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富后富、共同富裕的透视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透视论文,先富论文,共同富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自从原始社会解体以后,原本平等的人们从此有了贫与富,以及由此产生的贵与贱的差别。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差别逐渐扩大。同时,相伴而生的则是人们对均贫富、等贵贱的美好追求与向往。于是,演绎出了无数悲壮惨烈的故事,开创了多少翻天覆地的伟业。
由奴隶社会取代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但这种进步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奴隶社会把平等的人变成不平等的主人和奴隶。奴隶主把原本共有的物质财富占为己有,将丧失了物质财富的人作为自己的财富一并占有。一方面,原始社会的公仆已成为主人,成为生产资料和奴隶的拥有者;另一方面,作为人的奴隶异化为物,成为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揭开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历史的序幕。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奴隶阶级为争得自己作为人的起码权力奋起反抗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将人类社会推向一个高级阶段——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改变了将奴隶作为会说话的工具而占有的残酷现实,但它从奴隶社会承袭下来了贫富差别。地主占有大部分土地和生产资料;农民没有或很少有土地,为了维持生活只能租种地主的土地。贫富贵贱的差距存在着并继续扩大,它迫使农民举起“均贫富,等贵贱”的旗帜,冲破封建枷锁,推动人类社会走向资本主义。
资产阶级虽然以虚伪的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加以掩饰,但丝毫改变不了资本主义越来越严重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实。无产阶级决不甘于自己一无所有的境遇,他们与农民兄弟结成联盟,推翻了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自己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
历史给人以启示,贫富差别是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的普遍现象,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扩大。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消灭差别、追求平等的愿望也与日俱增。它驱使人们去创造物质财富,去改变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从而创造了今天的物质文明,推动了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有人据此得出结论:贫富差别是无法消除的,贫富差别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这种观点反映了论者认识的浅薄。在此,真理恰好与谬误仅一步之隔,与其说是贫富差别的存在使人类社会由奴隶社会走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毋宁说,消除贫富差别,追求共同富裕的理想驱使人们去创造物质文明,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同样,虽然贫富差别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但并非不可消除,否则,同样从古至今一直作为精神动力的,人们追求共同富裕的理想又怎能驱使人们一代接一代地去完成创造历史,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伟大使命呢?虽然人们经过千百年来的努力,未能如愿地消除贫富差别,使人们达到共同富裕的理想境地,但是,这决不等于贫富差别永远不能消除,共同富裕永远不能实现。事实上,社会形态的每一次更迭,不论其与人们的预想有多么大的差别,都无疑是人们在追求理想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正是矗立在这条道路上记载着人们丰功伟业的历史丰碑。它也同时向人们昭示:人们千百年来追求共同富裕的艰辛努力,从此将走上由理想转为现实的道路。
在踏上这条道路的一开始我们便遇到了许多问题。现实的社会主义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之后的社会,相反,却是在生产力相对不发达的国度里建立的社会。中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物质资源相对贫乏,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所面临的更为紧迫的任务不是消除社会成员中居于棱形两端的少数人之间的贫富差距问题,而是消除居于中间的和底部的大多数人的贫困问题。中国共产党带领全中国人民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创造了令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对社会主义中国有偏见的人都不能不敬佩的人间奇迹;用占世界7%的耕地基本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温饱问题。这一铁的事实证明了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证明了社会主义是消灭贫困,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唯一选择。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所走的,由社会主义所开辟的消灭贫困,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道路并非笔直的坦途。我们曾经走过弯路,在建国后的三十几年时间里,我们忽略了达于目的的途径,而去片面追求结果,限制差别,强求一律,导致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几十年过去了,虽然两极分化不存在了,但不是共同富裕,而是共同贫穷。这期间,我们错误地处理了两个关系:其一是生产与分配的关系。几十年来,我们一方面反对冒尖,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批判“唯生产力论”,结果物质资料匮乏,人们只能对很少的物质财富进行分配;另一方面,我们把平均主义当作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进一步挫伤了人们的增加生产的积极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只有首先生产出产品,之后才有对这些产品如何分配的问题。我们忽略了生产,片面强调公平分配,结果只能是对少量物质财富的平均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平均主义的分配不仅腰斩人们增加生产的积极性,而且培养了人们安于贫穷,满足现状的劣性。其二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同在历来是人们美好的愿望与追求,当然更应当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双重目标。虽然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不同的阶级、阶层和个人其含义及理解不尽一致,但无论如何,公平应当是能够促进效率的公平而不应当是扼杀效率的公平。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建设的步伐。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强调效率第一,兼顾公平,即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而决不能牺牲效率强求公平。
平均主义不能引导人们走向共同富裕,但此路不通丝毫不能改变人们对美好愿望的追求。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经过不懈的探索与实践,终于找到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从而带动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
首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前提。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没有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共同富裕只能是一句空话。只能是人们的一个美好愿望。要把这一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美好愿望变为现实,必须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搞好经济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制定了符合国情的基本路线,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使我国的生产力不断获得解放和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在向本世纪末实现小康的目标迈进。
其次,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度里,实现全国人民的同步富裕是根本不可能的。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不断积累和发展的过程。一部分人先富,一部分地区先富,正是共同富裕必经的量变及部分质变的积累过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它地区、其它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较快地富裕起来。”[①]如果看不到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对其它地区和个人的示范带动作用,只看到他们之间的差距而去削平取齐,搞平均主义,那是形而上学的短视行为。
