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
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河南南阳 474750
摘要:不动产的变动要以特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依据,科学合理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市场公平与正义的有力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不断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发现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变更登记过程有待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收费问题等都亟待解决。文章就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浅述,以期为我国不动产等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
引言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权法保护我国不动产所有权人切身利益的基础。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始出现在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中,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始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是,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收集和探讨,发现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的登记分散而混乱造成的,其次是由于相关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操作失误造成的。本文从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入手,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相关的解决措施。
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物权所有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提出申请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方提出的权利与变动内容记录在登记簿上的法律行为记簿上的法律行为。不动产登记事项要包括所有权权利来源源、权利得到的时间、权利归属人、不动产权变动状况与不动产具体位置产具体位置、面积(房屋涉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用途等。不动产登记是对物权的权属情况予以确认的一种方式不动产登记是对物权的权属情况予以确认的一种方式,使外界借助这种方式明确并信赖本物权的权属情形界借助这种方式明确并信赖本物权的权属情形,还要对其承担不作为义务的责任担不作为义务的责任。
2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问题透视
2.1现有人员业务素质待提高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涉及法律性极强、业务量较大的工作。登记人员必须对所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熟悉并能在实际操作中融会贯通,才能做到对不动产的正确登记。而现实中,由于不动产现有登记人员是由以前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多部门人员组成,每部门1-2人,在不动产登记整合过程中,有的部门只让整合了所涉及的业务,而登记人员并未随之整合,加之各个不同部门的人员只对本部门所涉及的登记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对熟悉、了解,而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对登记人员的业务知识要求更广,业务素质要求更高,提高登记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及充实不动产登记部门业务人员是当务之急。
2.2房屋变更登记过程有待优化
主要表现在房屋变更登记过程并未体现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便利。不动产登记职能的整合,只是将部分登记职能进行整合,其部分职能仍由原部门或同一部门的不同科室实施。比如,房屋交易职能仍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职能由土地交易中心负责。这样,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必须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取得《交易告知书》,凭《交易告知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转让的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交易也是如此。在此,老百姓并未体会到不动产登记整合后给他们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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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的解决思路
3.1全面提高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素质
由于不动产登记人员是由以前的多部门人员组成,各自掌握的专业知识相对狭窄,不能适应整合后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需要。提高登记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当务之急,加强登记人员的综合培训力度,培养一大批适应现阶段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的合格人才。
3.2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
建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制度内容也以土地为中心内容也以土地为中心,登记要采取属地管辖原则,不动产所在县(市/区)土地部门登记土地部门登记,国家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仅需给予指导与监督指导与监督,不具体进行登记事务。
3.3重新制定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土地、房产、森林、滩涂等)及登记工作的难易程度记工作的难易程度,结合不动产的价值,制定出不同种类的不动产中不同财产等级的登记收费标准动产中不同财产等级的登记收费标准,规范登记机关的登记程序程序,为产权登记人提供良好的登记体验。
3.4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个法律问题,但更是一个民生问题。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散落于多部法律之中,有的内容相互矛盾,而且我国专门对物权进行规定的《物权法》只对不动产登记做了原则规定,没有对管理部门如何行使权力制定详细规定。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使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明确,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
3.5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移交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对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过程以及时间进行梳理,在各移交环节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移交负责,落实并记录每一个移交环节的移交责任与责任人,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在移交过程中的完整性,为公民负责,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结束语: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的不断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在不断进步。综上所述,如果想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条例,同时对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信息登记错误、资料毁损灭失等现象,作出明确的责任落实以及损害赔偿规定。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项艰辛而漫长的任务,需要国家各个相关部门的共同合作与沟通。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一定会不断地完善,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有效的促进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章正璋.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的范围与限度[J].法商研究,2018,35(03):15-26.
[2]车宏伟.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现状[J].华北国土资源,2018(01):127-128.
论文作者:陈燕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1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7
标签:不动产论文; 制度论文; 人员论文; 部门论文; 我国论文; 土地论文; 物权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1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