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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正在起草针对大型购物中心的监管规定,此举可能会阻碍沃尔玛连锁公司和家乐福等海外零售商的扩张计划。
参与起草这项监管规定的中国商务部官员称,国务院正在对这些规定进行审议,可能会在今年晚些时候颁布。规定既适用于国外零售商,也适用于国内零售商。但部分业内管理人士称,此举对海外大型零售商的影响更大。自中国在2005年初放开零售业以来,许多海外企业一直计划着在中国大举扩张。
零售专家认为,此项法规实际上就是业内一直传闻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业内通常称之为“大店法”,该法规的通过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外资利用资本优势迅速跑马圈地,占领市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的通过将会增加大型零售商的成本,使申请手续更为繁琐。
据悉,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建议稿中,将商业大店的标准面积原则上分为三类:直辖市为10000平方米(含)以上;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地级市、县级市(包括县城)为3000平方米(含)以上。凡符合以上标准商业大店申请人(开发或经营商),需对本项目作出可行性论证,包括项目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小商业企业、环境、交通、就业以及投入、产出等影响的分析,然后向城市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确定立项后,将在媒体上发布该消息,同时将申请人报告移交听证委员会。
大店开设进入最关键的一环,电是本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建议稿最核心的部分——听证制度,听证会组成人员有听证委员,申请设店所在区域的区、街行政部门代表,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其中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代表数不应少于参加听证会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申请大店建设的报告,需经一半以上的听证会代表通过。
在2004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湖南团代表、步步高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曾经把这份立法议案递交商务部部长薄熙来,而在这份议案上签字的代表包括:北京团代表、王府井集团副总经理刘冰,北京团代表、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江苏团代表、南通文峰集团董事长徐长江,湖北团代表、武汉中百集团董事长汪爱群,以及广东团代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沙振权等。据称这份议案吸引了超过100名人大代表签名附议。
商务部官员表示,这部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的法案,大致由两部分组或。包括各城市需要提交商业规划的详细蓝图,其中包括居民区周围的百货商店、大型超市和其他零售店的规划。同时,申请建立1万平方米以上商店的零售商需要召开听证会,这同北美和欧洲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
“大店法”裂变零售格局
莫姬
一“梦”三四年。尽管零售业界人士莫不翘首以盼,被业内人士称为可以改变中国零售业格局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条例》(下称“大店法”)却一再“爽约”,未能如期出台。最新得到的消息是,“大店法”已经列入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如无意外,今年底应会出台。
事实上,4年来,“大店法”一路曲折。
基于外资零售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超国民待遇,为了给内资零售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早在2003年,众多专家、企业老总就建议,应该取消外资的一系列优惠待遇,出台保护中小零售企业的相关法规。但在当时,流通业并不特别受到重视,这些呼吁收效甚微。
在2004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把自掏腰包聘请多位知名专家撰写的“商业大店法”议案亲手递交给了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大店法”自此“一举成名天下知”。
这部法规的确可以称得上是“民心所向”。因为,光是为此振臂高呼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有步步高董事长王填、东方家园董事长张宏伟、江苏文峰大世界董事长徐长江、北京市王府井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冰、物美前董事长张文中等。更多零售企业老总和国内著名零售业专家为此四处呼吁。
那么,2007年它是否会给业界一个迟到的惊喜?如若出台,姗姗来迟的“大店法”,真能对行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和深远影响吗?内资零售企业的“春天”就要到来了吗?
