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民主意识的培育_村民自治论文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民主意识的培育_村民自治论文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民主意识的培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村民自治论文,意识论文,农民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7年,彭真同志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草案时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没有什么民主传统,我国民主生活的习惯是不够的。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还是要抓两头:上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下面,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凡是关系到群众利益的事,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上下结合,就会加快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在他的积极倡导下,以实行村民自治、促进民主为核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那次会议上得以通过,并于198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其意义不仅是为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标明经历了民主发展艰难曲折历程的中国,已经认识到,在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且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度里,在一个毫无民主传统可言的国度里,民主的实现必须调动大多数公民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必须对农民进行民主启蒙,培育他们的民主意识;标明了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以农村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民主启蒙运动。

民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所表达的含义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为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为享有那不可让予和不能被剥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具有和他人同样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民主的政治体制和自由的生活方式始终是人们追求的理想。

但民主的实现必须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本世纪初,我国有许多仁人志士曾经认为, 只要把使西方产生旷世辉煌的德先生(D-emocracy)和赛先生(Science)请到中国来, 中国所有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但结果却造成中国连年军阀混战,甚至出现了曹琨贿赂“猪仔”议员当选大总统这样的丑闻。我们认为,民主的实现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作保障,更重要的是,作为民主的主体——人民,必须要有民主意识,他必须懂得民主是他自己的事,他必须自觉地参与到这项伟大的事业当中去,否则,无论我们有多么完善的民主制度,那只不过是一件美丽但不能御寒的外衣。

我国在历史上是一个农业国,又是一个中央集权的高度专制的国家。多少年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们,并不理解什么是民主也不知道怎样去争取民主。在他们看来,“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人者食于人,治于人者食人”的观念是绝对正确和不可动摇的。只有当除死亡之外别无选择时,他们才发出“等贵贱,均贫富”的呼声,以造反的方式去抗争。但他们的这种抗争不是被镇压便是被利用,到头来,农民仍然是两手空空,一无所获。这种农民不是被逼迫着跪下就是被逼迫着造反的社会运行态势决定了在我国社会本身不可能产生民主,更不用说有什么民主意识和民主传统了。建国后,党和政府在民主与法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建设性的工作,但由于我们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并未认真考虑怎样对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现代化建设的成败起决定作用的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进行民主意识的培育,并把这种思考付诸实施。直到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还非常淡薄。这种状况与我们建设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依法治国的目标极不相适应,也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民主精神、自由精神和竞争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当我国把民主的政治体制确定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后,1988年旨在建立一种有效的以村民自治制度为核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实施,如前所述,这部法律的实施其意义不只是为村民自我管理和教育提供法律依据,它标明了中国已经认识到要实现民主就必须培育农民的民主意识。可以说,村民自治制度正是培育农民民主意识的最好方法,因为它是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内容。它对农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民主监督意识的培育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到目前,全国已有60%以上的村委会初步确立了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法规建设基本配套,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逐步普及,村务管理已形成比较规范的章法。

就此问题,我们对我省农村一些村的村委会建设、选举制度、决策时农民们抱的是一种好奇和新鲜的心态,那么现在则是一种责任感。我们在永靖县三条线乡红柳村调研时,60多岁的崔怀有老人告诉我们:最初选举村干部时,大家都觉得很新鲜,而意识不到是在行使自己神圣的权利。现在则不同了,大家都意识到选举村干部是在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对选举很重视。老人还告诉我们,199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他们一家七口人都参加了,而且,各人还根据自己不同的意愿投了自己心中理想的村干部一票。许多村民都认为,通过选举,他们感到自己真正成了村里的主体,主体意识明显增强了。当我们问及199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红柳村村委会主任崔正评同志为什么要担任村主任时,他感慨地说:“过去我们生活很困难,村民们靠吃返销粮、借别村的粮食过日子。80年代初我们认识到只有靠自己,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组建一个民主的、真正能代表广大农民意愿的村领导班子,才能带领大家摆脱贫穷走向富裕。”他就是怀着这种心愿当村干部的。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正是这种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制度,启蒙了大家的民主意识特别是民主主体意识,也使大家体会到了这种民主制度给他们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而为他们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其他形式的自治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民主决策村重大事务制度,有助于培育村民的自主参与意识。

