先发文介绍研究这件文书(31),随后朱雷先生著《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估〉考》(32)、池田温先生著《口马行考》(33),都是重要研究文献。

       这件文书中,前面部分是奴隶价格,最后两行是马价,内容如下:

       6.上家生细敦父马壹匹 直柒拾阡文 次陆拾伍阡文

       7.上家生

敦父马壹匹 直贰拾叁

次贰拾壹阡

(34)

       第7行第4字,朱雷先生补为“粗”,池田先生补为“本”,唐马分细粗,应该同意朱先生。随后的两个空格,朱先生未补,池田先生分别补为“阡文”和“文”,笔者完全同意。唐朝的市估案,价格通常分为三栏,即上、次、下,此文书残留的是前两栏,第三栏完全不见,池田先生恢复第三栏格式,正确。

       这件敦煌文书,时间不确,但性质与《交河郡市估案》一致,是地方物价的一个官方报表。这种物价表,虽然不是官方定价表,但功能很强大,尤其在估赃定罪方面,是一个很重要的量刑参考体系(35)。但敦煌的这件市估案,残缺太多,尤其没有时间标识,给研究增加了难度。

       张勋燎先生认为,这件敦煌市估案,应该是唐玄宗开元、天宝时期的,即属盛唐。池田先生认为,敦煌唐代的物价,有一个起伏过程:隋末唐初的混乱时期物价是高的,贞观之后初唐属于安定时期,物价是低的,武后时期物价腾飞,开元天宝的盛唐时期物价再次降低,安史之乱后物价暴涨,贞元末到元和、长庆时期再次低落。后一个安定期,绢的价格几乎相当于盛唐时期的两倍,不过黄巢以后到唐朝灭亡,物价再次高涨(36)。最后,池田先生认为这件文书应该属于至德、乾元到建中之间(756-780年)。

       且以中等价来衡量,敦煌市估中的敦父马,为21000文。天宝二年交河市估案中敦马一匹是大练18疋,即8280文,与敦煌相比两倍有余。但敦煌出现了家生细敦马,是65000文,而西州没有出现过细马价格。细马,即好马,在唐人的观念中,细马与粗马(一般马)是有明确区别的。根据《天圣令》中保存的唐代《厩牧令》,细马是专门供应皇帝使用的特殊马,从养护到使用,规格都远远高于一般马。

       从《厩牧令》可知,马分为细马、次马和粗马三等,而在牧监的时候,细马、次马就与粗马分开,前者为左监,后者为右监。“诸陇右诸牧监使每年简细马五十匹进,其祥麟、凤苑厩所须杂给马,年别简粗壮敦马一百匹同进。仍令牧监使预简敦马一十匹别牧放,殿中须马,任取充。若诸监细马生驹,以其数申所由司次入寺。其四岁以下粗马,每年简充诸卫官马”(37)。大约可以这样看待细马、粗马问题,即对于民间而言,细马十分罕见,细马主要属于皇家使用的良马,史书或有一见,如皇帝以细马赏赐大臣等。而敦煌此时估文书,有私家细马,价格昂贵,显然不是常见马。

       池田先生认为沙州时估文书属于安史之乱后,至德至建中时期,个中原因一是因为马价特高,二是与西州差距太大,而通常西州应该与沙州一致。其他物价或许有此问题,但针对大型牲畜而言,西州与敦煌很大的不同是西州有互市,而敦煌不见互市的资料,这是池田先生也承认的。同时,我们看到,河西地方是前往西州购马,同时民间的商人如石染典就从西州买马到伊州、沙州贩卖。这应该说明,沙州地方的大型牲畜的价格一定高于西州,石染典们才会有利可图。再有,安史之乱后,西域、河西的军队都奉命勤王,主力回撤中原平叛,河西走廊一带立刻军事空虚。吐蕃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大举进攻,先占领陇右,切断河西与中原的联系,然后节节进取。广德二年(764)占领凉州,永泰二年(766),占领甘州、肃州,大历十一年(776)攻陷瓜州并包围沙州。沙州陷蕃虽然是在贞元二年(786),但此前几乎一直处于战斗状态。时估文书是在市场正常运行状态下的产物,战时状态下,是否还有这样的措施,疑点很大。