限制外资大卖场扩张
业界普遍认为,“大店法”将有效防止商业资源过于集中,避免同行业损害与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可以有效遏制外资大卖场肆无忌惮的扩张,给内资零售业以更多的扶持。
“这么多年还没有出台,说明高层领导对商业网点规划不够重视。”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很惋惜地表示,这其中也有政府没有意识到紧迫性的问题。而导致的结果是,零售业竞争的无序和商业网点开发的混乱。
另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零售企业“扎堆”开店的现象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同一商圈内,有的甚至相距不足百米,相同业态的商家毗邻开店的现象比比皆是,很多商业物业内,这面是大中,那面是苏宁;前边是家乐福,后边是物美……这种现象导致双方在竞争中永远只能是低层级的价格战,不仅造成商业网点资源的浪费,也使得商家的利益受损。
洪涛指出,零售业是我国最开放但也是较为混乱的行业,过度价格竞争导致利润稀释,还有同质化现象严重等等,都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行业的正常发展。眼下,确实迫切需要一部“大店法”来规范这些现象。网点规划绝对不能完全仅靠市场来调节。
“大店法”的核心内容是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引入听证制度,邀请专家、利益相关者听证、论证。而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对于营业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要举行听证会。而据透露,这一“约束”最终有可能下降到5000平方米。据悉,听证会组成人员有听证委员,申请设店所在区域的区、街行政部门代表,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其中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代表数不应少于参加听证会代表总人数的2/3。而申请大店建设的报告,需经一半以上的听证会代表通过。
这些规定,对于进入中国的外资零售商主流业态大卖场来说,无疑是一件极为头疼的事情。如家乐福等外资大卖场,营业面积大多在1万平方米以上,“大店法”的即将出台,意味着今后他们开店将必须听从“民意”的指挥。
对内资零售业而言,时下的形势已经不容乐观,与政府几年慎重未能出台条例相对应的,是零售业竞争环境的日渐恶化,尤其是对于内资零售企业而言,在没有法规约束的“外资大鳄”面前,除了无奈与退缩,仍然无法通过其他有效手段进行“反击”。
一部“大店法”或许可让这些问题迎刃而解。专家认为,“大店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商业网点建设没有门槛的问题。外资大卖场想在哪开就在哪开,这简直是“奇闻”,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允许的。
能否立竿见影
“一旦5000平方米以上的卖场开设需要听证,这将重塑零售业的竞争规则,中国零售业的格局将发生裂变。”专注流通行业的零售网总经理陈广说。
“不仅沃尔玛、家乐福、易初莲花、TESCO这些外资,内资零售企业的扩张也同样受到严重影响。因为目前大多数零售企业的卖场都已经开到了5000平方米以上。”但他同时也指出,总体来看,主要是限制外资,对内资零售业还是较为有利的,因为在中国,90%的中小零售企业,大多以综超和标超业态为主。
同时,从“阻击”外资来说,“大店法”的作用不可小视。目前,大城市中大卖场业态中的80%已沦陷于外资之手。如果再任其开店,这种零售业中发展潜力大、渠道价值高的业态,将没有民族商业的一席之地。陈广认为,尽管“大店法”对内外资企业申请开设大型店铺的条件一视同仁,但是,对于发展中的本土零售企业,在尚无力与外资抗衡的情况下,“大店法”将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和发展空间。
尽管在中国实施像有些国家那样大卖场下午5点以后或周末必须关门的强制性规定有些不大现实,但是,至少在商业网点的抢占上,内资企业将不会像现在这般弱势。而时下的现状是,地方政府更愿意将好的商业网点优惠给外资企业。
但是,按照中国一般法规对实施前的行为“既往不咎”的原则,外资大卖场在中国市场已经开拓的“疆土”将不在“管治”之内,内资零售企业只能望而兴叹。目前,在一线城市的大卖场业态,本土零售企业已经溃败,如果单靠“大店法”想去夺回失去的阵地,希望渺茫。
其实,我国商业网点工作的法制建设早已开展,只是尚为粗浅。1991年5月原商业部曾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原内贸部又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由于机构调整等原因,这项工作暂时被搁置。而从2004年起,商务部要求各省、区、市商务部门编制各自区域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上报,目前这一工作已基本完成。此外,上海、西安等众多大城市早已实行大型商业网点的听证制度。
但是,这一切都没有起到明显的限制性效果。
“听证会是由协会来主持,得出来的结论对政府主管部门仅仅是个参考。”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直言,“开店批文是商务部门发的,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发的,听证会的效果并不明显。”
尽管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业界对“大店法”调整混乱的竞争业态仍然很有信心。因为,国外的相似法规不仅有效遏制了大店的发展,也保护了本国的中小企业。
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有“大店法”。日本是最早制定“大店法”的国家,1973年出台的《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企业活动的法律》直至1999年才废止,但同时又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又称《大店选址法》,继续对大店的新设进行规制。1996年,英国出台了大店设施开发的政策,成功扭转了上世纪90年代该国大店迅速增加的局面。法国的《大店法》也是以听证为主,有效地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虽然没有《大店法》,但是美国政府授权州政府把商业网点规划纳入地方整体规划中,可以规定哪些地方可以建商店。沃尔玛在美国许多州就因为无法通过听证而被迫放弃开店计划。
