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规范化:以温州为例_民间融资论文

民间融资规范化:以温州为例_民间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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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既有传统的地下钱庄、标会台会、典当担保等形式,也有新兴的私募基金、网络借贷、众筹等形式。民间融资的广泛存在,体现出正规金融产品与服务供给的不足,也是政府金融监管难以着力的空白点。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是2012年以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主旨。四年来,温州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能否继续推而广之,成为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尚赖立法、制度等多层面完善配套。

      民间融资特点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范围广泛,曾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参与主体乱象丛生,民间借贷行为地下野蛮生长,要厘清民间融资的规模并非容易之事。仅从介于正规金融与完全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组织而言,截至2015年10月,我国有小贷公司8963家,余额9516亿元;村镇银行1233家,余额5749亿元;典当行8108家,余额932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7898家,担保额达2.74万亿元。此外尚有延伸出的第三方支付、认证、评估、催收等服务市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成为民间融资的新模式。

      从区域上看,2011年以来,温州、鄂尔多斯、榆林、宁波、台州、福建和深圳等多地成为民间借贷风波的爆发点,鄂尔多斯、榆林和温州等十个城市被国务院列为民间融资风险重点关注城市。当前温州民间融资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民间借贷范围广、规模大。温州是全国民间借贷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在2001年的一份统计调查显示,当年的借贷规模大约在300亿~350亿元左右,10年多时间增长了2.4倍,全市约有89%家庭或个人、60%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涉及面非常广。当时测算全市民间资本存量达6000亿元,其中参与民间借贷的就有1200亿元,而用于一般实体性投资的只占35%左右。相对于2011年1200亿元的峰值,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民间借贷规模缩水至少1/3,稳定在800亿元左右。

      二是融资中介机构数量多、业务广。目前,温州市共有十几类民间金融市场主体,上千家地方法人组织,注册资本金700余亿元,包括45家小额贷款公司、10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52家农村资金互助会、29家融资性担保公司、73家典当行、124家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44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215家寄售行、568家各类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等。融资中介业务开展呈现多样化,向线上延伸,往混业发展;创新发展势头猛,监管真空区不断扩大,规避监管政策意愿较强;数量多规模小,同质化竞争激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抗风险能力差。

      三是呈组织化、契约化、利率平稳化的变化趋势。在本轮金融风险爆发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如此高的借贷利率却仍然不乏市场,从风险角度来说,高利率就是为了覆盖其高风险。在《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出台后,温州的民间借贷逐步从过去的“熟人交易”向“组织交易”方向发展,呈现出资本化和商业化特征。借贷双方在“交易”时往往手续齐全,借款协议或借条逐步格式化。当前,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平均月利率控制在9‰~15‰,从2011年年利率25.44%的高位逐步回落。

      四是互联网金融扩展较快。截至2015年6月末,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达到122家。各种平台规模大小不一,资产规模从几十万到几百亿不等,最大的如温州贷,资产规模已达300亿,主要有四种经营业务模式:以房产抵押和车辆质押业务为主的借贷模式,纯做线上理财产品销售,专门参与线上股票配资业务平台,纯做民间借贷信息中介服务。

      民间融资的泛滥,在弥补正规金融产品及服务不足、衔接民间资金供求关系的同时,也潜伏着较大的弊端。

      一是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不高,无法解决“民间资金多,有效投资难;中小企业多,有效融资难”的问题。民间资金最初源于产业资金积累,并借助正规金融的融资而放大,追逐各种高泡沫化的资产价格炒作和民间借贷,并没有有效地促进金融服务于实体企业,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因产业转型和资金空转化而爆发的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险即是如此。

      二是利率偏高,分散风险的功能较弱。民间金融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信用评估比较粗放,加上缺乏有效监管和法律保护,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在利率方面需要较高的风险补偿。职业化的“资金掮客”群体,“以钱炒钱”,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牟取私利,将资金引向投机性较强的领域,最终变相地提高企业融资成本。使得民间金融不仅不能分散风险,反而加大了风险。

      三是缺乏规范,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金融中介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的特征,无论是采取直接金融还是间接融资方式,都需要相应的金融机构来组织金融交易,需要在规范的金融监管框架下开展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健康发展。但在当前,对民间金融监管不足。

      温州“先行先试”的做法与经验

      出台首部民间融资立法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背景下,浙江省人大制定了全国第一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此《条例》明确了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提供资金供求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承担民间借贷资金的登记备案工作。推出了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规定单笔300万元以上、累计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贷行为强制备案。明确地方金融管理局为民间融资监管执法主体,全国率先开创地方政府金融执法之先河。

      立法实施的主要成效

      一是民间借贷备案制度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使民间融资信息逐步对称,利率逐步理性,服务逐步规范,契约逐步完善,风险逐步把控。全市共设立了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和5家独立的备案中心。《条例》正式实施以后,全市共备案民间借贷12863笔,总备案金额213.5亿元,平均每笔备案金额165.79万元,平均年化利率为15.91%。

      二是定向集合资金、定向债有助于化解民间融资融资难、投资难。温州市运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10家,注册资本10.5亿元。目前已有11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备案金额1.77亿元,已成功发行1.07亿元。已有4家民资公司共开展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登记12期9.1亿元,投向48个项目,按期兑付3期1.65亿元。募集民间资金投向保障房建设、民营医院等各类项目,实现民间“草根金融”的“小资本”对接“大项目”。