       总之,本文认为,张勋燎先生的意见应该更可取,即这个官估,取开元、天宝还是比较可信的。

       池田先生认为敦煌马价过高,其实是被细马的价钱误导了,细马民间少见,从其他资料看,细马的这个价钱,是完全正常的。先看家生敦马,敦煌的马价是不能算高的。

       《新唐书·兵志》载:“凡发府兵……当给马者,官予其直市之。每匹予钱二万五千。刺史、折冲、果毅岁阅不任战事者鬻之,以其钱更市,不足则一府共足之。”(38)这是府兵基本制度之一。既然是政府给马值,那么25000钱,应该证明当时马价的基本情况。这比敦煌的还高出4000文。

       唐代的马价,细马与一般马匹的价格向来差距很大。当骑马是作为重要的代步工具的时代,马除了代步的功能之外,还有一整套与之相关的文化存在,所以有关马的问题也会牵涉众多。在社会底层,拥有马匹是件奢侈的愿望,而上层人士,不惜重金购买一匹良马,因为马同时是社会身份与等级的关键标志。

       著名小说沈既济《任氏传》也记载,任氏有预知能力,指导郑子经营,天宝九载以6000钱买一马,后来本可以卖30000文,最终以25000出手。后来真相获知,原来马是御马,政府正以60000钱征买(39)。相马是那个时代的一个专业,需要专门的经验和技术,而对于一般大众而言,一匹马到底好在哪里,并不是人人尽知的常识。所以,郑氏在大家的劝说下,以25000文卖出,还认为是获得大利的。那么,他们的这种想法,一是来自底价6000这个事实,另外25000正是朝廷给府兵买马的价钱。后者很可能与社会一般马价的观念相契合。

       这匹马,正是细马。政府征购的价钱,当然还不是它应有的价格。如此,对比敦煌的细马价,敦煌的多出数千文,不是不能接受的。

       马既然是商品,马价自然会有波动。《新唐书·兵志》记载:“自贞观至麟德四十年间,马七十万六千……方其时,天下以一缣易一马。”唐长孺先生认为这个说法应该来自张说《陇右监牧颂德碑》(40)。一缣,当指一匹缣,这种比绢贵重一些的丝织品,有的时候也用来概指丝织品。如《唐六典》:“凡缣、帛之类,必定其长短广狭之制,端、匹、屯、綟之差焉”,注曰“罗、锦、绫、绢、纱、縠、絁、紬之属以四丈为匹,布则五丈为端,绵则六两为屯,丝则五两为绚,麻乃三斤为綟”(41)。对应地看,缣正是所有丝织物的概称。所以,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缣即是绢。所谓一匹缣交易一匹马,也就是一匹绢换一匹马,反映马价处于极低状态。其实《新唐书·兵志》等要表达的意思也不过是马多价低这个现象而已。

       马价以绢定,但绢价也处于变动之中,甚至不同地区的官估都会大有不同,因为是否是产绢区,市场反映出来的价格都有巨大差距。于是唐玄宗时期有了这样的规定,根据《唐会要》的说法,这是李林甫的建议,内容如下:

       开元十六年五月三日,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已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敕依。(42)

       这是从官估对于刑法影响应该统一的角度来制定的,但就物价而言,无论是时间还是空间,差距的存在都是必然的。马价的情形也一样。

       大约属于隋朝的《启颜录》,曾记载这样的一个故事。侯白在接待陈国的使者时回答陈国使者的询问:“汝国马价贵贱?”侯白即报曰:“马有数等,贵贱不同。若足伎两,有筋脚,好形容,直卅贯已上。若形容不恶,堪德骑乘者,直廿贯已上。若形容粗壮,虽无伎两,堪驮物,直四五贯已上。”(43)1贯为1000钱,马匹的差价由此很能说明问题。

       这样看来,西州马价,不论是相较于敦煌还是中原的一般情形,都是比较低的。

       三、草马价钱

       以《唐天宝二年(742)交河郡市估案》的资料来看,马有大练、小练两种计算方法,而三等之间的差距似乎有限。另外就是不同的马,价格差距很大。常见的敦马与草马的价格竟然有一半以上的差距。

      

       从该表可以清晰地看到,三等之间基本上是按一个等差数值排列。再看侯白所言,30贯、20贯和4、5贯,差距实在很大。侯白的故事,因为有着讽刺、报复和调侃陈国使者的背景,或许是进行了文学夸张。但是,为什么草马的价格会如此之低?