中国政府也一直在为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而努力。2006年,商务部发布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专门针对家电连锁的《专业家电卖场经营规范》。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和《反垄断法》获得通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企业涉嫌垄断将受到严厉查处,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正逐渐走向终结。另据洪涛透露,与“大店法”配套、经修改论证后的《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办法》也有可能今年底出台……这一系列动作表明,我国零售业将迎来全面高效、规范集约化发展的新时代。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台能增强整个流通产业竞争力的‘大店法’已经迫不及待。”洪涛说,“毫无疑问,内资零售业的发展前景更为美好,行业会看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将直接推动整个产业链和竞争层次的升级。”
欧美一些国家的“大店法”
法国:1992年对1973年制定的店铺法规进行修改,决定所有大店设施的开发冻结到1994年;1996年两次修改法规,把普通零售店铺的标准降到3000平方米,并对多达60万平方米的大店开设申请采取搁置的态度。
英国:1996年出台大店设施开发的第三次国家方针,要求具有开发权的地方规划部门必须执行以下政策:要在原有的商业区内规划建设;抑制在区外搞大店建设。这一政策扭转了上世纪90年代本国大店迅速增加的局面。
德国:1980年出台大店铺规制政策,以1200平方米为规制标准,大店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内;1996年要求大店延长闭店时间,以照顾中小商店经营。
美国:虽然没有规制大店发展的法律,但授权州以下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作出规定,明确提出零售设施只允许在符合规定用途的区域内建设,政府批准的主要依据是环境、交通、对城市中心区商业影响等因素。
日本《大店法》的历史沿革
(1)第一次百货店法的制定与废止
1937年,日本制定了《百货店法》,对百货店做了如下规制:①实行营业许可制,开设新店必须得到通产大臣许可。②营业扩展和对外销售实行许可制。③对营业时间,店休日数,营业方法等进行规制。1947年,《百货店法》随着《独占禁止法》的颁布实施而被废止。
(2)第二次百货店法的形成
1954年,随着战后经济的复苏,众多中小商业者反对百货商店的运动再度燃起,日本在1956年又重新颁布了与1937年内容完全相同的《百货店法》。
(3)《大店法》的形成
1974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调整大型零售商店零售业务活动的法律》,简称《大店法》。该法案1974年3月开始实施,1997年12月被废止,其间历经日本的两次流通革命,是日本行政改革规制缓和的核心内容。
王填:“大店法”势在必行
齐鹏
齐鹏,本刊记者
一提到“商业大店法”,人们自然会联想到湖南步步高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填。他曾亲手将“商业大店法”议案递交给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中国商贸》记者与王填的访谈也就从这部“大店法”展开。
以您为首的部分人大代表提出的规范商业网点设施建设的立法议案,在近几年的“两会”上一直是热门话题,请您谈一下提出该议案的背景。
提这个议案是有多方面背景的。第一,我个人身份的背景。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同时也是商业零售业的代表,我觉得我有责任、有义务为全国6400多万商业零售从业者说话。
第二,当时加入WTO后对商业零售业的保护期行将结束,民族流通产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防止国外资本对我国民族流通产业的毁灭性冲击,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已十分紧迫。早在加入WTO之前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等世界零售业巨头便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纷纷进入国内。据当时的政府部门统计,在大型超市领域,外资零售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80%,明显形成行业垄断。如果不制定完善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放任这种局面蔓延,将对我国经济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第三,当时我国商贸流通和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活跃,而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引导、约束和规范,造成我国商业流通领域网点设施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同时还为城市带来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扰民等社会问题。
第四,包括各级政府、法律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已经为商业立法做了大量的铺垫和工作。比如1991年,原商业部发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原内贸部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在地方上如2001年8月辽宁省大常委会通过批准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湖北、广东等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遗憾的是,这些花费了大量心血的规划,在部分城市并未付诸实施。
目前“条例”迟迟不能出台,您认为最大的阻力体现在哪?您是又如何看待该议案的前景的?
“条例”现在还没有出台,主要原因是部门利益的协调。毕竟这个法规涉及的范围太广、涉及的利益太多,从政府各部门、外资商业企业、国有商业企业、民营商业企业、商品生产厂家直至普通顾客等等的利益都要兼顾,需要各方面都实现博弈平衡;另一方面,作为一部法律法规,为了体现其严肃性,还是要经过多方论证、调研,需要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地改进和调整,所以迟迟没有出台可以理解。而且,我一直认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中,最核心的问题应该突出听证制度。目前中国的听证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客观上给这个条例的实施和出台带来了困难。
如今您对该议案还做了哪些充分的准备?