最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其目的只能是共同富裕。应当承认,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向两极分化和共同富裕两个方面发展可能性都存在着,如果不加以政策引导,其结果很可能与人们的愿望相反。“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使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的走了邪路了。”[②]必须在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之后加以正确的政策引导,使之通向共同富裕的目的。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
(三)
如前所述,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个人先富起来之后存在着两极分化的可能。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实现先富后富,共同富裕的政策过程中虽然通过政策引导,避免了资本主义条件下严重的两极分化弊端的出现,但是,在强调效率优先的情况下,我们对公平注意的不够,对社会财富的分配出现了不公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是在不同的群体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甚至悬殊。(当然平均主义这种不公平现象也存在)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反映了问题的存在:1994年城镇居民中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全部收入与10%最低收入户人均全部收入的差距由1993年的3.6倍扩大到3.9倍。高收入户为6838元,低收入户为1735元。而相同时期农民的人均收入为1220元。东中西部居民收入之比由1993年的1.37∶0.93∶1扩大到1994年的1.41∶0.95∶1。这种差距的扩大同时伴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过快上涨,导致1994年一部分工薪阶层和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的下降。《北京青年报》及香港《大公报》披露,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户存款达2900多亿元人民币,占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全国目前有100万人拥有100万元以上的财产,成为百万富翁。而目前我国尚有7000万人连温饱问题还没彻底解决。富者一对青年花30万元摆婚案,穷者学龄儿童望校兴叹。这一问题已引起人们较为普遍的忧虑与不满。调查表明,在被调查者中72.8%的人认为当前贫富差距比较严重或很严重,对分配58.3%和28.08%的人认为不太公平和很不公平。如果说通过个人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获得的过高收入给人们所造成的心理冲击还是人们所能够接受的话,那么,一些公职人员通过贪污受贿,损公肥私,官倒与私倒搞权钱交易;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承包、租赁侵吞国家资财以及偷税漏税等手段所获得的过高收入给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冲击已经接近或突破所能承受的极限,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它不仅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污染社会风气,使人们丧失了对社会主义的信心,而且,如任其发展下去,将破坏我国行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导致两极分化和社会主义本质的蜕变。
应当承认,与一些国家相比,我们的问题并非特别严重。但由于出现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加之人们千百年来崇尚平均的文化传统的原因,陡然增加了人们对此问题的忧虑与不安。可喜的是,它不仅引起了一些理论家和政治家足够的重视,而且我们党和政府已经并继续采取一些措施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对此问题不能惊慌失措,也不能轻视无策,而应当标本兼治,统筹解决。
要解决问题,首先需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如前所述,千百年来人们一直企图消灭贫富差距,但为什么贫富差距却始终存在呢?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社会生产所能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如果我们的社会生产能够使物质财富源源不断地涌流出来,能够充分地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要,那么,公平分配将不再仅仅是理想和追求而将变为现实。恩格斯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③]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上的矛盾本质上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的一种表现,其解决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搞好经济建设。因此,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否则,如果我们只在分配领域里打转转,那么,矛盾不但不能根本解决,也许会越来越大。
当然,我们一方面强调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也要对当前业已存在并有可能继续扩大的矛盾进行具体地分析,有针对性地加以治理。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确保先富通向共富。应当承认,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不能必然导致共同富裕之目的,必须有国家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才能保证我们实现先富——后富——共富之美好设想。这里有两个方面:其一,就地区来讲,首先国家必须制定政策促使全国各地区相对平衡发展。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的办法之一,就是先富起来的地区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④]其次,应倡导和鼓励贫富地区之间建立帮带伙伴关系,通过技术转让、培训人才、联合经营、共同开发等措施,使建立帮带关系的两地区尽快缩小差距,协同发展。邓小平同志曾设想“沿海一个省包内地一个或两个省”,当前各级政府应按此设想在较小的行政区域内试点,然后逐渐扩大、推广。其二,就个人来说,首先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健全的税收政策,如对先富起来的人征收合理的所得税、遗产税、馈赠税等等,以调节他们的个人收入,使民富与国强相伴。其次,应倡导和鼓励先富起来的人把闲置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上,用于公益事业上,用于慈善和福利事业上。
第二,加大扶贫力度,尽快消灭贫困。应当认识到,贫困人口的存在是社会主义的耻辱。贫困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困。济弱扶贫是人类的一种美好品质,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如期或提前于本世纪末在中国消灭贫困现象。首先,国家要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扶贫工作,并将扶贫与开发结合起来。其次,应当把扶贫工作的好坏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同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老弱病残及遭受突发事件者的生活。
第三,健全法制,对非法致富者予以坚决的打击。贪官污吏把人民给予的权力用于谋私,搞权钱交易;偷税漏税者把本应属于国家的钱财揣进自己的腰包;制假贩假者把人民群众的生活与健康作为抵押换取不义之财,等等。他们是长在走先富——后富——共富道路的社会主义肌体上的毒瘤,不割除,社会主义将会变质。因此,必须坚决打击,决不能手软。一方面,必须制定惩治各种犯罪的法律,使反腐败斗争和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斗争有健全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应特别强调严格执法。对以身试法者,该罚则从重罚,该判则从重判,决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允许搞以罚代刑,姑息养奸。
应当认识到,贫富差别的存在可产生两种效应:一是负效应,即差距过大导致不公,引发社会矛盾。二是正效应,即差距合理,激发人们积极向上的心理欲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合理的差别不但不应取消,而且应当加以保护。削高就低的平均主义分配打击人们积极向上的热情,培养和保护的是人们安于现状的惰性心理。我们已经有过极其沉痛的历史教训,决不能重走老路。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这样,一方面,通过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不断破坏均衡,形成差距,使人们争先恐后,促进社会效率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先富后富,后富赶先富又不断地缩小差距,达到新的基础上相对均衡,使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国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波浪式前进,才能最终实现人们千百年来不懈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望。
注释:
①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2页。
② ④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111页;第374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5页。