       马的性别品种有三,父马、草马与敦马。草马即母马,而敦马是去势父马。就使用的马匹而言,总是以敦马为主。吐鲁番文物局2007年新获文书,有一件是前庭府上西州勾所的马帐,整理者命名为《唐神龙元年(七○五)六月后西州前庭府牒上州勾所为当府官马破除、见在事》,其中,见在和在槽死的马匹,给出了性质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这是前庭府向西州都督府汇报官马的情况。一共80匹,40匹因公死亡,2匹“在槽死”,还有见在40匹。“见在”和“在槽死”共42匹,每匹都记录了马的性质。这是前庭府所有官马的状况,可以当作一种抽样资料使用。在已知的42匹官马之中,4匹父马,1匹草马(牛洛子马忩草),其余都是敦马,可见敦马是绝对多数。

       为什么草马如此之少,这需要从草马的主要功能去理解。草马的主要功能是繁殖,不是使用,而马的怀孕期大约十一个月,再加上哺乳期半年,草马基本上不能承担其他劳动。世界上很多草原民族不骑母马,甚至认为骑母马是一种耻辱,可能也跟这个问题相关。

       传世文献也能说明这个问题。《汉书·食货志》记载西汉到汉武帝时期财富的积累,比汉初已有天壤之别,其中还特别提到马的情况:从汉初的“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到汉武帝时期,“众庶街巷有马,仟伯之间成群,乘牸牝者摈而不得会聚”。对于最后一句说为什么不能乘牝马聚会的解释,孟康说:“皆乘父马,有牝马间其间则踶啮,故斥出不得会同。”意思是这是马之间的问题,父马见到牝马会踢会咬,所以无法聚会。唐朝的颜师古反对这个解释,他的观点是“言时富饶,故耻乘牸牝,不必以其踶啮也”(45)。即,不是马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因为现在社会富饶,骑牝马会感到耻辱。颜师古的解释得到民族学知识的支持,这是没有问题的。同时这也证明牝马骑乘功能的确较弱。

       据《汉书·窦田灌韩传》,皇帝对内史郑当前后态度不一感到愤怒,说他是“局趣效辕下驹”,而关于“辕下驹”的解释,注释家也有不同。应劭曰:“驹者,驾着辕下。局趣,

小之貌也。”张晏曰:“俛头于车辕下,随母而已。”师古曰:“张说非也。驾车不以牝马。小雅皇皇者华之诗曰‘我马维驹’,非随母也。”(46)车辕下的马,自然是局促的样子。而张晏解释为“马驹”,遭到颜师古的反驳,颜氏引证《诗经》,证明用驹言马的传统。颜师古所说“驾车不以牝马”,是本文最感兴趣的,因为明显反映的是唐代的状态。这再次证明牝马使用的有限性。

       从现存的唐代《厩牧令》看,牧群主要任务是繁殖,而考课的标准就是从母马数量出发的。请看《厩牧令》相关内容:

       唐6条:诸牧,牝马四岁游牝,五岁责课;牝驼四岁游牝,六岁责课;牝牛、驴三岁游牝,四岁责课;牝羊三岁游牝,当年责课。

       唐7条:诸牧,牝马一百匹,牝牛、驴各一百头,每年课驹、犊各六十,(其二十岁以上,不在课限。三岁游牝而生驹者,仍别簿申省。)骡驹减半。马从外蕃新来者,课驹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旧课。

       唐8条:诸牧,马剩驹一匹,赏绢一疋。驼、骡剩驹二头,赏绢一疋。牛、驴剩驹、犊三头,赏绢一疋。白羊剩羔七口,赏绢一疋。羖羊剩羔十口,赏绢一疋。每有所剩,各依上法累加。(47)

       母马4岁开始成熟,但唐朝从5岁开始责课,即开始计算生驹,百匹母马,一年要生驹40,这是标准。多者有赏,多生1匹,赏绢1匹。承担运输骑乘的马,其实主要是敦马(骟马),母马和少数种马主要承担繁殖后代的使命。

       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市场上草马的价格很低,因为社会购买马匹是为了使用,或者骑乘,或者驮运,很少买马繁殖,所以草马就变成了很低价的品种。