2003年我第一次在人大会议上提出议案,因为经验不足、水平不够被转为建议案;2004年,我自费组建了法律专家组,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后提出完整的法律草案,今年3月的人大会议上我再次提出商业立法,我一直在不断的论证、研究,找法律专家、企业家、社会各个阶层咨询、调研,为的就是准备更充分,提出的建议更有力,更能够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更能加快中国商业立法规范的进程,所以还在继续努力。
实施“大店法”的根本目的及其意义分别是什么?
目的是规范我国城市商业大店建设和管理,使商业大店建设合理布局以适应我国城市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需要。
至于意义,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保证国内商业网点建设科学规划、严格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避免商业恶性竞争,促进商贸流通健康发展;保护民族商业,促进大中小商业企业共同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城市生活环境,避免城市资源的浪费,提高城市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中国加入WTO后,零售业在2004年就向外资开放,您认为“大店法”的实施会否与WTO规则冲突?您如何看“大店法”对中国流通业内外资竞争所发挥的作用?
我不认为有什么冲突,我的理由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建立“大店法”,是为了规范国家商业行为,将商业零售经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综合解决国内商业网点建设规划无序、监督管理缺位、重复建设过度、城市资源浪费、国外商业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竞争不平等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建立的法规与WTO的精神和条款并不冲突。如果说客观上保护了中国民族商业企业,那也是因为法规的建立,取消了国外商业企业事实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商业企业获得了正常的、有序的商业竞争、发展环境。
第二方面,世界上发达的世贸组织成员基本上都建立了完善的商业规划法规,如日本、西欧各国、韩国等,在这些法规完善的国家,像沃尔玛这样的巨头都很难和本国的商业零售企业竞争,最终纷纷退出。原因就是,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开店都要进行审批、表决、听证,不符合其法律条款就开不了店,而且他们也享受不到像在中国这么多的优惠待遇。而本地企业显然要更了解本土顾客的消费习惯、消费方式,服务和商品更加适合本土消费者、更人性化。事实也证明,外资商业企业的运行成本未必比本地企业低。
您认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该解决哪些问题?由于各地差异较大,是否有一个全局性的具体的规划指导方案?
我个人认为不是解决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综合解决商业大店建设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问题,保护中小商业企业、避免城市交通拥挤、区域的协调、环境保护、商业竞争的规范等都要通盘地考虑和解决。
各地的差异确实很大,但是我觉得以下几个方面的主导思想应该得到贯彻:一、法律的形式来规划商业网点,并且明确卖场面积在一定基础上,需由商务部所属各地商贸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交通、行业协会共同确定,杜绝首长工程;二、网点已饱和的商圈,如外来投资者需加入,必须是通过购并等资本手段进入,不能新建,以免资源浪费;三、明确超过20000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需建在城郊给合部,以免产生交通堵塞等问题;四、规范同行竞争,制定防止行业损害的法律标准;五、适度保护中小企业;六、所有待遇,内外资一视同仁。
对“大店法”不能期望过高
《大店法》虽然规定了听证制度,但是对于规定的营业面积,企业仍有回旋余地。此前上海市也实行了大型超市的听证制度,上海的听证制度主要针对“内外环线之间、面积在9000平方米以上大卖场的设立”。只要面积比规定面积减少1平方米,就可以顺利逃避听证制。《大店法》规定的听证制度仍难以避免重蹈上海听证制度的覆辙。
另一方面,《大店法》也难以阻止企业以并购的方式扩张。我国本土零售企业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零售业的并购如火如荼。并购使零售企业的扩张如虎添翼,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2006年中国连锁百强的销售规模达到8552亿元,同比增长25%,门店总数达到69100个,同比增长57%。营业总面积达517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零售业内的并购不存在商业网点的拓展,不影响网点规划,《大店法》将会使那些期望通过《大店法》来实现商业领域反垄断的人们大失所望。
《大店法》并不能阻止外资进入