      三是地方金融执法有力打击了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温州地方金融管理局累计发出63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开出3例金融行政处罚罚单,处罚总金额16万元。2014年7月,苍南县金融办开出温州市民间融资行政处罚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第一单;2015年2月,温州市鹿城区金融办对温州本土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违法放贷”处罚款5万元,开创全国P2P违法处罚先河。通过现场监管、行政处罚等手段,为维护民间金融正常秩序,防止民间金融风险蔓延或再次爆发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温州指数”成为民间金融利率的“风向标”。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报送的每一笔经营业务利率,形成温州地区民间融资利率指数,并对外发布。目前,“温州指数”已覆盖全国32个城市,200多个数据采集点。“温州指数”及时反映民间金融交易活跃度,成为民间金融定价提供参考依据。

      《条例》的出台,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由于其自身局限性,导致发展与监管难以有效平衡。一是主体行为约束存在脱节,无法形成全行业监管。《条例》强调对民间融资的服务功能,只是简单地明确民间融资行为主体,而未对市场已经存在的主体作出身份转变要求或追认属性性质。二是主体准入条件过宽,不符合金融审慎原则。《条例》将放松管制作为培育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主调,在条款设计上,对三类主体设置一些资格审批条件,但受制于地方立法限制,三类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均未能明确作出规定。三是业务的广泛开展受到限制。从民间借贷备案来看,全市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大部分处于亏本运营状态,长期以往必将影响中心的正常运转。民间借贷双方主动备案的积极性不高:资金借入方担心涉及民间借贷备案后会使负债率明晰,导致在银行机构授信贷款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资金出借方担心对备案后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定向集合资金和企业定向债的开展规模不大,企业发债需求及投资者意愿不匹配。大部分民资公司专业管理人才方面配备不足,严重制约了项目合作的广泛开展。税费负担重,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营业税及其他合计税率约5.7%,企业所得税率25%,股东分红需另外缴纳20%个人所得税。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意愿不强,担保费用偏高,增加了企业的发债成本。四是地方民间金融监管未形成体系。法规政策不健全。虽然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在温州,《条例》仅在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机构备案等方面做了规定,对于具体的日常业务监管该由哪个部门来具体负责尚未明确。监管上下联动机制不顺畅,部门之间需要磨合。“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监管错位,地方其他相关部门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持续稳定协调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民间金融法律体系的制定与完善

      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内容涉及“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概念、“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放贷业务”等民间金融管理的核心内容,为民间金融现代化转型、完善监管等方面带来了希望和曙光。民间金融最主要的问题是不够规范,制定民间金融法律体制,既能促使规范化的民间金融纳入合法体系,又能引导尚不够规范的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使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发挥其固有的灵活机制的作用。

      一是应明确各监管机构监管责任。政府应该按照“合理分工”、谁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通过新的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地方监管职责、权利,细化监管范围,强化监管手段,特别是授予查询相关市场主体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的权限,实现对民间融资的有效监管。

      二是应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机制。规范民间金融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条件,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一个规范、开放、公平、透明的制度环境,使民间融资市场运作实现优胜劣汰。制定民间融资条规,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确立民间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民间融资监管条例,将民间融资纳入合规监管范围,明确区分民间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确保民间融资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引导民间融资活动合法化。

      三是完善民间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探索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组建金融审判专业陪审员队伍,对民间融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判效率,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

      四是为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提供更多保障。一方面要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税收制度。为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减负,采用工商企业税制显然不利于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确民间借贷双方利息收入的征税问题,减少民间借贷人的后顾之忧,让更多民间资本主动浮出水面。另一方面要努力为民间借贷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尝试建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或引入保险机构,只要在合法的借贷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并投保的借贷关系,在风险发生后可以得到一定损失补救。

      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关系的再思考

      正规金融存在的缺失

      民间金融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正规金融的不足,反映出正规金融存在的产业壁垒过高、普惠性不强、产品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可抵押资产不多,信用记录缺乏,导致中小微企业贷款难、融资难,这是传统信贷市场的普遍现象。从温州来看,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其民营经济国内生产总值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的95%以上。受传统金融制度制约,加之民营企业财务不透明、管理不规范等自身缺陷,温州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曾经一段时间,整个正规金融对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比例不足7%,9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中获得资金支持。部分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骨干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以及融资渠道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便会转向成本较高的民间借贷资金。据调查,目前温州民营企业资金仍有30%~40%来自于民间资本。

      民间融资存在的空间

      民间融资相对于国家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来讲,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信息对称。由于民间融资地域性的特点,双方大多有着较为相似的文化习俗和较为相近的地理背景,借贷双方知根知底。二是手续简便、交易时间短。有的家庭融资只是打了借条,仅形式上签订了正式合同。且大多数均采用现金交付方式,融资时间短,资金回笼、到位较快。三是利率计算灵活。与银行利率一刀切的情况不同,民间融资的利率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不同而相应变化。

      摆正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繁荣的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为产业资本找到了出路,也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但也要看到民间金融过度发展、以钱生钱,最终导致圈内循环、自我繁荣、泡沫集聚,产业脱实向虚。同时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结合在一起,其后果不但没有解决好企业融资贵的问题,还导致了信贷脱媒,更容易滋生腐败,加大基层金融机构内控难度。处理好两者关系,重点还是引导规范正规金融的持续发展,将正规金融引导到支持实体、发展普惠金融、改善产品与服务上来。适度打开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增进金融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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