       马价是马匹市场的重要内容,通过马价的考证,从一个特别的角度审视西州市场的特点,并补充了西州作为马匹市场功能的一个要素。通过比照,我们更容易看到西州在全国至少在西北的重要地位,从而为更全面地认识理解西州提供了可能。资料不足是史学研究中的永久缺憾,所有的研究只能面对相对性的资料,这让研究变得更加具有阶段性。可以乐观一些的是我们对未来报以资料期待是允许的,尤其是在吐鲁番考古未来还有远大前程的条件下。

       收稿日期:2016-03-04

       注释:

       ①对此,参见张广达:《唐灭高昌国后的西州形势》,初载日本《东洋文化》第68期,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8年。收入张广达:《张广达文集·文书、典籍与西域史地》,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152页。

       ②孟宪实:《唐西州的马匹贸易——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为中心》,《“李白与丝绸之路”国际学术研讨会学术论文集》(待刊发)。

       ③《唐六典》卷二十一,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80页。

       ④(47)《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清本》,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01、400页。

       ⑤《唐会要》卷七十二《诸蕃马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46-1549页。

       ⑥有关马印问题,罗丰先生:《规矩或率意而为?——唐帝国的马印》研究甚详,请参考,载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十六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150页。

       ⑦⑩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436、71-72页。

       ⑧[日]仁井田升:《唐宋法律文书の研究》,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7年版,图4,第40页。《敦煌资料》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453页。池田温:《中国古代の租佃契》(上),《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60,1973年版,第101页。

       ⑨本文书中,“钱肆拾”下、“陆文”后、“杨隆海”下画有指节。

       (11)(12)(13)(14)(16)(18)(20)(2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2、40、40、279、276、280、277-278页。

       (15)来自内地的“市马使”,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是存在的,可参考著名的《唐开元十六年(728)西州都督府请纸案卷》文书,见[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叁,法藏馆,2003年版,第208页。

       (17)《唐六典》卷二十五《折冲府》,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45页。

       (19)《唐六典》卷五,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53页。

       (22)[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关于天宝二年交河市估案断片》,日本《史学杂志》77-1.2期,1968年。韩昇译,收入[日]池田温:《唐研究论文选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22-189页。

       (23)(24)[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与插图》,日文原版,1979年版,正文中文翻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04、309页。

       (25)(29)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338、344页。

       (26)《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六月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339页。

       (27)《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六月廿九日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页。

       (28)《高昌延昌二十七年(587)七月兵部条列买马用钱头数奏行文书》,见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第8行“都合用钱贰伯伍拾捌文,买得马捌

”,最后一字残缺,应是“匹”字。若是数字,则买马太多,钱数太少。

       (30)卢向前:《高昌西州四百年货币关系演变述略——敦煌吐鲁番文书经济关系综述之一》,收入作者:《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7-266页。

       (31)张勋燎:《敦煌石室奴婢马匹价目残纸的初步研究》,《四川大学学报》,1978年第3期,第85-91页。

       (32)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估〉考》,原载唐长孺主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收入《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30-246页。

       (33)(36)[日]池田温:《口马行考》,载《佐久间重男教授退休纪念中国史·陶磁史论集》,东京都:燎原书店,1983年版,第31-57、43页。

       (34)这里的录文主要依据朱雷先生的文章,并参考池田温先生而成。

       (35)卢向前:《唐代市估法研究》,原载《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北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年版。收入孟宪实:《唐代政治经济史综论——甘露之变研究及其他》,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63-402页。

       (37)宋家钰:《唐开元厩牧令的复原研究》,载《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98-520页。有关细马、次马、粗马见唐18条、24条,文中所引为24条,作为补加的一条唐令,宋先生进行了研究之后才完成的。

       (38)《新唐书》卷五十《兵志》,第1326页。

       (39)《太平广记会校》卷四五二,第8059-8065页。

       (40)唐长孺:《唐书兵志笺正》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页。

       (41)《唐六典》卷三,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82页。

       (42)《唐会要》卷四十《定赃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850-851页。

       (43)《启颜录笺注》上编,董志翘笺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27页。

       (44)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2-37页。其中,abcde几行是红色字体,应是有关部门的检核文字。

       (45)《汉书》卷二十四卷《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7、1135、1136页。

       (46)《汉书》卷五二《窦田灌韩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89-2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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