“事无大小,具付诸公”是我国民主革命先行者的理想。民主决策能反映出绝大多数人的意愿,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英国的约翰·密尔曾说过:“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和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整个社会集体的那种政体。”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民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对全村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表达自己的意志,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便能大大激发和培育每个村民的自主参与意识。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村中重大事务如果由村干部决定后动员村民去执行,村民往往由于没有参与这些事务的决策而对执行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这样农民就不可能有自主参与意识。相反,如果将村中的重大事务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后去执行,农民就会表现出极大的参与意识,并自觉地积极地去执行。例如,在红柳村,有人提议建一所像样的小学,村干部虽认为这是一个好主意,但他们并没有盲目决定,而是先和村里的老人、干部、党员和青年积极分子协商,待意见一致后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然后再具体执行、落实。通过这样的方式,村里架设了电话线路和有线电视线路,并且筹资修建了六级提水工程。民主决策村重大事务,不仅便于决策的执行,而且使农民真正认识到是由自己来决定自己的事,他们的参与意识也随之增强了。

这种民主决策的方式也有助于增强村干部尊重他人民主权利的意识。在我国由于封建传统影响较大,有些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办事随意性大,有的甚至“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实行村事务民主决策后,有利于对村干部进行约束,使他们懂得他们的权力来源于村民,他们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村民的意愿为转移。

三、民主管理村日常事务制度,有助于培育农民的民主运作意识。

民主的实现不仅意味着主体享有民主权利,而且要求主体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应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制约、不负义务的民主。也就是说,民主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必须以主体有所付出作为代价。在我国村民自治制度中,对村日常事务如劳动积累、集体提留、财务支出、计划生育指标、宅基地划拨等实行民主管理,可以培育农民的民主运作意识,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们发现,在一些村,之所以发生有的村民抗拒管理、拒不交纳集体提留、哄抢集体劳动积累、强行超生之类的事,并不是因为这里村民是“刁民”或不懂法律的缘故,而是表现了他们对村干部在村日常事务管理中的“黑箱操作”的严重不满。凡是民主管理日常事务做得好的地方,村民抗拒管理的情况就很少。例如在有些村中,制定了有关日常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事按制度和程序办理并公布于众,对于某些较敏感事务的管理则吸收村里一些有威望的人参加。这样,即使对有些村民作出某些带有惩罚性质的管理措施,他们也会心服口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村一农民以村提留被川于村干部吃喝为由拒不交纳该款项。新的村委会成立后,对所有的村务公开,并邀请部分村民协助,实行民主管理。之后,该村民自愿交纳了以前所欠的全部村提留款项。他说,这样的管理方法,我服,即使再多交纳一些也愿意,因为我知道这些钱都用在正道上了。

四、民主监督村干部行为的制度,有助于培育农民的民主监督意识

对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权力掌握者实行民主监督,是民主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权力因其独特的魅力,如果不对它的实施进行监督必将导致滥用,因此对权力掌握者的行为进行民主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民主监督,不仅可以防止村干部滥用权力,而且可以培育农民的民主监督意识。

在这次调研活动中,令我们对农民的民主监督意识的提高惊叹不已的是,在红柳村,村民们自发组织了一个众人事务管理委员会,这个众人事务管理委员会由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一共十二人组成,该委员会除负责管理村里的丧葬嫁娶等事务外,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对村委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民主监督。村民们对村委会的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向众人事务管理委员会反映,由委员会向村委会交涉解决,同时这个委员会也主动地监督村干部的行为。这样一个畅通的监督渠道的建立,不能不说明农民的民主监督意识在飞速提高。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村民自治制度中设置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培育农民的民主监督意识具有很大的作用。

当然,村民自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以及在培育农民民主意识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有些地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都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就更谈不上它在培育农民民主意识方面会发挥什么功能了。有些地方甚至连这种形式也难以维持下去。但这些情况的发生又反过来说明了农民民主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的无限延伸和受传统的影响,许多人包括许多乡村干部实际上都把村民委员会看作是基层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自然延伸,在谈及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时不少村民,甚至有些村干部都用“催粮要款、刮宫流产”这样俗不可耐而又与实际相符合的语言来表述。凡此种种情况都说明,我们的村民自治制度完全地贯彻实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就是我们的国情,我们必须面对它,并致力于改变它。不管怎样,令人欣慰的情形已经出现,想想看,同十年前相比较,农民兄弟的民主意识有了多大的提高啊!这,不能不归功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

尽管我们的传统有许多缺陷(如缺乏民主),尽管我们的经济还很落后且发展不平衡,但是,中国,最终还是要迈向现代化的,因为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如果我们为现代化的实现实实在在地做些诸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培育村民民主意识这样的事,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将日益兴旺发达。

标签:;  ;  ;  ;  ;  ;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民主意识的培育_村民自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