从开放趋势看,《大店法》并不能以不合乎WTO规则的方式限制外资进入。2004年12月11日,中国放开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数量、股权、地域、经营商品种类等方面的限制;2005年2月11日后外资零售商获得经营化肥和成品油的资格;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又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绝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商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通过制造政策壁垒的方式限制外资商业企业进入,显然不符合WTO的规则。
在快速开店的同时,外资企业普遍采取了并购的扩张方式。近年来外资零售业并购发展趋势是并购数量迅速增长,涉及金额日益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1至2005年,外资对我国零售业的并购共计24起。其中2005年前共有9起,2005年一年猛增15起。从并购规模上看,外资并购涉及金额绝大多数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个别已经达到十几亿元人民币的水平。2006年外资零售业重大并购事件此起彼伏,并购金额已经超过2005年的14亿美元。无论是《大店法》的听证制度,还是更加详细的规划要求,都无法阻止外资商业企业以并购和增资的方式进行扩张。
《大店法》并不能调整城市商业存量
一方面,无论是《大店法》的听证制度还是详细规划要求,都是针对新增商业而言的,对于城市商业的已有网点,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现有的商业网点成为了听证制度的受益者。把已有商业网点与拟开商业网点置于不公平竞争的地位。由于零售业市场早已经放开,利益主体多元化必会给《大店法》实施带来众多困难。
另一方面,无论是《大店法》的听证制度还是详细规划要求,在大店开设的免费班车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大店法》并不能影响大企业通过开设免费班车的形式逾越商圈,进行恶性竞争。大卖场经营服务的辐射半径一般是5公里,而免费班车无限扩展了大卖场的商圈,抢走了社区中小型商业企业和便利店一部分客源,严重影响了城市商业的健康发展。《大店法》只规划网点,却不能约束竞争方式。
《大店法》并不能真正提升商业效率
《大店法》并不真正保护竞争,《大店法》的出台将把零售企业之间的竞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导致新开店的成本偏高,减缓大店的规模扩张,商业领域将形成群小林立的局面。当前,我国零售业的市场集中度并不高。从2002到2006年,连锁100强企业的总销售规模平均增幅超过3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0%、7.8%、9.3%、10.5%和11.2%。而几乎10年前,美国100家大型零售商销售额就占全国商品零售总额的34%,仅沃尔玛一家年销售额就占全国商品零售总额的6%。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零售市场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少数效率高、规模大、管理有序的零售企业在不断取代小型、效率不高的竞争对手。我国不仅零售市场集中度相对较低,而且市场集中度增长的速度和单个企业规模的扩张速度都处于较低水平,还不足以通过限制大店发展的方法来规制产业结构。
在众所周知实施《大店法》的日本,零售集团的规模在世界排行中位次不高,日本流通业在国际大型流通资本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在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很多大型综合超市陷于经营困境之中。此外,中小零售业者成为《大店法》保护下的既得利益集团,经营上不思进取,导致一些地区商业街区的衰退,影响了商业效率的提升。遏制市场恶性竞争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关键不在于限制进入,而在于建立顺畅的退出机制。
《大店法》并不能保护中小零售商
1982年日本实施《大店法》以后,的确收到了限制大型店新设的效果。大型店销售面积的增长速度迅速下降,百货店和超市销售额的增长速度也大幅下降。但是自1983年以后,大型店单位面积的平均销售额却出现了快速增长。根据商业动态统计,1982年日本大型店的单位面积销售额增长率为-1%、1983年增长到2%。1984年至1987年大型店的单位面积销售额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3%左右,而1987至1989年大型店的单位面积销售额增长速度更高达5%左右。与此同时,中小型零售业者的效率却日益恶化。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大型店扩张较为活泼的城市,中小型零售企业单位面积销售额的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某些地区,《大店法》不仅没能保护旧形态的中小零售业者,反而强化了大型店的优势,使大型店可以把全部精力都用于从传统零售业者那里夺取顾客。
在中国,大店的优势更是中小零售企业无法企及的。在西方国家,大卖场、购物中心等大型店一般都集中在城乡结合部,而在中国,各种大型店都异化为巨型的便利店,成为城市的主要商业,使零售业各业态之间短兵相接。由于大店商圈半径较大,且大多开在了便利店的位置,导致城市中小零售企业的市场空间被严重挤压,大店以大规模采购的成本优势,使中小零售企业的便利优势丧失殆尽。因此,即使《大店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大店的扩张,在中国的一线城市和某些二线城市,现有大店的发展已经使中小零售企业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